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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2009-10-14 05:02郎子君郎魁元
中外企業家 2009年5期
關鍵詞:股東責任法律

郎子君 郎魁元

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在公司法領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從交易實踐中確立起來的股東有限責任原則。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股東有限責任越來越凸顯出其自身的先進性和優越性。

無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有限責任制度均被一些學者譽為公司的“傳統的奠基石”,有的學者甚至認為:“有限責任形態的公司乃現代最偉大的創舉,以至于蒸汽機以及電子的發明亦無法與其媲美?!比藗兺ǔVv的公司法領域中的有限責任,并非是公司有限責任,而是指股東有限責任,即股東以其投入公司的資本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當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公司不得將其債務轉移到其股東身上,公司的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公司的股東承擔超過其出資義務的責任。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在有限責任公司表現為,股東以其出資額作為對公司承擔責任的限度;在股份有限公司表現為,股東以其所持股份作為對公司承擔責任的限度。目前,大多數國家均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公司的主要形式,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亦成為現代公司法律之基石(虞政平,《股東有限責任——現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13)。

一、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起源

由于繼承法中的限定繼承源自羅馬法,并發展成為一直為后人沿用至今的一項重要的有限責任制度,因此,有限責任制度在歷史上的最早確立時間也就當然地被溯及至羅馬法時期。但筆者認為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并非源自羅馬法。因為“羅馬的經濟在現金方面和信用方面都是欠缺的,它絕不會脫離土地太遠”(伯爾曼,《法律與革命》,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427)。其法律即羅馬法是簡單商品生產即資本主義前的商品生產的完善的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1991:169)。而所謂的簡單商品生產,就是商品與商品的直接交換或商品與商品通過貨幣的交換,馬克思用公式將其表述為:W-W或W-G-W.在這種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人們生產和交換產品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生活和消費的需要,“財產被認為是屬于家庭所有的”,“所有權屬于家長”,“家長可以處理家庭所擁有的地產,而無須征得家庭中其他成員的同意”(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142)。由此可見,這種簡單商品生產完善的法,從立法指導思想、價值取向到具體法律制度,無不打上“家庭”的烙印(徐學鹿:《析“民法商法化”與“商法民法化”》,《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6期19頁)。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則不同,它是以實現商人的資本增值為最終目的的,它有自己獨特的發展歷程。

具體而言,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產生與公司的發展密不可分。一般認為,公司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但是實際上,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更遠的年代。最初的公司一般以家庭結社為起點,個體商人在羅馬帝國時期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商人們一般都要把自己經營的商號傳給自己的親屬、子女,親屬、子女在得到祖傳產業后要分家析產,但又不愿意歇業,于是便共同繼承、共同經營前輩留下的事業企業,共享贏利、共負虧損,從而形成家族企業(林忠,《現代公司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37)。因此,在羅馬法中,把家族看做一個法人團體,家族中的男性家長為家族成員的代理人?!敖涍m當的正式允許,它能夠由三人或更多的人來組成,持有財產,通過其成員的代理人進行訴訟或受到他人的訴訟”,“傳統上這種羅馬帝國的團體被看做是現代公司的祖先”(羅森堡、小伯澤爾,《西方致富之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8:222)。但在當時,這種原始公司在合伙內容、經營方式、分配辦法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而且責任的無限性仍然是原始公司的一個重要特點(林忠,《現代公司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42)。在中世紀的歐洲,“農業革命”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大量剩余農產品用于交換,同時也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了人口和勞動力?!霸S多脫離莊園的農民變成了商販,更多的則涌入正在形成的城市,變成了工匠和商人。另外,小貴族的子孫也開始離開農村,進入城市從事制造業或商業。在意大利和歐洲的其他一些地方,甚至上層貴族有時也從農業生產轉移到商業、尤其是轉移到大規模的貿易和金融業?!?伯爾曼,《法律與革命》,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407-408)商人的數量、活動空間及活動領域的不斷擴展,又進而促進了城市經濟的發展。同時,十字軍東征和殖民運動也促進了遠距離的海上貿易和陸上貿易。隨著歐洲中世紀貿易的興旺發達,從事貿易所承擔的風險也隨之加大,而原始公司成員責任的無限性使公司在經營風險、管理體制、資本規模等方面固有的缺陷日益暴露出來,商人們為了分散風險,便在商業活動中不斷探索新的組織形式。而且,當貿易所需要的資本規模超過了血緣家庭所能承擔的范圍時,也需要創造出一種超出血緣紐帶的經濟組織。于是,事業經營中便產生了一種新的方式——康美達??得肋_實際上是介于合伙與借貸之間的一種組織形式。它產生于海上運輸貿易,一方面是資本所有者以商品或資本的形式委托航海者代為買賣,以自己的閑置資本尋求獲利機會,又避免了因不懂航海而可能產生的風險;另一方面,有航海經驗而又苦于缺乏資金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海上貿易,獲利后依據契約進行分配,不參與直接經營的委托方僅對委托投入的資本或貨物負有限責任,從事航海經營的受托方對營業負無限責任??梢?中世紀的康美達契約是股東有限責任的雛形,它使得商人分散風險的目的得以實現,并進一步促進了貿易的發展。

因此,從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產生過程來看,它并非源于羅馬法,相反,它是商人在交易實踐過程中逐步探索并于歐洲中世紀形成的。它是“商人在交易實踐中的偉大創造,而不是學者在書齋中的精心設計”(徐學鹿,《商法總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3-24)。

二、有限責任制度形成的原動力及其基本構架

有限責任制度的演進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不斷發展進化的結果。1855年8月,英國頒布的《有限責任法》明確規定,具備法定條件的公司一經注冊完畢,股東只負有限責任,責任的限度為股東所持有股份的名義價值,并要求在公司名稱中必須反映“有限”字樣(《牛津法律大辭典》)。確定了公司獨立人格和獨立責任的判例(徐學鹿,《商法總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3-24)。標志著有限責任制度的正式確立。

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使有限責任制得到進一步發展。與以往任何生產方式不同,資本主義社會化大生產不僅需要大量資本的積累,而且需要資本管理人員的高度專業化,以往靠少數資本所有者的小商式經營已不能應付工業化社會激烈的競爭。在股份公司中,生產和經營的管理活動是由以董事和經理為中心的專門管理機構進行的。人數眾多的股東只是作為資本的單純所有者,根據其出資的份額領取相應的股息和紅利,很少或根本不參與公司的具體管理,從而形成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一般生產方式并有不斷發展的趨勢。這種權利分離的結果,就自然產生了限制財產所有人責任的法律要求。公司股東除以其出資額對公司債務負責外,不再承擔更多的責任。

現代各國公司法確立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進程不盡一致,但均明確了股東有限責任之內容。美國《模范公司法》第6條、第22條明確規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股東個人對公司的行為或債務概不負責;但他可能因自己的行為或活動而承擔責任。德國《股份法》第2條第(1)款規定:“股份公司為具有獨立法人性質的公司,債權人僅以公司財產作為公司債務之擔?!?。日本《商法典》第200條第(1)款也明確規定:“股東的責任以其所有股份的認購價額為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則在兩種法定的公司形式之前明確冠以“有限”或“股份有限”字樣,并在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含義和價值取向

股東有限責任一般是指股東以投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并通過公司這個中間物對外承擔責任。股東有限責任乃現代公司法律的基石??梢哉f,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建立以及各項具體制度的完善,皆與股東有限責任密切相關。抽去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現代公司法律的大廈將難以支撐,現代公司的法律體系就必然失去重心。股東有限責任并非公司制度產生以來就存在的一個原則,而是公司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們將股東有限責任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既是符合現代公司法發展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國公司立法實際的。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有兩層含義:其一,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屬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責任。其二,公司獨立責任,股東責任與公司責任相互分離。股東對公司負責,不對公司債權人負責;公司的責任屬于公司責任,原則上不能向股東進行追索。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對公司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在商品經濟漫長的發展過程中逐步確立的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有利于減少風險、鼓勵投資,它為公司制的完善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翱梢赃@樣說,沒有商人習慣法創造的有限責任這一奇特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后來出現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徐學鹿:《商法總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3-24)具體而言,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價值取向主要表現為:

1.減少和轉移風險

市場競爭充滿了風險,而風險的大小通常與收益的大小成正比,因為對風險大小的補償就是收益的高低。若實行無限責任制度,那么風險之大,可能無法預測。例如,當公司欠下巨額債務時,債權人便可以對公司的股東直接追索,即使公司宣告破產,股東也須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相反,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則將股東的責任風險限定在一定范圍內,這種風險同不可預測的風險相比,無疑是減少了。

2.鼓勵投資

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靠投資推動,而股東有限責任則能最有效地鼓勵投資,因為股東有限責任的最大優點在于它能使投資者預先確定其投資風險,即該風險僅限于其出資的損失。這種最大投資風險的預測從另一個角度看也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一種保障,它能夠對鼓勵投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而在無限責任制度下,責任人要以全部資產對全額債務負責,這種巨大的、不可預測的風險必然會抑制投資者投資的積極性。

3.促進資本流動

在無限責任制度下,由于投資風險的不可預測性,人們不得不在手中積累大量的資金,以便能夠隨時承擔巨大的風險責任,這些大量的閑置資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會抑制資本的流動。相反,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則將風險限定在一定貨幣金額范圍內,投資者對此范圍外的其個人財產可以自由支配,于是,在趨利避害動機推動下,人們就會最大效率地支配自己的資金,其結果必定促進資本的流動。

4.降低管理成本,減少交易費用

在無限責任制度下,投資者為盡量降低其可能承擔的巨額風險,必然不惜一切代價加大風險防范的力度,而在有限責任制度下,投資風險的分散化和可預見性可以使投資者減小防范風險的力度,從而可降低管理成本。同時,股東有限責任還避免了債權人直接針對單個股東提起訴訟的情況,也就是說,在公司不履行其義務時,債權人只須直接對公司提起訴訟,而不必對每個股東提起費用高昂、程序煩瑣的訴訟(王利明,《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若干問題(上)》,《政法論壇》,1994年第2期)),從而可減少交易費用。

綜上所述,雖然在我國也存在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利用有限責任這層“面紗”侵犯公司及其債權人利益。如在公司身背重債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或伙同他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以其財產成立一家新公司,使原公司成為空殼;股東任意干預公司的事務,使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名存實亡;訂立假合同規避法定或約定合同義務;將公司作為從事非法交易的手段或從事法律所禁止的其本身無法實施的行為;股東侵吞公司利益等等。這些濫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責任制度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公司外部關系人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亟待法律加以調整。然而,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此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援用“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確立有限責任例外制度,并具體規定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范圍或條件,只有這樣,才能使公司債權人保護得以更好地實現,體現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的界定,促進公司機制良性的運行。

(北京佳法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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