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瓊湖路109號信箱(413100)柳富榮
(續第1期)
所謂漁藥殘留,是指水產品任何食用部分中漁藥的原型化合物或其他代謝產物與藥物本體有關雜質在組織、器官內富集、貯存或以其他方式保留的現象。一般來說,漁藥殘留可造成以下危害:
1.毒性作用水產品中藥物殘留的量通常很少,但長期攝入后,藥物會在人體內不斷富集。當達到一定量時,通常就會對人體產生慢性、蓄積毒性作用。
2.產生過敏反應有些殘留藥物會使部分敏感人群產生抗體,當再接觸這些藥物時,就會產生過敏反應。如出現血壓降低、皮疹、喉頭水腫、呼吸困難甚至休克等嚴重癥狀。
3.導致耐藥菌株的產生食用抗生素殘留的水產品,會在人體內誘導某些耐藥性菌株的產生,這將給臨床上感染性疾病的治療帶來一定困難。
4.導致菌群失調在正常情況下,人體腸道內的各種菌群是與人體機能相互適應的。但是,殘留的藥物會使這種平衡發生紊亂,從而導致長期的腹瀉或引起維生素缺乏等癥狀,對人體有害。
5.產生致畸、致癌、致突變作用殘留藥物不斷地在人體內富集,當達到一定量時,會對人體產生毒性作用。對人類會產生“三致”作用的藥物有孔雀石綠、雙甲脒等。
6.激素樣作用食用激素及其類似物殘留的水產品,可產生一系列激素樣作用,造成人類生理功能紊亂,如兒童早熟等。
7.破壞水生態系統亂用、濫用、違規使用漁藥,會造成水環境中藥物的殘留,并對低等水生動物產生較高的毒性作用,使水環境中對藥敏感的種群減少或消失;水環境中的漁藥殘留,在多種環境因子的作用下,可產生轉移、轉化或在動植物中富集。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