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日報》5月22日刊登劉波的文章說,筆者曾聽到群眾反映,有一村官為了能競選上村主任,足足花了近兩萬元“工作經費”賄賂選民,任之前豪情壯志,并向鄉親們夸足???我要選上村主任,家家戶戶奔小康?但是,剛上任不久就變了臉,搞“家族控權”?“家長制”和“一言堂”,做了很多無法向群眾交代和說明的事情,上級查處了,才下了臺?像這樣把“村民自治”變成“村官自治”或“村官亂治”的現象應不是個別?一些村官上任后,“鄉土味兒”少了,“霸氣”多了,“脾氣”長了,“架子”大了,甚至個別村官奉行“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為官一任,致富本人”,依仗職權拼命“撈好處”,肆意侵害農民群眾利益?這些“村官自治”的行為不僅導致了村里干群關系緊張,而且嚴重挫傷了農民群眾建設新農村的積極性?
因此,加強“村民自治”,不可“村官自治”,是確保新農村建設穩步推進?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