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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學習新《消防法》中制作一覽表

2010-08-02 01:25張爾豐
水上消防 2010年2期
關鍵詞:消防法責令場所

□ 張爾豐

修訂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新 《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其配套的 《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106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以及相關的法律文書也已陸續出臺。

此次 《消防法》的修訂變更很大,其中包括:確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改革了消防監督管理制度,賦予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管理權,加大了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等。

修訂前的 《消防法》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的規定不夠全面、也不夠嚴謹,使得一些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糾正和依法懲處;一些火災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致使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增大。為了切實保障 《消防法》的順利實施,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修訂后的《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處罰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完善了應予以行政處罰的違反消防法規行為,調整了處罰種類,明確了罰款數額,增加了臨時查封措施,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定了拘留處罰;并規定對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消防法》是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維護公共安全、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修訂后的新 《消防法》在許多方面作了重要調整補充,有許多新內容和新要求需要我們深入學習,仔細探討。為了使廣大同行在學習新 《消防法》的過程中,能更清晰地了解在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整改火災隱患方面的新要求,我根據相關法律文獻制作了 《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對應一覽表》和 《火災隱患與重大火災隱患判定一覽表》,以供參考。

44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責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26條第2款《消防法》第65條第2款45 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不符合規定 責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27條第2款 《消防法》第66條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46 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不符合規定 責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27條第2款 《消防法》第66條47 電器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27條第2款 《消防法》第66條48 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27條第2款 《消防法》第66條49 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逾期未改 責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1條第2款《消防法》第67條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50 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 無 《消防法》第44條第2款 《消防法》第68條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51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無 《消防法》第34條 《消防法》第69條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附錄:1.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2.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3.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4.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5.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公安部第107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公安部關于印發〈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名稱規范〉的通知》公通字 〔2009〕11號 (2009年3月3日)

火災隱患與重大火災隱患判定一覽表

3.9 除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外的其他場所,其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3.10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3.11高層建筑的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被占用,影響消防撲救作業3.11高層建筑的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被占用,影響消防撲救作業3.12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電梯無法正常運行4 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4.1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源4.2未按規定設置室外消防給水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4.3未按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4.4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外的其他場所未按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5未按規定設置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4.6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5 防煙排煙設施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6 消防電源6.1消防用電設備未按規定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6.2未按規定設置消防用電設備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工作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7.1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外的其他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7.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處于故障狀態,不能恢復正常運行7.3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8 其他8.1違反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8.2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或防雷、防靜電設施失效8.3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或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爆電氣設備,或防爆電氣設備失效8.4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可燃材料裝修重大火災隱患綜合判定規則1人員密集場所存在3.1~3.9和5、8.4規定要素2條以上 (含本數,下同)2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存在1.1~1.4、4.5~4.6規定要素2條以上3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1.1~8.4規定任意要素3條以上4其他場所存在1.1~8.4規定任意要素4條以上可不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情形1 可以立即整改的2 因國家標準修訂引起的 (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3 對重大火災隱患依法進行了消防技術論證,并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4 發生火災不足以導致特大火災事故后果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公安部第107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653-2006《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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