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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婦女地位的重新審視

2011-01-03 03:42張嫣娟
沈陽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 2011年3期
關鍵詞:奴婢唐律婢女

張嫣娟

(西北師范大學 文史學院,甘肅 蘭州 730070)

唐代婦女地位的重新審視

張嫣娟

(西北師范大學 文史學院,甘肅 蘭州 730070)

對我國封建王朝的繁盛時期唐代的“男尊女卑”的傳統婦女觀進行細致的剖析,認為有唐一代婦女生活之開放是有其特殊背景的,其婦女地位并未得到實質性的提高。

唐代;婢女;婦女;地位

作為封建社會繁榮時期的唐王朝,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是空前的。這一時期女性較為開放自由的婚戀、性愛等生活固然給人以唐代婦女地位提高之印象,探究其根源,事實并非如此。就唐代基層婦女——婢女——來看,其“賤人”“畜產”的卑賤地位,已經對有唐一代婦女的地位進行了如舊的定格,唐代婦女地位提高之說也因而大打折扣。通過對唐律令中婢女之規定和現實生活中婦女觀的剖析,可對整個唐代婦女地位有一個新的認識。

一、唐律中反映的“男尊女卑”婦女觀

法律是深入了解和評判某一社會現象的準繩。唐律作為有唐一代的明文法典,對唐代婦女的各個方面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唐律中到處充斥著“男尊女卑”的傳統氣息,這一點尤其體現在對唐代底層社會婦女——婢女——身份地位的規定上。唐律規定了婢女“臣民”的身份,但更多的是體現在婢女“賤民”身份的確認上。

1.唐律中有關婢女“臣民”身份的體現

唐律規定了婢女“臣民”的身份,給予了她們一定的人格權。這種人格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婢女享有有限的生命健康權。唐律規定:“奴婢賤隸,雖各有主,至于殺戮,宜有稟承”[1]1532,“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1]1531。如果是良人毆殺他人奴婢者,徒三年;毆傷他人奴婢,“折一支,徒二年”;“其故殺奴婢者,流三千里”[1]1527。唐律還規定:“若官戶、奴婢疾病,主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1]1799。這客觀上保護了奴婢的生命健康權。

(2)婢女犯罪,負有自然人的責任?!短坡伞ざ吩A律》規定:主人若犯謀反、謀叛、謀大逆之罪,婢女還可以告發。私奴婢在謀殺、毆傷、詈罵主人或主人的期親及外祖父母,都要視情節輕重處或斬、或絞、或流、或徒的刑罰,即使是過失所犯亦一樣[1]1267。這些都是把奴婢當作有責任能力和人格的自然人對待的。

雖然唐代律法承認了以婢女為代表的這部分底層社會婦女有限的人格權,并給與她們享受某些權利的法律保障,但唐代奴隸不只不是公民,而且不算是人,這種任主人處置的“財產”屬性,自奴隸社會歷經秦漢、魏晉南北朝至唐從未有過任何實質性的轉變。唐代奴婢制度是承前代之沿襲,魏晉以后,“奴婢是‘物’的觀念才固定下來”[2],這當然也包括唐代婢女在內。這些處于社會最底層的婦女們無任何人身自由,她們始終處于封建社會傳統觀念的束縛之中,其地位的卑賤從唐代婢女這種隸屬主人“資產”的悲慘處境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證。

2.唐律中有關婢女“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卑賤地位的體現

(1)唐律確認了婢女“物”的屬性,規定了她們任由主人處置的私賤地位?!靶螽a”一詞,本身就蘊含著從屬他人的意思,唐代婢女們等同于物或畜,隸屬于主人,任由主人處置,甚至是買賣。唐律規定:如果主人謀反、謀叛,婢女同“資財、田宅,并沒官”[1]1237。反逆者若蒙恩得免,其緣坐家口亦從免,而“奴婢同于資財”,“不從緣坐免法”[1]500。開元七年(719年)、二十五年(737年),朝廷曾頒令:“諸買賣奴婢、牛、馬、駝、騾、驢等,用本司、本部公驗以立券?!盵3]《唐律·雜律》規定:“諸買奴婢、馬牛駝騾驢已過價,不立市券,過三日笞三十,賣者減一等。立券之后,有舊病者三日內聽悔,無病欺者市如法,違者笞四十?!盵1]1871對于婢女的買賣,只要符合手續,法律是允許和保護的??梢?婢女就是主人的私屬品,無任何自主權,其“物品”的屬性展現無疑,主人可以將其任意處置、交換或是買賣。

(2)婢女無人身自由。婢女與被編附于國家直接統治下的“良民”不同,“奴婢沒有獨立的名籍,沒有被編成附伍,被當做民之資財、私賤來看待”[4]。婢女處于主人的從屬地位,集中登記于良口之后,明確注明其為婢?!爸?、縣、鄉戶口賬中,婢女也單獨統計,并注明為‘賤口’”[5]。因此,《唐律·戶婚》規定:“放客女及婢為良,卻留為妾者……自贖免賤,本主不留為部曲者,任其所樂?!盵1]950否則,婢女不得離開主人,如果擅自逃離,“則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盵1]1989婢女若脫離“賤”民層,唯有放良一條途徑,且“放奴婢為良……皆有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盵1]949可見,婢女身份的改變完全由主人決定。

(3)唐代婢女無婚姻自主權。唐代律法對婢女“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地位的明確規定確立了唐代婢女婚姻自由受限的悲慘基調。唐代婚姻法規定:“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1]1063。疏議曰:“人各有耦,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盵1]1063可見,奴婢只能當色為婚,娶良人為妻是非法的,律法嚴格限制婢女“賤人”同“良人”成婚。婢女生子或是已經放免為良人的,也只許為妾。關于奴婢的婚姻家庭,李天石曾直言不諱地說:“唐代奴婢組成小家庭只是簡單的同居,為主人生育新的勞動力而已,法律上并不承認和保護奴婢婚姻的合法性”[6]。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婢女“賤人”的卑微地位和她們在婚姻中的悲慘命運。

(4)有關奴婢對其所生子女的支配權,表現為:“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準盜論”[1]1067??梢娕緦λ优疅o支配權,私嫁女于人,被視為盜主人財產?!短坡伞な枳h》還云:奴婢“及生產蕃息者,謂奴產子,馬生駒之類”[1]328,將奴婢的后代視作駒犢一樣的畜類,她們無任何人身自由,任由主人支配。唐代婢女作為資產的屬性定格了她們卑賤的社會地位。

二、現實生活中的“男尊女卑”婦女觀

唐代處于中國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形成了較為開放的社會風氣,但唐人的現實生活中卻處處滲透著“男尊女卑”的傳統婦女觀。由于受這種傳統觀念的影響,女性自認為不如男子,更不應參與政事。唐太宗長孫皇后,“造次必循禮則”,太宗常與后論及賞罰之事,對曰:“牝雞之晨,惟家之索,妾以婦人,豈敢豫聞政事?!盵7]中宗時,皇后韋氏頗干朝政,大臣桓彥上奏曰:“帝王有與女人某及政事者,莫不破國亡身,傾朝繼路?!庇纱?他引述古訓說:“牝雞司晨,惟家之索?!盵8]這便反映出婦女“惟酒食是議”,不得過問政事的傳統理念,同時揭露出婦女沒有地位的社會現實。

1.婦女離婚再嫁的決定權

婚姻是女性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對于離婚再嫁更應慎重,因為這是婦女命運的又一轉折點,那么唐代婦女的離婚再嫁到底是誰說了算呢?對此,從表1[9]中可略知一二。

表1 唐代墓志匯編中婦女再嫁情況統計表

在以上10例婦女再嫁的實例中,7例是因為夫死無依,或被尊長奪志或因政治原因再嫁;1例是被丈夫離棄,再嫁;1例是夫未死被伯父強迫再嫁;最后1例是朝廷強使離婚再嫁。其共同點是離婚再嫁的主動權都不在婦女手中,都是因為經濟、家庭、政治等原因而迫于無奈,改適他人。還有《唐律》中規定“七出”,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夫和夫家父母、伯姨舅、東鄰、西鄰、見證人一同署名畫押,即可生效,解除婚姻關系。出與不出的主動權完全握于夫手,婦女處于從屬的地位,充分顯示了夫權的作用,封建家長制在此也體現得淋漓盡致。唐律還規定:夫背妻逃亡,不受任何處分,而且妻須在三年以后方可再嫁,而“妻未征得夫之同意,即‘背夫擅行’,則合徒二年……妻妾唯得擅去之罪徒二年,并令其夫嫁賣?!盵1]1062-1063這種視婦女為玩物、商品,任其夫嫁賣的男女不平等規定,使婦女們不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沒有了獨立的人格,充分體現了“男尊女卑”的實質。

2.婦女的財產繼承權

有關寡妻財產繼承權的規定,最早見于唐代戶令“應分條”:“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盵10]這一規定的潛在含義是寡妻即使無子,也可以與有子者一樣代為繼承應得的亡夫財產,這是對寡妻守志不嫁的財產繼承權的規定,如果改嫁,還有他規。在唐代,“寡妻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別分,謂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遷,其見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費用,皆應分人均分)?!盵11]可見,唐代寡婦的繼承權只有在夫死無子守志不嫁的情況下,方可承夫分產,如改嫁,不得將夫家財產帶走。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寡婦的再嫁,也即是對女子再嫁權的否定。經濟是生存的基礎,婦女被剝奪了財產的繼承權,又何談婚姻的獨立自主呢。這種不公正的財產繼承法,其實質是對婦女的歧視,也是對婦女人身自由的約束。

三、唐代婦女“開放”型生活的重新認識

人們印象中的唐代婦女地位之高,大多都以這一時期婦女開放型生活為由的。尤其是唐代婦女的婚姻形態方面所表現出的離婚再嫁之自由和普遍,似乎彰顯了婦女地位之高。然而究其根源,我們便會對其實質略知一二。唐代婦女在這一時期再嫁普遍與北方的民風民俗及統治者的少數民族血緣有關。魏晉南北朝,是民族大融合的時期,隨著少數民族進入中原,其民俗民風對中原漢文化形成了有力的沖擊。少數民族的文化滲透到了社會的各個領域,強烈地沖擊了中原漢族的禮教觀念。李唐王朝與鮮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李家世為貴族,多于鮮卑上層聯姻,李淵的母親獨孤氏和妻子竇氏、李世民的妻子長孫氏都是漢化的鮮卑姓?!盵12]因此,“唐源流出夷狄,故閨門失禮之事不以為異”[13]。李唐王族本身所具有的北方少數民族血統使唐文化的“胡化”程度更深。鮮卑族進入中原后,盡管漢化了許多,但在婚姻方面,依然存在群婚制的遺跡,同胞兄弟姐妹或從兄弟姐妹間的性行為時有發生?!澳婢壔?收繼婚)在鮮卑人中表現得更為突出,父叔輩占有子侄媳婦,子侄輩占有群母、嬸娘的事比比皆是”[14]。由于受群婚制殘余的影響,鮮卑婦女在家庭、社交和婚姻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自由,表現出一種原始粗豪的游牧民族氣息。在唐統一全國后,把這些少數民族習俗帶到了各地,受這些民俗民風的影響,女性的婚姻生活也相對自由開放,再嫁之風普遍也就不足為奇了。

唐代婦女生活方式表現出“開放”型特色,這是由于當時的民族大融合帶來了少數民族粗放豪廣的民風民俗,使社會對婦女的約束有所松弛。而唐代又是封建王朝的鼎盛時期,其強盛與開放為婦女的“開放”型生活提供了可能,但這些并不意味著婦女地位,特別是婢女地位的改變。就封建社會性質及與其統治階級的意識而言,無論哪個朝代均不可能改變婦女“弄瓦”、婢女“賤”民的地位,唐朝也不例外。唐代婢女“律比畜產”的卑賤地位和任人買賣、踐踏的悲慘命運,是這一階層婦女地位的體現。由作為唐代婦女一部分的婢女身份以及唐律對婦女的種種“男尊女卑”原則規定來看,唐代婦女的地位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提高或改變。

[1]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M].北京:中華書局,1996.

[2] 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M].韓,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333.

[3] 敦煌文物研究所資料室.從一件奴婢買賣文書看唐代的階級壓迫[J].文物,1972(12):68.

[4] 李天石.從張家山漢簡與唐律的比較看漢唐奴婢的異同[J].敦煌學輯刊,2005(2):352.

[5] 張金桐,劉雪梅.重新解讀唐代婦女的地位:從唐代婢女地位看起[J].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8(4):480.

[6] 李天石.從睡虎地簡看秦朝奴隸與唐代奴婢的異同[J].中國經濟史研究,2005(3):137.

[8] 劉肅.大唐新語[M].北京:中華書局,1997:34.

[9] 毛陽光.從墓志看唐代婦女的貞節觀[J].寶雞文理學院學報,2000(2):67.

[10] 竇儀.宋刑統[M].北京:中華書局,1984:197.

[11] 仁井田升.唐令拾遺[M].栗勁,霍存福,王占通,等譯.長春:長春出版社,1989:155.

[12] 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6:13.

[13] 朱熹.夷狄考[M]∥黎靖德.朱子語類:卷116.北京:中華書局,1988:3317.

[14] 孫順華.唐朝婦女觀之嬗變與社會政治[J].文史哲,2002(2):101-102.

Interpretation for Women’s Status in Tang Dynasty

ZHAN G Yanjuan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History,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China)

The traditional patriarchal view of women in Tang Dynasty ——“male superiority”—is analyzed detailedly.It is considered that,the open style of the Tang dynasty women’s lives has its special background,and the status of women has not been substantially enhanced.

Tang Dynasty;maid;women;status

K 242

A

1008-9225(2011)03-0040-04

2010-11-26

張嫣娟(1986-),女,甘肅張掖人,西北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田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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