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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臺法務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研究

2012-01-16 05:33曾麗凌
海峽法學 2012年3期
關鍵詞:法務法學法律

曾麗凌

(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福建福州 350108)

涉臺法務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研究

曾麗凌

(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福建福州 350108)

法學是一門充滿區域性特征的文化科學,培養涉臺法務人才是兩岸關系發展的必然,應當針對涉臺法務的需要修訂拓展傳統的法學人才培養目標和定位,采取應用型法律專業人才、復合型法律專業人才以及職業人法律培訓和繼續教育等路徑,針對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路徑調整課程體系,注重科際整合。涉臺法學人才培養質量的保障和評估,需要建立政府、行業協會、學生團體及用人單位等多方協同機制,以保證教育達到期望的標準要求,并能夠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涉臺法務人才;培養模式;教育

法學是一門充滿區域性特征的文化科學,其研究和教育必然從區域經濟的發展中延伸并拓展自己的發展空間。當前,隨著兩岸地方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的合作和對接日益深化,兩岸法律制度差異所帶來的各種矛盾和沖突也日益凸顯,由此也帶動了社會對具備兩岸法律知識背景的專門人才的旺盛需求。但是,目前大陸的法學院(系)培養的法律人才主要是以學習法學基礎理論和大陸的法律規范為主,很少有學習臺灣法律的,更遑論以涉臺法務人才的培養為方向。大部分的法學畢業生對臺灣地區的法律規范知之甚少。涉臺法務人才隊伍和人才培養相對緩慢和滯后,不僅不能滿足當下社會的現實需求,在將來也恐成為兩岸市場法治化健康發展的一塊短板。因此,如何把握好地方發展與兩岸交流對法律人才需求新的增長點,培養特色性的涉臺法務專門人才已成為迫切而重要的時代課題。

本文嘗試對涉臺法務人才培養模式進行初步的探討,圍繞人才培養的四個基本要素,即培養目標、培養路徑、課程體系、評估機制進一步展開論述。

一、人才培養目標和定位

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除了基本的師資需求外,很大程度上,一直是被司法機制所限制。長期以來的法學教育,忽略了很多方面的需求,相當程度只考慮到培養訴訟法律人才,不但忽略了其他邊緣法學學科發展的可能,也忽視了司法之外社會對法律的多元需求?!吧鐣陌l展不僅需要一大批受過高等法學教育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從事立法、行政執法的職業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線企事業單位從事與法律相關工作的‘邊緣法律人才’(法律顧問,法律秘書,從事內部規范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合同管理、賬務管理、勞動管理工作的人員)?!盵1]

考慮到法律職業群體的復雜性和多元化需求,涉臺法務人才應能勝任:(1)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涉臺經貿政策研究、兩岸經貿交流、臺胞維權、涉臺經貿公證、涉臺經貿糾紛的審判、仲裁與調解等涉臺法務工作;(2)在律師事務所中從事涉臺投資、涉臺貿易以及涉臺婚姻繼承等各類涉臺法律服務;(3)在涉臺企業、非政府組織中從事法務管理、風險防控和糾紛解決等各類涉臺法務工作等。

為了因應上述不同崗位的職業技能要求,也為了更精確地闡述不同層次人才培養的具體目標,筆者將涉臺法務人才的培養區分出三種不同的定位和培養目標:第一類是培養具有扎實的法學基礎知識,通曉海峽兩岸法律制度,具備實踐技能,取得法律服務從業資格,適合從事涉臺法務的應用型法律專業人才,對象為法學專業的學生。第二類是培養重交叉、同時具備管理學、經濟學等基本專業能力和法學基本理論和知識,具有較強的科際整合能力,能在涉臺經濟管理部門、金融機構、貿易機構、人力資源管理機構中從事相關業務的,懂經濟、懂管理、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對象主要為非法學專業的學生。第三類是針對不同的職業人群進行法律技能的養成訓練或涉臺法律知識的短期培訓式普及教育,培養具備特定領域涉臺法律知識應用能力的崗位職業人,實現涉臺業務綜合能力的提升。三種不同的教育類型與社會職業的需求有著重要的互動關系,它不僅決定了培養目標、發展方向,而且必然會對培養路徑、課程體系等發揮重要的引導作用。

二、人才培養路徑

(一)應用型法律專業人才

法學教育應當是法律職業教育。[2]職業教育的目標,就是不僅要讓受教育者掌握法律的知識體系,而且要將其培養為具備特定的法律職業思維、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應用型法律專業人才。祖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法學教育均十分看重對學生法律實踐和應用能力的培養。從臺灣地區近幾十年的發展來看,其法學教育除了量的擴充外,質的變化并不大。法律系上的課主要科目幾乎沒有改變,再加上司法考試的影響,大學法學教育基本上是以培育處理訴訟案件的法律人為目的的。[3]除了在法律人才培養目標上的一致性外,臺灣地區的教育優勢還表現在其國際化、現代化程度比較高,在使用的教材、圖書資料、質量評估等方面都做到了博采眾長、為我所用,且高校教師多數也是從世界各地著名學府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中聘請,能凝聚多元法律文化精神,形成自由開放的學術氛圍。

在上述有利因素的支持下,為了讓學生提高學習效率,并獲得對臺灣地區法律制度全景式的了解,筆者認為,可采用跨境教育培養形式,綜合采用引進課程培養模式和學分互認、學生交流模式,共同打造專業人才培養路徑和平臺。首先,與臺灣著名法學院建立合作關系,引入優質法律教育課程,部分專業課程由臺灣地區老師承擔授課任務,以面授、遠程或組合形式跨境提供;引入臺灣優秀法學教材和法學資料庫,實現優質教育資源的共享;吸納臺灣法學專家進入學科建設委員會,共同探索構建臺灣法教育體系。其次,在外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與臺灣著名法學院建立聯合培養機制,即采用學分互認方式相互承認課程的有效性,采用“2+1+1”模式,即大陸學習2年,臺灣學習1年,最后實習1年的模式,分別獲得大陸相應階段的畢業證書以及臺灣地區一定形式頒發的證書。在臺灣學習的一年間,不僅可以直接接觸臺灣法律知識,更能對臺灣地區面向大陸的法律、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形成直接的觀感和獨特的認知。

(二)復合型法律專業人才

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是既懂法律又具有廣闊專業背景的復合型人才。在培養路徑上,傳統的模式是采用法律碩士以及雙學位的教育方式,但由于二者均為學歷教育,學生大多是以其他專業(例如:理工科、醫學、環境學、經濟學等)為主,同時輔修法學,因此,在有限的法學學習時間內,通常能學好法學 14門核心課程就已經相當不容易,若還想進一步在法學基礎學科之上專攻涉臺法務相關課程,恐怕就不大現實了。因此,在涉臺復合型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上,筆者比較贊同科際整合模式?!坝捎谏鐣叾嘣l展,法律所需規范的內容愈趨復雜,所規范的事務也愈趨專業。法律人所需要的知識,除了傳統法律規范之知識外,尚需要多元專業化的知識?!盵4]目前已有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在嘗試探索進行法律與多學科的融合的視角來發展專業領域的法律人。例如:交通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就一直致力于“法律”、“科技”與“產業”三大領域的有機融合,[5]政治大學則發展了性別研究跨領域學程、法律與會計碩士學程、法律與金融碩士學程、企業管理與法律學程。[6]跨學科整合的教學目標主要是通過法學課程的教學,讓學生在擁有足以勝任法律專業人士的法律基礎之上,引導其利用既有的其他專業知識,運用于法學的思考研究上,以擁有卓越超群的深度專業能力。

在涉臺法務人才的培養上,亦可借鑒該模式,在非法學專業畢業生中選拔優秀者進入學士后教育的涉臺法律科際整合所,以培養兼具法律、企業管理或其他區領域素養之專業人才。這種模式下,培養的對象主要是非法學專業的人士,采用的形式為學士后的碩士階段學習,其最核心的特點則在于課程的設計,主要是以基礎法學為根基,從事與經濟發展有密切關系之經濟、貿易、勞工、環保與科技法律等相關法學之研究,在教學過程中,亦可引入臺灣地區已有的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的優秀師資和課程,資源共享,共育英才。

(三)職業人之法律培訓和繼續教育

涉臺法學教育不僅包括法學理論教育、法律職業教育,還包括法律職業培訓以及法律繼續教育和學習。職業導向性繼續教育培訓主要針對的是在職專業人士進行的短期培訓,從具體路徑上可包括:(1)區域法律職業培訓中心,即在福建省、江蘇省等臺資企業集中的地方,以律所或專門的培訓中心為載體,為社會提供涉臺法務的培訓;(2)企業內職業培訓中心,主要是企業內部的培訓和職業進修,主要以聘請專家進行專題講座的方式實現;(3)行業協會職業培訓,主要是臺資企業協會,或祖國大陸產業中的行業協會,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補充性質的涉臺法務培訓。當然,只要能實現法律職業能力與工作崗位的銜接,具體的辦學主體和辦學形式完全是靈活而不拘一格的。

三、課程體系

(一)應用型法律專業人才

涉臺法務專業人才強調的是因材施教、培養目標和特色上有所偏重,故需要在課程的設置上兼顧兩岸法律部門,對學生而言,恐怕出現課業負擔偏重,擠壓獨立思考的空間之虞?!霸诋斍八哪曛票究葡?,英語和‘兩課’占用了一年級大部分課時,四年級要留出畢業實習、寫畢業論文和為找工作而參加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的時間,因此有效教學時間基本上壓縮在一年級下學期到三年級這兩年半的時間內”[7]而在兩年半的有效學習時間內還得完成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必開的 14門主干課程。因此,發展特色方向課程只能在合作辦學、選修課及博雅教育中尋找拓展的空間:

1. 設立“臺灣大講壇”,開設專題講座,從鼓勵學科交叉、開拓視野、激發跨界思維的教學目標出發,以專題講座形式對臺灣地區社會科學、政治學、經濟學以及臺灣語言文化等主題進行最新的動態介紹,培養學生對社會問題的敏感度,拓展學生的思維維度和深度。

2. 轉變教學方法,調整教學內容。例如,傳統的民法課程由原先只講授大陸立法轉向比較法講授方法,增加臺灣地區法律知識在相關課程中的比重,培養學生的跨域思考能力,積極引進臺灣地區優秀的法學教材,擴大同時使用臺灣教材的比例。

3. 研究開發更加系統化、合理化的課程體系,尤其是選修課體系,奠定專業的核心競爭力。在與職業崗位相適應的能力、素質結構分析基礎上,進行課程體系構建。具體而言,涉臺法務可分為涉臺律師、涉臺企業法務人員、涉臺公務人員等不同的崗位。在進行項目課程體系構建之前,應首先分析總結各工作項目,制定項目表;通過對項目工作任務的流程進行分析,明確該項目中各道工序,將各工序能力培養的教學內容進行結合,形成對于該項目整體的教學內容,將項目內容轉化為教學內容;通過將某一教學(工作)目的多環節有序關聯的教學內容集合形成教學項目,該教學項目應與實際工作項目相對應,教學應以學生掌握能夠完成實際工作項目的能力為目的;按照教學項目制定項目課程,每一教學項目可以設置為一門課程,也可以再分解為若干子教學項目設置為多門課程,形成項目課程體系。以涉臺企業法務為例,在該崗位上,其工作項目主要包括:保證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合法性,參與公司經營項目的招投標、審查合同、擬定企業制度規章、研究宣傳及培訓新的法律法規、辦理企業涉訴案件等。因此,在該項目模塊中,對應的課程設計就應當包括涉臺法律適用法、涉臺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涉臺知識產權法律事務、涉臺公司法、涉臺金融法等教學內容。

4. 增加法律實訓課程,強化實踐教學環節。臺灣地區的法學院(系)非常重視學生的實踐能力的培養,重視課程的實務應用特點,法學實踐性教學活動的方式貫穿整個法學教育的全過程,包括:見習、法律咨詢、社會調查、專題辯論、模擬審判、疑案辯論、實習、診所式法律教育等。在涉臺法務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上尤其應對實踐環節加以重視,采用包括建立法學專業實驗室;與涉臺司法實務豐富的法院、檢察院、律所等建立教學協作點,作為學生日常業務實踐與實習基地;建設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法律援助站等形式為學生提供實踐教學的場所;有計劃的安排學生前往臺企進行法務實習,了解企業需求,鍛煉學生知識應用能力等等。

(二)復合型非法學專業人才

如前文所述,科際整合所模式下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的最關鍵之處在于其課程的設計。以最早設立科際法律研究所的臺灣大學為例,該所研究生畢業以修滿學分為條件,其中必修學分中主要以法學基礎核心課程為主,選修學分中,至少有6學分為跨科際領域學分。[4]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自 2000年創設以來,就常態性的開設多種與實務融合的科際法課程,例如:專利實務、美國專利訴訟、智權契約與授權、資訊通訊法律、生物科技法律、產業與競爭法等貼近產業需求、整合實務動態的課程[6]。

在涉臺法律科際整合課程中,我們應注意避免多元整合的目標流于知識的堆砌。應當堅持復合法律人才的養成,必須是以發展專業為主的科際整合,而不是表面上教導了許多不同領域的知識,而實際上卻缺乏深層領域的建構和融合的基礎。所以其所開設的課程應體現對不同專業知識與背景認識的融會貫通,在法律課程中大量引入其他相關領域的分析路徑和研究成果,由授課教師將之融合為連貫完整的教學內容,例如可參考開設涉臺法務會計、陸資入臺投資管理與法律、兩岸政治與法律、兩岸知識產權實務與法律等,將與法律相關的會計學、經濟學、政治學、科技學的知識直接導入傳統的法學科目而呈現在法學院的課堂中,借此,學生也能夠通過相互學習來理解同一個主題如何在不同的學科處理下展現不同的面貌。

(三)職業導向型繼續教育培訓

繼續教育培訓是以職業能力培養和職業技能訓練為核心導向的教育類型,故其課程設置需要緊密聯系社會實際、結合行業特點,通過對崗位和培訓對象的層次進行分析,確定所需的能力和知識要素,從而進行有針對性的課程內容設計。例如:陸資入臺法律流程與風險防范、人力資源管理與兩岸勞動法比較、廣告媒體與兩岸知識產權保護、涉臺合同簽訂技巧與風險防范等。在培訓方式上可根據受眾對象、教學目標和課程內容不同,采用包括案例研討、課堂講授、模擬法庭、專題討論、遠程教學、教授及實務人員合作教學等多種形式開展教學。

四、質量保障和評估機制

從邏輯上講,如何有效的保障和評估涉臺法務人才培養的質量這個問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應設定怎樣的標準來評價和反映人才培養的質量?二是應采用什么樣的機制來保障上述質量?

首先,在評價標準的設定上,應在涉臺法務人才培養的目標基礎上,深入總結和提煉能夠反映各類法律人才的職業能力和職業修為的具體指標,為建立完善評估和保障機制提供基礎的參照指標。這方面,我們可以參照和借鑒美國法律家協會(ABA)圍繞如何界定法律人職業價值標準方面提出的方法和指標體系。在此,不再贅述。

其次,在質量保障和評估主體上,在目前法學院的評價模式上,基本采取的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評價”模式,缺乏“市場型評價”。筆者認為涉臺法學人才培養質量的保障和評估,需要建立政府、行業協會、學生團體及用人單位等多方協同機制,以保證教育達到期望的標準要求,并能夠健康可持續地發展。如下圖所示:

具體而言:需要在政府層面明確宏觀管理職責,對涉臺合作辦學進行協調和統籌規劃;需要在院校層面構建內部教學質量保障評估體系,對教學項目、課程、師資和教學質量進行自我評估,建立并完善質量管理系統、教學評價系統以及學生信息反饋監督系統,建立涉臺人才需求信息庫和畢業生跟蹤調查系統;需要在社會層面,通過專業中介機構和行業組織,建立對合作辦學機構資質的評估規范和質量標準,通過用人單位、新聞媒體、教育消費者對教育質量的反饋和評價,形成對教育質量的協同監督網。

[1] 鞏麗霞,胡文慧.論應用型本科院校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變革——兼談法科生就業率[J].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10(1):68.

[2] 孫笑俠.法學教育的轉型[N].檢察日報,2008-11-25(22).

[3] 黃旭田.臺灣地區大學法學教育之今昔、改革定位與策略[J].律師雜志,2005(1):73.

[4]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簡介[EB/OL]. [2012-06-30]. http://www.law.ntu.edu.tw/giilslaw/chinese/ve rsec/versec_brie f.htm.

[5]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色[EB/OL]. [2012-06-30]. http://www.itl.nctu.edu.tw/newcommer.htm#03.

[6]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課程簡介[EB/OL]. [2012-06-30]. http://www.interdisc-law.nccu.edu.tw/.

[7] 吳英姿.“法本法碩”與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J].教育與現代化,2010(9): 30.

D90-4; G642

A

1674-8557(2012)03-0046-05

2012-09- 02

曾麗凌(1980-),女,江西贛州人,武漢大學2010級國際私法專業博士生,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講師,福建省臺灣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林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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