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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事故原因及對策

2009-06-20 10:02孫廣艷唐彥秋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09年9期
關鍵詞:安全煤礦事故

孫廣艷 唐彥秋

提要煤礦事故的頻發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重視。本文通過對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現狀分析,探討我國煤礦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原因與癥結,進而提出提高煤礦安全性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安全:煤礦;事故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確在好轉,但還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我國煤礦安全事故仍然處于高發態勢,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別是重大煤礦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影響極為惡劣。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探究近幾年發生的礦難事故根源,對于搞好煤礦企業管理工作意義重大。

一、我國煤礦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影響我國煤炭安全的主要因素從總體上看,開采煤層地質條件和自然災害條件是影響煤炭生產安全的客觀因素,而煤礦生產技術與裝備水平(包括安全技術和裝備)落后,以及安全管理問題是影響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根據以往礦難事故總結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自然環境條件差。與各主要產煤國家相比,我國的煤炭賦存條件較差。主要特點是:埋藏深,煤層穩定性相對較差,地質構造復雜,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自然災害因素都比其他國家煤礦多,所謂“五毒俱全”,主要依靠井工開采,高瓦斯礦井多。專家分析,采深每增加十米,溫度升高一度,而且煤層壓力增大,煤與瓦斯突出的危險性增高。隨著煤礦開采深度的增加,地應力、瓦斯壓力、地溫也越來越高,煤自然災害的威脅逐步加重。我國煤礦的年瓦斯涌出量在100億m3以上,高瓦斯礦井占到48%,是世界上煤礦瓦斯最嚴重的國家。2007年1月發生的15起重特大事故中,瓦斯事故占9起、死亡69人,分別占60%和71.9%??梢哉f,瓦斯爆炸是礦難的一大禍首。許多發達國家為了減少事故的發生,一般不開采高瓦斯災害隱患嚴重的礦井。我國是一個能源饑渴國,不論是低瓦斯還是高瓦斯,都在積極創造條件,照采不誤?,F在國內許多礦井瓦斯濃度的監測系統,可以實現對井下某個點進行連續24小時測量,卻無法對某個空間進行全方位的連續測量,而井下的瓦斯濃度是不均勻的,這就讓人防不勝防。在瓦斯抽放的問題上,絕大多數煤層地質條件不好,滲透率很低,用常規技術手段難以抽放,國內的瓦斯抽放率還不到10%。另外,我們在煤與瓦斯突出的機理、預測、監控等方面,都有許多問題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

(二)經濟利益與安全的沖突。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會在國家監察管理力度不夠的情況下,千方百計降低生產成本,想方設法減少投入。在這方面首當其沖的是減少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既不改善作業環境,也不配發勞動保護用品,更忽視對工人的安全培訓與教育。煤礦安全投入屬于隱性成本,它通常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有時甚至感覺不到它們的好處,煤礦安全投入經濟效益這種隱形性和滯后性使煤礦安全投入一直不被人們充分重視。據媒體披露,近年來我國煤炭市場噸煤的純利潤在100~200元人民幣左右,小煤礦年獲純利更為可觀。相比之下,對于死亡礦工的最高賠償標準只是20~30萬元。正是在巨額利潤的誘惑下,一些煤礦經營者,不顧礦工生命安全,突擊生產、盲目超產、非法違法開采,釀成了一起又一起煤礦安全事故。

(三)地方降低市場準入標準,追求片面的地方GDP增長。經濟學常識告訴我們,一個行業或產業,當其市場準入標準太低時,其產生的一個必然惡果,就是企業的過度或惡性競爭。以煤礦來說,在一些地方,由于市場準入低,開一個小煤礦,加上跑手續,費用只要幾十萬元就可以搞定。倘若是無證礦,其投資就會更少。雖然近些年國家也對煤炭行業進行清理整頓,把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小煤礦關停并轉,而一些小煤礦受利益驅使卻擅自偷偷生產。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70%~80%都是來自于煤礦。很多地方將GDP作為評判干部政績的核心指標,如果地方加大監管力度無疑會影響煤礦的產量,進而影響到地方財政收入和本地區GDP。在地方財政的壓力下,對小煤礦的市場準入標準只好降低。有了地方保護,就會使包括整頓、關閉等措施在內的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大打折扣,難以得到落實。

(四)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幾乎每一起事故從發生到被揭露真相,再到善后處理,都形成了這樣一個公式:事故發生,當地隱瞞,媒體曝光,驚動領導,嚴肅查處,停業整頓,直至“一刀切”。近年來,一直高居不下的傷亡事故及時常發生的特大事故表明,我國在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體制與機制方面還有許多亟待改進的地方。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尚待完善。多年來我國雖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而且已經于2002年6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但由于我國社會經濟與結構在發生快速而深刻的變化,很多法律、法規不能適應新的形勢,也缺乏一些相配套的執行規章與標準。主要問題是缺乏內容統一性、連貫性和前瞻性。另外,醫療、保險及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急需完善。

2、安全生產監察力量嚴重不足。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編制,全國總共才2,800人,各辦事處(分局)一般為20人左右,業務量較大的也才可核定為30人左右。去掉必要的內勤人員,每名煤礦安全監察員所面對的煤礦數量可能會達到上百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只能根據下面報上來的書面材料進行安全管理,脫離了執法部門的現場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生產很難得到保證。

3、監管措施不力。監管機構對于在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了事故隱患的煤礦,除了罰款和下達停產整頓通知外,較少有真正有效的監管措施。就罰款措施來看,在一些地區,小煤礦主“花錢消災”;地方政府“收錢創收”,已經使“罰款”成為監管者與監管對象之間均可接受的一種方式,其本身具有的懲戒作用蕩然無存。就停產整頓措施來看,有時盡管停產整頓通知書下達給了違法煤礦,但煤礦是否真的按照指令停產整頓,并非監察機構的實際能力所能掌握。

4、懲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經濟處罰的最高額度只有20萬元,《刑法》對于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者處罰的最高刑期是7年。在美國,對引起傷亡事故和危害礦工健康的嚴重違規行為責任人,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政府督察人員在進行初步調查后,也將把責任人交由司法部門起訴審判。嚴重違法或違法程度雖輕但導致人員傷亡的個人和公司,罰款將分別達25萬美元和50萬美元。

(五)煤礦安全投入嚴重不足,煤礦安全科技嚴重滯后,安全技術力量薄弱。目前,40%的國有煤礦高瓦斯礦井還沒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大多數煤礦安全檢測監控系統缺少監控能力;30%多的國有煤礦通風能力不足,多數國有地方煤礦通風系統存在問題。2003年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根據國務院指示,曾對建立煤礦安全設施投入長效機制進行了調查研究。通過對13個省區調查分析,認為規模以上煤礦安全欠賬達300多億元,由此推算出全國煤礦安全欠賬高達500多億元。煤礦安全投入不足,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一個重要隱患。

二、關于加強我國煤礦安全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建設。我國需盡快修改《刑法》等相關法律,加大刑事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力度,急需制定煤礦安全管理方面相關配套法規、規章,認真解決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沖突的問題。

(二)應建立垂直的安全監管體制,地方監督與管理分立,明確各方職責。應建立以行業協會、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監察員為代表的第三方安全監管力量,協助安全監管。引入新聞媒體曝光機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強群眾監督的效果。

(三)完善我國煤礦安全科技研發機制,推動煤礦安全科技進步。建議將專門從事煤礦安全科技研究的科研院所納入國家公益性研究單位的行列,國家給予重點扶持;將煤礦安全科學技術研發基地、技術標準及測試基地、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基礎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納入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計劃,形成我國煤礦安全科技創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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