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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技術標準與專利的結合

2011-04-14 04:23董李欣李建國
水利技術監督 2011年6期
關鍵詞:專利技術專利權人技術標準

董李欣 吳 劍 李建國

(1.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北京100083;2.中國水利學會,北京 100053)

1 技術標準的定義及分類

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所給出的定義,“技術標準”是指“一種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強制性要求或指導性功能,內容含有細節性技術要求和有關技術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讓相關的產品或服務達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場準入的要求”。歐洲委員會則將“技術標準”定義為“一種與產品或服務相關并得到大多數生產商和用戶承認的技術規范”。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中,“技術標準”被定義為“經公認機構批準的、規定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于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

雖然對于技術標準的含義存在著不盡相同的表達方式,但從技術標準的本質看,其實際上就是一種與生產、服務聯系的,獲得大部分生產者和使用者都認可的技術規范,具有統一性、方便性、公共性、公開性等特性。通俗而言,技術標準就是對一個或多個生產技術所建立的一定要滿足的最低要求和為實現此標準的實施技術。其包含兩層具體含義,首先,對技術要達到的水平作出了最低要求,凡是不滿足此要求的就是不達標的生產技術;其次,標準體系中的技術是完善的,如果實在無法實現生產達標,可以向標準體系謀求技術的許可,進而獲得先進的生產技術以期達到標準。

技術標準可以從多個角度進行不同的劃分分類:按照層次級別可劃分為國際、區域、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等技術標準;按照技術標準的約束性可劃分為強制性和自愿性兩類;按照技術標準的使用對象可劃分為產品、過程以及服務三類;按照技術標準獲得的途徑可劃分為公開獲得的標準和不公開的標準;按照技術標準的制定和公布主體可劃分為政府制定公布的和民間標準組織制定公布的;按照技術標準的產生過程及其知識產權政策的不同可劃分為法定的和事實的。

2 專利的定義及分類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是指國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經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權的、在規定的時間內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并需要定時繳納專利年費以維持這種國家的法律保護狀態。

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它具有明確的獨占排他性,所有非專利權人如果想要使用專利權人的該項專利技術,都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這里所說的獨占性或稱為排他性或專有性—即專利權的最大特點—是指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只有專利權人才能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對其的制造權、使用權和銷售權,其它任何人未經許可都不能對其進行制造、使用和銷售,否則屬于侵權行為。

可見,專利是一種合技術、法律、經濟三位為一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是知識產權所有者謀求以自己的技術獲取最大的市場經濟利益為目的的世界范圍內認可的通用手段。

法律雖然給予了持有專利技術的權利人獨占排他性,但這種獨占排他性是有限的,并不同于經濟學上的壟斷行為。這是由于壟斷完全是出于對利潤的追求,其唯一目的是單純地追求個人利益。而專利制度授予專利權人的有限的“壟斷權”則更多是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

專利權人為了取得此種有限的專利“壟斷權”,首先要以向公眾公開自己的專利技術為代價。這種“公開性”是專利制度的一個重要的法律特征,甚至可以說以“公開”換“獨占”是專利制度的核心。

專利權人在享有獨占權利的同時,必須付出的代價就是公開的義務。準許政府向公眾公開自己的專利技術以達到公眾通過披露能夠實施其技術的程度,并且一旦度過法定的保護期限,該項專利技術就成為公眾共同的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無須再向專利權人支付任何費用。

世界各國對于專利種類的劃分及命名雖然稍有出入,但從專利的保護主體和保護力度的本質看,還是有著統一的認識。也即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正是這三種專利保護形式。其中,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三種專利保護形式里技術創新性最高的形式。因此獲得的保護最為全面,保護期限也最長,發明的保護尤為適于技術開發、新品研制所取得的革新性的成果。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在我國又有“小發明”之稱,不過與發明相比,其保護的客體范圍明顯縮小,即只能保護產品而不能保護方法。同時保護的程度和時限也相對變弱,實用新型的保護適用于對于現有技術的改進和提高。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由定義便可以看出,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和發明、實用新型的有著較大區別,其著眼點主要在于美感效果,而非如發明和實用新型在于技術上的提高,在此不在贅述。

3 技術標準與專利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的必然性

從傳統意義上講,技術標準追求的是普遍適用性,其使用更強調行業推廣應用,而專利技術實施的前提則是獲得許可,不允許未經授權的推廣應用,二者本來是互相排斥的。因此,早期的標準化組織都盡可能避免將專利技術引入技術標準中來。然而,伴隨知識經濟的日益強化,經濟、貿易的角逐漸漸演變為對于信息和知識的壟斷,而其中,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無疑成為競爭中最為有力的武器,并且一旦將二者融會在一起將會產生更為巨大的能量,使競爭者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占據主動和優勢,可以說,技術標準和專利權二者的本質內容必然促使雙方緊密結合,相互促進,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二者的結合首先基于專利權人擴大授權許可范圍的考慮,因為專利權人通過專利權的行使而獲益的主要途徑之一就是許可,而一旦權利人想要給予他人許可時,自然渴望最大化的被許可,標準恰好能夠滿足專利權人的這一需求,因為一項專利技術一旦被一技術標準所采納,那么所有采用該標準的成員都必然成為該專利的被許可方從而自動擴大了該項專利的許可范圍。

第二,專利權人出于延長保護期限的限制也愿意將自己的專利技術納入標準體系,因為專利技術越快到保護期限的終點,其授權許可難度越大,甚至很可能出現新的更完備的技術取而代之,但只要其能夠被納入標準體系,則由于技術標準需要相對的穩定性,不可能反復修改替換,專利權人便能夠借用技術標準的穩定性相應延長自身專利技術的保護期限,通過標準的強制性阻礙新技術的推廣和取代。

第三,專利權人通過技術標準與專利的結合能夠突破專利權地域的限制,因為一項專利技術只能在其申請保護的一個或者幾個國家地域獲得保護,而其申請保護的國家地域越多,申請和維護的成本也將越昂貴,但如果專利技術被標準化機構、特別是國際技術標準化機構所采用,則其不必在多國申請專利權保護而同樣能在多國取得壟斷性的市場地位,從而成功突破地域限制。

第四,專利權人通過二者的結合能夠獲得交叉許可與技術體系,因為隨著科學技術復雜程度的加深,一件產品的生產通常牽涉到多項專利技術,而這多項專利技術又各自屬于不同的權利人,如果想要合法地制備得到產品,多個權利人只能通過交叉許可,互相允許對方優惠甚至免費地使用自己的專利,而后再將這些密切關聯的專利權“打包許可”給予第三方,通過標準化機構制定標準無疑是實現這種交叉許可再“打包”經營的最佳模式。

第五,知識經濟的飛速發展要求技術標準只能選擇與專利結合,因為標準的制定和貫徹必須以科學技術為基礎,特別是應當吸納那些能夠最優化解決問題的新技術,而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越來越強,知識產權所有人都知道通過專利權的手段保護并推廣自己的新技術,任何領域的核心技術通常都是申請了專利保護的,在這種情況下,一項科學有效的技術標準的制定,往往無法避開該領域中的那些核心專利技術而全部采用非專利技術,換言之,想要建立適應時代要求的技術標準就必須將核心專利融入到標準體系中來。

4 技術標準與專利結合的發展方向

鑒于技術標準與專利結合的必然性以及二者結合后之于知識產權戰略及全球經濟競爭的重要性,就二者結合的發展方向作出分析、預測并理清思路,對于我國在今后的經濟和貿易活動中占有更多的優勢和主動而言至關重要。

第一,應該努力提升我國科技創新的能力,特別是對于那些基礎領域的核心技術的自主科技創新能力,因為無論是技術標準還是專利技術,都是以科技創新為前提條件的,只有取得自己的核心技術,才能獲得有價值的專利技術,進而形成容易推廣執行的先進的技術標準,而這些核心技術恰恰是擁有者想要保密、封鎖或壟斷的東西,很難通過國外的技術轉讓取得。如果缺失了核心技術的科技創新能力,即便申請獲得再多的專利,也只是有量無質,以此為基礎的技術標準也是空有其形而無法推廣??梢哉f,優質的科技創新能力是技術標準和專利技術良好結合的基礎和先決條件。

第二,認清市場對于二者結合的重要影響,確立市場的主導地位。技術標準和專利技術的結合首先應當依據市場的實際需求,如果離開市場的實際需求,任何技術標準和專利技術都是紙上談兵,因為利用技術標準與專利技術的結合就在于以其為市場經濟競爭中的武器和堡壘,而脫離市場的技術標準和專利技術,無論其多么先進,也難以有效地賦予技術擁有者實實在在的競爭籌碼。我國雖然在技術水平上較發達國家明顯不足,但我國恰恰擁有世界上最廣闊的市場,只要根據市場的實際需求有針對性的研發自己的專利技術,并依托市場迅速形成技術標準,則很有可能主動向世界范圍推廣,從而在全球經濟競爭中占據有利位置而避免一貫被別人被動推廣的局面。

第三,主動實施“標準專利化”和“專利標準化”。不可否認,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標準專利化”和“專利標準化”已經成為一個無可阻擋的趨勢,幾乎全部的大型跨國公司都在全球范圍內積極成立專利聯盟,然后將整合后的專利技術納入到技術標準中形成一個森嚴的壁壘,實現單個公司無法實現的實質上對市場的壟斷。

這種“標準專利化”和“專利標準化”的技術標準與專利技術的動態融合過程,實際上是一種新的利益分配的建立過程,專利權人依托標準作為載體而使其專利獲得大力推廣,將個人的權益依附在公共利益之上,甚至超越了公共利益,相應地,標準也借助專利的形式成為了一種合法的“標準權”的權利形式??梢?,在“標準專利化”和“專利標準化”的融合過程中,已經不僅僅是“專利+標準=專利標準化”,而完全是“1+1>2”的效果。

5 結 論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逐漸成為現實,各個國家、企業的市場競爭不斷擴大,只有擁有新的技術才更容易應對種種競爭與挑戰,以便占領世界范圍內更多的市場,而使新技術、新產品成為國家、甚至是國際標準時,無疑能在激烈的競爭中占據更為有利的位置。同時,當今時代,技術一旦離開專利將無法形成標準,而專利如果離開了技術標準也產生不了最大的經濟效益,因此將二者進行緊密的結合將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我國在這一大趨勢下應該積極提高自己的科技創新力,依托我國巨大市場的優勢,實現技術標準與專利技術的完美融合。

[1]邵萌子.技術標準化下專利權問題研究(D).北京:北京化工大學,2010

[2]程軍.技術標準、專利與技術創新的聯動模式研究(J).質量技術堿度研究.2010(4):14-18

[3]華鷹.企業技術創新中的技術標準戰略-以專利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為視角(J).中國科技論壇. 2009(10):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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