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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家女緣何喪失繼承權

2009-01-28 03:52王玉信
黃河黃土黃種人 2009年12期
關鍵詞:收養人外祖母外祖父

王玉信

她生下還不到7個月,就被送到外祖父家一同生活。當外祖父、外祖母去世后,她又一直跟隨舅舅生活。在繼承外祖父、外祖母的遺產時,她卻遭到了舅舅的反對。無奈之下,雙方對簿公堂,但經過法院開庭審理,最終卻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外甥女將親舅舅告上法庭

家住河南省西峽縣山區、現年25歲的農家女劉大花,在她出生還不到7個月的時候,因家里經濟拮據,生活困難,加上受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其父母就把她送到了遠在異鄉的外祖父家生活。外祖父、外祖母看在自家閨女的面子上,只好將外孫女收留,養育她長大成人。

2008年9月,劉大花雖已結婚,但因舍不得外祖父、外祖母對她的養育之恩,仍然跟隨著他們生活,為的是報答其養育之恩,盡自己所能照顧好他們。但沒多久,劉大花的外祖母就不幸病故了。外祖母去世后,劉大花夫妻仍然跟隨其外祖父和舅舅共同生活。

俗話說:“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009年3月的一天,劉大花的外祖父在外出時不慎被迎面而來的大卡車撞成重傷,雖經醫院盡力搶救,最終也沒能挽留住性命。劉大花在極度悲傷的情況下,與其舅舅一起操辦了外祖父的喪事。接下來,經交警部門調解,肇事司機賠償劉大花外祖父死亡補償金5萬余元。但誰能想到,就是這5萬余元的補償金,卻讓劉大花和其舅舅撕破了臉皮,反目成仇。劉大花要繼承其外祖父的一部分補償金,但其舅舅說什么也不同意,并說劉大花壓根就沒有繼承權。劉大花感到這是天大的冤枉,她認為自己從小就與外祖父、外祖母共同生活,撇開倫理不談,實際上她就是外祖父、外祖母的養女,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因此,外祖父的死亡補償金除去醫療費和安葬費及生前外債后,剩余的4萬元理所當然地由她和舅舅各得2萬元。

劉大花的舅舅卻拿住錢死也不放,說這錢與劉大花無關,劉大花是自己的外甥女,這是改變不了的,想歪曲關系得到這筆賠償金,門都沒有。收養與寄養有別

劉大花為得到這筆賠償金,一紙訴狀將舅舅魏小寶告上了法庭。

西峽縣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劉大花出生后7個月由父母送到外祖父家撫養,但她的父母并沒有同劉大花的外祖父、外祖母及舅舅約定為收養關系。雖然劉大花同外祖父、外祖母及舅舅一家人長期共同生活,但其間一直沿用外祖父、外祖母,舅舅、舅媽的稱呼。雙方的親友、村民及有關組織并未認同劉大花同外祖父系養父養女關系。劉大花成年后,雖落戶于當地,但并未到民政部門和公證機關與外祖父和舅舅共同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為此,法院認為劉大花在外祖父家生活,僅僅是一種撫養關系,同劉大花的舅舅也并未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因此,劉大花不是外祖父的法定繼承人,對外祖父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劉大花以同舅舅系收養關系要求繼承外祖父死亡后的部分賠償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最后,法院根據我國《收養法》第十五條、十七條及我國的《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依法駁回了劉大花的訴訟請求。

法官辮法析理說分明

本案看似簡單,但實際牽扯到的法律內容很多,涉及收養與事實撫養、收養與寄養、收養程序、收養人如何辦理收養及計生政策和《繼承法》等方面的法律關系。那么,收養與事實撫養之間有何區別呢?

事實撫養指的是人們之間原本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出于自愿,當事人在經濟上給予他人扶助、照料或供養,并共同生活的事實行為。如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事實收養關系和遺贈撫養關系等。

收養與事實撫養行為的根本不同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實際內容不同。比如:繼父母與未成年的繼子女之間通常存在著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如果繼父母有收養繼子女的意思,則必須依《收養法》的有關規定,與繼子女的生父母協議登記收養,進而形成正式的收養關系。否則,沒有明確的收養協議且沒有登記收養,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只能是事實撫養行為,適用關系有撫養教育的繼父母子女之問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

收養與寄養之間的區別在于:寄養是父母由于工作和生活中的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而將子女委托于他人代為撫養的一種形式。這種形式不會使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轉移或變更,只是撫養形式的變化。我國《收養法》第十七條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痹诩酿B關系中,有時代撫養人與被寄養人會以父母和子女相稱,但這種稱呼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作為收養人也必須具備收養條件才能收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規定,收養關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

1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2收養人或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三十周歲。所謂“年滿三十周歲”,是包括三十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三十周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登記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當事人應當到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并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并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調查。詢問或調查應當制作詢問筆錄或調查記錄。

3登記。經審查,凡符合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根據以上法律之規定,就本案而言,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繼承權,是有法有據的。

其一,收養人不符合收養規定,因為收養人有子女。

其二,原、被告之間只能是一種寄養關系,因為原告父母當初是為了躲避計劃生育政策,將其送到了外祖父家代為撫養,這一點原本就違反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其三,原、被告雙方沒有按照收養法的法定程序辦理書面協議,沒有到公證處或民政部門辦理登記。

其四,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本案中的原告并不具備繼承權的資格。因為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明文規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备鶕藯l款規定,被告完全沒有繼承其外祖父遺產的權利。

當法院的審判法官把以上法律規定向被告人解釋清楚后,被告人感到這都是當初不懂法、不學法造成的。最后,通過法官的案后答疑,原告雖有滿腹委屈,也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了。這能怪誰呢?(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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