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學堯
非道德性:現代法律職業倫理的困境
文◎李學堯
職業倫理的非道德性,落實到法律人的職業實踐中,即在具體的倫理行為規范中,要求法官只需對法律條文負責、律師只需對委托人忠誠,而對待正義以及公眾利益方面,不需要承擔任何道德義務;通過遵從職業倫理的具體規定,法官對于兩造當事人、律師對于委托人通過法律手段實現道德上邪惡目的的做法漠然置之,無須對此承擔任何道德上的責任。通過角色和責任等概念的重新詮釋,道德問題超越原先的主觀和相對意義的同時,也逐漸脫離實質的道德判斷性質,走向某種尊重各種個體的道德觀念,最終形成了在涉及實質道德評判時的“非道德狀況”。職業倫理作為現代倫理“非道德化”的急先鋒,它與道德愈行愈遠的表現在于:雖然,它的存在目的仍然是為了實現一個道德妥當性的目的,但讓行為者的行為不要觸及道德的雷區,倫理立場最終走向了 “非道德”的立場。這使得職業倫理與現代法律理論、法律制度一起,最終陷入了某種“價值空洞”的危機之中。中國法律職業的倫理構建之路,遇到了雙重的困難:一是,其所構筑的職業倫理忽視行為背后合理性和結果的康德式倫理學的規范體系。二是,這種康德式倫理體系,居然還是完全依據西方社會量身定做的、具有很強建構性 (人為設計)的、與中國民眾日常道德相悖的規范體系。
(摘自《中國法學》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