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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著作權限制的利益平衡機制

2007-08-09 09:44馮曉青
中國發明與專利 2007年7期
關鍵詞:著作權人著作權法信托

編前語:互聯網技術的飛躍發展和普及應用促進了信息的傳播和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些困惑。面對從未遇到過的案件類型。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日益成為世界各國司法界關注的焦點。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與國內知識產權界專家齊聚一堂。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研討。本刊特別邀請在研討會上作了主題發言的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馮曉青教授,請他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和闡述。

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是通過賦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作品的專有權利而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科學、文化和藝術的進步與繁榮。維護著作權人與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是著作權法制度安排的基本出發點。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法這一精神并沒有發生變化。網絡環境下使用、傳播作品以及技術措施的保護行為,在處理著作權保護與信息傳播的關系上,仍然適用利益平衡原則。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擴張要求限制著作權

在網絡空間,著作權人權利的擴張與使用者網上利益的保護的相對滯后,導致網絡空間圍繞作品的權利義務配置處于失衡狀況。以信息網絡傳播權為例,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1款、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或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是著作權侵權行為,應承擔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但是,著作權法卻沒有對此種權利規定任何限制性措施。

在實踐中,那些帶有公益性質的網絡傳輸行為,如教育機構,公共圖書館內部網絡傳播數字化作品的行為,以及提供基礎技術性服務的電信運營商傳輸數字化作品的行為,自然不能視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正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因特網上的知識產權對一些問題的調查》報告中所指出的一樣“由于數字技術和數字技術使用方式的出現,改變了我們獲取和使用信息的方式,這種平衡出現了問題。我們獲取版權作品越來越受到合同的制約,這將影響版權限制和例外的實施,也將影響旨在維護消費者權利和公共利益的版權體系傳統的調節機制?!敝鳈嗳丝赡芡ㄟ^合同、加密或者其他技術來限制他人接近數字作品,或者以他人難以接受的條件來阻止他人接近與使用。在這種情況下,著作權人的利益與用戶合法使用作品的利益如何平衡,就值得探討。如何在網絡環境下重構利益平衡機制,確實是信息社會中研究著作權法時值得重視的問題。

就網絡空間著作權法實現的利益平衡而言,總的原則是因權利擴張而增加對權利的限制性規定,其中,比較突出的是技術措施與合理使用的協調。在網絡空間著作權立法方面,美國DMCA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2003年提交美國國會討論的《數字媒體消費者保護法》《增進作者利益且不限制進步或網絡消費需求法》即有這方面規定。其中,前者除了對技術措施的生產者或者發行者施加了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外,擴大了合理使用的適用范圍,將“為促進有關技術措施的科學研究”以及“如果對技術措施的規避并未導致侵犯作品著作權”納入侵權的例外情形。后者則將合理使用的范圍從傳統的復制和錄制,擴大到包括模擬和數字傳輸。又如,歐盟《關于信息社會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指令》為以教育和教學為目的的行為規定了一些例外與限制。僅以復制權而論,根據該指令第5條的規定,包括私人拷貝、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公共機構實施的復制行為,廣播組織的臨時錄制等。這些對著作權進行限制的措施,就是為了重構網絡空間中的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

我國著作權法在增加信息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和權利信息管理等規定的同時,卻沒有增加相應的權利限制措施方面的規定。從理論上說,法律賦予了著作權人在網絡空間的新權利,卻沒有相應地賦予網絡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新的使用權利,著作權法就明顯存在失衡現象。我國著作權法在進一步完善時需要重視對網絡消費者利益的維護。因此,增加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和技術措施等的限制是當務之急。這是著作權法的平衡精神從模擬空間自然延伸到虛擬空間的必由之路。

從公共信托角度認識網絡環境下著作權

學者邁約恩·賴安從公共信托原理的角度,探討了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及其利益平衡問題。公共信托原理在著作權法中具有適用價值,是因為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具有固有的社會化性質,它既是個人智力創造性勞動的產物,也是社會勞動的產物,因而社會公眾對這種特殊的信息資源也具有實質性價值和利益。公共信托原理可以從古老的《查士丁尼法典》的主張“根據自然法,這些東西是屬于所有人的公共財產:空氣、流動的水、海洋等”找到淵源。從起源上看,它主張,一些資源如適于航行的水下土地是公眾固有的公共財產,由于它對于接近航行的水以及未被獨立開發的土地是如此重要,它應該作為特殊的考慮,置于公有物之中。公共信托原理在美國被認為是作為涉及到公有資源所有權的現代法律概念的基礎和框架。美國相關的一些判例表明了這樣一種觀點,即國家有義務以便利公眾使用的方式,使用這些資源。它也自然地隱現了關于信息資源中的公眾權利和私人權利的討論。根據公共信托原理,公眾在信息資源中擁有一些私人財產利益的合法形式。信息可以被看成是公共信托資源,將其適用到著作權法領域,對理解著作權法中保障公眾接近作品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從信息產權的角度看,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一種信息,其中一些方面納入專有權利的保護,另一些方面則類似于自然的公有物,如空氣,是任何人可以自由接近和利用的。邁約恩·賴安即主張公共信托原理可以類推適用于著作權政策。

賴安將公共信托原理適用于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對于認識數字著作權的保護與限制,特別是實現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具有比較重要的學術價值。根據他的觀點,公共信托資源適用于數字世界的信息,在因特網環境中,公眾自由使用通訊媒體的主張能夠通過公共信托原理做出合理解釋。在數字化的網絡環境中,公眾也具有合法和正當的利益,因為數字環境的信息流動包含了思想、科學和歷史信息。使用因特網已成為信息社會的一種生活方式,在網絡環境中,對信息的接近和交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這一環境中,對作品著作權保護不能忽視公眾接近作品的需要。

賴安主張,著作權政策應當從公眾的權利到一致主張信息的私人所有權來發展和解釋。數字化作品附載的信息是固有的公共財產,通過著作權政策的管理受制于公共信托原理。他提出,信息是受制于公共信托原理的公共信托資源。在確定把一個特定的資源作為公共信托資源時,他主張,該資源應具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由于資源的擴散性它們的管理趨向于不完美的政治和行政

方法,二是由于它們是社會構成的資源,因而從公有物的基線看,應更好地管理它們。信息,特別是新的數字環境下的信息,同時滿足了這兩個條件,因此,應當在法律中作為公共信托資源。這樣,公共信托原理將提供一個有必要復興著作權法激勵原理的機制,并且在著作權領域重新建立一個適當平衡公眾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機制。

精神權利限制是網絡環境下著作權限制的特殊形式

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具有前所未有的特點。網絡技術的發展,對作者的精神權利也提出了嚴峻挑戰。為在網絡空間重構利益平衡,精神權利限制的問題被提出來。應當說,在模擬空間,作為著作權人的作者,其精神權利的限制問題不大明顯,對著作權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影響也不大。這主要是因為精神權利涉及的人格利益本質上也是公共利益的組成部分。在網絡空間著作權人甚至表演者等鄰接權人都存在精神權利的保護問題。但是,網絡技術的發展確實使精神權利的限制具有必要性。英國著作權專家威廉·R·科尼斯提到,“與經濟權利相反,精神權利每一步行使都會造成對他人信息傳播的限制”。如何在網絡空間重構精神權利,是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關于這一問題,一些國家已表示了高度關注。如美國1995年關于信息高速公路白皮書指出:“在數字化傳輸的世界里,應對精神權利行使范圍和程度加以考慮?!睔W盟關于信息社會的綠皮書指出:“作品種類、作品使用方式與使用合同內容相適應的具有較大靈活性的精神權利的行使具有必要性?!笔聦嵣?,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對權利限制的規定看,權利限制不得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作者(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的合法利益。這兩個條約都暗示了精神權利限制同樣存在。

有學者認為,網絡時代的精神權利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模式予以限制:精神權利的放棄(放棄模式)、對精神權利的侵犯僅限于有損于作者聲譽或聲望的貶損行為(伯爾尼模式)和將某些改動作品的行為視為合理使用,不構成侵犯精神權利(合理使用模式)。對此筆者認為,在精神權利尚缺乏全球范圍內協調的情況下,精神權利放棄模式似乎難以統一實行。伯爾尼模式則有其優點,正如有學者所說的它有利于防止作者濫用精神權利,緩解了精神權利與作品開發利用之間的矛盾,避免作者放棄精神權利時遇到的實踐和理論上的尷尬。同時,它也使精神權利保護的重心從作品本身的完整性轉移到體現在作品中的作者人格利益的完整性。但這種規制模式也有缺點,因為它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從現實考慮,筆者主張合理使用模式具有更加合理的基礎。

事實上,從國外著作權立法進程看,20世紀80年代以來,精神權利保護在普通法國家著作權法中確立后,原來只存在于經濟權利中的合理使用原則也逐步延伸到了精神權利領域。這當然與精神權利范圍的延伸有一定關系。例如,英國著作權法第78條和第81條的規定,作者身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受以新聞報道為目的的合理使用的限制但不受以批評、評論、研究或個人學習為目的的合理使用的限制。美國著作權法則基本上借用了關于經濟權利合理使用原則而規定精神權利合理使用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中,也有對精神權利作出合理使用規定的。如日本著作權法第18~20條明確規定了關于精神權利的合理使用問題??梢钥吹?,日本著作權法對精神權利的限制,不僅限于網絡環境下對作品的使用問題,還包括傳統環境下的使用。之所以作出這種限制,是考慮到在特定的情況下便于對作品的使用,這種使用對于作者的精神利益不會存在多大的損害,但對使用者來說卻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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