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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國際人權法培訓(第二階段)綜述

2008-04-21 03:23
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 2008年1期
關鍵詞:法律援助體罰婦女

邵 芬 王 蔚

摘要:由瑞典國際發展合作署提供資金,云南大學法學院與瑞典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共同舉辦的中國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國際人權法培訓項目(第二階段),于2007年6月4日-6月14日在中國云南昆明成功舉辦。通過對32名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訓,宣傳了國際人權法思想,擴大了國際人權法在中國西部的影響,促進了國際人權法在中國西部法律援助事業中貫徹實施,從而促進中國西部人權保護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項目培訓工作的聯系開始于2007年2月份。2007年4月低,瑞典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中外項目官員到云南大學考察會議的準備情況。之后,云南大學法學院與瑞典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為培訓作了大量的認真細致的準備工作,包括培訓資料、培訓學員聯系方式的編排、校對和打印,學員食宿和培訓場地的選擇與安排,以及與培訓學員的溝通和聯系等。項目官員陳婷婷女士。為搞好培訓專門提前一天到昆明指導和檢查工作。

2007年6月4日上午9點。培訓開幕式在昆明翠怡酒店舉行。云南大學副校長肖憲教授、云南大學法學院書記蘇南教授和副院長陳鐵水教授參加了開幕式。開幕式由云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鐵水教授主持,云南大學副校長肖憲教授代表云南大學致歡迎詞。瑞典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Mr.Joshua Bird(卜書亞)先生向培訓者和專家介紹培訓綱要,陳婷婷女士對會議日程安排做了簡要介紹。

一、培訓內容

(一)“特別公約”的培訓

“特別公約”的培訓由外方專家Ms.Sureta Chana女士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朱曉青教授、柳華文教授講授。

Ms.Sureta Chana女士作為一名法律顧問,來自國際婦女權益組織一婦女性別公正機構。其講授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婦女的政治與經濟參與。Ms.Sureta Chana女士著重講授了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在講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時,Ms.SuretaChana女士詳細講解了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的工作、國家報告以及任擇議定書/個人申訴機制、《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實質內容的進一步探索以及非政府組織和影子報告等內容。針對性別歧視、性侵害的問題,Ms.Sureta Chana女士與學員對強奸犯罪的國際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在講授《兒童權利公約》時,Ms.Sureta Chana女士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與有關國家具體情況的介紹,就兒童被卷入武裝沖突與兒童兵成為軍事目標等問題進行了重點講解。與此同時,學員對胚胎權利、人口持續增長的減控政策、兒童權益的保護、非洲兒童權益保護的措施與效果等話題向Ms.Sureta Chana女士進行咨詢,并在學員之間展開討論。

朱曉青教授講授了消除歧視婦女國際公約在中國的適用、中國國內法中關于性別歧視規定的研究和中國背景下婦女的政治與經濟的參與;柳華文教授講授了兒童權利、國家人權機構與在中國設立國家人權機構的可能性。

在講授的基礎上,中外專家與學員共同針對中國對消除歧視婦女公約的最終報告和該公約成員對該報告的結論意見,以及關于針對兒童的暴力的最終報告內容進行了小組討論。其中就兒童是否可以適用體罰的問題,四川省綿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何立群律師和陜西省法智律師事務所的安明磊律師等作為正方,陜西省西北工業大學婦女發展與權益研究中心的高濤律師、甘肅省中立源律師事務所的孫潔律師等作為反方。

正反兩方進行了激烈辯論,發言十分精彩:正方發言人陳紅律師首先發言,認為禁止對兒童適用體罰。由于年齡、智力、學校教育不同,體罰的形式包括了:1.身體上的體罰;2.語言上的恐嚇;3.對孩子不理不睬,關在門外;4.學校的罰站等。如何改善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加強對兒童人格尊嚴的尊重;2.公益廣告的宣傳與兒童保護立法的完善;3.建立一個兒童體罰申訴機制。

反方發言人孫潔律師認為,可以對兒童進行體罰。理由包括:1.從哲學觀點看,對兒童進行的體罰為“溫和體罰”;2.從法學觀點看,體罰的主體為監護人,體罰的對象僅僅是半懂不懂的小孩,不包括嬰兒和成年人,并且這里所指的體罰在客觀行為上禁止使用器械;3.從經濟學觀點看,對兒童進行適當體罰既簡單省事又經濟成本;4.從社會學觀點看,體罰僅是適度體罰,不影響兒童的正常成長。

正方安明磊律師不同意反方“溫和體罰”的觀點。認為:1.“溫和體罰”具有漸進性,體罰也會成癮,溫和體罰是罪惡的開始;2.從力學角度分析,施力的同時也受到了力的作用。打人也受了疼,即自虐又虐待他人。正方王泳律師也認為,反方所指的“適度體罰”的適度不能量化,因此無法界定什么叫適度。

反方高濤律師駁斥正方觀點認為:1.打人并不會上癮,當你長大成人以后,父母就自然不會再打你了,這是一個孩子漸進成長的過程,只是一個特殊時期的適當教育方式;2.打人并非不痛苦,但不能因為痛苦而不去作為,因為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3.從權利義務角度講,大人要承擔責任,小孩同樣也應該承擔責任。

正方田憲周律師緊抓反方的“適當體罰、合適體罰”,認為反方不能界定什么是適當、什么是合適,甚至不能說清楚什么是體罰。正方何立群律師認為,體罰不能進行溝通、交流,對孩子成長過程中生理、心理都有不良影響。

反方雷虹老師認為,溫和體罰與年齡適度,當孩子長大有了辨別現實的能力時,適度體罰就自然不存在了?!?/p>

在正反兩方作了激烈辯論以后,Ms.Sureta Cha.na女士對整場辯論作了精彩點評。其稱贊了雙方辯手在辯論過程中對辯論的靈機應變能力與生趣幽默的發言,但同時也指出了雙方辯論中存在的問題:正方在辯論過程中,辯論的依據不能很好把握,應依據國際公約相關規定作為論據,從法律的視角去思考辯題;而反方在辯論過程中,將家庭暴力與兒童體罰混同起來,其提出的溫和體罰的“溫和”不好理解,容易導致權利的濫用。這部分的培訓不但內容深刻,而且形式生動活潑。

(二)“個人項目計劃陳述”的培訓

“個人項目計劃陳述”培訓內容是在西安培訓的基礎上進行的。其要求項目計劃必須是根據學員自己所在地區實際情況開展,并能推動國際人權法在當地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應用,其中計劃的實施可行性和實施意義最為關鍵。此階段的培訓由外方專家Ms.Karin Attstrom女士講授o

Ms.Karin Attstrom女士要求每一位培訓學員必須按照第一階段培訓任務要求,陳述個人項目計劃實施。每一個項目計劃的實施既可個人陳述,也可以二人以上結為一個小組進行陳述。同時,Ms.KarinAttstrom女士將32名培訓學員分為5個小組,當每一個項目計劃實施陳述完成后,Ms.Karin Attstrom女士

會就此項目的設計內容、實施情況和意義等進行點評和指導,并向學員提問。5個小組也分別選出一位代表,對項目陳述人的項目開展情況進行提問。面對專家和學員代表的提問,項目計劃陳述人分別給與了回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婦女權益部的陰小娟,陳述了“新疆少數民族婦女家庭暴力調研”項目計劃的實施過程。陰小娟項目實施從2007年3月15日開展,至4月3日結束。陰小娟說,自治區各級婦聯積極給與配合,派出4位工作人員協助其工作,并撥付了超過預期的資金支持項目進行。在此過程中,新疆大學的師生也給與了積極配合。在婦聯的支持下,陰小娟協同助手組織自治區各機關單位的婦女干部200多人開展了一次講座,宣傳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要意義。在此基礎上,陰小娟又選取和田地區的兩個縣、兩個鄉作為調研對象,每個村隨機選擇15—20名婦女進行問卷調查,發放問卷600份,收回了560份。通過問卷匯總整理,陰小娟將總結意見通過婦聯遞交給了自治區人大,并進入自治區人大的立法計劃。陰小娟達到了通過調研,掌握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對婦女權益保護立法提供參考意見的目標。

甘肅省銅城律師事務所周敏律師陳述了“私企職工休息權和社會保險權實現”項目計劃的實施過程。周律師介紹:2006年11月27日至12月8日,她參加了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國際人權法研修班的學習。激發了其對法律援助的熱情和對公益訴訟的激情?;氐絾挝缓筮M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按規定制定了項目計劃。項目選擇了當地焦點問題:即當地民營企業員工的法定休息權和社會保險權得不到保障,而職工為了保住飯碗不敢依法維權的問題。因此,她選擇了一家有200多名職工的民營企業(招商引資)作為目標整治對象。

由于我國法律目前沒有對公益訴訟作出相關規定,周律師決定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钡囊幎?,為該企業職工的休息權和社會保險權進行公益訴訟。

2007年3月1日,周律師到有關勞動仲裁委員會口頭提出申請,探討受理該案的可能性。該仲裁委認為周老師不具備申訴人的主體資格,該企業的違法行為或是否違法與她本人沒有直接的關系,口頭告知不予受理。后來周老師提交了書面申訴材料并堅持認為,如不受理,應當下發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書,以便進入訴訟程序。但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始終沒有下發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書。這樣,周律師依法該市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了書面投訴。周律師認為,該投訴雖然有法律依據,但后期不好操作。一旦查實企業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下發整改通知書如不履行的話,下一步是進入訴訟程序還是勞動監察大隊直接強制執行存在分歧。

鑒于這種情況,周敏律師決定動用新聞媒體。2007年3月6日,周律師召開了一個簡單的記者招待會,并在當地的政府報社做了一期內參,將本人擬起訴該招商引資企業、追究其違法行為,以及該企業嚴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寫在內參上,通過內參將有關信息搬到了市政府每個領導的辦公桌上。很快,該市勞動監察大隊很快對該企業進行了走訪調查,查實該企業違法行為屬實: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未為職工辦理醫療、養老、生育、失業和工傷保險,工人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職工享受不到法定的休息日等。

3月23日,該市勞動監察大隊責令該企業答辯并提出改正措施,該企業于2007年3月26日向監察大隊遞交了書面“整改措施”,但沒有實質性的突破,職工權利依然得不到實現。在周律師的堅持下,2007年6月16日,該市勞動監察大隊向該企業正式下發了《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于2007年8月1日起為200多名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接到《處罰決定書》后,該企業于7月20日就開始登記造冊,并8月1日為200名職工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建立了養老保險賬戶,承諾其他保險費的繳納會于2008年兌現。

周律師說,透過此次的公益行動,該企業現在已經布隨便安排加班,職工基本能享受到法定的休息日。最終達到了為該企業200多名職工爭取到了法定的休息權和社會保障權的目標。由于該案件在社會上的影響,被甘肅省電視報白銀版以“白銀出現首例公益性訴訟案,矛頭直指民營企業損害員工權益”為題進行了報道。

青海民族學院郭富鎖老師和青海竟帆律師事務所田憲周律師組成的小組,陳述了“對法院及志愿者進行國際人權法講座”項目計劃的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總工會法律工作部的吾不力哈生·尼亞孜陳述了“勞動者工資權實現”項目計劃的實施;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紅和四川省法學會法律服務部王漫雪敘述了其“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律師國際人權法二次培訓”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四川力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建瞻敘述了其“成都市未成年人犯罪研討會”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四川綿陽市法律援助中心何立群敘述了其“農民工法律知識普及”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寧夏老年人健康有為促進會劉琰敘述了其“未成年人法律保護講座”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甘肅法音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穩強、甘肅棲云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琦、甘肅中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玉萍敘述了其“關于九年義務制教育在蘭州及蘭州周邊農村的實施情況”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青海河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喜全敘述了其“青海東部農民工法律援助站”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云南興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泳、李渝敘述了其“昆明市外來務工婦女勞動權益保護”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陜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永輝敘述了其“陜西省婦女家庭暴力原因調查”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甘肅正天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柴曉宇敘述了其“未成年人犯罪個案研究”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新疆司法學校陶吉群敘述了其“警察學校學生人權思想普及”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陜西濟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艷、陜西省律師協會張靜敘述了其“陜西農村青壯年死亡原因調查”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等等。

在本部分的培訓中,除學員陳述個人項目計劃實施以外,Ms.Karin Attstrom女士還講授了邏輯框架分析的介紹與回顧、項目管理與邏輯分析框架、團隊合作與溝通技巧和對項目計劃與管理的建議。

二、目標實現

自1998年以來,我國簽署加入的人權公約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政治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簽署,尚未確認加入)、《消除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81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0年)、《反酷刑國際公約》(1988年)、《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5年)。2004年3月14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我國《憲法》,但由于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西部則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較落后的地區,所以人權保護的意識還比較淡薄,公民人權受侵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而其中又以婦女、兒童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最為嚴重。

通過此次國際人權法的培訓,所有培訓人員都接受了國際人權法的思想,提高了對國際人權法的認識,均達到培訓的要求,實現了提高中國西部地區法律援助工作者國際人權法意識的目標,培訓取得了預期的效果。在此基礎上,中國西部地區法律援助工作者還會將國際人權法的思想,滲透到今后法律援助的工作或教學研究中,尤其是在對婦女、兒童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并將會促進國際人權法在中國西部法律援助事業中貫徹實施,促進中國西部人權保護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6月14日下午,在培訓學員對培訓進行評估后,舉行了閉幕式,云南大學法學院書記蘇南教授為學員頒發了培訓證書,整個培訓圓滿結束。

三、影響及成效

此次項目培訓的對象來自中國西部地區7省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陜西省、四川省、云南省),一共32名(其中18名為女性)。32名培訓者都在從事著法律援助工作。他(她)們中有的是律師,有的是高校教師,還有的是法學會、法律援助中心、婦聯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在培訓過程中,國際人權法貫徹于始終。通過對32名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訓,宣傳了國際人權法思想,擴大了國際人權法在中國西部的影響。與此同時,承擔會務工作的云南大學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的部分人員也全程接受了培訓,提高了對國際人權法的認識。

32名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和云南大學法律援助志愿者,將會把國際人權法的理念擴大到自己所在的單位和應用到自己所從事的工作中。在以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中,會充分利用國際人權法的有關規定,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讓更多的受援者享受到國際人權法的有關規定。

責任編輯王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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