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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信仰

2011-08-15 00:47王德俠
關鍵詞:守法法律意識信仰

王德俠,遲 菲

(海軍航空工程學院管理系,山東煙臺264001)

論法律信仰

王德俠,遲 菲

(海軍航空工程學院管理系,山東煙臺264001)

所謂法律信仰,一是指社會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的神圣情感;二是指法律信仰必須轉化為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對法律活動的積極參與。要形成法律信仰,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社會大眾權利意識的強化;政府守法榜樣的遵守;公民法律意識的培育。

守法;自覺;法治;法律信仰

“法治”作為一種國家和社會治理模式的終極目的和“信仰”,最早出現在古希臘,成熟于近代社會。亞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學》中反復強調守法對法治的意義,他寫道:“法律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實行法治”,“法律應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無上的權威,執政人員和公民團體只應在法律(通則)所不及的‘個別’事例上有所抉擇,兩者都不該侵犯法律”[1]。在近代,哈林頓、洛克、戴雪、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先后提出法治理想。如法治主義的奠基人洛克提出了比哈林頓在《大洋國》中構想的“法治共和國”模式更為完善的“法治主義”。近代思想家們對“法治”目的性的確立和對“法治”的信仰,以其巨大的價值效應對世界政治法律實踐產生了深遠影響。英、法、美、德、日等國家,根據這些法治思想,先后建立了自己的法治國家治理模式,并成為這些國家廣大人民的內心信念和價值追求。離開了對法律的這種信仰,法治就不可能建成[2]。

要知道法律不僅僅是一種制度、一種秩序和一種統治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隱藏著一種公平正義的價值,代表了一種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類必須有自己的精神家園,只有當外在的法律訴之于人性、扎根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人們才能從內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法律才真正找到自己的根,并切實發揮作用,人們也找到了自己的精神家園?!皼]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為僵死的教條,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法被信仰,我們就不必擔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從和貫徹實施,也無須考慮公民的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更無須懷疑任何個人、團體甚或國家政府的違法行為得不到糾正和懲罰”。[3]

法律信仰是人們基于對法律的認識而形成的對法律深信不疑和確信服從的一種價值取向,是人們在對法律認識和對法律功能評判的基礎上,所形成的一種對法律規則與法律功能的確信狀態。這種確信體現在相信法的正義性、權威性以及調整社會生活的有效性,體現主體“法律至信”的理念;這種確信是人們對法律創設、安排、預定的社會理想狀態的執著追求與向往,體現主體“法律至理”的意識;這種確信是人們對法律基于其正義性、權威性、有效性的心理服從。它使守法的人更加自覺守法、違法的人不敢再違法,以較少的社會代價換取社會應有的秩序、自由、公正、平等以及利益歸屬的均衡與效益的最大,實現法律功效的最大化。法律之正義性、權威性與有效性,使法律在公眾中有巨大的號召力,凡法之所在,人們莫不敢從,公民從內心把自己的安全、命運、財富都寄托于法律予以安排與保護的一種歸屬感,法律在其心目中具有絕對的、不可侵犯的權威,體現主體“法律至威”的觀念;這種確信是人們以法律為準則和程序的一種穩定的、自覺的行為模式取向,體現主體“法律至誠”的觀念。因此要形成法律信仰,須具備三個條件:

(一)權利意識

法律價值是人類對價值的美好追求通過主觀意志——法律來反映、體現和記載的,因而法律反映著價值主體對自由價值的一種追求。人類往往把最美好的價值追求,諸如正義、公正、平等、自由、民主、博愛、人權等賦予法,以法律的形式體現與反映人類的美好的追求,其原因在于:第一,法律具有規范性,通過對權利義務規范性規定確保體現在法律中的主體價值得以實現;第二,法律具有普遍性,通過法律效力達及所有人而使體現在法律中的主體價值成為所有主體普遍追求的共同價值標準;第三,法律具有穩定性,借助法律的相對穩定性使體現在法律中的價值獲得相對的恒定和持久;第四,法律具有連續性,借助法的精神的繼承與遺傳使體現在法律中的主體價值獲得傳統與文化的道德支撐,使之成為永恒。

只有當社會公眾對法律價值產生高度的認同,他們才能認識到法律不僅不是對自己生活的妨礙,反而是與自己的現實生活密切貼近的必需品,已經是自己日常生活的必備條件了。這時候,他們就不會把法律看做是由外在力量強加在他們身上的東西,一個與己無關的多余的外物,而是認為這法律就是自己的,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須臾不可分離。這樣社會公眾普遍地將法律的要求內化為自己從事一切社會行為的動機,并自覺地把自己和他人的行為坦陳于法律面前,接受法律的評判和檢測。這時,我們就可以說社會公眾已經自覺地把法當做了自己的內在生活方式與生存樣式了?;蛘呓栌弥▽W家哈特的術語來說,在法治社會中,社會公眾普遍地對法律持有“內在觀點”而不是旁觀者立場的“外在觀點”。就因為法律是自己的,它體現了人性的要求,社會公眾才特別地珍視和愛護,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權威性和神圣性,人們才真正有信心對其予以信任和信仰,法律也才的的確確值得尊重。正如伯爾曼所說:“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就不會尊重法律。但是,只有在法律通過其儀式與傳統,權威與普遍性觸發并喚起他們對人生的全部內容的意識,對終極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識的時候,人們才會產生這樣的感覺?!盵3]39-40

權利是法的內核,沒有對權利的要求,也無法產生對法的需求和對法律的渴望。權利意識與法律信仰是一種互動關系,權利意識的增強導致對法律的認識及其價值的認同,有利于人們法律信仰的生長;反之,對法律的信仰也必將推動人們權利意識的擴張,從而又推動法意識的增強。公民的權利意識尤其是對權利的主張是近代自覺的主體性人格的吶喊,如果缺乏權利意識,法律規定的權利只能是寫在紙上的而不會轉化為現實中的權利。而權利意識的培養在于主體自主意識的覺醒。首先,人要認識自己作為人的價值,是有獨立價值的存在,是不隸屬于任何人的獨立存在;其次,人們互相將他人也作為這種主體人來認識并尊重其主體性,這是構成近代法意識的因素。然而,20世紀以來,中國人關于權利的概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等總是處于矛盾與反復之中,而且難以落實?!吧鐣x以主張群體權利為核心,以至壓制并替代個人權利,如果群體的權利高于一切,那么,對社會正義的謀求非但不會導致法律的遵循,而且會導致對法律權威的蔑視,因為憲法所宣載的權利和自由絕大多數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以個人為主體的?!盵4]43因此要緊之處就是必須由注重群體如國家、集體、組織等權利的保護轉到對個體如自然人、法人等私權利的保護的軌道上來,倡導和確立以權利為核心的社會關系,以此不斷強化人們的權利意識、法意識和法律權威信念,以內心的原動力撐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基礎。

因此,法治意識不是義務本位法律制度下的被動守法的“法奴意識”,它是一種積極地借助法律、依賴法律以主張權利,要求法律保護其權利并善于以法律手段保護其權利的積極的人生態度。從內容上分析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依賴法律對法定權利和自由的積極主張。即凡法律規定公民應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公民應當主動地、積極地去享有或主張,或者創造條件去獲取享有這種權利的資格。2.對推定或派生權利積極進行法律訴求。即當公民的法定權利遭到非法侵害的情況下,公民應積極地借助于現行有效的法律救濟機制和程序,對自己被侵害的權利進行及時、有效、充分的追及和彌補,以保證其享有法定權利的完整性。3.依靠現有法律及法律機制未定的應然權利進行抗爭。法定權利由于受時代、國別和法之階級意志性的限制,具有相對的局限性和不完全性,除法定權利之外,根據法的一般價值原則和人類社會正義、平等的需要,一國公民還應該享有某些法律上未予規定的應然性權利,而對這些應然性權利的享有又是公民獲取法治社會應當維持的社會正義與平等所必需,對應然權利的抗爭和要求,應是法治意識中對法律依賴與法律訴求層面的重要內容。4.依靠現有法律手段和法定權利對實然性惡法的“和平抵制”。

(二)政府的守法榜樣

公民對法律接受和支持的程度,并不直接地來自法律規定本身的影響,而是直接受到執法、司法行為及其結果的影響。執法、司法行為及其結果作為確認權利歸屬、利益現實、義務承擔的終端環節,使公民直接感受到受到了法律的保護。從法律中獲得利益還是被法律所傷害,從而直接且強烈地刺激著公民對法律滿足其物質和精神需要的心理體驗,深刻影響其法律情感。穩定而持久地公正執法、司法,不僅會使公民在自發的、直觀的心理體驗中感受到法律的益處,對法產生出一種親近感,而且會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信賴、崇尚法律的心理定式,自覺地體驗法律的價值意義。相反,如果執法者、司法者不能公正執法、司法,以權力壓制權利、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其結果必然是嚴重傷害公民的法律情感,導致公民對法律的冷漠甚至敵視。

政府的活動,是通過公職人員的行為來進行,政府的守法依靠的是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的職務活動,這種依法行使職權是具有依法強制性的。我國政府工作人員,一方面因其公民身份本身成為守法主體,同時又因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身份,行使職權時必須對法律和人民負責,這就使政府工作人員的守法或者違法有著特別的社會影響。就守法而言,政府工作人員守法對社會具有巨大的積極意義,它在人民群眾中起著表率作用和號召作用,同時,通過公職人員的職權行為,又能及時制裁那些不自覺守法而違法的人,以避免對社會的繼續危害,對守法的公民和組織加以法律保護,維護其合法權益。就違法而言,政府工作人員的違法會在群眾中造成不利的影響,降低政府的威信,使政府不能正確發揮自己的作用,往往又為社會上的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機,使他們得不到及時的、應有的制裁而嚴重危害社會,也會使守法的公民或組織在遭到不法侵害時得不到或不能及時得到法律保護。甚至,政府工作人員進行違法活動時往往會憑借手中的權力對敢于檢舉揭發的人進行報復,利用各種手段達到違法目的。因此,政府工作人員的違法對社會的危害性遠遠超過一般公民違法的危害,要求公民與社會組織守法,必須首先要求政府工作人員守法。

政黨不具有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因而便處于國家權力之下,受國家意志的支配。同時,由于政黨以集合的形式聚集社會力量,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社會活動,具有個人分散行為不可比擬的影響力,故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政黨就更應該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如果允許政黨尤其是執政黨不守法,也就意味著允許任何公民可以某種集合形式脫離守法主體的地位,擺脫守法義務。政黨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是也不可能是自封的,其無論取得這種地位和作用,還是保持這種地位和作用,都必須依靠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必須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我國憲法和法律反映全國人民意志,體現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超越和違背憲法、法律的行為,均與人民意志和利益背道而馳。因此,政黨作為國家生活的領導者,不僅不能被免除守法義務,相反,還應成為守法的榜樣。執政黨帶頭守法,是一切守法的前提和基礎。遵守憲法、法律和堅持黨的領導是完全一致的,是辯證的統一。守法實際上就是體現黨的領導,而違背憲法和法律,就必然削弱和損害黨的領導。

(三)公民法律意識的培育

1.法律意識的培育

人類社會的歷史,在一定意義上就是法律發展的歷史,沒有法律,人類就無法維系當下的社會;失去對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類則無法面對未來的世界。一個有文化的民族如果沒有形而上學,就像一座廟,其他各方面都裝飾的富麗堂皇,卻沒有至圣的神那樣?!胺杀仨毐恍叛?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盵3]22-24

中國社會深受傳統的儒家文化影響,而傳統文化的主旨是要達到一個無法或超法的“道德理想國”。由于沒有西方社會古希臘、羅馬時代就已奠定了的把法律等同于正義、民主、權利的至上觀念,沒有經歷西方法律推崇自然法、推崇契約理性精神的歷史背景和文化土壤,因而從古至今中國欠缺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傳統精神就不足為奇,即便歷史上曾宣揚過法的重要性,出現過法家“以法治國”、“以法為本”的倡導,然而這種法卻是君主治民的工具,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王法”、“刑法”,本身沒有公平、民主的意味,當然也很難升華為民眾的信仰。我們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慣常理解的那種,它們不是法律,而是壓制法律的東西。它是執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罰的禮。另外中國人的思維觀念中普遍存在重經驗、重實在,輕理想、輕抽象的思維模式,推崇經世致用,懷疑主義和理性精神欠缺,宗教情結淡薄,終極關懷虛無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當西方法流傳到中國時,卻被我國傳統的經驗——實用型思維方式作了形而下的處理,“法”被扭曲為“法律”,或者說,經過處理之后,作為精神和信念的“法”淡然無存,留下的只是作為具體制度的“法律”。因此,公民法律意識的培育,恰恰是中國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

所謂法律意識,是指人們關于法現象的心理、思想、觀點、知識和理論的總稱。它使公民認同法律權威,服從法律的治理。人們的行為是以自己的思想意識為指引的,是思想意識的外化和物化。公民的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程度,在一定意義上取決于支配它的法律意識的健全、發達程度。只有當公民樹立起崇尚法律權威的法律意識時,才可能自覺的接受、服從法律的治理?!叭绻粋€規則體系要用暴力強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須有足夠的成員自愿接受它;沒有他們的自愿合作,這種創制的權威,法律和政府的強制權力就不能建立起來?!盵5]沒有公民對法律權威的普遍認可和信仰,建立普遍的法律秩序就只能是一種空想。它可以推動公民法律生活與法治價值目標的耦合,實現法治理想。嚴格的依法辦事或依法治理為法治的實現所必須,但它并不等于或并不必然地導致法治,只有依法辦事或依法治理根植于法治價值目標的理性土壤之中,統攝于法治理念之下,法治才能得以完整的實現。作為法治的社會思想基礎和精神支撐的公民法律意識,不僅內含著對法律權威的認同、崇尚和信仰,更充滿著對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價值目標的尊重和渴望。這種理性的法律觀念,既統攝著公民的法律行為,驅動其法律追求與法治價值目標的耦合,又成為推動法律向“善”、盡“善”的巨大精神動力。

法律意識的培育取決于整個民族的文明素質。因此,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普及科學文化教育,是法律意識培育的基礎和前提。在這個基礎之上,還要大力開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的基本常識,這是培育法律意識的重要措施。培育法律意識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化的思想灌輸和知識傳播,它需要發動廣播、電視、報刊、書籍等各種形式的宣傳媒介,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的教育,使人們從法律方面認識到自己的地位和價值,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整個社會形成知法、講法和守法的良好社會風氣。同時還要重視法學教育,開展法學研究,這是培育法律意識方面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在強調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識的同時,不應該忽視這方面的工作?!胺▽W教育不發達,法律專門人才少,必然影響到法律意識的發展和提高,同時,如果執法人員的意識比較差,它將直接影響到處理具體案件的質量,進而影響法的權威和尊嚴,影響群眾對法的認識、理解和態度”[6],因此,必須重視法學教育,應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為執法機關提供盡可能多的受過系統法學教育和專門訓練合格的人才,并為在職的執法人員繼續學習和提高提供更多的機會。

2.法律意識向道德意識的提升

如果法律不能轉化為人類行為的自律,那么它僅僅是暴力下的被迫服從而已?!凹偃鐩]有服從法律的道德義務,那就不會有什么堪稱法律義務的東西,所有的只是以暴力為依托的法律要求?!盵7]當法律是由人“不得不”而不是“自覺”遵守的時候,法律——無論其價值多大、效用多高——終將成為紙上的文字游戲,守法精神蛻化為避法精神,那顯然不是法治這一理想的實現和象征,也不符人類本身的自由和全面發展。

一般來說,社會成員的道德水準越高,守法意識就越強,對法律的信仰也就更加堅定,這便形成一種良性循環,守法心理即形成社會心理定式而被公眾認可。大多數人才不致懾于法律的威懾力而被迫守法,而將守法變為自覺的行動。正如斯賓諾莎所言:“一個受理性指導的人,他服從‘法令’,并非受恐懼的支配,但就他遵循理性的命令,以努力保持他的存在而言,他愿意尊重公共的生活和公共的福利。因此他愿意遵守國家的公共法令而生活。所以一個遵循理性指導的人,為了過一個更自由的生活起見,愿意維持國家的公共法紀?!盵8]

守法的精髓不在于被動、無奈地遵守法律條文,而是真正認識到守法對個人及社會的意義,自覺將守法作為一項道德義務,這樣才能保證人們每時每刻都是一個守法者。因為,“狹隘地依賴重視懲罰的法律理性,其結果就是人們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條文,尋找法律漏洞的策略,從而避免懲罰,對此就需要嚴格先前的法律,彌補漏洞,而這會使法律更加嚴歷。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業發展限制在法律的范圍內,那么生活就會變得不可忍受”[9]。因此我們在法治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關鍵需要道德秩序的重建,必須有被大多數人所推崇、所認可的道德體系,這樣不僅在全社會形成公認的道德規范,對違反法律及道德的個體形成孤立,更能促使個體對自身行為時時自省,恥于違反一般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的行為,這才是守法最強大的、最持久的力量。

早在幾千年前,孔子就認為用刑罰、政令來約束百姓,百姓只是勉強克制自己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恥辱的事,用德禮來約束百姓,人們就知道做壞事可恥而避免為惡。近些年來,道德力量在社會控制中的地位弱化,形成了法律與社會道德的脫節。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消除對社會道德的輕視現象,發揮道德的引導和評價功能,這對保證法治運行的暢通具有重要意義。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所以能見實效,全靠民眾的服從,而遵守法律的習性須經長期的培養。在呼喚全民法律意識覺醒過程中,要將守法精神的培育作為重要內容,這種守法精神是自覺的、有理性的、是對法律尊崇,并在內心轉化為道德理念。因此,培養民眾遵守法律的行為習慣僅依靠法制教育是不夠的,必須輔之以道德教育,發揮道德內在約束的功能,如能做到大多數社會成員從被迫守法轉化到自覺守法,實現法治的理想便指日可待了。

守法的自覺化既是21世紀法治的一種理想境界,同時又是現代法治建設追求的主要目標。日本當代著名法學家川島武宜認為:“大凡市民社會的法秩序沒有作為法主體的個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維持的。說個人是法主體是說個人不僅是主體,不僅是他人的手段,而且是以自己為目的的。法秩序沒有法主體者積極自覺地遵守法、維護法的話,法秩序是得不到維持的。因此,為權利而斗爭不僅是法秩序成員的權利而且是其道義上的義務。具有這種性格的法,如果沒有守法精神,而僅靠權力,是不能得以維持的?!盵4]19強制不再是法律的核心,自覺守法的精神才是法的內核。也就是說,法治歸根結底是一種屬人的活動,正如伯爾曼所指出的,“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規則,它是在進行立法、判決、執法和立約的活生生的人”[3]38。只有發揮人的能動作用,使全體公民發自內心的對法忠誠與信仰,積極地、自覺地遵守法、維護法,我們才能步入真正的法治理想境界。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 1983:81-199.

[2]戴木才.現代政治視域中的“法治”與“德治”[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7:91.

[3][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譯.北京:三聯書店,1991:22-24.

[4][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43.

[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6.

[6]孔慶明.馬克思主義法理學[M].青島:青島海洋大學出版社,1992:478.

[7][英]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35.

[8][荷]斯賓諾沙.倫理學[C]∥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181.

[9]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93.

[責任編輯:杜 梋]

On the Fa ith in Law

WANG De2xia,CH I Fei

The so2called faith in Law,one refers to the the sacred feelings of public to the law,the second is thatmostmembers of society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legal activities.There are three conditions to for m a be2 lief that is strengthening the public awareness of rights,government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cultivation of civic awareness of the law.

compliance with the law;consciousness;rule of law;legal belief

DFO

A

1008-7966(2011)02-0001-04

2011-01-10

王德俠(1964-),男,山東煙臺人,政治理論教研室副教授,主要從事中國化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教學與研究;遲菲(1971-),女,山東煙臺人,政治工作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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