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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本位主義的刑事訴訟模式

2009-02-18 01:52陳瑞華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09年1期
關鍵詞:自愿性供述學界

陳瑞華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一項在我國實行多年的刑事政策。刑法學界往往將其視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組成部分,而訴訟法學界則更為關注這一政策與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關系問題。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對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明顯的激勵作用,對于那些拒不供認有罪、推翻供述或者“認罪態度不好”的被告人,則會產生一種從重處罰的效果。盡管這一政策在指導法院量刑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卻對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以及被告人的無罪辯護權具有否定作用。由此,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形成了一種“義務本位主義”的訴訟模式。

根據這一模式,面對國家追訴機關的調查訊問,嫌疑人負有服從和配合的義務,以協助國家機關查明事實真相。在這種強調公民服從義務的政策影響下,所謂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保持沉默的權利、不受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被告人與國家的平等對抗等自由主義哲學意義上的理念,并沒有太多的存在空間。

“義務本位主義”的訴訟模式,構成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種深層結構;只要這一深層結構不發生實質的變化,那么任何旨在推進訴訟制度和證據規則之改進的立法努力,就都將是一些技術性的規則調整,而難以帶來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真正變化。

(摘自《清華法學》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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