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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法系民事法律文化比較

2009-07-01 10:00
科教導刊 2009年2期
關鍵詞:大法權利規范

張 艷

摘要本文闡述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兩大法系民事法律文化的差別,以及兩大法系民事法律文化比較的意義。

關鍵詞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法律文化

中圖分類號:D920.0文獻標識碼:A

1 基本概念辨析——法律文化的定位

在比較之前,先對法律文化的概念進行探討。美國法學家把法律文化界定為“人們對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態度、信仰、評價、思想和期待”。日本學者則多認為法律文化是以法律意識為核心,包括法律制度和設施在內的社會文化現象。在我國,一些學者則堅持法律文化是社會上層建筑中有關法律思想、法律規范、法律設施、法律藝術等一系列法律實踐及其成果的總和。

如將以上觀點簡單歸納,可以看出,一部分學者主張法律文化僅是主觀意識層面上的人們的期待、價值評價等。

但在這里,筆者更傾向于另一種觀點,即將法律實體也納入到法律文化的范疇中來,即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實體及法律意識。其中,法律實體是指:即國家設計和實現法律規范的立法司法活動,包括法律制度、法律體系、法典文獻、法律設施等;法律意識即作為法律文化之源的人類認識與評價法律的思維活動,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論、法律觀點、法律技術與經驗等。

2 兩大法系民事法律文化差別

2.1裁判規則與抽象規范——從法律載體角度看兩大法系民事法律文化差別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對什么是法律這個問題上存在著根本的不同,用Rudolph Sohm的概括來說,“一條法規,既可通過發展它所包含的結果來創立,也可通過實現它所預先假定的普遍原則來實際發生效力”。兩大法系在法律載體上存在根本差異。

2.1.1大陸法系的抽象法律規范

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現為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法律規范,最初是充滿自然法精神的道德神學的一般倫理規范;后來則由法學家從日常事例中抽象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則,再后來曾經由法學家承擔的這種功能被立法者繼續,通過有組織的立法活動構建出了更加完備的規范體系,在形式上表現為一個個的法典。因此現代大陸法系的主要法律載體就是法典中的法律規范——與具體個別訴訟事件沒有直接聯系而被預先抽象規定的具有普遍性的抽象規范。它從生活中抽象出來,包含著一個典型的事實狀態及其法律后果的表述。法官在裁判時則采用解釋的技術來溝通具體與抽象,解釋此典型狀態去套用案件的事實,以便盡可能地使案件事實就范于最切近的法條規范,形成法律規定、事實關系和法律結論的三段論裁判基本構造。

2.1.2英美法系的個案裁判規則

相較于大陸法系普遍適用的抽象法律規范,英美法系中長期以來只有存在于具體個案中的裁判規則為其承載形式,在面對具體爭議時,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從以前各個先例長篇大論的判決理由中發掘出來的,至于發掘出來的究竟會是什么樣的裁判規則,則與爭議案件的具體事實、法官的個人偏好、當時的社會背景等密不可分。通行的政治與道德理論、公認或潛在的公共政策的直覺、甚至法官和他們的同代人共有的偏見,在決定管理人們的規則中都比邏輯三段論的作用更大。

19世紀后,社會和經濟進入快速發展期,普通法通過案例累積來發現裁判規則的這種辦法逐漸不敷使用了,英國人不得不認可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制造的,開始了自己的立法活動。但在英國歷史和傳統形成的法律環境下,制定法之前提限制得盡量狹窄,以至于在生活現實之上抽象出的各種規范——即使是以制定法的形式出現的——也不可能構成判案的當然依據,而首先要對案情進行區別,結合爭議對象在案件場景中的事實狀況分析各方當事人所主張權利的高下,然后決定究竟是適用制定法還是既有先例中的普通法裁判規則亦或新創制的裁判規則。

2.2形式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從形成理念角度看兩大法系民事法律文化的差異

2.2.1大陸法系“形式理性主義”式的形成理念

大陸法系的形成理念是“形式理性主義”式的,具有形式理性的特征。D·M·特魯伯克把這個含義解釋為:“法律思維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體問題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達到那么一種程度,法律制度的內在因素是決定性尺度;其邏輯性也達到那么一種程度,法律具體規范和原則被有意識地建造在法學思維的特殊模式里,那種思維富于極高的邏輯系統性,因而只有從預先設定的法律規范或原則的特定邏輯演繹程序里,才能得出對具體問題的判斷?!币虼?單一的法律淵源衍生而出的預先設定的法律規范,才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大陸民法體系這一形式理性主義特征主要體現在法律的法典化,對法律體系完美、邏輯嚴整的追求。

總之,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完全由人的理智控制的制度模式。這種法律的形式理性,只存在于大陸法系中,反之,在英美法中,體現的是截然不同的建構理念。

2.2.2英美法系“經驗主義”式的形成理念

英美法系的形成理念是“經驗主義”式的。英美法系是法官判案的積累,是司法經驗的產物,在英美法上凝結了幾百年來眾多法官的心血和智慧。因此,像大陸法系那樣的“形式理性主義”式的建構理念,對體系完美、邏輯嚴整的癡迷在英美法系看來是荒謬的。

霍姆斯在《普通法》( The Common Law)一書的第一頁寫道:“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人們所感受到的時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和政治原理,對公共政策的直覺、無論是公開承認地還是無意識地,甚至包括法官與他們的同事所共同持有的偏見,在確定何為支配人們的規則方面,都遠比演繹推理(三段論法syllogism)更為重要”。這就是英美法系的司法經驗主義。

因此,一旦普通法的法官直接或間接的實施法律,他們總習慣于以過去的司法經驗適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會將案件置于抽象的體系,準確的邏輯框架中,因為這會使法律的競爭機制削弱,會導致對普通法緩慢而持續的傷害。普通法的法學家具有一種不同于大陸法法系民法學家的重要心態,即,習慣于具體地而不是抽象地觀察事物,相信的是經驗,而不是抽象概念,不指望從被一般公式化了的命題中演繹出面前案件的判決。

正是由于對經驗至上的信奉及對以一定體系和邏輯制定的成文法規的懷疑,英美法國家把通過制定適用于整個生活領域的一般法規來預先規定相似的案件的結果,看作是危險的和不自然的。因此,英國的制定法最初是零星和特別的規定,并且作為法律淵源,它的勢力遠不及不成文的普通法。

2.3傳承演進與斷裂重塑——兩大法系法律文化分流的原因考察。

兩大法系法律文化各具特色。從歷史的發展來看,在西歐的第一個千年中,歐洲大陸的法律發展與英格蘭是基本相同,到12世紀為止,法都被視為對公眾道德標準的宣示或表達。與這樣的觀念相適應,法律的出現就只能是在解決特定具體爭論的過程中。在此期間,1066年英格蘭發生了諾曼底征服,此后便開始了建立統一中央司法管理系統的進程,為了形成通行全國的法律,當時的王室法院法官能借助的只有當時的社會背景和法律思想,因此英美法從11世紀開始就沿著“解決特定具體爭論”這條宏線一直發展下來。

反觀歐洲大陸,法律的統一遲至19世紀才得以實現。而在這八個世紀之后,法律借以形成的知識背景和制度背景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法律不再被視為宣示的(declared)而是制定的(made);經過偏好體系、結構和概括的大學學者們幾個世紀的研習,一套可適用于生活的法律科學也已經被依照羅馬法制造出來呈現于我們面前;歐洲大陸各國對國家統一的渴望也體現到對統一的、系統的法律體系的追求上,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決定了在那樣的時代,法走向統一的唯一歸宿就是法典化。

從這個角度分析,我們很容易接受這樣的觀點:一個從11世紀開始形成后再無中斷的法律,肯定會一直保持著其成形時期人們的思維水平和當時制度的特色,按照對生活的直觀認識本身,依調整對象和訴訟程序的要求來個案地提出各種規則,而不進行邏輯上的考慮來作出權利類型的預先安排。當特定的具體爭論產生并需要經由訴訟解決時,法官通過裁定一方的利益優于另一方,指明了得到承認和保護的利益的范圍,從而間接地界定了權利的內容。然而,我們不能用現代的思維方法把這些稱作所有權或他物權或其他權利,這些所謂的權利充其量只是具體訴訟中的具體利益,非經訴訟不會出現,因此不可能對它們預先設定出確定的內容,更遑論設定其效力的高低,而只可能是在具體比較中得出何者更優的結論。相應地,那時的法律也僅有公平正義的觀念,而沒有權利的觀念。也就是說,法律并不是賦予每個個體以權利而僅是基于正義等直覺對實際生活關系形成的一種大致安排。由此,形成了英美判例法的基本特征——不強調完整的立法規定,也不具備多少抽象性,而是在每一個具體的案件背景下考察具體的人和物,將當事人各自的物上權利在訴訟中具體比較,定其高低優劣給以保護。

而當歐洲大陸國家開始構建其法律體系時,權利這個詞獲得了更多的含義——“即人類有一種固有的特性,按照這種特性,一個人應擁有某些東西,能做某些事情,或應當不受某些干預?!睓嗬麖拇宿D變為一個普遍的名詞被規定在早于人們的具體行為的普遍法律規范中。同時,法律控制社會的基本手段發生了很大的轉變,開始預先規定多種多樣的實存的權利,平等地賦予無差序格局下的民法中的人。這樣,每個人都有了完整的從占有到處分的權利。人們以法律規定的各自擁有的權利為行為的指導和預期,在社會中互動生存著。當彼此的權利發生沖突時,雖然用來解決沖突的仍然是訴訟保護辦法,但此時在訴訟中進行的不再是以前的那種事后比較,而依據法律預設的權利效力的高低來決定哪種權利應受到保護。所以到大陸法系形成時,權利不再后于訴訟,而是先于行為;不再是具體的,而是類型化的;不再是依公平正義進行個案比較而定,而是法定其效力高下。這就有了我們熟悉的物權法定、所有權絕對等原則。

綜上所述,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兩大法系傳統的形成始于不同時期,或者說,不同時期的人們的思維能力是導致二者之差別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3 各擇優而用——兩大法系民事法律文化比較的意義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大概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大陸法系以簡單而穩定見長,英美法系則相對復雜而靈活。至于二者孰優孰劣,則不能定論。司法永遠存在兩種需求上的矛盾——法律的確定可預期與靈活可適合具體環境。那么,當社會發展穩定需要法律可預期時,依賴的是大陸法系的方法;當時代變化快需要法律保護新生事物的發展時,則會強調英美法系的方法。

在現在科技飛速發展、經濟交往頻繁的時代背景下,英美法似乎要比大陸法更具有生命力。實際上,從各國立法實踐上可以看到,大陸法系國家確實在試圖適用案例法調節日新月異的社會問題,以彌補成文法缺乏變通性的弱點。反觀英美法,亦非完美無缺。從這種意義上來說,英美法系國家學習大陸法系,通過頒布一些成文法減少法律的社會成本,也是情勢所趨。

由此,兩大法系雖有其固有的、根深的法律文化傳統,但也確實有相互借鑒的必要,也是完全可能實現這種學習,其辦法就是,將二者在歷史上各具特色的法律觀念進行綜合,使昨天的法律傳統在明天的社會里煥發活力與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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