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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營業稅的節稅技巧

2009-06-02 09:23葛長銀
財會學習 2009年4期
關鍵詞:價款展覽館營業額

葛長銀

營業稅是我國第二大流轉稅,根據營業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運輸業、旅游業、建筑業以及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除外)。

也就是說,除了“除外”的行業“按差價”上稅,其他業務都要按全額納稅。盡管營業稅的稅率一般不高(最高稅率達20%的娛樂業例外),但是按全部營業額計算稅金,也不是個小數;也正是因為按全額計算稅金,過一道手,就要交納一次營業稅,所以往往會造成營業稅的重復納稅。

依據“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額的規定,那些實際上具有“代收性質”的款項——屬于第三方的款項,如果處理不當,也要混在一起計算交納稅金,這就交重了。

還有一個棘手的問題就是稅法與實際征管的“沖突”。比如稅法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在實際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多是按發票征稅——開多少發票就要交納多少稅。例如,某建筑公司承攬一個1000萬元的項目,分包出去300萬元。但如果建筑公司給甲方開出1000萬元的收款發票,稅務機關肯定要求他們按1000萬元上稅,而不是700萬元。

要消除這些棘手的問題,我們在實際操作中就要讓“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都直接各歸其主——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不摻和,避免“轉手”或“過手”現象,徹底消除營業稅的重復納稅。這也是營業稅的節稅技巧之一。試舉例,如下:

案例1:

運用第三方合同,

消除營業稅的重復納稅

這個案例的籌劃效果:消除60%的重復納稅。

這個案例是為某建筑設計單位做的節稅方案。這個單位除了繪制圖紙外,還承攬一些工程建設的活。我們給他們做財務咨詢時,曾到業務部門訪談,結果就發現了問題:

他們承建一個鍋爐房,合同總價款為1000萬元,其中鍋爐價格600萬元,實際的收入是400萬元,但要按全價1000萬元納稅,交納的營業稅為:

1000×3%=30(萬元)

這里可以直觀地看出,600萬元的鍋爐款所交納的稅金,顯然是重復納稅。但我們不可以自作主張地說這600萬元不用交稅了,如果這樣做,那就是偷稅,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為你簽的合同就是1000萬元,按照稅法的規定就應該按1000萬元納稅。

那么,節稅的空間在哪里呢?在消除“過手”現象。

當我們知道他們中間不再賺鍋爐的錢時(“過手”的鍋爐不加價),就建議他們修改交易方式,拉上鍋爐廠,簽訂三方合同。企業負責施工,合同價款為400萬元;鍋爐廠負責供應鍋爐,合同價款為600萬元。則施工部分應交納的營業稅為:

400×3%=12(萬元)

在鍋爐廠繳納的稅金沒有變化的前提條件下,施工方的稅負由30萬元降低到12萬元,節稅18萬元,消除了60%的重復納稅,實屬可觀。

不收取價款,就不涉及稅收。但由于一些工程項目存在“轉手”或“過手”等現象,一些企業還有代收款項,處理不當,就會產生重復納稅。簽訂三方或多方合同的作用1就是為了減少款項的周轉或代收款項。消除了代收款項,也就消除了營業稅的重復納稅。

案例2:

分解營業額,

消除營業稅的重復納稅

這個案例節約了25萬元的稅款,消除了50%的重復納稅。

節稅籌劃前,某展覽公司每年都要在市展覽館舉辦一期產品展覽會,參展的客商有500多家,營業收入大約1000萬元。展覽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展覽館租金等費用500萬元。

展覽公司的收入屬于中介服務,按服務業計征營業稅。其應納營業稅稅額是:

應納稅額

=1000×5%=50(萬元)

因其中有500萬元的租金要支付給展覽館,不屬于展覽公司的所得,所以具有代收款項的性質,由此產生了重復納稅。

我們的節稅籌劃思路是:改變“過手”的業務模式,把本應屬于展覽館收入的500萬元從展覽公司的收入中分離出來。

具體的籌劃方法為:展覽公司在發出辦展通知時,規定參展的客戶分別交費。50%匯到展覽公司,展覽公司給客戶開發票;50%直接匯給展覽館,展覽館給客戶開發票。改變收款模式給展覽館增加了收款工作,雙方可以洽談回報方式。

展覽公司籌劃后的納稅情況如下:

1000萬元的營業額分解為兩個500萬元,展覽公司應納營業稅為:

500×5%=25(萬元)

通過節稅籌劃的分解技術,把營業額進行分解,在保證雙方收入額不變、客戶和展覽館的稅收負擔不增加的前提條件下,展覽公司少繳了營業稅25萬元,消除了50%的重復納稅,是非常值得借鑒的一種節稅方法。

所以,對于營業稅這個稅種,我們推薦的節稅籌劃方法是:通過分解應稅營業額,或減少納稅環節,或利用相關的稅收政策,達到合法節約稅收的目的。

營業稅也有高稅率,比如娛樂業的稅率最高達到20%,像酒吧、歌廳等行業,稅務機關給他們定的稅率都不低(我國娛樂業的營業稅稅率設定在5%到20%之間,但企業要按多少稅率交納營業稅,由主管稅務機關來核定)。稅負高,一些娛樂業企業就采取“蠻干”的方式偷逃稅款,這給企業帶來風險不說,還帶來了管理的混亂。

對于高稅率的娛樂業,我們也有很好的節稅籌劃方法。試舉一例:

案例3:

拆分業務,削減高額的營業稅稅負

這個案例減輕了企業42.72%的營業稅稅負。

這個企業是一個酒吧。我們都知道,酒吧里的東西貴,但可能不知道酒吧的稅率高。我們接觸的這個酒吧的營業稅稅率為20%。也就是說,取得100元收入,要交納20元的營業稅,然后創掉成本再交納企業所得稅,給員工發工資還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此的重稅負,使得酒吧老板來咨詢我們,試圖通過“走正道”的方式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通過對這個酒吧收入結構的調查,我們發現了節稅籌劃的空間。在30萬元的月收入中,有15萬元的收入是出售酒水、小食品帶來的,也就是商品銷售行為帶來的;其他15萬元收入屬于娛樂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和娛樂收入各占50%。

按照20%稅率,酒吧每月應交納的營業稅為:

300000×20%=60000(元)

如果把50%的營業收入改變為實際的商品銷售收入,適用較低的銷售稅率,整體稅負就可以降低。但要達到這個目的,必須把酒吧出售酒水、小食品等銷售業務分離出去,重新注冊一個商業企業,來經營酒水、小食品等業務。由于經營的商品進銷差價很大,所以應把這個商業企業注冊成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增值稅稅率交納增值稅。

有了這樣的思路,就有了具體節稅籌劃的行為。酒吧把當街的窗戶改成門臉房,注冊成一個小規模的商業零售企業,酒水和小食品等商品從商業企業出售,開商業零售發票,收入歸于商業企業賬戶。這樣,客戶在酒吧消費,就取得了兩張發票,雖然麻煩一點,但很多客戶還是愿意要商業零售發票,不愿意要帶有酒吧印章的服務業發票,這可能與他們方便報銷有關吧。

業務分開以后,整體納稅負擔就減輕了許多。我們以調查的那個月收入計算如下:

酒吧應交納的營業稅為:

150000×20%=30000(元)

小規模商業企業應交納的增值稅為:

150000÷(1+3%)×3%=4368.93(元)

稅負減輕額=原納稅額-現納稅額

=60000-(30000+4368.93)=25631.07(元)

整體稅負減輕了42.72%(25631.07÷60000,),這是相當可觀的。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于高稅率的營業稅,我們也要設法“分”——通過企業組織形式的拆分,讓部分業務合法地適用低稅率,減輕高額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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