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法律行為的合法性

2011-08-15 00:43王培君
紅河學院學報 2011年2期
關鍵詞:民法通則民事法律民事行為

王培君

(嘉應學院政法系,廣東梅州514015)

論法律行為的合法性

王培君

(嘉應學院政法系,廣東梅州514015)

我國大陸的法律行為制度則兼有前蘇聯與日本民法的特色.從前蘇聯繼受來的是把法律行為限定為合法行為.法律行為是指目的在于設立、變更、消滅一定私法關系的,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行為;而不是指合法行為.然而,從法律事實的分類來看,法律行為屬于合法行為.

法律行為;合法行為;無效法律行為

1 我國民事法律行為概念的困惑

法律行為概念的形成,是德國法的杰出貢獻.而法律行為制度在我國的使用,是從三個渠道繼受來的:一是清未時期,全盤繼受德國的法律行為理論;二是新中國成立后繼受了前蘇聯的法律行為制度,但這個制度是經過前蘇聯基于政治目的而將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限制、剔除后的法律行為制度;三是改革開放后向日本學來的法律行為制度.解放后廢除六法全書,所以德國民法的繼受成果在臺灣發揚光大,而我國大陸的法律行為制度則兼有前蘇聯與日本的特色.

從前蘇聯得來的,最明顯的是,把法律行為限定為合法行為.于是我國民法通則中創一個“民事法律行為”來表示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再創一個“民事行為”以統領有效、無效、可撤銷可變更及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這其實是對前蘇聯的民法理論的錯誤引進.早在20世紀20年代未,前蘇聯學者便對德國法上的法律行為概念是僅指合法表意行為還是目的在于設定、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產生爭議.阿加爾柯夫主張前者,認為法律行為是指合法的表意行為,傳統法律行為概念是不科學的,尤其是無效法律行為這一說法.“法律”一語本身就有“正確、合法、公正”的含義,所以法律行為就是合法行為,這樣有助于解決無效法律行為上的矛盾.他還認為無效合同這個也是不合理的,應該說是無效的意思表示.[1]479但另一派以布拉圖西為代表的前蘇聯學者的意見認為,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表意行為,目的可能在實際上達到也可能因為不合法而未達到.“法律”就是合法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法律客觀地說是一種規范,它可以規范正面的行為,也可以規范反面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接受了前者不成熟觀點,在邏輯上造成混亂.從《民法通則》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的標題,以及該章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關于民事行為的規定來看,根據形式邏輯的概括規則,“民事法律行為”成了屬概念,而“民事行為”反而變成了種概念.然而,從《民法通則》第四章具體條文的表述來看,有些條文是從民事法律行為的角度出發來要求一般民事行為,儼然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行為的上位概念.例如,《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才生效.”難道只有合法的民事行為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才可以“附條件”嗎?

2 “無效法律行為”概念之爭的詮釋

如上文說到,我國民法通則接受了“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觀點,于是產生了“無效法律行為”的表述在邏輯上是否正確之爭.那么只要將前蘇聯學者對問題的爭論——“法律行為概念是僅指合法表意行為還是目的在于設定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闡述清楚,便能對“無效法律行為”的表述在邏輯上是否正確做出說明.筆者認為,法律行為是指目的在于設立、變更、消滅一定私法關系的,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行為;而不是指合法行為.理由如下:

首先,將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與法律實踐及法律辦法不符.法律依私法自治原則賦予私法主體在一定范圍內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的權利,法律行為就是私權主體行為行使這種權利,以及行使一些已經取得的權利的行為.其實法律行為制度所體現的就是“法不禁止則自由”的原則.然而,這種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否能夠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在于是否違反了強行法的規定,而該行為違反強行為法與否是由法官依據法律最后來做出判斷的.所以,從一開始便對某一行為做出合法與否的斷定,是與司法實踐不矛盾的.

其次,法律行為這概念是從行為的構成特征而不是從行為的結果來下定義的.從行為的構成特征來下定義,就是抓住意思表示這一特征將法律行為界定為目的在于設立、變更、消滅一定私法關系的表意行為則可.也就是只要符合“以目的在于設定、變更、消滅一定私法上的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為核心”這一特征就是法律行為,而不管是否達到表意人的目的.所以表意人意欲達到一定效果而為意思表示,但因為與生效要件不符合而未能如愿,這種行為仍然是法律行為,也就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

3 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然而,從法律事實的分類來看,將法律行為歸為合法行為則沒有錯.

其實,在大陸法各國對這個概念的表述是很少存在這樣的分歧的,都是認為是一種目的在于形成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行為.[2]P76臺灣學者對這個概念的表述也是一致的,“以欲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之一種法律事實也”.但問題在于,他們都將法律行為在法律事實的分類中限定為合法行為,如胡長清、梅仲協、史尚寬、李宜琛、王澤鑒、黃立等.史尚寬與黃立的分類頗有特點,就是把廣義上的法律行為包括了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狹義的法律行為則與事實行為同屬于合法行為(這種分類與他們將行為能力分為廣義與狹義有關,廣義的行為能力包括從事違法行為的能力).為何?筆者認為,這是從行為結果的角度來對法律行為作區分的必然結果.我國民法通則將法律行為定為合法行為無疑是受了這種思維的影響.其實,以行為的結果為標準將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首先、從法律關系理論來看,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之分成為必然.法律關系在宏觀意義上,相當于“法的世界”,在這個世界里有主體、客體、及內容.所有主體的行為都通過法律權利義務關系來規制,使其按照立法者所認為的合理正當的秩序來行為.然而法律關系的產生還必須有其自身以外的元素起作用,這個元素就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按照與人的意志相關與否分為事件與行為.行為由人的意志所操控,法律為了影響人的意志就得通過影響其行為來完成.于是將其與立法者所認為合理的社會秩序不相協調的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并課以不利益;將其符合立法者所認為合理的社會秩序的行為,認定為合法行為并給予積極評價.所以說,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之分乃法律本性使然.

其次、從法律行為的結果來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一個法律行為的最終結果必然是有效與無效.有效的法律行為固然是合法行為,而無效的結果會引起二種情況:一是互相返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侵權責任的追究,或者是行為直接受到公權力的懲罰;二是盡管無效但并未引起任何法律責任.[3]194第二種情況肯定不屬于違法行為,但它沒有引起法律效果,也就是不是法律事實,所以從法律事實的分類來說,這種情況是排除在外的.但第一種情況就不一樣了,由于引起法律關系(責任關系),其必然屬于法律事實的范疇.但由于法律關系的發生(也就是法律效果的出現)是基于法律對行為出現的事實或者造成損害的事實而賦予的,所以說引起這些責任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及違法行為的區別在于:前者是法律依當事人的意思來賦予效力;而后二者是法律依已經做成的行為(也就是存在的事實)來賦予效力.其實,法律行為作為意思表示行為,它只是設定了一個權利義務關系,嚴格來說完全是一個意思層面上的東西,法律行為所定下來的權利義務的實現是要借助一系列事實行為來完成的,比如履行合同的行為.而與因標的違法而無效的法律行為有聯系的責任正是由于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行為以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所引起的.比如,訂一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合同本身是肯定因違法而無效了,但只有履行了合同才是出現責任的追究,這個責任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又如訂一個賣身的勞動合同,只有履行了才出現責任.所以說,法律行為只是一個意思表示行為,可以因為合法或違法而有效或無效,但并不會引起任何責任,只是一個權利義務的設定行為,但不是責任的設定行為,只在權利義務得不到履行時才出現責任.

結論

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設定、變更或終止私法權利義務關系的表意行為.而且,筆者還認為,法律行為也是合法行為.這看似矛盾,其實不然.因為,兩個定義是在不同層面上進行界定的,前者是從其本身的構造的層面上所做的表述,而后者則是從其引發的法律后果的層面上所給予的界定.兩者并無矛盾.但是,這是否說明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無可指謫?其實不然,因為在立法上直接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必然會產生上述邏輯上的矛盾.《民法通則》只需用民事行為或民事法律行為任何一個概念來統一指稱臺灣民法上的“法律行為”則可,而且不應將之規定為“合法行為”,然后再規定民事行為或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民法通則》第55條)便可消除這種矛盾.

[1]龍衛球.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2]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3]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On the Validity of Legal Act

WANG Pei-jun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Jiaying College,Meizhou 514015,China)

Our country’s juristic act law have features of both the Soviet and Japanese civil law.Defining the juristic law being licit act is the result of studying the Soviet CivilLaw.The juristic act is the one that has a purpose setting up,modifying and destroying certain private legal relation,not the licit act.However,according to the class of the juristic fact,the juristic act is the licit act.

Juristic Act;Licit Act;Invalid Juristice Act

D920.4

A

1008-9128(2011)02-0051-03

2011-03-03

王培君(1983-),法學碩士,研究方向:民法學.

[責任編輯 姜仁達]

猜你喜歡
民法通則民事法律民事行為
前夫病逝,必須按照公證遺囑繼承遺產嗎
論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轉換與解釋、補正、確認和部分無效的關系
我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問題探析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訴訟離婚代理問題探究
《民法總則》十大變化解讀
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研究
民法總則框架建構
《民法通則》名稱的歷史考察與現實價值
網絡虛擬財產民事法律保護的可行性研究
民事行為能力類型的局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