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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的國葬

2009-03-30 06:51胡滔滔
湘潮 2009年3期
關鍵詞:大總統國葬蔡鍔

1916年,黃興、蔡鍔相繼辭世。為了表彰他們對創建民國的卓越貢獻,當時的國會決定仿照日本的國葬儀式安葬兩人。

1916年12月18日,國會通過了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國葬法》。該法共8條,對于享受國葬者的資格、國葬的經費、儀式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國葬法》通過后,時任民國大總統黎元洪于1916年12月22日下令國葬黃興和蔡鍔。1917年4月12日和15日,蔡鍔、黃興以國葬禮先后安葬于湖南長沙岳麓山。

國葬黃興、蔡鍔后,國民黨籍議員與研究系(其前身為進步黨)議員就關于是否應該國葬陳其美展開了激烈爭論。

民國著名革命老人陳其美于1916年5月18日在上海被張宗昌派人加害致死。孫中山與唐紹儀聯名致電給黎元洪、國務總理段祺瑞及參眾兩院,建議對陳其美也實行國葬。這一建議,遭到研究系議員的強烈反對。由于研究系的反對,國葬陳其美之議最終沒能通過。直到1948年5月19日,才由國民政府國會通過六先烈國葬案,才將陳其美進行國葬。

1919年12月28日,北京政府前代理大總統、直系領袖馮國璋病逝。直系軍人師景云、陸錦等請求大總統給予國葬。時任大總統徐世昌允準,并交國會通過。1920年1月16日,國會認為馮國璋雖為代理大總統,并非正式,且又非薨于任內,不宜于國葬。

北京政府時期,繼黃興、蔡鍔之后享受國葬典禮者,便是中華民國的締造者孫中山。

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逝世于北京。臨時執政段祺瑞發布恤令,稱頌孫中山“倡導共和,肇我中夏”。3月14日,北京非常國會通過決議,以孫中山“有大勛勞于國家”,按照《國葬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行國葬。1929年6月,孫中山國葬于紫金山。

這一時期,廣州的革命政府還為李仲麟、林修梅、程璧光、廖仲愷舉行了國葬。

1930年9月22日,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譚延病逝于南京。25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決定為譚延舉行國葬,并因此頒發了第二部《國葬法》。這部《國葬法》與北京政府的《國葬法》相比,沒有大的更改。

國民政府時期實行的是國民黨一黨訓政的制度,誰應該享受國葬,一切皆取決于執政當局的好惡,失去了全國輿論的權衡取舍,因而,出現了國葬泛濫的情況。據統計,從1930年至1949年,國民政府先后為譚延、盧師諦、黎元洪、段祺瑞、胡漢民、邵元沖、朱培德、唐繼堯、劉湘、謝持、林森、蔡元培、張自忠、柏文蔚、陳其美、張繼、郝夢齡、李家鈺、覃振、戴季陶等20人舉行了國葬儀式。對其中的某些人物,輿論界是頗有微詞的。 (胡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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