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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能源金融產品創新與發展

2009-05-08 03:33張啟智
北方經濟 2009年5期
關鍵詞:內蒙古融資能源

張啟智

能源金融是通過能源資源與金融資源的整合,實現能源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不斷優化聚合,從而促進能源產業與金融產業良性互動、協調發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動。由于能源和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特殊地位,能源金融不僅是能源和金融發展中的戰略問題,也是經濟發展中的核心問題。

一、內蒙古能源金融產品使用現狀

近年來,內蒙古能源產業與金融對接過程中,突出地表現在能源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的滯后性,能源項目建設資金過度依賴于銀行信貸。由于內蒙古地區尚未形成多層次、多方位的能源金融市場服務體系,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沒有得到良好的發揮,諸多融資手段和方式沒有得到有效利用,尤其是股票、債券的融資渠道沒有較好地與內蒙古優勢產業——能源緊密結合,對信托、租賃等非銀行金融工具的運用少之又少,金融衍生產品的運用基本空白,至于保險業在能源產業的風險釋放功能更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

(一)債權類能源金融產品

1、貸款類金融產品使用現狀

在間接融資格局中,銀行信用是最主要的融資渠道。內蒙古能源企業的融資渠道仍處于以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格局中。內蒙古能源企業的間接融資是以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為主,以股份制商業銀行為輔所提供的商業信貸。其中,在電力企業貸款中,2006年國家開發銀行共提供173億元的貸款,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共提供521.9億元的貸款,股份制商業銀行共提供22億元的貸款,2007年繼續加大對電力企業的扶持,其中政策性銀行提供了184億,比上一年多增了9億元,四大商業銀行提供了600.6億元,比上一年多增了78.7億元,增幅達13.1%;在煤炭企業貸款中,2006年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共提供125.5億元的貸款,票據貼現11億元,表內信貸業務136.5億元,股份制商業銀行共提供3.3億元的貸款。2007年的貸款余額有所加大,其中,國有四大商業銀行達到近200億元,增幅達37.3%,其他商業銀行10億元,而且政策性也提供2億多元的信貸支持,極大地扶持了內蒙古煤炭業的發展,并有效地緩解了2007—2008年全國煤炭需求緊張的局面。同時,在石油及天然氣、再生能源等方面的信貸支持也在逐步加大,2006年中資金融機構提供了15.11億元的信貸支持,2008年提供了18.12億元。

2、債券類金融產品使用現狀

受全國債券市場發展滯后的影響,內蒙古債券市場發展更為緩慢。截至2008年,符合發行債券的國有及大型企業多達100多家,其中上市公司A股20家,但發行債權融資的上司公司只有5家,而能源類企業發行債券更少。2005年,北方電力公司發行企業債20億元,成為自治區歷史上最大的企業債券融資項目,而煤炭、天然氣及石油等大型企業發行債券基本沒有,上市企業寥寥無幾,債券融資微不足道。能源企業融資渠道狹窄,融資方式單一,是造成內蒙古能源工業投資過度依賴于銀行信貸的根本原因。

(二)股權類能源金融產品

依托于內蒙古資本市場的發展,內蒙古作為國家重要能源、資源基地,發展后勁不斷增強,經濟發展主要指標均居全國前列。截至2007年末,內蒙古生產總值達到6018.8億元,5年內年均增長20%,生產總值增速連續6年居全國首位;人均生產總值超過3000美元,進入全國前列;憑借著豐富的煤炭、天然氣、有色金屬、乳、肉、絨毛等資源,初步形成了能源、冶金、化工、農畜產品加工、裝備制造和高新技術產業等六大優勢特色產業,“十一五”期末六大優勢特色產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的80%以上。但內蒙古企業上市的規模和數量未與經濟發展相匹配,上市公司數量不升反降,從高峰期的24家減少到20家,先后有4家上市公司或被收購、借殼后遷出內蒙古。就能源類企業而言,截至2008年9月底,20家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4家能源企業,占內蒙古全部上市公司的20%,籌集資金12.66億元,占內蒙古全部上市公司籌資額的4.2%;B股只有伊泰B股一家,融資6756.2萬美元。顯然,內蒙古能源類企業在資本市場的份額嚴重偏低,利用股票融資的能力較低,這與能源產業作為內蒙古優勢產業極不相稱。

(三)信托租賃類能源金融產品

內蒙古能源企業與信托業的結合相對較早,但規模較小,且主要集中在煤炭企業中,近幾年拓展到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發電及熱力供應等方面。由于內蒙古自治區信托業發展的滯后性,其業務品種單一,資金規模偏小,在支持能源發展過程中只有信托貸款一種,而信托投資、委托貸款等主要信托業務基本沒有。如在2007年的信托業務中,支持能源企業的資金只有66.9億元,期限在1—3年,且主要是信托貸款,大部分來自于單一資金信托的建設銀行利得盈。由此可見,內蒙古信托業務發展緩慢,產品單一,也制約了信托業在內蒙古優勢產業中的發展和支持的力度,同時也說明內蒙古能源產業融資渠道的狹窄。

(四)基金類能源金融產品

從內蒙古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情況看,目前,正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包括北京市在內蒙古設立金融機構,參股城市商業銀行、證券投資公司的改組工作,聯合設立“稀土產業投資基金”和“生物工程發展基金”等。所有這些,雖然還沒有形成規模,但也是內蒙古地區在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方面的有益探索。就能源類基金而言,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正在推動內蒙古礦產資源產業投資基金的工作,這是國內第一支礦業投資基金,預計籌集資金規模100億元人民幣?;鸾M建以后,政府在歡迎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依然將保持對其絕對控股。設立礦產資源投資基金,將大力推進資源證券化,在資源優勢的基礎上組建大企業大集團,并推動其整體上市,如地礦集團、能源發電集團、西部天然氣等,同時積極推進中小民營企業上市步伐。

二、內蒙古能源金融發展中的制約因素

(一)能源經濟與能源金融的景氣度高度關聯制約了能源金融的創新發展

近幾年,由于內蒙古能源產業的行業利潤和回報率相當可觀,銀行信貸資金高度集中在以煤炭為主的能源行業,尤其是鄂爾多斯市和烏海市,貸款中的80%資金投入能源行業。信貸資金高度集中在能源產業,增加了信貸資金風險管理壓力,導致能源(煤炭)產業與能源金融景氣度高度關聯,金融政策與能源產業政策之間的相互制約作用越來越大,金融資金效益受制于能源產業效益,能源產業效益又受制于金融政策的調整和變化。這種雙重制約性既不利于能源產業鏈的優化升級,也不利于提高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也制約了能源金融的創新發展,不利于內蒙古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構建,阻礙了能源

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展。

(二)單一的能源金融融資模式制約了能源產業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

單一的信貸資金供給已遠遠不能滿足內蒙古能源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不利于能源產業的結構調整和升級換代。同時,內蒙古能源(尤其煤炭)的巨大市場需求,迫切需要拓寬融資渠道。而能源產業結構從低層次的數量擴張型向高層次的質量提高型轉換,由初級粗放型開發向深層次技術創新型開發轉換,是能源產業可持續發展中產業結構調整與資源整合重組的過程,這一過程體現了能源產業的技術密集、資金需求量大、風險高,需要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因此,尋求發展能源金融創新的新途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資新模式,是內蒙古能源金融可持續發展的當務之急。

(三)金融市場化程度低,制約了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內蒙古作為國家重要能源、資源基地,發展后勁不斷增強,經濟發展主要指標均居全國前列。近年來,憑借著豐富的煤炭、天然氣、有色金屬、乳、肉、絨毛等資源,初步形成了能源、冶金、化工、農畜產品加工、裝備制造和高新技術產業等六大優勢特色產業,“十一五”期末六大優勢特色產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的80%以上。然而,內蒙古地區金融服務體系滯后,整體金融密集度較低,金融市場化程度低,尚未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能源金融市場體系,嚴重制約了能源產業的發展和產業鏈的提升。如占全區GDP 58%以上的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金三角”地區,其GDP總量達到了北京市的40%,天津市的70%,上海市的30%,但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地區金融機構數量和人均金融資源占有量還不到上述3個城市的1/3。此外,資本市場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尤其是能源中優質的上市公司融資能力較低,債權類和信托類金融產品占比較低,上市公司的規模、數量相對較少。保險業在能源工業生產中的風險釋放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四)金融資源配置不合理,加大了產業結構的失衡

能源區域金融機構在能源經濟發展中定位不準,機制不靈活以及地方政府短期利益的追逐導致金融資源配置中的盲目性和風險性,使得金融資源過度投向能源產業建設方面,導致了內蒙古產業結構的失衡。就能源產業建設中,能源開采階段投入大,而能源產業的深加工和技術改造投入明顯不足,進而制約了能源資源產業鏈的提升。特別是由于信貸資金的錯配,大部分資金流向能源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和一次性資源的開采方面,對于能源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節能環保投入明顯不足,金融資本過渡集中在粗放型能源工業發展,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三、內蒙古能源金融產品創新發展思路

(一)債權類能源金融產品的重新定位

內蒙古能源產業過度依賴于銀行信貸,而債券融資的比例微乎其微,導致債權類融資格局嚴重失衡,已經積聚了潛在的信貸風險。因此,積極優化債權類融資結構,重新配置能源金融資源,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比例是解決當前能源產業融資格局失衡和化解信貸風險的重要舉措。

1、構建可持續的信貸投入新機制

在研究制定內蒙古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總體框架下,要積極創新能源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充分利用“窗口指導”,積極引導金融機構按照能源工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路合理配置金融資源,不斷優化信貸結構,促進有利于能源工業可持續發展的信貸投入機制的形成。

(1)人民銀行要靈活應運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積極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能源企業的技術改造、生物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應用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著力提高信貸政策與能源產業的協調對接和聯動執行效力。

(2)國家開發銀行應將增量信貸投放到能源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大型能源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減少能源開采項目的信貸支持?;趪议_發銀行的轉型,利潤的驅使可能使開發銀行進入商業信貸的競爭,建議中央銀行應該加以宏觀調控。農業發展銀行須擴大信貸支持的范圍,主要支持農村牧區的新能源發展項目。

(3)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重點支持產業政策扶持的煤電一體化、煤化一體化、油煉化一體化的投資項目。對于資金需求較大、技術含量較高的重大能源項目,各家商業銀行可組成銀團貸款,一方面可以避免無序和惡意競爭,另一方面可以分散信貸風險。中央銀行和銀監局應加大對商業銀行信貸的監測和管理,重點監控對信貸政策支持、抑制、限制的產業有明確的指導性意見,確保能源信貸的平穩運行。

(4)成立內蒙古能源社區銀行,從金融角度專門研究內蒙古能源發展方向和戰略取向,以此加強能源與金融的融合,為能源產業的長遠發展做好全方位的金融服務。為此,應積極引導國外戰略投資者、國內機構投資者和有資金實力的民間資本有序地進入能源產業領域,并在國家有控制權的基礎上,引進外資商業銀行、外資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以股權形式進入社區銀行。

2、依托能源產業優勢,積極拓展債權融資渠道

內蒙古資本市場發展相對滯后,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緩慢和缺乏金融制度的創新意識制約了內蒙古債權市場的發展。相對全國而言,內蒙古自治區具有優質的企業完全符合發債的條件,尤其是能源類企業資產規模較大,盈利水平較高,理應成為發債的首選。

(1)國家西部能源建設債券。內蒙古自治區是國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內蒙古能源產業的發展關系到國家長遠的能源發展戰略。為實現內蒙古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國家可憑借國家信用發行國家能源建設債券,通過制度創新和政策傾斜加大債券發行的力度,用于西部地區重點能源項目的開發和利用。同時,地方政府應積極爭取中央政府的審批,發行地方能源重點建設債券,以此推動西部債券市場的建設和擴大能源產業融資的渠道,改變西部地區能源產業過度依賴于銀行信貸的格局,分散金融風險。

(2)能源企業債券。內蒙古能源企業,大部分是國有企業,資產規模大,盈利能力強,符合債券發行的條件。但是,由于企業發債受到國家嚴格的限制,制約了內蒙古優勢產業利用債券市場發行債券融資的積極性,也阻礙了內蒙古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步伐。近幾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的不斷完善,大力發行債券已經具備制度和政策條件,內蒙古可以依托資本市場發展的機遇,積極尋求與證券公司的合作,也可以在境外內引進戰略投資者,尤其是與具有一定證券承銷能力的實力雄厚的券商合作,積極扶持優勢產業和培育后備企業,充分利用自治區的優勢產業發展潛力,特別是能源類企業發展的前景,通過做大作強優勢產業,著力拓展債券融資渠道。

(3)公司債券。改善財務狀況、優化資本結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

高融資能力是內蒙古上市公司長遠的發展戰略。按照2007年8月15日出臺的《公司債發行試點辦法》,可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的平臺,把能源行業中未上市的企業資產注入到上市公司中,通過上市公司的“殼資源”,加大公司債的發行規模,以此鼓勵和促進能源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根本上解決財務狀況和改善資本結構。此外,內蒙古資本市場構建框架是依托能源優勢產業,應積極推進能源區域金融中心的建設,重點以呼、包、鄂“金三角”地區發展金融證券市場,構建區域性金融中心,培育能源類上市公司?;趦让晒努F有19家上市公司的70%集中呼、包、鄂“金三角”地區,依托于能源企業的自身優勢,加快推動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和短期融資券,逐步擴大自治區債券發行規模。

(二)股權類能源金融產品的市場擴容

1、促進優勢、優質能源企業改制上市

自治區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推進本地區上市后備企業的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具體的發展思路是:對基本符合上市條件、具有發展優勢的優質能源企業要重點指導,加大支持的力度,促進其盡快上市;對尚未改制的自治區能源類龍頭企業、地方支柱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優秀民營企業,要建立重點聯系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指導企業深化改革、加快調整、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積極創造上市的條件;充實和完善自治區重點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專業機構數據庫、專家庫,積極開展與境內外證券公司、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等資本市場服務機構的交流合作,及時了解國內外資本市場的最新發展態勢和國家的政策要求。建議成立內蒙古自治區資本市場發展辦公室,加強對內蒙古能源企業的服務指導工作。

2、積極支持能源類上市公司做大做強

政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上市公司在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增強經濟實力、提高發展水平、壯大地方財力及擴大就業等方面的巨大作用,積極為上市公司做大做強創造良好環境,提供優質服務。(1)積極推動由能源企業集團部分改制的上市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定向增發等方式實施資源整合,實現集團整體上市;(2)支持主業突出、競爭優勢明顯、融資能力強的上市公司,收購兼并同行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或以資本為紐帶進行強強聯合,拓展規模經濟優勢;(3)支持發展態勢好、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發行新股、再融資、配股和短期融資券等手段,擴大融資規模,實現低成本擴張。

3、積極培育產權交易市場和中介機構的發展

內蒙古現有的產權交易中心和礦產資源交易中心,因其規模小、發展滯后、透明度不夠等因素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因而積極扶持和培育產權交易市場及場外融資中介機構的發展,促進上市及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流動和合理重組,提高上市及擬上市公司資產質量和使用效率,活躍證券場外交易市場。自治區各地區要鼓勵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在本地區開展企業改制上市、債券發行、購并重組、管理層收購、項目融資、資產管理、企業財務顧問等業務。有條件的盟市可設立證券業扶持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新設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發展。支持證券公司進入銀行同業拆借市場融通資金。要協調有實力的區內外上市公司以及國有、民營和外資企業參股控股證券公司,增強證券經營機構的資本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三)信托類能源金融產品的積極拓展

引入能源投資信托金融產品,以貸款類信托搭建銀行、信托與能源產業的融合橋梁,豐富信托產品,即是多層次資本市場構建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能源與金融結合的有效途徑。鑒于當前我國居民儲蓄資金巨大,居民投資渠道單一,穩健的可投資品種遠不能滿足投資需求,因而積極拓展信托計劃,尋求安全性和收益性較好的投資項目對居民投資均有吸引力。其中,能源類項目因是內蒙古的優勢產業,市場前景相當樂觀,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優選貸款企業和項目,針對不同投資者群體的投資偏好,主動發起設立各類信托產品計劃,用于能源產業的開發和利用。融資企業可以在效益前景預期較高的能源項目開發過程中,根據階段資金需求配置信托貸款融資,以此減少對股東的籌資,提高信托資金的使用效率。

(四)基金類能源金融產品的政策配給

1、設立內蒙古能源開發基金

借鑒國家能源基金和山西省能源基金成立的經驗,內蒙古應盡快成立能源開發基金。建議由內蒙古兩家以上的能源集團企業會同金融機構(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社?;鸷推髽I年金組成)作為共同發起人,組建注冊資本在2億元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能源開發基金,通過公開發行基金受益憑證或債券的形式籌集資金,按照《信托法》的要求進行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內蒙古能源項目的開發利用。政府部門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主要承擔提供服務和加強監管責任,必要時進行干預。成立能源基金是能源產業與金融融合的有效途徑,不僅有利于能源產業融資渠道的拓展,更有利于能源產業可持續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不僅有利于實現能源產業資本的快速擴張,也有利于社會資本有序的進入能源產業,分享能源產業發展帶來的財富效應。

2、設立內蒙古能源風險投資基金

由于能源項目的勘探開發、能源化工(煤變油、煤液化等)以及輸電設備的研制開發等項目具有技術性高、風險大等特點,且資金需求多,符合風險投資的特點。對于能源風險投資機制,主要采取符合國際標準的“人口——運行——出口”模式。在人口階段,建議以政府出資為主,通過一定階段的發展,由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過渡到以企業出資和富有的個人為主,最終發展到以成熟的機構投資者出資為主要階段。在運作模式上,資金從投資者流向風險投資公司,形成風險投資基金,經風險投資公司對風險項目進行篩選,注入到風險企業中,經風險企業的運作,實現項目的資本增值,從而實現投資者、風險基金和風險企業三位一體的完整的風險資本循環體系。在出口模式中,建立風險投資的IPO、兼并與回購、清算等多種退出方式,這一過程主要在創業板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進行。

3、設立內蒙古節能技術貼息基金

近幾年,在能源企業的短期利益追逐中,表現為注重能源的開發而輕視節能環保投入,而且,因技術改造的資金量大,資本成本高造成能源企業技術創新積極性不高的被動局面。為鼓勵能源企業主動進行技術改造,加大對節能環保型項目的投入,建議由財政(中央和地方)劃出專項資金,設立節能技術貼息基金,重點用于能源企業的節能項目,并制定優惠性政策(在稅收方面加以鼓勵),推動全區能源行業的技術創新。這一舉措將有助于內蒙古能源產業的升級換代和產業鏈的提升,有助于能源產業由粗放型向節約型轉變。

(作者單位:內蒙古財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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