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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法”需要以死相抗

2010-02-11 10:41林永芳
雜文選刊 2010年2期
關鍵詞:憲法抗議住宅

林永芳

唐福珍死了,帶著“暴力抗法”的罪名。她的數名親人或受傷入院或被刑拘,而她豁出命來保衛的私宅,在她引火自焚后迅即被拆除,如今連靈堂都無處安設。究竟是“暴力抗法”還是“拼死維權”,人人心中有桿秤。唐福珍這把慘烈的火,不僅僅為近年來愈演愈烈的暴力拆遷案例又添了一抹血痕,更照出了拆遷方的冷血、被拆遷方的無助和《憲法》、《物權法》的無力,或許,還激起了無數人的兔死狐悲之情。

自焚,當屬弱者最無奈、最慘痛的抗議方式了。只要稍具人性、不掩耳盜鈴,就不難理解:螻蟻尚且貪生,要不是走投無路和極度悲憤,誰會有這樣巨大的勇氣來殘害自己?當一兩個弱者的悲憤演變成了普遍的“物傷其類”,那么,有關方面在急著拋出“暴力抗法”四字來定性、撇清之余,是否也該反躬自問:什么樣的“法”,竟至于讓人拼死也要反抗?

所以,現在最需要的不是撇清責任,而是回歸“法”的本義,即:我們為什么需要法律?拋開那些玄奧的術語,通俗地說,法律本該是一個用來制約惡行,保護善類的“安全罩”。唐福珍“抗”的究竟是什么“法”,當地政府在新聞會上沒有明說。但如果一部法規激發的是無窮無盡的“拼死抵抗”,那么這種“法”還應該合理地存在嗎?

住宅不僅僅是財產,更是一家人的庇護所,因此,暴力侵犯私宅,威脅的不僅僅是財產權,更直接危及公民人身安全?;诖?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將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列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人身自由等權利同等重要;《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則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城建拆遷固然是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實施,但并不意味著可以不遵循法律程序、不顧忌《憲法》和《物權法》,不管你同意不同意,想拆就拆,死了人也要拆。至于“非法建筑”四字之所以不能服眾,是因為從1996年至今有關部門在長達十幾年的漫長歲月中都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公共利益”的漂亮旗幟之所以不能服眾,是因為對面與鄉、村干部有關的同類建筑卻可以保留。一座1996年的建筑在十多年后才被定性為違法建筑,那么二三十年以前的房屋都可定義為違法建筑,我們現在合法擁有的房產,隨著將來法規的變更,也都可能淪為“非法建筑”;并且,根據“土地使用權國有”這一點,全國上下人人都可以隨時淪為唐福珍。那么,設身處地,當你凌晨時分在自己家中熟睡,很可能也會突然涌來大隊人馬,全副武裝、鏟車開道,鋸開了你家鐵門,要摧毀你的家園。你辛苦大半生的基業,別人一紙通知就可以剝奪,價格由他說了算,你的抗議是“漫天要價”,你的阻攔是“暴力抗法”,你若不想背負這些罪名,就只好無家可歸。這樣的“法”,怎能不激發一起又一起的暴烈抵抗?近期發生在上海、昆明等地的類似事件即為明證。

既然連唐福珍式的“自焚”都沒能保住自己的房子,而房子又不能沒有,那么,今后許多人就可能另辟蹊徑,轉而謀求更可怕的抗議方式。屆時,那把火燒毀的,恐怕就不僅僅是一個唐福珍,也不僅僅是求告無門的被拆遷一方了。但愿這只是危言聳聽。

【選自《搜狐網》】

插圖 / 宿命 / 姚萬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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