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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新嘗試

2008-01-16 05:11王紅松
資本市場 2008年12期
關鍵詞:調解員仲裁爭議

王紅松

時下,仲裁案件中的獨立調解制度,正作為一種新型的多元化爭議解決制度應運而生,并逐步發展起來。我們不禁要問:它的優越性究竟在哪?其對于解決糾紛的作用和價值又有多大?

近年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著高速發展,伴隨而來的還有居高不下的經濟糾紛,這導致我國現有的司法資源面臨著巨大壓力。在此背景下,作為課題組成員之一的北京仲裁委員會2007年9月20日制定的于2008年4月1日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調解規則》,在全國率先在仲裁機構中設立獨立調解制度,這是對多元化解決爭議制度的新嘗試。

獨立調解制度并非一時興起

調解在我國仲裁和訴訟等司法實踐中已經得到了廣泛應用,但獨立調解制度并沒引起足夠重視,北京仲裁委員會這一首開先河之舉吸引了更多的關注。建立獨立的調解制度并非一時興起,而是經過深思熟慮,是滿足我國現實需求亦是符合國際潮流的。

第一,建立獨立調解制度符合我國現實需求。

一方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成熟,信用已成為企業的無形資產,為了全面提升競爭力,企業越來越重視自身的信用。為了維護自身的信用,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那些不公開審理,不傷害雙方合作關系的方式解決糾紛。獨立的調解制度對于糾紛各方而言,解決矛盾更為徹底,并可以盡量保持當事人的良好合作關系,創造未來的合作機會。

另一方面,我國市場經濟日趨繁榮,由此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現有司法資源負擔過重,亟需新的解決爭議的制度。建立獨立調解制度正是想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方面探索一條新路,讓獨立的調解制度與訴訟仲裁等原有資源一同解決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的糾紛,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平穩快速發展。

第二,建立獨立調解制度符合國際發展潮流。

全球經濟一體化是世界經濟的時代特征,這也使更多的糾紛呈現國際化的特點,爭議各方與爭議解決地常不在同一國家甚至不在同一個洲。爭議各方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存著差異,再加上一些國家司法人員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爭議方都不愿意由一個不了解的機構處置自己的爭議,選擇獨立的調解是符合他們的經濟利益的。

世界銀行、亞洲銀行貸款要求將調解、工程師中間裁決作為一種前置程序。在國際上,上千萬、上億美元的大標的建筑工程案件,很多都是在調解階段解決。2004年,在合同總價值超過60億美元的100多個工程合同中,都使用了爭端審查委員會調解方式,其中有98個通過調解解決。

凸顯當事人意思自治

獨立調解制度與仲裁、訴訟有著明顯的區別,同樣也不同于仲裁中的調解和訴訟中的調解。獨立調解不以仲裁、訴訟的開始為必要條件,獨立調解更能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首先,獨立調解的啟動十分便利。爭議各方提請調解,不論事前是否簽訂書面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就可以啟動調解程序。調解范圍比仲裁范圍更廣泛,如醫療事故的賠償等,不允許仲裁,但可以調解。

其次,獨立調解的過程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一是當事人對于調解員的選定具有絕對的自主權,調解員的選定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同意,調解員不能指定,這與訴訟和仲裁都不同。二是與仲裁和訴訟相比,獨立調解并非依據嚴格的程序規范和實體規范進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隨意性,也就是說在調解過程中并不必然適用法律。調解如何進行爭議,當事人有絕對的選擇權。當然為了公平或便于糾紛解決,調解員常常依據正當的社會規范來協調雙方的利益沖突,換句話說,獨立調解不是依據而是參照現行法律法規來進行調解的。

價值不容忽視

建立獨立調解制度是多元化爭議解決制度的新嘗試,盡管還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但瑕不掩瑜,我們不能忽視獨立調解制度的價值。

首先,這是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為國內外當事人解決爭議提供更為簡便、快捷、兼容、經濟的解決爭議的方式。綜觀全球,調解方式日益普及。例如,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有些調解制度已經相當成熟,調解在爭議解決機制中得到了廣泛運用。如今,在全球化經濟下,調解的發展也呈現出全球化的特征。在我國,由于一些文化上的差異和體制性的障礙,獨立調解可能會成為一些外國獨資企業比較愿意接受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即使是國內企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也會將信用作為一種對未來的投資。為防止信用受損,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愿意嘗試能帶來更多潛在利益的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以北京仲裁委員會為例,當事人以和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占案件總數的比例不斷增加。

其次,有利于引進一種先進的調解理念和文化。這種理念和文化,就是鼓勵包容、理解、友善、信賴,幫助雙方當事人相互傾聽,關注根本的利益與目標,通過溝通交流理性地解決爭議。獨立的調解制度有利于重新建立起人們之間的信賴合作關系,從長遠利益出發,通過調解達到雙贏的效果,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

再次,有利于引進一種專業化的調解機制,即以高素質、高適應性調解員為主導的商事糾紛的商事調解。調解員不是憑借權力,而是憑借自己的個人魅力、智慧、經驗、技巧、能力,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引進這樣一種專業化的調解機制,一方面可以發現人才、培養人才,為其創造機會,鼓勵其發揮聰明才智,為社會創造價值;另一方面為當事人爭議提供更加經濟快捷的解決之道。

最后,有利于我國法律工作者特別是律師自身能力的提高。獨立調解制度給法律工作者特別是律師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除了傳統上的可以作為委托代理人參與調解外,還可以擔任調解員。獨立調解制度對調解員的要求非常高,他們需要學習掌握大量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包括如何洞悉人心、人性、人情,如何鼓勵、引導、說服當事人進行對話與和解,理性解決爭議。這種技能正是社會未來發展對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要求。

獨立調解制度為法律工作者建立了發展的平臺和交流的基礎,他們不僅可以在實踐中總結制定調解規則和程序的經驗,也可以參加國際上的相關會議,與國際上各國調解組織、調解機構進行交流合作,引進知識、人才、師資、培訓資源。高素質的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必將在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作者為北京仲裁委員會秘書長)

編輯:許倩xu.qian.198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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