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海峰
摘要:我國環境資源立法長期依賴以命令、制裁為特征的行政強制機制作為首要的法律調控手段。這種環境立法的思路與環境要素配置市場化的法律價值取向嚴重背離。在未來的環境立法中,應摒棄單一實踐機制的束縛,建構私法調控手段和行政調控手段相互平衡的法律實踐機制。
關鍵詞:環境法;行政強制機制;理論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05)04—0008—03
理論導刊200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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