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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如何有序加快發展低碳經濟與低碳金融

2011-04-01 13:07李拉
產權導刊 2011年3期
關鍵詞:金融機構交易金融

■ 李拉

(天津金融交易所,天津300201)

中國如何有序加快發展低碳經濟與低碳金融

■ 李拉

(天津金融交易所,天津300201)

目前的國際國內形勢表明,我國大力發展低碳經濟和低碳金融,并在新的全球經濟金融發展格局中爭取主動權已刻不容緩。

后危機時代,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與之相適應我國大力發展低碳金融和綠色金融十分必要。

1 低碳經濟和低碳金融的發展現狀

1.1 發達國家的發展現狀

《京都議定書》明確了發達國家在2008—2012年的溫室氣體量化減排指標,并制訂了“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和“國際排放貿易”三種機制,核心在于發達國家可在本國以外地區取得減排的抵消額——即碳交易形式,從而以較低的成本實現減排目標。

近年,碳交易規模增長迅速,碳貨幣化程度日益提高,碳排放權也逐漸演變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并初步形成以碳排放權交易為基礎產品、以歐元為主要交易貨幣、以各類金融機構為主要推動力量、以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為核心交易平臺的碳金融體系。

目前,國際性的主要碳交易市場有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澳洲國家信托,全部為發達國家所主導。發達國家圍繞碳減排權,正在試圖構建碳交易貨幣,及包括直接投資融資、銀行貸款、碳指標交易、碳期權期貨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為支撐的碳金融體系。更重要的是,碳交易權的計價結算與貨幣的綁定機制使發達國家擁有強大的定價能力,這是全球金融的又一失衡。

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在減排成本與排放信用額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全球碳排放權交易規模逐漸增長,目前已初步形成兩大交易市場:一種是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即歐盟、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英國等排放交易市場創造的碳排放許可權;另一種是以項目為基礎的減排量交易,通過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履行及其他減排義務獲得的減排信用交易額。

1.2 中國的發展現狀

由于《京都議定書》的碳減排承諾將于2012年到期,伴隨國際減排壓力的加大,目前國際上大部分CDM項目轉化為JI項目,中、印等主要碳排放權供給方將逐漸轉變為碳排放權需求方,國際碳排放權價格也將呈現結構化上升趨勢。我國也可能將逐步承擔具有國際約束力的減排義務。

盡管中國擁有極其豐富和極具潛力的碳減排資源和碳減排市場,但碳資本與碳金融的發展落后,不是定價方。中國目前僅在“綠色信貸”方面有所進展,不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和碳交易平臺,更沒有碳掉期交易、碳證券、碳期貨、碳基金等各種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創新產品以及科學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使中國面臨著全球碳金融及其定價權缺失帶來的嚴峻挑戰。

中國正在加緊完善碳排放交易體系,目前已建立幾所能源交易所。2008年9月,全國第一家綜合性排放權交易機構——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在天津濱海新區掛牌成立。2009年11月,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完成我國首筆基于規范碳足跡盤查的碳中和交易。2010年4月,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受國際青年能源與氣候變化峰會委托,以峰會名義在自愿碳標準APX登記處完成一筆72單位的自愿碳指標的注銷,用于抵銷峰會2009年7月18日—20日舉行期間產生的碳排放,實現碳中和。這是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完成的首筆會議碳中和交易。

北京環境交易所則推出了我國首個自愿減排標準——熊貓標準。規定了自愿減排流程、評定機構、規則限定等內容。熊貓標準的制定有利于完善國內碳排放交易體系。

雖然中國企業在國際碳減排交易中取得了一定發展,且每個月都有幾十個項目在申請,但與此同時也存在很多問題,中國的CDM項目發展現狀與它的發展潛力還相差很遠。由于我國碳金融體系不夠完善,碳交易國際標準都在國外,使得中國企業在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沒有碳市定價權,最終的成交價格與國際上直接配額交易的價格相去甚遠,遠遠低于合理價位。國際上碳排放交易價格一般在每噸17歐元左右,而國內的交易價格在8~10歐元左右,不及歐洲二級市場價格的一半。因此,爭取中國在碳金融領域的定價權已刻不容緩。

2 在中國發展低碳經濟和低碳金融的商機與問題

2.1 中國的市場蘊藏巨大商機

據有關專家測算,2012年以前我國通過CDM項目減排額的轉讓收益可達數十億美元。為此,中國已被許多國家看做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那么,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國應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并蘊藏著巨大商機。

由于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于項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國“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動。隨著越來越多中國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活動,中國的“碳金融”市場潛力更加巨大。

對于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國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企業積極進入我國尋找合作項目。

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按《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CO2減排量已占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2.2 中國發展碳金融面臨的問題

2.2.1 企業和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認識有待提高。碳金融是隨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不僅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而且同時國內一些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多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主要為一些商業銀行。

2.2.2 “低碳”信貸背后暗藏危機。在過去的2010年里,不論是剛成立的新公司,還是半路出家的老企業,很多都把視線瞄準到了低碳領域的各種項目上。由于這些新項目的聚集,產能過剩的憂患也開始浮現,甚至有些企業打著“低碳”的旗號,但卻做起“高能耗”的項目。當監管部門監察不到位的時候,過量的低碳項目信貸以及那些“關系戶”所設立的低碳信貸,或將成為金融機構的頑疾。例如,某些地方,只要是“低碳項目”,沒有別的擔保,僅憑減排的二氧化碳指標就可獲得融資貸款。此外,以“低碳”為由頭的欺詐行為也時有發生。有些企業用低碳項目融資,但在半路改作房地產開發生意。今后如若“低碳”信貸依然保持較高的水準發展,那么背后蘊含的次生危機恐將浮現。

2.2.3 碳金融制度體系不完善,有關配套措施與刺激措施相對不足。迄今,我國金融業的碳金融活動主要是各類“綠色信貸”業務,CDM項目建設才剛剛起步,金融業介入不深。碳金融制度體系尚不健全,導致我國碳交易議價能力較弱,加之其固有的高風險特征,抑制了中國金融機構深入參與其中的積極性。目前,相關政策措施還不是十分到位,金融機構的外部激勵和動力不足。

2.2.4 碳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尚不完善。CDM項目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與歐洲碳基金、國際知名投資銀行等國際市場上碳排放權購買方開展業務的經驗較少,難以開發或消化大量項目,也缺乏專業技術咨詢體系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

3 中國開展低碳經濟和低碳金融的對策

3.1 提高認識,加快構建完善碳金融交易平臺

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有限的環境資源,也是國家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中國應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額制度和發展排放配額交易市場,著力加強CDM市場的培育和發展,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有效分配和使用國家環境資源,落實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通過市場各主體的共同努力,實現碳掉期交易、碳證券、碳期貨、碳基金等各種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創新,助力低碳經濟迅速成長。

3.2 金融機構需做好監管,防止次生危機

在“十二五”規劃的藍圖下,低碳經濟也可能面臨“過?!蔽C,如若扶持過度,信貸投放不夠嚴謹,有可能會導致低碳經濟領域的負增長。在未來低碳立項的信貸申請,金融機構一方面需積極鼓勵,另一面也要認真審查申請企業的資質。而且,除金融機構對低碳項目信貸的監管之外,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對金融信貸系統的監管也同樣重要。因此,金融機構本身的信貸監管也就格外重要。

3.3 完善政策促進碳金融有序發展

碳金融市場發展最根本的還得是政府政策推動。政府應介入國內碳金融市場發展,為碳配額交易規則制定、減排量核定標準制定、減排設備支持、減排配額基礎上衍生工具創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應推動建立綠色信貸擔保制度,通過財政資金擔保杠桿,放大環保信貸的投入規模。應設立專項基金,投資于環保企業或為環保企業提供優惠借款;應綜合運用財政貼息、費用補貼、稅收優惠等多種政策方式,合理分散金融機構加大對環境保護項目融資支持的信貸風險。充分運用國際金融組織對環保項目的資金支持。

3.4 健全碳金融市場監管和法律框架,規范碳金融市場發展

金融監管當局應規范碳金融管理機制,并積極吸取國際先進經驗,對相關碳金融業務的具體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出臺相關的風險控制標準,指導金融機構合理地開展碳金融業務。目前國內有關碳金融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碳金融參與主體權利的保護和義務的約束缺乏必要適用準則。為規避開展碳金融業務的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強協調力度,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碳金融的操作辦法和法律法規,保障碳金融市場的規范化。要培育碳金融創新機制,創新和發展多樣化的碳金融工具。要從國家氣候變化、減災和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出發,建立和完善氣候變化的數據庫和碳風險評價標準,建立一個與節能減排指標硬約束和資金需求相適應的“碳金融”創新機制。此外,還要完善碳金融中介服務,促進碳金融開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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