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班文戰
我國信訪制度的權利救濟功能及其有效性分析
文◎班文戰
我國信訪制度權利救濟功能的設立和持續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彌補通常的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的不足,具有充分的憲法基礎和法律根據,在為受害人提供補救等方面也的確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這一功能在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和實際運作中的問題愈加凸顯。對此,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這一功能的完善及其效用的提高:第一,進一步明確信訪救濟與其他救濟的關系,把信訪救濟的范圍限制在尚不屬于通常的訴訟、復議、檢察、監察制度管轄之下的事項,剔除這些制度現有的信訪成分,使這些制度還至本來面目。第二,權利救濟功能的有效發揮對信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獨立地位、業務能力、工作程序均有更為嚴格和規范的要求,有必要設立專門處理救濟性信訪的機關,并為其獨立、公正、及時、有效地開展工作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三,現行信訪制度在形式上缺乏全面、系統、權威的法律規范,在內容上存在許多妨礙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規定,因此既需要制定一部全面涵蓋各種類型、系統、部門和級別的信訪活動的法律,統一各部門和各地方的有關規章,更需要放寬對信訪人的限制,改革責任追究、業績考核、“就地解決”等經常產生負面效果的各種壓力機制,消除有礙權利救濟功能有效發揮作用的一切制度和措施。
(摘自《政法論壇》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