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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值穩定的貨幣憲法分析

2011-08-15 00:47單飛躍何自強
上海財經大學學報 2011年6期
關鍵詞:幣值憲法貨幣

單飛躍,何自強

(上海財經大學 法學院,上海 200433)

貨幣價值的穩定性關系到個人財富、市場交易與社會穩定。但長期以來,幣值穩定與通脹控制大多被作為經濟學和金融學的技術性問題進行探討,較少從貨幣本質與基本制度層面展開研究。貨幣憲法在德國屬于經濟憲法的一個分支,雖然從憲法層次考量幣值穩定,但主要根據憲法文本和判例從憲法解釋學的角度進行研究,①重點是對德國貨幣及歐元歷史發展中憲法關系的總結和提煉,較少涉及對貨幣的應然規范分析?;诠策x擇對集體決策過程的影響,憲政經濟學指出貨幣的核心是要保障競爭與選擇自由,主張必須建立貨幣憲法防止利維坦式政府對貨幣的操縱和貨幣政策的濫用。由于憲政經濟學主要采取規范分析方法,因此難以提供貨幣憲法的具體制度建議。布坎南長期關注立憲問題,主要從政府的理性人假設推導制度規則的必要性,也論及了貨幣的特殊性,但并沒有將貨幣的本質作為貨幣憲法的理論基點。我國有學者基于經濟憲法對幣值穩定與憲法的關系進行了論述,明確提出了“貨幣立憲”主張,但沒有對該主張的理論前提和具體內涵作進一步闡釋。②本文基于貨幣的社會契約本質認識,指出幣值穩定作為貨幣的質的規定性,是應然的憲法規范。在貨幣發展到遠離黃金和其他財富形式后,國家發行貨幣與實施貨幣政策調控的權力如果不受到憲法規則約束,僅依靠單純的貨幣技術性操作并不能真正抑制通脹。幣值穩定需要在基本制度層面予以確保,其關鍵是通過確立貨幣憲法,對貨幣的應然規范進行明確、重申,并通過構建具體制度對貨幣的質的規定性——幣值穩定予以實在保障。

一、貨幣的社會契約本質與幣值穩定性要求

不同貨幣制度的選擇與確立都直接或間接地取決于對貨幣本質和特性的認識,貨幣的本質決定了貨幣制度的根本取向。

(一)貨幣的社會契約本質

從貨幣的演進歷程來看,貨幣能夠流通的原因之一在于較早時期的貨幣作為實物或商品自身具有一定的價值,能夠獲得人們的普遍認可。人們在交易中愿意接受特定的貨幣,在于相信再次使用此貨幣時其他主體也會接受。特別是在使用信用貨幣的情況下,貨幣本身已不具備內在價值,并且經由信用貨幣切斷了買與賣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加深了貨幣需要全體市場主體認可的緊密依賴性。市場交換需要有實際的媒介或手段來實現普遍化的抽象,作為這種物化的象征性符號,貨幣必須能夠被普遍、反復地使用。人們使用貨幣客觀上要滿足這樣一條普遍規律所建立的準則:自己認可貨幣才愿意收進貨幣,貨幣為他人認可才能用出貨幣;對貨幣的認可也就是對貨幣能購買他人商品的權利的承認,對他人權利的承認實際上對應的是對自己權利的承認和保護。

不僅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貨幣同樣也是,貨幣的產生、存在和使用,意味著市場主體的合作信任關系,意味著市場主體間財產權利和平等地位的相互承認。市場主體的相互認可和信任是特定物成為貨幣所必不可少的條件,同時由認可而產生的貨幣又進一步加強了人們相互間的信任與合作。貨幣通過人類經濟活動和交往凝結著人們的互利和平等信念,成為集體意向性和意見約同性的制度實在(institutional reality),成為在商品交換、市場運行、經濟增長、資源配置和人們生活游戲中的人們集體意向性的制度建構。③門格爾、哈耶克等認為貨幣與語言一樣,具有自然演化的同源性和受普遍認可的同質性。布坎南進一步認為貨幣已默示包含于霍布斯的社會契約之中。貨幣承載和凝結著人們相互信任的集體意向性,表達了人們對其所能代表的一定商品與勞務價值而被使用的意見約同性,這在事實上就宣告了某特定物成為貨幣的同時,已經達成了一致認可該貨幣的社會契約。

(二)幣值穩定作為貨幣的質的規定性

貨幣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涉及人類的生存、和平與繁榮,并且貫穿于貨幣發展的各個階段。信用貨幣脫離了貨幣的金屬價值后,就已成為社會心理過程的產物。作為理念單位(the ideal unit),信用貨幣仍然延續了貨幣作為市場參與者所廣泛認可的集體意向性。貨幣作為承載著信用關系的紐結(nexus),保障著人們在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中的平等地位與互利關系。但只有價值穩定的貨幣才能發揮此等功能,如果貨幣價值大起大落、劇烈變動,市場交易主體就難以作出穩定的交易預期,交易秩序將會變得紊亂,財產保護也會落空。因此,幣值穩定是人們認可貨幣的基礎,是貨幣的質的規定性。

貨幣必須符合人們結成社會的目的和對生活的期望,貨幣作為集體意向性的社會契約,必須包含幣值穩定這一維護和促進人類社會穩定與發展的規范性維度。幣值穩定屬于哈耶克理論構想中所謂的與普通立法相對應的高級法范疇,此最高效力的憲法維度一旦被忽略和違背,幣值將不被作為規則本身,而是會被當做規則之內可以任意變動以進行策略博弈的籌碼,貨幣必然受到操縱和危害。④社會交往和市場交易要想正常開展,就必須鮮明地保障作為社會契約的貨幣所蘊含的幣值穩定這一人們一致同意的元規則。幣值穩定不能僅僅在既有制度框架下依靠選擇實證意義上的最優化貨幣政策來保障,必須考量貨幣政策是如何被決定的更高規則即憲法制度,必須對貨幣的憲法地位予以明確。

(三)對貨幣國家主義的回應

貨幣國家主義(chartalism)也對貨幣本質進行了探討,認為貨幣是國家的產物,國家有權宣布如此這般條款規定的紙張作為一定數量的價值單位;這些紙張之所以具有價值,在于其能方便和有效率地繳稅,并且國家同意接受這種紙張,因此貨幣又稱為稅收驅動貨幣(tax-driven money)。對貨幣國家主義而言,貨幣的本質也是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經由國家強力征稅形成的必須以特定物繳納的信貸債務關系。

貨幣國家主義認為征稅是創造貨幣的手段,憑此可以獲取其欲求的財富,但對是否應約束國家的貨幣權力不置可否。由于貨幣國家主義對貨幣稅收目的性的強調,貨幣完全可能因為財政目的而被政府濫用,導致貨幣的幣值穩定基礎喪失,貨幣成為國家的收支工具,與保障人民財富福利的價值取向越來越不相關。布坎南對正統經濟學曾提出過批評,指出數量實證方法應當在正當的基本制度下運作。如果脫離對貨幣規范層面的探討,只在現有制度內選擇貨幣政策而不問此制度的正當性,無視強力推行的“貨幣”是否已經喪失凝聚人們信任與認同的內在屬性,貨幣國家主義不但有成為實證的“思想閹人”、技術工具的俘虜之虞,更危險的是,這會遺漏一致同意中貨幣蘊含的元規則內涵,遮蔽貨幣關涉幸福、社會理想的最終目的和意義。

二、幣值穩定:從技術規則到憲法規范

貨幣并不是單純的技術性工具,而是人們基于對安全、效率與幸福的追求,經由對貨幣的認可所形成的社會契約。幣值穩定是貨幣的質的規定性,幣值穩定所具有的元規則屬性,既貫穿于貨幣作為自生秩序的發展歷程,也體現在貨幣作為自然法則基礎的作用之中。由于幣值穩定對應著貨幣的自生秩序與自然法則基礎的規范性維度,貨幣憲法也就應運而生。當貨幣發展至信用貨幣階段后,集中和壟斷的貨幣權力取代和破壞了潛在的貨幣元規則——貨幣憲法,通貨膨脹幾乎成為所有國家極力避免卻又不得不面臨的重大挑戰。通脹的屢治屢現、貨幣危機的頻繁爆發,證明必須恢復和重申貨幣憲法。

(一)現行貨幣制度的缺陷

現階段信用貨幣完全脫離了以往貨幣具備的全部或部分實物屬性,以一種純粹的信用形式出現,國家力圖以主權的權威維系其效力,強制其流通。由于貨幣主義理論主導的唯技術迷信,也由于貨幣發行不受實體商品與勞務價值基礎的制約,貨幣很難保持與經濟發展協調的合理數量,政府無法抵制超發貨幣的誘惑,往往過量發行貨幣而釀成通貨膨脹。由于政府對通貨膨脹的偏愛,人類歷史上從未經歷過在信用貨幣階段如此多且如此極端的貨幣貶值,20世紀因此被稱為高通脹的百年(a century of high inflation)。

當代通貨膨脹頻繁發生的深層原因,在于央行貨幣政策缺乏問責性,在于政府天然的通貨膨脹偏好在現有模糊和混亂的制度下不能得到有效制約。以美國為例,美聯儲有職責應用貨幣政策以實現多重目標,但其貨幣政策一直偏離于幣值穩定的長期目標之外,卻不擔負任何法律責任。這是因為美聯儲只負責六個月的時效,自然其責任不能被綁定到長期幣值穩定目標上來。同時,貨幣數量由美國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FOMC)的銀行家決定,而他們的收入和任期卻在很大程度上獨立于其穩定幣值的業績,并且他們也不是選舉產生的,不受市場的約束,其自由裁量的權力沒有得到控制。⑤雖然美聯儲從1975年開始向國會報告其貨幣目標,但美國貨幣法律的基本制度沒有改變。美國通脹率長期高達4.0%-4.5%,Yeager批評在美國貨幣制度下人們不能指望貨幣的未來購買力。⑥

由于美國的發展成就,其貨幣制度對全世界產生了較大影響,不少國家紛紛學習仿效,從而也使其制度缺陷在世界范圍內被放大。幣值不穩定主要不是因為貨幣決策者沒有實行正確的策略,而在于現行貨幣制度的內在缺陷。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確立穩定幣值的正確貨幣機制,而主要不是討論由誰來做決策者。確定貨幣數量的權力如此重大而且影響無處不在,要有可行的制度而不應交予少數人來決定。⑦只有依靠正確的貨幣制度,而不是期待于貨幣官員的內在良心,才能保障幣值穩定。

(二)貨幣自生秩序中的憲法規范

貨幣不是刻意發明的產物,而是通過約定或習俗方式成為公認的價值尺度和交換工具。人們一心為了使自己的生產達到價值最大化,盤算著通過努力提高自己產品的質量、盡量購買質優價廉的商品。但與此同時,受“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人們還完成了另外一項“偉業”,一方面自己生產的優質產品為買方使用的貨幣提供了堅實的信用支撐,另一方面其購買質優價廉商品的要求又增加了自己手中貨幣的購買力,無意中構成了有益社會整體的秩序——健康的貨幣。貨幣的起源完全是自然發生的,它不是國家的發明,也不是立法行為的產物。

貨幣作為自發秩序,要求人們涉及貨幣的行動和交往中表現出常規性和劃一性(uniformity)。作為社會生活中的一種一貫性和恒常性,秩序本質上意味著個人的行動是由成功的預期所引導的。而幣值穩定能保障人們的財產不受通脹的剝奪,能讓市場主體排除不確定性做出合作行為與交易預測,為交易者提供相互合作必需的信心,維護正常的貨幣秩序。哈耶克將law與legislation進行了區別,認為law非人定而是自然演化的,他把貨幣視為自生秩序的一種,即認為貨幣秩序屬于高級法意義上的law。貨幣從產生的那一刻起,作為自生自發的秩序,本質上就包含了幣值穩定的特性。貨幣自生秩序作為高級法,幣值穩定包含于其中,發揮著隱性憲法規范的效力。

價值穩定的貨幣還是基本自然法則的基礎。休謨認為人類社會存在著三項基本的自然法則,即“財物占有的穩定、根據同意的轉讓、允諾的踐履”。⑧健康的貨幣是該基本法則的構成要素:商品貨幣與金屬貨幣本身就是具有價值的財物;貨幣作為財物價值的表征,幣值的穩定保證了財物價值的穩定,財物占有的目的才不會落空。根據同意的轉讓排除了暴力剝奪,并必定會選擇以商品貨幣或其他貨幣作為交易媒介,交易中使用的貨幣就是各方同意的體現與落實。由于交易的普遍性、反復性和買賣方身份的不斷轉換,交易各方必然要求以健康的貨幣作為交易的信用基礎,體現相互間的信任和對平等地位的承認,并同時節約交易費用。允諾的踐行和接受,需要客觀穩定的衡量標準,⑨貨幣由此成為一切形形色色東西的價值的公分母,是最嚴厲的調節者,貨幣的穩定能夠使踐行諾言標準穩定,避免爭議產生。

如果不遵循有關“財物占有的穩定”、“根據同意轉讓財物”以及“允諾的踐履”這三項基本法則,沒有符合三項法則內在要求的穩定貨幣,任何一個社會的維系都會極為困難?;镜淖匀环▌t與穩定的貨幣乃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整個法律系統只不過是對這些基本自然法則與前提條件的詳盡闡釋而已。幣值穩定作為自然法則的基礎,具有生成具體法律制度的元制度地位,高于其他法律制度的憲法效力。

(三)貨幣憲法的恢復與重申

現當代以來,私有財產日益受到憲法的重點保護,但幣值穩定的基本地位卻易被遺忘,通脹往往成為非經法定程序的財富再分配,使財產的憲法保護落空。⑩只有幣值穩定,人們才會認可信用貨幣,否則貨幣就會貶值、作廢,人們又會回到物物交易階段,再去創造新的貨幣。1893至1907年,由于政府貨幣的崩塌,美國出現自生貨幣,有效地履行了貨幣職能,恢復了貨幣秩序。由此可見,貨幣的本質能被一時篡改或剝奪,卻不能被取消?,F行貨幣制度下,幣值穩定的憲法地位缺失,導致明顯的風險、收益、責任、損失錯位,貨幣危機頻發,而危機對貨幣制度的自動調整所帶來的只可能是災難性的結果。這些都表明需要訂立明確的貨幣憲法,通過貨幣憲法明確被遺漏、背離的貨幣應然規則,以法治秩序對自生秩序進行補充,恢復被破壞的貨幣元規則,約束貨幣權力。

由于只有普遍適用一套相同的“一般且硬性的正義規則”,才能夠使一種基礎性的秩序得以建立,?因此需要將幣值穩定看作為經濟運行過程創造和保持長期有效的秩序框架、行為規則,列為高一級的秩序范疇。但各國現行憲法一般都未確認幣值穩定的基礎地位?,F行貨幣制度下,國家壟斷了貨幣發行權力與貨幣政策權力,且缺乏有效的約束,貨幣價值因此經常受到沖擊而變得極不穩定。只有建立高于政府操控的貨幣政策權力的基本貨幣制度,確立幣值穩定這一普遍性的基礎規則,才能廓清指涉貨幣時政府權力的邊界,禁止政府操縱貨幣和隨意變動幣值。以憲法性的規定明確幣值穩定,體現了貨幣生成中所有社會成員一致同意的立憲利益,也是建立有運作能力的和合乎人類尊嚴的貨幣秩序的必需條件。

要建立普遍性的基本貨幣秩序,只能通過具體制度落實幣值穩定這一原則,不能追求其他任何特定的目的或結果。以憲法性規定明確幣值穩定的絕對性和效力的最高性,使其有足夠的效力為各主體特別是政府遵守,這是建立穩定的貨幣秩序的首要要求。但如果沒有相應的制度規定來具體落實幣值穩定,對該目標的憲法性規定也徒具形式。這需要確立貨幣當局的獨立地位以防止政府的干預,同時也要為其設立嚴格的問責機制。此起彼伏的通貨膨脹與貨幣危機是政府短視和缺乏制度約束的鮮明例證,恢復和重申貨幣憲法正是為了克服人的短視所帶來的長期損害,因為人類總是傾向于當下的好處而對久遠的利益有所忽略。確立幣值穩定的最高地位和建立落實該目標的具體制度,就是要排除貨幣當局在具體情形下考慮特定后果而操控幣值,禁止政府對貨幣的隨意干預。

三、圍繞幣值穩定的貨幣憲法制度改進

現有的貨幣分析主要關注約束條件內的可能行為,研究者往往忽略了作為約束條件本身的基本規則。在貨幣基本制度被忽視的條件下,研究者將自己置于為貨幣政策改革獻計獻策的地位,設想決策者能完全擺脫人性束縛,接受并施行這些建議。但事實上,當政治運行機理被忽略時,研究者的建議可能正好帶來與最初設想相反的結果。

政策完善只有首先改革指導政策運行的規則才能成功。憲法約束,而非僅僅是提出建議,才是規訓政府的唯一有效方法,只有通過憲法規則約束貨幣當局的自由抉擇權力才能抑制通脹。貨幣憲法以根本法的絕對地位保障作為應然規則的幣值穩定,約束貨幣發行權力和貨幣政策權力,同時確立央行的獨立地位,避免民主選舉政治對其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建立央行的責任機制,并用其他具體制度保障幣值的穩定。

(一)厘定市場與政府在貨幣關系中的合理邊界

市場經濟能優化資源配置,但也存在內在的缺陷,特別是在涉及貨幣時,純粹的市場調節無法阻止貨幣供給的快速擴展或快速收縮,容易形成銀行業盛衰周期,并可能引致金融危機。

市場失靈一般被用于作為政府干預、調控貨幣的正當性理由。但市場失靈并不能證明政府的干預就一定正當?,F有的貨幣研究較少涉及基本制度層面,一般直接就貨幣政策的有效性進行實證探討。貨幣政策作為通過影響宏觀經濟變量以追求特定效益的具體技術操作,不同于貨幣憲法。貨幣政策作為市場失靈時政府對貨幣的干預和調控措施,并不具備天然的正當性,市場失靈并不能轉化為當然須賦予政府更多貨幣權力的命題,必須對政府是否能適當履行貨幣調控職能進行分析論證。

政府執行貨幣政策權力,也會吻合權力的規律性擴張趨勢,除非受到限制,權力就會一直膨脹。政府的貨幣政策權力如果不受約束,就可能會對信用貨幣制度下的幣值規則與規律在所不顧,有意無意地突破幣值穩定邊界。只有當正當的基本貨幣制度建立后,貨幣政策、貨幣數量等技術規則才能真正發揮效果。明確界定貨幣當局的行為范圍,保護個體間的選擇自由,發揮市場競爭的主體作用,是貨幣憲法的中心職能。

貨幣憲法制度改進的具體努力方向是:以一系列憲法性的制度彌補現行基本貨幣制度的空缺。Bernholz認為貨幣憲法應當具備六項制度:以憲法約束政府制造財政赤字的能力,防止政府通過赤字逼迫央行過量發行貨幣來“買單”;以憲法禁止政府和央行影響貨幣數量,保護基礎貨幣使其保持在合理的數量;訂立明確的貨幣數量約束機制,控制金融系統創造的貨幣數量;貨幣憲法只有達到適格多數即兩院2/3以上多數票時才能修訂,政府任意修改貨幣憲法應被制止;為防止民主選舉制下多數人暴政的可能,修訂的貨幣憲法必須全民公決才能生效;避免政府以緊急狀態為由改變或廢止貨幣憲法,禁止在緊急狀態法中授予政府改變貨幣憲法的權力?。另一種觀點認為貨幣憲法包括七個方面:貨幣憲法主要體現為議會立法;通過議會立法規定貨幣政策主要目標;法律明確規定將貨幣政策目標進行具體細化的解釋機制;某些情況下需要改變貨幣目標時,變更機制的法律規定;調整匯率與貨幣政策間關系的法律規定;法律明確規定未達成貨幣目標時的責任;責任人承擔責任、對其進行處置的具體法律機制?。

結合上述兩種觀點,筆者認為貨幣憲法的制度框架應該是:其一,以憲法性的規范規定政府不得干預貨幣,確立貨幣的憲法地位,遏制政府天然的通脹偏好,其中對政府制造財政赤字能力的規范可以歸入財政憲法;其二,以法律確立央行的獨立地位,使其避免選舉政治的干擾,同時為防止央行自利傾向,明確規定貨幣政策的目標、未達成此目標時應負的責任和追究貨幣決策者責任的具體機制;其三,以憲法性規范限制對貨幣憲法的任意修改或廢止,建立剛性的貨幣憲法保護機制。貨幣憲法的重心在于對政府行使貨幣權力的制約,其具體措施主要通過建立獨立的、承擔責任的央行制度來保障幣值穩定。盡管貨幣憲法自身的保護機制也非常重要,但現階段要在憲法中得以確立該項機制,其涉及憲法修改等嚴格程序問題,所需時日并非一朝一夕。而建立獨立的、可問責的央行制度,在理論上、經驗上、立法上都具有可能性與可行性,更能作為現階段構建貨幣憲法制度切實可行的突破口。

(二)確立央行的獨立性與問責機制

央行保持獨立可以更好地保障幣值穩定。獨立的央行可以盯住幣值穩定這一憲法經濟目標,將通貨膨脹率控制在較低水平,不以犧牲貨幣購買力和長期經濟增長為代價,能夠控制政府通過財政政策向貨幣政策施壓。獨立的央行還可以解決時間不一致性問題,?穩定的貨幣規則(rule)有助于降低政府征收鑄幣稅、政治性的經濟周期、基于黨派目的將通脹作為刺激經濟手段等相關危害,減少相機抉擇(discretion),從而保持幣值穩定。

凝固酶陰性葡萄球菌是由于不產生血漿凝固酶等物質而得名,在過去認為該細菌為人皮膚黏膜上的正常菌群,屬于非致病菌,但是近年來隨著激素、免疫抑制劑以及抗生素的大量使用,凝固酶陰性葡萄球菌所導致的感染性疾病發病率日益提高,而且經分析認為慢性前列腺炎患者由于長期使用抗生素,抑制了敏感菌,導致本正常存在于尿道的條件致病菌如凝固酶陰性葡萄球菌發生了紊亂,從而導致了疾病的發生[5-6]。而且凝固酶陰性葡萄球菌中的溶血葡萄球菌以及表皮葡萄球菌可產生殺白細胞素、溶血素以及胞外粘物質,而且胞外粘物質可降低宿主的防御機能,延長了凝固酶陰性葡萄球菌的感染時間,不利于患者痊愈。

并不是所有學者都贊成為了保持幣值穩定而建立獨立的央行,哈耶克就主張取消央行,認為市場機制的貨幣競爭會產生最優的貨幣制度。市場化貨幣競爭會淘汰失敗的銀行和貨幣,但也會導致銀行與貨幣更迭所帶來的巨大災難,市場本身無法防止和彌補這一災難,由此就會出現貨幣無政府(monetary anarchy)狀態。值得注意的是,貨幣不同于普通財物,而是代表了秩序,社會生活的正常開展要求其必須保持穩定。同時,貨幣的價值還必須超越于交易的市場主體和行使預算決策的政治成員的選擇集,只有如此,才能保障支撐健康經濟交往的貨幣的穩定與可預期性。?貨幣的價值必須絕對與市場上交易的產品與服務的價值分離,不能來自于市場競爭。貨幣須由獨立的機構施行具體的制度來維護,獨立的央行不可缺少。

央行獨立性在法律上也有顯著意義,能堵住政府利用央行征收鑄幣稅和彌補財政赤字但又不需承擔責任的漏洞,增加政府的可問責性和完善法治水平。但獨立的央行也可能濫用權力,對央行的監督和其責任機制的設立,關系到幣值穩定目標能否實現。央行不受行政或議會控制卻有權決定貨幣數量,如果沒有責任機制的約束,就無法真正保證幣值穩定。?建立央行責任機制的基本要點有:(1)透明性。明確幣值穩定的目標定位,可以清楚地判斷央行是否落實了此任務。此外,將幣值穩定作為最終目標,還需要通過法律細化為清晰可見的通脹率。央行有責任在一定程度上解釋采取貨幣決策的具體緣由,以及作出此項決策的主要論據。(2)央行應當接受立法機關的質詢。央行的貨幣預測和政策選擇如果嚴重偏離私人的預測,或者其預測記錄系統性惡化,央行就有責任做出說明,接受立法機關的質詢。(3)央行責任機制的一個重要部分還包括:當貨幣目標沒有達到時,央行決策者應當擔負個人責任。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德國構建了憲法性的貨幣秩序,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幣值穩定在其中的首要地位,確立了央行的獨立性,并通過憲法判決加強了這一地位,認為“獨立的央行比一個主權機關更能保障貨幣價值,從而更能在履行經濟自由權利的過程中為國家的財政政策以及為私人的計劃與安排確保普遍的經濟基礎”。?新西蘭的儲備銀行法為央行問責性提供了較為完備的摹本。?該法案規定某時期內的物價目標由財政部長與央行行長共同決定;央行須每半年出具政策報告,該報告與預算報告同等重要;央行行長在未達到既定的目標時可能會被去職。這些都為構建和完善貨幣憲法提供了有益探索和可貴經驗。

四、結 語

作為社會契約的貨幣,幣值穩定是其不可缺少的質的規定性,具有憲法性的效力。貨幣憲法就是對國家壟斷貨幣后遺忘和背離的貨幣憲法規則的恢復和重申,是穩定幣值、抑制通脹的基本制度。極度寬松的流動性使人民幣面臨巨大的通脹壓力。?《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由國務院審批貨幣政策,貨幣政策委員會只有少數人員組成,且大多為中央銀行官員,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不具有獨立性。實踐中,央行一再被要求以間接注資或直接再貸款方式對金融機構進行流動性支持,由中央銀行承擔經濟改革中形成的再貸款等成本。?因此,構建貨幣憲法,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獨立地位,法律規則化貨幣政策,重構貨幣政策委員會,用以有效維護人民幣幣值穩定,對我國有著急迫的現實意義。其不僅關乎經濟的健康發展、人民福利的提高,而且有利于人民幣匯率爭議中對我國貨幣主權的維護,還可以為人民幣的國際化做好憲法準備。

注釋:

①C.Herrmann,W?hrungshoheit,W?hrungsverfassung und subjektive Rechte,Mohr Siebeck,2010,P.143.

②趙世義:《經濟憲法學基本問題》,《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第41頁。

③韋森:《從語言哲學看貨幣的本質》,《哲學動態》2003年第8期,第15頁。

⑤Warburton,C.Depression,Inflation,and Monetary Policy:Selected Papers,1945-1953.edited by Estrin,S.and Marin,A.Johns Hopkins Press.1966,p.316.

⑥Yeager,L.B.Domestic Stability Versus Exchange Rate Stability.Cato Journal,1988,8(2):p.265.

⑦Friedman,M.Monetary Policy:Tactics Versus Strategy.In The Search for Stable Money,edited b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p.379.

⑧[英]休謨:《人性論》,石碧球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67頁。

⑨[德]西美爾:《橋與門——西美爾隨筆集》,涯鴻等譯,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265-266頁。

⑩Hetzel,R.L.The Case for a Monetary Rule in a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Federal Reserve Bank of Richmond Economic Quarterly,1997,83(2).p.54.

?[英]哈耶克:《哈耶克讀本》,鄧正來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91頁。

?Bernholz,P.The Implement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Cato Journal,1986,6(2).P.497.

? ?Robertson,B.The Currency and the Constitution:Lessons From’a Rather Small Place.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6,16(1).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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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珺:《德國中央銀行與歐洲中央銀行獨立性的法律分析及其對中國的啟示》,《德國研究》2010年第1期。

?潘傳表:《國家困境與其治理路徑的變遷》,《政治與法律》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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