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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績效評價與創新研究

2010-06-06 12:22曾志勇
時代農機 2010年7期
關鍵詞:退稅率外貿出口中央

曾志勇

(中南民族大學 經濟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4)

1 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現狀

出口退稅就是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繳納的間接稅予以退還。準確的把握出口退稅所引起的財政收支平衡問題,通過對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不僅是順利實施出口退稅政策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國“入世”后外貿發展的迫切需要。此外,出口退稅是政府促進外貿出口、調節國民經濟的重要手段。在日益規范的國際市場環境下,出口退稅作為WTO認可的出口鼓勵政策,理應受到重視。

我國自1995年實行出口退稅以來,出口退稅財政負擔問題一直是困擾出口退稅機制平穩運行的核心問題,經歷了多次從中央全部負擔到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擔這樣一個分分合合的反復過程。

從1995~2003年的近10年里,出口退稅一直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隨著外貿出口持續高速增長,我國出口退稅規模迅速增大,加上增值稅收入由中央與地方分享,而退稅卻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以至于中央財政難以承受而發生欠退稅,出口欠退稅形成的根本原因卻是出口退稅制度存在機制性缺陷。

2004年,中央在出口欠退稅越來越多、出口退稅機制難以有效運作的情況下,再一次改革并全面推行出口退稅新機制,其核心內容是改變出口退稅財政負擔機制,由中央全部負擔改為基數內部分由中央負擔;超基數部分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擔,其中中央負擔75%,地方負擔25%。經過1年的實踐,由于地方財政普遍難以負擔,2005年,這一分擔比例被調整為中央負擔92.5%,地方負擔7.5%。

在當今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下,我國出口形勢急劇惡化,迫于日趨嚴峻的外貿出口壓力,出口退稅政策再次慣性地成為挽救出口頹勢、推動出口增長的抓手。從2008年8月起至今,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2008年8月、11月、12月,2009年1月、2月、3月提高部分勞動密集型出口商品和機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率。8個月內就6次出臺調整政策,如此頻繁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在我國經濟發展歷程中實屬罕見。

2 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績效

(1)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稅收是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調節經濟的“穩定器”,通過增加稅收或減少稅收可以很好的調節國家的總體收入。同樣。出口退稅政策也可以發揮這樣的作用,見表1。從以上表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出,2000~2008年我國國民經濟增長速度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外貿出口額的增幅較以前也有相當程度的提升,這些都不離不開出口退稅政策作用的發揮。

表1 2000~2008我國外貿出口額、GDP和出口退稅額統計表(單位:億元,%)

(2)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對外貿出口的影響。穩定和擴大海外需求的關鍵是保持出口的增長,而出口退稅政策在保持我國出口穩定增長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內學者研究表明,1994年出口大幅度增長的原因不是匯率并軌,而是出口退稅方面的調整措施,見表2。

表2 1994~2001年我國出口退稅情況

從表2中我們還可以看到,1995年和1996年出口增速下降為22.59%和1.53%,這與國家1995年和1996年兩次調低出口退稅率不無關系,1996年綜合出口退稅率僅為5.9%,到1998年我國出口增速又下降為0.5%,1998年和1999年初,外貿出口甚至出現大幅度下滑。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從1998年1月開始到1999年7月止,連續七次提高出口退稅率。自1999年1月第六次提高退稅率后,外貿出口下降幅度不斷縮小,從年初的-10.8%,到4月份回升為-7.3%,到6月份進一步回升到-1.3%,回升之勢十分明顯。1999年7月1日再一次將綜合出口退稅率提高2.95個百分點以后,出口增長率又進一步回升,外貿出口在連續8個月累計負增長的情況下,從7月份當月出現正增長,后幾個月增幅達20%以上,全年出口1949億美元,同比增長6.1%,徹底扭轉了出口下降的不良局面。這一效果在2000年表現更為明顯,全年出口增長率達27.84%,接近1994年增長速度,達到歷史新高,實踐證明出口退稅對我國外貿的發展功不可沒。

3 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辦法不統一,退稅手續繁雜,退稅效率低下。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稅政策在不同地區、對不同類型企業采取不同的退稅政策,造成出口企業實際稅負不公的現象。如在征、退稅率不一致的情況下,生產企業無論執行“免、抵、退”還是“先征后退”辦法,其稅負總是重于外貿企業,因為其出口貨物按增值稅征退稅率之差計算并轉入成本的進項稅是以出口貨物離岸價為計稅依據的,而外貿企業收購出口的貨物,轉入成本的增值稅進項稅是以購進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的,顯然該類產品生產企業出口環節的實際稅負重于外貿企業。

(2)出口退稅管理體系不完善,出口騙稅現象嚴重。出口退稅管理體系不完善,出口騙稅現象嚴重,出口退稅管理上有漏洞,沒有建立征、退、免緊密銜接的退稅方式,征、退稅分管,退稅機關無權參與征稅機關的工作;征稅機關也不愿意超范圍去過問退稅稅制改革確定的中央、地方財權、事權關系進行根本性的調整,這不是出口退稅機制本身所能決定的。

4 完善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對策建議

(1)轉變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傳統思路,構建穩定的出口退稅機制。目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依據基本上是我國對外貿易的增減情況。對外貿易是國家間產品和勞務的比較,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不僅應考慮對外貿易數量上的變化,更要考慮對外貿易質量上的變化。

(2)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建立出口退稅的監督制約機制。我國尚缺乏一部完整、全面的出口退稅行政立法,現有的相關管理規定散見于各個部門的具體規章、規定之中,不利于統一執法尺度和執法行為的協調。很顯然,僅通過專項整治中臨時性的部門合作,并不能根本解決日常出口退稅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的關鍵是完善相關立法。在征收征管體制的設計上,應貫徹“征退一體”、“以進養出”的原則;同時,要加強出口退稅的常規管理,包括加強出口退稅的專用稅票管理、加強自動化程度、提高稅務人員素質以及加強出口退稅稽核管理。

(3)實行彈性的出口退稅率制度,并盡早過渡到中性出口退稅制度。目前我國的政治經濟情況確實需要依靠出口退稅制度尤其是出口退稅率來進行宏觀調控、調整經濟結構。但應該審慎地使用非中性的出口退稅措施,對宏觀調控權進行適當規范。具體地說,首先應該規定出口退稅率可以浮動的范圍,其上限當然是WTO規則允許的征稅率,同時根據對未來一個時期財政和外貿情況的預測,制定最低的退稅率。然后,應該規定誰有權對出口退稅制度、退稅率進行調整,權力應該歸國務院,而不是某個職能部門。最后,應該規定宏觀調控權行使的程序,包括聽證程序、調整前對納稅人留有的最短過渡時間等等。

[1]倪紅日.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和制度面臨嚴峻挑戰[J].稅務研究,2003.

[2]邱玲.出口退稅對外貿出口影響的分析[J].廣西財經學院學報,2006.

[3]李石凱.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效應分析[J].稅務研究,2008,(2).

[4]嚴才明.我國出口退稅政策效應分析[J].涉外稅務,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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