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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該如何面對律師?

2009-05-13 09:14
領導文萃 2009年9期
關鍵詞:公權力執業律師

蕭 瀚

深圳律師劉堯因自己代理的案件而被刑事追訴,在業界引起巨大反響,這是因為律師的職業行為與公權力之間發生了尖銳沖突——在所有法治與憲政轉型過程中,這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如何對待這種沖突,比承認這種沖突的無可回避性要重要得多。問題于是轉化為:是保護和完善律師的基本執業條件,還是破壞乃至剝奪律師的執業能力?

這一切毫無疑問主要取決于政府,而不是其他任何社會力量。

在中國,受到行政權力掣肘的司法機關,無論檢察院還是法院,都很難獨立地并且在有效監督之下展開司法活動。由此導致政府對待律師群體的現實后果就是,行政機關對律師的厭惡,完全可能借助法律條文的外衣,借助司法機關的運作,實現其打擊的目的。他們通??梢杂脙煞N方法,一曰硬按罪名;二曰選擇性司法(其中包括作為型的打擊與不作為型的孤立),例如理由牽強的不公開審理,不提供理所當然的法庭調查。

當代中國處在劇烈的變革與轉型過程中,這已是老生常談無需再提及,但看待今日中國之問題,卻須時時在此背景下來考察。惟有如此,才能明白法律人尤其是律師群體對于和平推進中國制度變革的重要意義。

無可否認,當前中國的政府模式正在從原有的統治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過渡。隨著大量法律的頒布和生效,舉國人權意識正在日新月異地覺醒,統治型政府下驕橫跋扈的行政行為也就越來越不適應各種社會生活,甚至會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受挫。當此之際,行政模式是順應潮流逐漸轉向服務型模式,還是困獸猶斗地保持高高在上的架子,幾乎已經有了一個無需證明的答案。

正是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律師群體成為“變革—沖突—有序變革”這一鏈條中最重要的社會力量。如果律師的職業能夠得到政府的尊重,那么它就能夠有效地防止沖突,避免矛盾尖銳化、極端化,讓沖突雙方在公平的規則基礎上,而不是特權與暴力基礎上來共同解決問題。這當然并不意味著縱容律師犯罪,律師當然更需自律,只是作為政府應當確實按照法律公平對待律師,在用法律要求律師正己的同時,為律師創造基本的執業環境,當為政府法不容辭之義務。

然而,即使許多地方政府明白這個道理,在涉及具體案件時,依然難以放下身段,常常還是忍不住會濫用公權力,許多地方出現的濫用警力現象便是顯例。而在一個公權力缺乏有效監督的機制下,公權力濫用無可避免地將陷入罪錯遞增規律的陷阱:謊言與暴力一旦啟動,只會變本加厲,直到徹底成功或者徹底失敗。

同時,公權力缺乏有效制約的現狀,使得公權力濫用所制造的罪錯為其掌握者獲利的成功率很高。這就導致了政府行為在涉及政府人員的小集團利益與民間利益發生沖突時,政府幾乎不假思索地會依然習慣地選擇統治型行政模式、行政干涉型的司法模式,如前言及:涉及腐敗時,更是沒有任何懸念。

這一現狀的表面現象是,政府難以接受乃至尊重一切幫助與他們產生糾紛者的社會力量,對善于以法律為武器進行有理有利有節博弈的律師群體,更是必欲除之而后快。而這一表象背后的深層意蘊,則更具危險性:律師群體倘若只能代理或者辯護那些雞毛蒜皮的案件,政府蔑視基本的道義與公正,用強力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與權威,那么最終這個社會的司法公信力將徹底喪失。沒有游戲規則的利益博弈,最終必將走向暴力解決的死胡同。甕安事件以及其他許多地方的土地糾紛都已經向人們發出了這樣的預警。

將近100年前的1913年——一個勞工運動如火如荼的變革時代,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刑事辯護律師丹諾,在其此前辦理芝加哥爆炸案過程中,因涉嫌向陪審員行賄而遭到刑事追訴,但最后被無罪釋放,而許多人實際上是相信丹諾有罪的。案例表明,一個具有較為完備的憲政制度的社會,在面臨各類沖突時,能夠做到盡量保護律師的執業環境。美國在歷次的憲法危機中,都能順利走出困局,不能不說很大部分是沾了律師執業環境優異的光。托克維爾所謂美國看上去像天天都有爆發革命的可能,但實際上最不容易發生革命,原因就在于他們的規則意識。

可見,政府應當以身作則,遵守規則。對于在客觀上為各種利益博弈提供規則服務的律師群體,只有保護他們的執業環境,才是對所有人有利、讓全社會共贏的最佳道路。

(摘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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