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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表演者權體系*

2010-02-09 13:23鄭智武
關鍵詞:財產權人格權表演者

鄭智武

論表演者權體系*

鄭智武

(浙江藝術學院文化管理系,浙江杭州310053)

表演者權體系隨著科技發展而日臻完善。表演者權性質經歷了民法上的私權、著作權法中的鄰接權、社會法中的獨立綜合權的轉變。表演者權體系伴隨表演者權內涵的豐富而越加完善,其內容可以被劃分為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受益權。在演出產業全球化進程中,構建表演者權體系是提升國際文化競爭力、保護民族文化安全的重要途徑。

表演者權;體系;知識產權

0 引 言

在知識經濟時代,文化產業已經成為發達國家的支柱產業,其中,演出產業占據文化產業外延的70%以上,演出消費已經深刻影響人們生活質量。然而,表演法律關系卻日益邊緣化,表演者與表演消費者的權利得不到保障,而表演者權體系是演出行為規制的關鍵問題,為此,各國紛紛制定相應演出法律。法律權利源于社會需求,隨著人們精神需求的嬗變,表演者權利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也被社會需求深度演化,表演者權體系的重構成為演出法治建設的必然。重構表演者權體系的實益,在于充分表現表演者權的不同權能及其特點;重構表演者權體系的價值趨向,在于使表演者權內容體系化,利于演出法的實施與遵守,提高演出司法效果。在我國,演出立法階位不高、內容滯后、表演者權規范分散,因此,如何構建表演者權體系是促進國內表演與國際表演市場更好地接軌的重要課題。

1 表演者權性質

表演者作為表演法律關系主體,是實際參加表演的人或組織。表演者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享有的人身、財產權利,包括表演者作為一般性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也包括表演者作為表演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狹義的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在表演活動中對自己的表演依法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的、專有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僅僅包括表演者作為表演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表演者權一般是指狹義上的含義[1]。

表演者權體系的建立,首要問題是確定對表演者的各種權利的分類標準;而表演者權性質的確定,首先應該對表演法律進行基本的類型考察。依據大陸法系傳統,法律一般被分為公法與私法,相應地,權利也被分為公權與私權。在演出不發達社會或者表演者處于弱勢的情形下,演出法歸入私法。所以,即使在現代著作權法中,無論是一元論還是多元論,表演者權都被視為“私權”[2],其具體內容依權利的經濟性被劃分為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然而,表演商品的二重性、現場表演的產銷同一性、表演形式的綜合多樣性、上下游商品的聯系緊密性等特性,決定了表演者權內容的極為復雜性、與時俱進性,而且隨著法律權益價值取向的發展,表演者受保護的利益也在不斷發展。這些“利益”不僅包括報酬等個人利益,而且涉及黃毒等公序良俗;既包括表演者本人的舞臺,也涵蓋舞美燈光諸多領域;有隱私權、名譽權等私法調整內容,也有淫穢、詐騙等公法調整對象。特別是,表演者權利地位的變化,如雇主對演員人身的占有權的喪失、表演許可權地位的提高、傳播租賃權的確立,“私權說”很難有效保護表演者權。

20世紀以來,表演者權內容的變遷與立法實踐證明,表演者權屬于新型綜合性權利,適用社會法調整。首先,表演者權的客體具有獨立性。表演者權的客體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的綜合,是表演者自身的藝術表演。表演者權客體有別于如舞臺、音像等表演者權的標的,它產生于表演中的創作勞動。其次,表演者權有其產生的獨立基礎。根據經濟學原理,凡是能夠給社會創造價值的勞動,都應該得到社會的肯定[3]。表演者通過自己表演,使“死”的作品價值得以實現,因而表演是一種創造價值的、獨立的勞動。此外,其他法律本體特性,很難對諸如大型集體演出中演員的綜合性權利,包括署名權、劇照權、后續權等,進行有效保護。最后,國內外立法實踐肯定了表演者權的獨立性。在20世紀以來,德、法、意、日、美等國的立法,將表演者權從其他類型的權利中分離出來加以保護,事實上肯定了表演者權的獨立性;有關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TR IPs、WCT 等,把表演者權作為一項獨特權利加以明確。

2 表演者權體系的演變

在演出法的歷史中,表演者權體系經過了一個演變過程。表演者權體系內容、權能的內涵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豐富。從契約報酬權到自主協商權,從財產權到人格權[4]。表演者權的性質從自由協商型權利即完全的私法權利,轉向法律強制型權利即新型的獨立權利。

在表演之初,法律對表演者權利的價值沒有予以確認和保護。在國家承認表演者的勞動者地位后,表演者就有了法律上獨立的權利與義務,并在20世紀上半葉,各國相繼立法保護表演者權。最初的表演者權體系,主要體現為民事權利體系上的財產權體系,而且表演者財產權是在“雙重雇傭制”下,以契約形式處理他們的權利;人格權還未受到重視,非財產權也多限于表演者的姓名權。表演者權的民事權利體系反映出表演與受眾的權利不對等,表演者規范多是義務本位規范;也是表演者社會地位低下、買方市場演出的必然結果。

隨著演出市場的發展、文化經濟功能的凸顯、人們需求層次的遞增,人身權中的經濟因素日益重要[5],表演者權簡單地歸入財產權顯然不當,于是表演者權被歸入著作權,具有了混合權利性質。表演者權體系按照知識產權體系建立,其中,在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財產價值權說”,表演者權具有著作權的附屬性,其內容與著作權的財產權基本等同,但忽視表演者的精神權;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二元說”,表演者的財產權與精神權分立,有些國家如德國、法國把表演者權歸入“鄰接權”,有些國家則是采用英美法系的著作權制度①參見鄭智武:《論表演的法律概念及構成要件》載《商業時代》,2007年第18期。。在混合權利制度下,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劃分標準經歷了金錢標準、利益標準,如德國法律的金錢標準、日本法律利的益標準。

從各國現代立法實踐看,確定表演者權利體系的權利范圍與一個國家的法律價值定位密切相關,如英美法系國家法律依據“雇傭勞動契約論”不承認表演者的人身權,而大陸法系國家法律依據“天賦人權論”肯定表演者的人格權與財產權的“一元”性。隨著各國法律價值取向的變化,表演者權體系內容隨之發生變化。20世紀60年代以前,大多數國家對表演者權不予保護,而1961年《羅馬公約》以后,各國逐步加大了對表演者權利保護的深度與廣度。在表演者權的保護方式上,各國立法實踐有所不同,如德、意、日等多數國家是版權法例;而法、英、韓等國則單獨立法。

在我國,表演者權體系形成得更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和早期國民黨政府法律都沒涉及表演者權利的問題。1990年的《著作權法》對表演者權利的保護作了規定,2001年的著作權法將表演者的權利由原來的4項擴至6項。目前,我國表演者權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著作權法與演出法雙重體系,而且各體系對表演者權內容的規范也不盡相同。

3 表演者權體系的構建

產業經濟學認為,產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對產業發展的作用就至關重要[6]3。隨著我國演出產業迅猛發展,在沒有表演法典的情形下,以表演者權內容為標準,構建表演者權體系,有利于實現文化資源與表演資源效益的最優化。

3.1 表演者權體系的制度性安排

從法學的層面對表演者權體系的安排主要集中在表演者權客體的范疇以及表演者權的權利屬性上。由于表演者權主要是發生在表演活動過程中,表演者要遵循公法與私法。在知識經濟時代,從法律的層面建立表演者權體系,保護表演者的權利,改變政府、表演團體、社會與個人在表演生產經營中的無序狀況,使文化經濟功能的巨大潛力釋放出來,進而促進文化繁榮[7]。在表演者權法律制度的框架中,人格權、知識產權、身份權、財產權、受益權等表演者權價位平等,是非物質財產權和物質財產權的統一體。眾所周知,表演活動是人力與智力密集型活動,表演的制度核心問題就是表演者權體系的建立、完善與保障問題。為此,首先,法律確認與周全表演者權,確認表演權的價值增值部分。同時,在法律框架內保證表演者權的權能和權益,使表演者與其他非表演者權一樣享有法律剩余權。其次,構建表演要素市場運行法律機制,使表演者真正成為文化展現的承載者、表演的供給者。在演出市場上,堅持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則,表演者夠憑借其表演者權獲得演出市場平均的利潤,刺激表演者增加自己權利存量、增加表演者權的權能,達到表演者和社會雙贏的目的[8]。最后,完善表演者權保障機制,通過表演產業政策,消滅表演者的“身份”差別,實現表演者社會地位平等;借助陽光機制,建立表演信用法律體系,減少表演者行使權利的成本;增強表演者權體系公信力,實現表演者權制度的秩序性與可預測性的統一。

3.2 表演者權體系的基本架構

表演者權體系變遷規律與國內外表演立法實踐證明,表演者權應該有自己的獨立體系。由于表演者有個體表演者與組織表演者類型、表演分現場表演與機械表演種類,根據權利內容的自體特性,表演者權力體系的具體法律權利內容可以被劃分為以下五個大類: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受益權。

1)人格權

“人格權”作為表演者權利體系序列中的第一位權利,是由表演法律關系特性決定的。表演者人格權包含自然人人格權與組織人格權,具有公民人格權的一般特征與內涵,但是具體內容因表演者類型而有區別。表演者人格權有其特殊含義,由于演員個人特質、演藝水準等差異,人格權對演出者來說意義重大,它不僅是對表演者權主體資格的認可,也是經濟利益的重大載體。至于演出者的發表權,因為“演出”的公開性使發表權失去法律意義[8]421。保護演出完整權內涵只限于表演者的“表演”,而不是指表演者對“演出”的壟斷權。當然,在保護表演完整權的內容上應涵蓋演出者的修改權,但是這并不是意味著不能夠對表演作任何改動。

2)身份權

身份權處于表演社會關系之中,而且該權利必須是某種演出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利益?!吧矸輽唷眳^別于“人格權”,人格權是表演者本身固有的權利;而身份權通過表演才能取得的,是由表演關系所決定的表演者與受眾的權利義務關系。表演者身份權的具體內容因表演者類型而不同。在這些權利中,親權是自然人的特有權利,而其他身分權是表演者的通用權。對社員權、表明身份權的內涵應該區別與民法中的含義,而應該作為狹義理解,這是由表演者資質的行業準入性決定的。

3)財產權

財產權因表演者類型分為個人財產權與組織財產權,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表演者財產權是表演者權制度的重要起源??萍嫉陌l展使財產權的類型不斷變化和充實,也考量法律的生命力,更是表演者權體系得以獨立與發展的核心內容。表演者財產權利具體種類、內容比較復雜,根據表演者對權利的控制程度,可以把它們分成獨立財產權與非獨立許可權。前者是對世權,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即授予權或禁止權與固定物的控制權。后者是“準對世權”,它產生于表演者權利的客體與著作權客體存在的競合,一方行使權利可能影響一方權利,為平衡法律權益而客觀存在的權益,如一般不承認表演者的發展權、追悔權和收回權。表演者財產權的具體內容,可以歸結為錄制權、公眾傳播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已錄制演出權利、報酬請求權、延續權、散布權等。當然,與人格權及身份權不同,表演者財產權保障自產生伊始就具有相對性。

4)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表演者對其表演成果,依法享有的著作上的專有權利。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內容包括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作為作者,表演者對自己的“作品”享有完全著作權,其內容與一般著作權沒有分別;同時,作為表演者,表演者享有自己獨立的表演者權;當表演者具有表演與創作者雙重身份時候,其權利在不重合的范圍內分別享有相關權利。根據“一事不二理”原則,對交叉權利的重合內容,如署名權、劇照權,應該依據表演者權優先原則處理。

5)受益權

受益權是指表演者向國家索取公益給付,以真正實現其基本權利價值的權利,它既可以指期待權,也可以指既得權。表演者的受益權具體內容包括訴權、請愿權、工作權、受教育權、公物利用權、俸給請求權、養老金請求權、福利保障權等。在我國,雖然《憲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公民受益權,但是對表演者受益權的立法還是空白。在演出實踐中,表演者特別是民營團體的表演者,其受益權常被忽視。表演者的受益權是現實中,保護表演者權益最緊迫的權利,也是文化體制改革、保障表演消費公平的重要條件。

綜上所述,表演者權體系自從表演法存在并開始保護表演者法益的時候就客觀存在,但是對表演者權內容的取舍和保護力度則取決于表演法制定者的法律價值取向。正因為如此,表演者權體系必然是隨著社會發展,特別是演出消費需求的多樣化而不斷發展,其內涵也應該與時俱進。在大力推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時代背景下,構建表演者權體系,對保障表演者權益特別是表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的權利,促進我國表演類民間藝術發展乃至民族文化發展,實現城鄉文化權利的真正平等,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保障民族文化安全,國內表演市場接軌國際市場都具有極其緊迫的現實意義。

[1]鄭智武.論表演者權性質[J].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學報,2007(1):120-124.

[2][德]M.雷炳德.著作權法[M].張恩民,譯.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社,2005:501-503.

[3][美]史蒂芬.馬丁.高級產業經濟學[M].史東輝,譯.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180-182.

[4]吳漢東.西方諸國著作權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51-161.

[5]龐彥強.藝術經濟通論[M].北京:中國文藝出版社,2008:262-267.

[6][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M].蔣兆康,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114-115.

[7][英]斯科特.拉什,約翰.厄里.符號經濟與空間經濟[M].王之光,商正,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178-196.

[8][美]莎莉.斯伯爾伯利.媒體法[M].周文,譯.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417-421.

On Performer's Pow er System

ZHENG Zhiwu
(Dep t.of Cultural Management,Zhejiang A rt College,Hangzhou 310053,China)

Along with the technological progress, the performer's power system is app roaching perfect.Its nature has experienced transformation from private power in the civil law,adjacency power in the copyright law,to independent synthesis power in the social law.The perform er's power system is going perfect with the enrichment of the performer's power connotation.Its contents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personality right, identity and property right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nd benefit rights.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ance industry globalization,to construct the per for mer'spower system is the way both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culture competitive power,and to protect national culture security.

performer's power;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F523.1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0.02.004

1673-1646(2010)02-0015-04

2009-11-12

浙江省教育廳資助項目“表演者權制度之比較研究”(Y 200805560)

鄭智武(1969-),男,經濟師,副教授,碩士,從事專業:文化藝術法、文化產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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