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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原則與藥品專利權的關系再研究

2007-08-09 09:44紀萍萍
中國發明與專利 2007年7期
關鍵詞:武裝沖突健康權專利權

齊 靜 紀萍萍

時至今日,我們仍然不會忘記全球性爆發的SARS和禽流感,“白色恐怖—下,我們面對的不是一個人的生存和死亡。這種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已經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關注,公共衛生事件的突發性,促使世界各國加緊建立健全應急機制。據悉,全世界每年死于傳染性疾病的人數高達1700萬人,其中,死亡多發生在不能及時得到藥品,進行有效治療的貧窮落后或戰亂地區。而藥品難以獲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隨著藥品專利權的國際性保護的加強,藥品的生產和制造越來越控制在少數跨國制藥公司手中,各國對通用藥品的生產和進口都受到了很大限制。因此,藥品價格居高不下,甚至是政府在遇到大面積的流行性傳染病、面對藥品的國內需求大量增加時也無力支付。

關注生命健康權和藥品專利權

當今,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全球性經濟組織,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國際貿易緊密地聯系在一起。TRIPs協議的宗旨正是防止貿易扭曲,促進技術進步,同時保證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成為正常貿易的障礙。TRIPs對版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行使均規定了有限的例外,即各成員在制定和修改其法律或規章的過程中,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公共健康,促進對其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部門的公共利益。

藥品正是規定中“有限的例外”。藥品作為特殊的產品,關系到的不僅僅是財產權利的問題,它直接影響到基本人權一生命權和身體健康權。結果是,保護專利權保護了專利權人的財產,使得其他要取得專利產品的人必須以壟斷性的價格支付。沒錢購買一般專利產品,對于普通民眾影響不大,但如果是人們無法購買高價專利藥品,將是致命的。所以,對于藥品,必須以特殊商品予以區別,對藥品專利權的限制應遠遠高于其他專利權。

藥品專利和公共健康的問題,知識產權和人權的關系已經引起世界廣泛注意。藥品專利保護與公共健康的沖突更多的是體現在掌握先進技術的發達國家和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矛盾。在全球范圍內,90%的藥品,尤其是治療嚴重流行性疾病的藥品專利掌握在發達國家的跨國性醫藥機構手中,而遭受公共健康危機則更多的是落后的發展中國家。

非和平時期更加突顯的矛盾

從人類社會角度看,藥品專利對基本生命健康權的影響是毋庸置疑的。在TRIPs協議之前,沒有國際條約規定必須對藥品授予專利,因此,通用藥品價格一般比較合理,各國可采用制造和進口通用藥品滿足普通民眾對藥品的需求。但是,由于TRIPs協議將專利保護客體范圍擴大到一切技術領域的發明包括授予醫藥產品和方法專利,而且對于任何發明地點、進口或當地產品專利都一律給予無歧視平等保護,從而使專利藥品價格大幅上漲,尤其嚴重損害了TRIPs協議發展中國家成員獲取急需的、不可缺少的廉價藥品的權利,引起公共健康危機。

眾所周知,一直以來武裝沖突多發生在非發達國家或地區,無論這些沖突如何,個人的生命健康都會受到嚴重的威脅或損害。高技術作戰手段和尖端武器的應用會給個人的身體造成直接傷害,戰場上的炸傷、炸死、燒傷常常是瞬間的,生物化學武器的使用更可能造成中毒、身體內部器官損害和化學性燒傷。武裝沖突引發的難民流動則促使傳染性疾病大面積傳播和流行,環境在武裝沖突期間遭到大肆破壞,使得病原菌的繁殖能力和適應能力日益增強,而且越來越具有抗藥性,也會造成各種傳染性疾病的產生和蔓延。

所有這一切災難的直接解決辦法就是給傷員控制和治療傷口,用藥物預防和控制疾病的加重,減緩傷病者的痛苦,挽救無辜受難者的生命。因此,在非常時期藥品如何獲得,能否充足地供應就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尤其在這樣一個特殊狀況下,政府當局可能瀕臨或已經癱瘓,整個國家可能處于一片混亂中醫療機構即使沒有被破壞,也不能正常提供醫療服務,最缺乏的常常就是藥物。但是,面對那些必需藥品因專利權而費用高昂時,政府就只能“望藥興嘆”了。不可否認,研制藥物要投入巨額的資金和大量的時間,醫藥公司必須盡快收回成本才有可能維持良性循環,如果藥廠研制的新藥得不到保護,將沒人愿意繼續投入研制新藥。但是,他們依靠專利獲取高額利潤,使得藥品要么奇缺,要么藥價居高不下。這對矛盾使武裝沖突中的人民和政府,尤其是落后地區往往比和平時期更加無力支付高額藥費。其結果必然是大量傷病人員的基本生命健康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解決基本生命健康權與專利權的;中突。

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性

國際人道法也稱戰爭法或武裝沖突法,它保護沒有參與或不再參與敵對行動的人,并對作戰的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其旨在保護戰爭受難者的基本人權,尤其是人的基本生命健康權,考慮如何把戰爭的災難、人類的痛苦降低到最低限度。

這種尊重和保護戰爭受難者的基本生命健康權的國際法規則已經被公認具有習慣性和強行性。諸如日內瓦公約包括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者境遇公約(第一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者境遇公約(第二公約)》中的很多有關保護救助傷病員的規則,毫無疑問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日內瓦公約的習慣性對于那些非公約締約國都有約束力,公約的締約國,就更必須按照“約定必須遵守”的國際法最主要原則行事了。同時,由于國際人道法所具有的一般國際法強行性,各國都不得損抑,不得為了自己的一國利益而任意選棄,因此,各國均不能像對其他雙邊或多邊條約任意性規則或協商或抵觸,而必須遵守。

正是因為國際人道法得到了各國的尊重、遵守和貫徹,我們才欣喜地看到世界沖突地區無辜的受難者的基本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但正如我們現在所關注的,國際人道法要想真正實現人道原則,還面臨著很多的阻力和困難。特殊時期更需要人道主義原則,真正解決的基本生命權、公共健康權與藥品專利權之間的沖突需要國際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與合作。

有效解決機制

武裝沖突常常會導致對全部或部分基本衛生系統的無序、遺棄甚至毀壞,而在沖突頻發的階段,受影響的人數可能達到流行病易于傳染的級別。武裝沖突的破壞常常使得常規的衛生服務可能由于一些緊急情況而不能開展,從而導致一些普遍的衛生問題如病人無人照料、孩子和孕婦不能接種疫苗、沒有出生前的護理、不能進行手術等。

即使武裝;中突雙方遵守國際人道法的規定,不對傷病員和醫護人員、醫院場地進行攻擊,但在沒有藥品治療的情況下,傷病者仍然受到病痛的折磨和死亡的威脅。人的生命和健康在這種威脅面前和在武力威脅面前一樣脆弱,沒有區別,甚至恐懼的心理痛苦更嚴重。

鑒于此,筆者針對這些問題提出自己的幾點看法和建議。

首先,應進一步推動國際社會對特定地區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的關注和重視,利用非政府組織在國際社會中的影響力協調與藥品專利權的關系。

第二要發揮世界衛生組織的監督和控制作用。截至2006年11月,世界衛生組織共有191個正式成員和2個準成員。幾乎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是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成員。在公共衛生,涉及到人類的生命健康權利問題上,WHO一方面對發生的危機做出反應,采取措施另一方面對危機做出調查報告。該組織在人類生命健康危機的解除與藥品的專利權發生沖突時,可以支持相關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強制措施。

第三,武裝沖突期間啟動特定藥品定價制度。在武裝沖突的特殊時期,平時的價格限制遠遠不能滿足特定燒傷、灼傷、槍傷及中毒、流行病患者的需要,應啟動需求量大的各類特定藥品限價制度。由于這種需要集中在某一沖突災難地區,沖突雙方對專利藥品價格限定自不必說,其他非沖突各國也必須針對出口到這一地區的用于治療沖突雙方傷病員這一特定用途的藥品及各地所屬的沖突地區的藥品生產商和供應商作出特別要求,即限制價格并保證出口量,同時嚴格控制其他國家不允許從該地區進口價格低廉藥品。

第四,充分利用TRIPs協議中靈活的例外條款,對藥品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呼吁更多的成員國廣泛應用TRIPs協議第8條、第27條和第31條的規定解決問題,并積極利用多哈會議的成果一一WTO多哈部長會議于2001年11月14日通過的《關于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宣言》(簡稱《多哈宣言》)重申了成員國有權充分運用TRIPs協議所規定的靈活性條款,確認了公共健康應優先于私人財產權,其中第4條為各成員國為解決公共健康危機而授予強制許可,明確國家緊急狀況包括艾滋病、結核病,瘧疾和其他傳染病。

利用國際條約規則對藥品專利權實施限制無疑是解決國家和人民受到其消極影響時應采取的手段。即使在國際專利申請方面,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各國也應根據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對權利予以限制。因此,在戰爭期間或發生武裝流血沖突的地區,應該實施藥品專利強制授權。只有那些給武裝沖突地區供應藥品的廠商的所屬國有權授予這種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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