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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承諾生效規則中的風險分擔問題

2009-09-10 04:43羅鈺林
群文天地 2009年7期
關鍵詞:電報代理人生效

羅鈺林

一、承諾生效規則的不同主張

交易雙方做買賣,總有一方首先提出動議,如買方首先向賣方提出:我愿意以XX價格購買你的XX貨,怎么樣?這種動議就是發盤(offer)①,合同法上通常將其稱之為要約。

所謂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要約所指向的對象即為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諾。當事人訂立合同,一般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隨即產生??梢?,承諾生效的時間意義重大。

承諾從何時開始生效?依承諾的形式而有所不同:(1)以行為做出承諾,則承諾自行為做出之時生效。(2)以對話方式做出承諾,承諾自要約人了解時生效,即了解主義原則。(3)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承諾,兩大法系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做法,大陸法系采納了到達主義,或稱送達主義,即承諾到達要約人支配的范圍時,開始產生法律效力,合同也在此時視為成立。而英美法系則采納了投郵主義,或稱發信主義,美國常稱之為“郵箱規則”②,即除非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另有約定,受要約人將承諾信件投入郵筒或將承諾電報交付電信局時,承諾即告成立。

之所以會出現送達主義與發信主義的區別,主要是因為傳遞需要時間,會帶來時滯風險,比如:從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到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這段時間內,要約人對受要約人接受與否的意圖無從知曉,以至于可能出現誤解;由于電報局、郵局的原因,承諾通知可能丟失或被延誤,不能在受要約人預期的時間內送達給要約人。從某種程度上說,送達主義和發信主義是在尋求買賣雙方風險分擔上的平衡點,實現合同雙方利益的公平合理。

二 、送達主義

大陸法系采用到達主義主要是依據承諾必須通知的規則,只有當承諾通知送達了要約人,受要約人承諾的意思表示為要約人所知曉,該承諾方生效。其實,這只是表面原因,其真正的目的是通過約束受要約人來平衡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因時滯造成的在承擔風險上的不公平性。

我們知道,大陸法系的發盤通常為實盤,虛盤是例外。所謂實盤,就是指所發之盤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得變更和收回,當然,發盤在送達受要約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這對發盤人,即要約人來說是很不利的,因為他要承擔要約從送達至被接受這段時間內的市場風險和責任,而受要約人在這段時間內是不用承擔這種風險的,因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會根據市場行情考慮是否接受,若情況對自己有利則接受,不利則拒絕接受。且在送達主義情況下,承諾通知發出后,未到達要約人之前,因市場行情有變,受要約人還可以及時調整交易策略,撤回承諾通知,可見市場風險和責任幾乎都給了受要約人,若受要約人撤回了承諾通知,要約人還要因此承擔合同不能成立的風險。

有鑒于此,在接受的過程中,則應采取對要約人松、對受要約人嚴的辦法,即承諾通知必須送達要約人時才生效。這樣,在承諾通知送達之前,因郵局、電報局的原因將承諾通知丟失與延誤的責任就交給了受要約人承擔,因為受要約人在決定接受并發出接受通知后可能已經為合同的成立積極準備,如籌款、備貨等,但承諾通知卻不一定能在其預期的時間內送達給要約人,從而使受要約人處于一種極為不安的狀態中,即使承諾通知如期送達了,究竟是何時送達的,即承諾通知生效的具體時間,受要約人也是無從知曉的,這就增加他的風險與責任,在風險責任上使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得到一定平衡③。不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支配范圍,如要約人的信箱、營業場所等,風險則歸要約人負擔,不管要約人是否已經拆閱承諾通知,是否已經知悉承諾通知的內容。

三、發信主義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發信主義理論始于1818年英國的亞當斯訴林賽爾案④。審理該案的法院認為: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后,也不知道該通知何時能到達要約人,甚至不知道該通知能否到達要約人,如果雙方均要求收到對方通知才成立合同,那就沒完沒了了,合同永遠不能成立,故應以信件上所載的發送郵局的郵戳日期和發報人將電報送交郵局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即使信函和電報在傳遞途中遺失,合同也成立。1879年,英國的塞西杰法官對發信主義做了一段經典的闡釋:“我看沒有別的辦法,只能視郵局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既然郵局是雙方共同的代理人,那么就應得出這樣的結論:表示接受的信件送交郵局之時,就是合同成立之時,合同就開始具有最終的、絕對的拘束力,因為這如同接受人將信件交給了發盤人派來的信使(發盤人的代理人,傳送發盤人的發盤,取回接受)手中一樣?!雹葸@就是民法上的委托代理理論,即要約人通過郵局將要約送給受要約人,在這里,要約人以默示的方式指定郵局充當他的代理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將承諾通知交給要約人的代理人就等于交給了要約人本人。既然要約人指定郵局或電報局為其代理人,那么他就應當預見到承諾通知丟失的風險,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責任。該理論只適用于郵寄承諾以及以電報方式做出的承諾。因此,承諾的信函送到代理人手中,就應視為送到要約人手中,即為送達。

其實,英美法系的這一理論只是它實行發信主義原則的托詞,真正原因是通過縮短要約人撤銷要約的時間來調和要約人與受要約人之間的權益沖突。當然客觀上也起到了促成交易迅速達成的作用。

我們知道,英美法系由于固守對價原則,把實盤作為例外,把虛盤作為通例,所謂虛盤是指受盤人在收到發盤后,做出承諾前,發盤人都可以更改內容或完全收回發盤,使已生效的發盤歸于無效⑥。即使在發盤中規定了承諾期限,也可以在該期限屆滿前撤銷,這項原則本來對受約人就不利,因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可能要做一些承諾的準備工作,若撤銷,會給受要約人帶來很大的損失。如果再采取到達生效原則,就意味著延長了要約人撤銷要約的時間(從承諾通知發出至收到這一段時間) ,要約人從發出要約時起到收到承諾時止這段時間內,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隨時可以撤銷要約,這對受要約認來說,簡直是雪上加霜,極為不利。

為協調其中的不公,英美法系便采用了投郵生效原則,以此來調和要約人與受約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依該原則,受要約人一旦將承諾的信件丟進郵筒,或者將承諾的電報稿交給了電報局,承諾就已經生效,承諾人不可能再撤回他的承諾通知,即使承諾人撤回承諾的通知先于承諾通知或者與其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也是無效的。⑦這樣就能有效地防止承諾人在承諾發出至到達之間根據市場行情變化,投機取巧,見風使舵,撤回承諾。同時,也有保護要約人的作用,因為在承諾發出但未到達之前,承諾人死亡或出現其他情況,則合同仍然成立⑧。

不過,在這種情況下,信件、電報延誤丟失的風險就要由要約人承擔,很有可能合同已經成立,但是要約人并不知曉,卻還要受合同的約束,結果導致要約人違約。顯然對要約人的要求過于苛刻。于是,出現了發信主義的例外,承諾人非合理使用發信承諾的情況下,則排除承諾生效的可能性。美國的契約法強調,承諾人之承諾信函,必須貼足郵票及書寫正確要約人地址之后,投交郵政機關,才能構成有效之承諾。當然,要約人也可以在要約中明確約定承諾必須到達要約人方有效,從而排除郵寄注意的適用。

法律的價值在于維護一種公平和秩序,合理地劃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無論是發信主義或到達主義,不管其具體的制度怎么設計,都是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風險,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

注釋:

①徐炳.買賣法[M].經濟日報出版社,1991:75.

②余子新,李莉.各國承諾生效時間之比較[J].燕山大學學報,2005(2).

③姚輝.民法教學參考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④夏秀源.論英美法合同承諾的生效規則[J].襄樊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1).

⑤同①,第104-105頁.

⑥朱京安.國際貿易中EDI的若干法律問題新探[J].法商研究2003(1).

⑦張長青.合同法[M]. 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⑧王家福.中國民法學 [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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