“伯爾尼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多邊國際版權公約,于1886年9月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由10個國家簽訂。此后“伯爾尼公約”又經過5次重要修訂,現行文本是1971年在巴黎修訂的。目前,有91個成員國加入,公約的管理機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伯爾尼公約”的宗旨是使各國盡可能有效和一致地開展國際間版權保護。受公約保護的作品主要包括圖書、演講、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電影作品、繪畫、建筑、雕塑、攝影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地圖等各種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伯爾尼公約”保護的權利主要包括翻譯權、復制權、廣播權、公開表演權、公開朗誦權、改編權等經濟權利和作者身份權、保護作品完整性等精神權利。版權保護期限一般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按照公約的一般原則,使用他人創作的有版權的作品,需要征得權利所有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報酬。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為了教育和文化目的,也可以有限制地自由使用版權作品。
(劇錦文摘自1992.7.15《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