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

2011-12-25 07:34任曉剛
行政與法 2011年8期
關鍵詞:個人資料犯罪信息

□ 任曉剛

(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人民檢察院,河北 石家莊 050400)

論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

□ 任曉剛

(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人民檢察院,河北 石家莊 050400)

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較為薄弱的一個部分,現行規定較為模糊和籠統,和當前法治發展要求進一步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趨勢不相適應。針對現存的保護時間節點過窄、責任主體不明、抹銷制度與前科報告三大問題提出相應立法和司法建議,力求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的時代發展要求,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

未成年人犯罪;個人信息;標簽理論;前科報告;信息抹銷制度

個人資料保護是一個關于一般人格權發展的全新問題,當前隨著社會經濟和法治文化的不斷發展,尤其是信息網絡等新興傳播媒體出現以后,對于具體人格的具體權利已無法覆蓋并加以有效保護。因此,我們必須借助一般人格權益條款來解決此背景下的個人資料保護之新情況,而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作為一類特殊的個人資料,其保護的力度、范圍、手段、方式和方法在很大程度決定著我們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治進程。

一、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之法律界定

在理論界有學者稱個人資料為個人信息,即個人信息包括主體之內心、身體、地位及其他關于個人之一切事項之事實,判斷、評價等所有信息在內。[1]也就是說,有關個人的信息不僅僅限于個人人格或與私生活有關,對于個人的社會文化活動、在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等的關聯性活動均包括在個人信息之中。也有部分學者稱個人資料為個人隱私,也就是隱私權型定義。美國學者帕瑞特(Parent)教授主張,個人信息系指社會中多數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對朋友、家人等外);或是個人極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信息。[2]存在這兩種概念的區別,究其原因是對于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其界定的視角不同。個人信息是個人資料的具體內容和物化表現形式;個人隱私則是一個自然人擁有的與社會生活無關的個人私密生活信息,在本質上屬于一個主觀意義上的詞匯,可以由行為主體來自由界定自己那些個人信息屬于隱私的范圍而不愿為他人所知悉。由此,可以得出法律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是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全部個人信息之多層次保護,并非限于僅保護本人的個人隱私,亦非由個人自主完全決定。

筆者認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之法律界定宜采用識別型概念較為妥當。所謂識別,是指資料信息與資料本人存在著某一客觀的、確定的、可聯系的較大可能性,簡而言之就是通過某些資料可以將當事人直接或者間接的識別出來。直接識別,就是通過直接確認本人身份的個人資料來確定某一主體,如使用身份證號碼、護照信息、基因生物信息等;間接識別就是指雖然現有資料不能直接確認當事人身份,但是借助其他資料或者對相關資料或者對相關資料進行分析綜合仍可以確定當事人身份之情形。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是指一切可以識別觸犯刑法的未成年人本人的、覆蓋從其身體素質、心理素質、個人經歷、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的五大方面的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掌握的基本資料和相關信息。

二、當前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之現狀

在我國法律意義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在此年齡階段上實施了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并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雖然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都是同屬于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我們又清楚的認識到由于未成年人尚未在心理和生理上完全成熟,故在犯罪實行的方式、方法、動機、行為方式上與成年人犯罪存在很大的差異。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同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痹凇吨袊嗣窆埠蛧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規定中除了上述關于不公開審理的條款之外,另外又增加了“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共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保?](p162)為了與該項法律規定相銜接,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亦對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身份信息的保護作了具體規定。在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5條中明確了,“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設立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閱、摘抄、復制以外,未經本院院長批準,不得查詢和摘錄,并不得公開和傳播?!保?]另外,在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綜治委預青領聯字[2010]1號)中規定,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公開或傳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其他資料。

三、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之疏漏

從上述立法及規定情況來分析,我國未成年犯罪個人資料保護雖然形成了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事訴訟法為基礎,以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為配套的較為密集的保護模式,但卻在有關規定上仍存在著瑕疵,以至于造成在具體問題的處理和實踐中不能最大限度發揮作用的不利局面。筆者認為,所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上述立法及規定在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的時間節點上采取了審判機關判決前的這一時間節點,而對于判決后的情況,如果是披露了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仍然會給未成年人在身份上貼上“犯罪人”的身份標簽。標簽理論(labeling theory)是一組試圖說明人們在初次的越軌或犯罪行為之后,為什么會繼續進行越軌或犯罪行為,從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論觀點,其基本觀點認為:一個人特別是未成年人會對其他人對自己的行為所下的定義(Definitions)作出反應,如果一個孩子被稱為壞孩子,而且被當作壞孩子對待,那么他會逐漸對此形成內心形象,而且按照他人對自己形象的模式定位去行為。[5]未成年犯罪人身份標簽,不利于其矯正以及重新復歸社會正常生活,違背了我國一貫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所堅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刑事政策。畢竟未成年人的智力和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其對外界事物的重新認識和價值評判,包括對其自身的認同評價仍具有非常大的可塑造性。判決前這一時間節點本身也是違背了1985年11月在北京通過的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北京規則)》第8條關于,“應在各個階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以避免由于不適當的宣傳或加以點名而對其造成傷害;原則上不應公布可能會導致使人認出某一少年犯的資料?!保?]如果對時間節點的選擇仍然局限于判決前,那么我們的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必然會陷入一個實效不能的尷尬局面,不利于保護力度的進一步加大和與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國際條約相銜接。最為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的保護將于我國的法治發展不相匹配。

第二,未成年犯罪個人資料的最終信息保存主體不明確,導致一旦出現信息違規披露,責任追究機制難以運行。根據我國當前的司法現狀,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在四個階段被不同的司法機關所掌控,及偵查階段的公安部門、審查起訴階段的檢察院、審判階段的人民法院、執行階段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此基礎上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在不同的階段都可能存在被新聞和其他媒體報道,尤其是現階段網絡媒體的興起,其披露的傳播速度和受眾不是傳統媒體所可以比擬的。因此,在加強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之外,作為信息源頭的司法機關應當在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方面明確主體。

第三,沒有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記錄抹銷制度。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前途,其發展如何直接影響著我們國家的前途和命運,雖然我國當前對于未成年的犯罪政策不是著眼于打擊,而是針對未成年的可改造性、可重新塑造性、較大的特點,把教育、挽救和改造作為主要立法依據,但是卻沒有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上建立相應的抹銷制度,導致未成年人在接受刑事處罰之后重新回歸社會面臨被邊緣化的嚴峻問題,同時,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條又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由此可見,我國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采取的也是嚴格的前科報告制度。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未成年人在刑事處罰完畢之后仍舊正常的復歸社會,不能為社會和公眾所接納。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建議

針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在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根本方針時,輔之以更為貼近與實際現狀的法律法規,多管齊下力求達到未成年犯罪人既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同時也可以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后,較為順利、有效地重新復歸社會的良好局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立法或司法調整:

第一,將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的披露禁止義務擴展到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整個刑事訴訟過程。這樣的調整可以使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更加完整。如果單純按照以往所采取的判決前這一時間節點,就在法律保護上偏離了在北京通過的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中所確定的應當在各個階段未成年犯所享有隱私的權利,以避免由于不適當的宣傳或點名而對其造成傷害。因為即使在判決后披露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信息,同樣會給該未成年人貼上“犯罪人”的犯罪標簽,從而會對其今后的社會矯正與重歸正常生活帶來十分不利的影響。因此,筆者建議對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的披露禁止義務擴展到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整個法律運行過程,目的是全面保護,不留時間節點上的空隙和紕漏。

第二,明確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的主體及違法披露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過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從立案偵查到刑罰執行完畢,要經過公安部門、檢察院、人民法院、少年犯管教所至少這四個階段,對于這樣的程序過程由于歷史原因和立法傳統,我們很難改變。這就導致了接觸到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和信息的主體較多,因此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著較高的違法披露或泄露相關信息的可能。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了相應的禁止性條款,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等也有類似的相關要求,但并沒有明確違法披露的法律責任,而且這些部門在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上又缺乏統一的標準,所以造成了保護程度上有一定的差別。筆者認為,人民法院作為專門的國家審判機關,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與否擁有最終的法律裁判權,并且該項權能在我國憲法中又明確規定是專屬性質的。在實際的現實中,人民法院內部又設立有專門的少年法庭這一機構,因此,我們可以建立以人民法院為核心主體、以檢察院、公安部門、少年管教所為支撐的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模式。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流程和法律實踐狀況,人民法院作為最終確認未成年人犯罪與否的法定機關,筆者認為應當明確人民法院作為保存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的責任主體。由法院統一行使保護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的權利,檢察機關負責監督實施保護的情況,在此基礎上由立法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違法披露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主辦機關違法的行政責任,個人有重大過錯的要追究相應的失職或者民事責任,極其嚴重或者故意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刑事責任。

第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抹銷制度及限制非暴力犯罪的前科報告制度。在我國臺灣地區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中規定,“關于少年付少年法庭之審理或少年犯罪受到刑事追訴之事件,非經少年法庭公告,不得在新聞紙、雜志或其他出版品刊登紀實或照片,使閱者有其所刊登之姓名、年齡、職業、住所或面貌等,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事件赴審理或受追訴之人;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與執行完畢或赦免后,5年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視為未曾受該宣告?!保?]在筆者看來,該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抹銷制度的規定在保護未成年人使其重歸社會,鼓勵未成年犯罪人自新上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該規定中的“視為未曾受該宣告”就是指其犯罪記錄已不存在,即使該少年5年后再受管訓或刑之宣告,也不得將其前記錄視為犯罪前科,各機關亦不得再保留其犯罪記錄。除此之外,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雖然在刑法修正案(八)第19條中規定了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與之前比較有了很大的程度的跨越和進步,但綜合社會現狀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在筆者看來,我們應該采用更為符合現狀的科學方法來處理此類問題。在一定意義上可以借鑒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行為類型化模式方法,也即,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中不是犯有嚴重的暴力性犯罪或是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事件或行為,則宜采取區別對待的報告原則,也就是說限制非暴力犯罪的、非危害國家安全的、非危害公共安全的前科記錄報告制度,使未成年人犯罪個人在面臨復歸社會時不在有身份上的歧視和差別待遇,同時也可以在必要的限度內對核心的法益進行必要的保障和一般預防的震懾,并非一概而論。畢竟,前科報告制度限制報告及犯罪信息抹銷制度是徹底地消除未成年犯罪時的污點,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但也應有個別核心法益保護的現實問題需要平衡,因此,我們應該在此方面盡早做出更為科學合理的立法調整和司法規制。

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其本身的制度設計初衷是使未成年人能夠在重新復歸社會的時候不再有經歷和身份之歧視和差別,目的是進一步彌補并力求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立法不足及司法實踐的問題,最終達到我們挽救未成年人犯罪人,真正讓這一特殊群體它能夠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為進一步構建和諧社會而作出法律上的努力,從而建立起一套由社會主義法治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體系。

[1]范江真微.政府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之保護[J].法令月刊,第52卷,(05).

[2]陳起行.資訊隱私權法理探討——以美國法為中心[J].政大法律評論,(64).

[3]齊愛民.個人資料保護法原理及其跨國流通法律問題研究[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

[4]中國安全教育網[EB/www.safetree.com.cn,2011-04-11.

[5]姚建龍.論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之法律禁止[DB/OL].京師刑事法治網,2008-04-03.

[6]聯合國青年議題[DB/www.un.org,2011-04-12.

[7]陳宏達.個人資料保護之研究[D].臺灣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07):172.

(責任編輯:徐 虹)

An Analysis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s Personal Data

Ren Xiaoga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s Personal Data is a weak part of laws in our country,and the regulation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s Personal Data is vague and general,does not adapt for the rule of law to further increase the protection of Juvenile tendency.Ti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existing node is too narrow,the main responsibility is unknown,Obliterated information of Criminal system and the criminal record report put forward three recommendations relevant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and strive to meet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improve the individual juvenile delinquency Data Protection of China.

Juvenile Delinquency;Personal Data;labeling theory;Criminal Record Report;Obliterated information of Criminal

D912.7

A

1007-8207(2011)08-0115-04

2011-04-21

任曉剛 (1983—),男,河北平山人,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與檢察理論實踐。

項目編號:本文系2011年度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人民檢察院 “關于特殊人群犯罪法律問題”調研課題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猜你喜歡
個人資料犯罪信息
公園里的犯罪
Televisions
俄羅斯個人資料法研究
環境犯罪的崛起
讀者調查表
訂閱信息
《旅游休閑》讀者調查表
展會信息
俄羅斯個人資料保護制度探析
“犯罪”種種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