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春節時,黃華到某超市購物,因超市門前正在卸貨,一個保安要求黃將摩托車停放在超市后面一臨時停車點。
2.黃華當時看見還有另一名保安在看管車輛,就很放心地將車停在了臨時車場。
3.當黃華從超市出來時摩托車卻不見了,他立即報了110,但一直沒找到車,偷車賊也沒抓到。
4.后來黃華與該超市協商,要求他們賠償,但超市認為超市沒有收取停車費,是無償看管顧客的車輛,所以不負賠償責任。
說法:
該案涉及的是車輛保管的問題。超市在本案中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應看其是否具有保管義務,如果有保管義務,則要承擔責任;反之,則無需承擔責任。
保管義務分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法定保管義務就是法律規定的保管義務,法律沒有規定商家對消費者的財產有保管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商家有保障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法定義務。一般的這個義務限定在商家的經營場所內。
但本案中,黃華將摩托車停放在超市后面的指定區域,是出于超市保安的要求,且該停車場有專人看管。這種情況可視為商家主動提出保管消費者的物品,而他同意了并將車輛交給了商家的工作人員,此時商家也有了約定的保管義務。
所以,本案中,該超市對黃華的摩托車有保管義務,對車輛丟失具有法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