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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移民、非法移民概念的界定*

2012-01-18 02:57羅剛
政法論叢 2012年3期
關鍵詞:入境難民移民

羅剛

(云南大學法學院,云南昆明650091)

一、問題的緣起

2011年4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了《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接受普查登記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主要數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以2010年11月1日零時為標準時點進行,首次將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納入普查范圍。在這次普查中,居住在我國境內并接受普查登記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234829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21201人,臺灣地區居民170283人,外籍人員593832人,合計1020145人。①

分析以上數據,會發現我國首次將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納入普查范圍有其特殊意義。著名移民問題專家托馬斯·哈馬爾和格瑞特·布羅克曼對移民的定義較為一致,他們認為:移民是指移居到一個國家并在那里定居超過特定的一段時間(3個月)的人。[1]他們關于移民的定義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其“移民”概念屬于狹義上的國際移民概念,排除了國內移民的類型;其次,移民的遷入或遷出都是跨越國境的人口流動,移居一個國家并在這個國家居留超過一段時間(3個月)的人;最后,該定義排除了那些短期逗留在一個國家少于3個月的人;同時,那些學者、學生、藝術家和其他以客人身份居住在一個國家超過3個月的人,也不被視為移民。②該定義與中國國家統計局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所指向的人群基本一致。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從法律的角度講,外國人應包括外籍人員及無國籍人;港澳臺居民是基于歷史原因將其視為外國人。

國家統計局雖然首次將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納入普查范圍,但并沒有將其定性為“移民”。筆者認為,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我國目前尚無關于移民的官方定義,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移民立法,學界對此亦無共識;其二,如提及“移民”,國人本能地反映是中國向外移民,這種觀念由來已久,根深蒂固,如在人口普查數據中出現“移民”一詞,恐民眾難以接受。但從學術研究的角度講,完全可以將上述1020145人視為我國目前擁有的移民數量。當然,這個數字沒有包括“居住在我國境內沒有接受普查登記的”移民數量——非法移民的數量。那么,目前居住在我國境內的非法移民數量是多少?他們“移民”到中國的動因是什么?他們對當地的社會有何影響?如何對其進行治理?

研究我國外來非法移民的相關問題,必須從法律上界定“非法移民”的概念,這就必須首先界定移民的概念;同時,還必須進一步理解“非法移民”與“三非人員”、“難民”等相關概念的關系。

二、移民概念的界定

無論是國內外學術界還是相關國際組織,對移民的界定尚未完全統一,甚至有學者認為,“對移民的界定毫無任何客觀標準,一切取決于國家政策,而政策則是對政治和經濟情況方面的需要以及對公眾態度的反應?!保?]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雖然一個國家的政策是認定移民的重要因素,但相關國際組織一直在致力于對移民的統一認定,部分國際條約在移民界定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績;國內外學術界對移民的界定雖尚未統一,但具有共同性的認識在逐步增加。

(一)詞典、辭典等工具書的定義

《大美百科全書》認為:“廣義而言,人類的遷移是指個人或一群人穿越相當的距離而作的永久性移動?!保?]P61該定義認為,人類的遷移——移民的兩個要素是“穿越相當的距離”及“永久性移動”。這里的“穿越相當的距離”是指移民的移動必須有一定的空間距離,但沒有明確是否是穿越國家邊界,即沒有明確是否是跨境移動,表面看似乎可以包括國內的移動及跨國的移動,實際上是一種含糊不清的表述;同時,“永久性移動”顯然是指移動后必須永久居留,這與現代移民在移動后居留時間多樣化的現實不吻合?!渡鐣茖W大辭典》對移民的定義為:“移民是指人口在地理上或空間上的流動,從原住地移到目的地,因而居所發生改變,這種遷移是屬于永久性的?!保?]P170該定義仍然沒有明確是否跨境移動,同樣強調遷移是屬于永久性的?!吨袊蟀倏迫珪?社會學卷)》的定義為:“人口遷徙是人們離開原住地,超過一定行政界限,到另一個地方居住的移動,實行遷徙的人口則稱為移民?!保?]P240該定義的特點是強調了人口跨越的是“行政界限”,但“行政界限”一般是用于一個國家內部的區域劃分,國家之間的界限一般稱為“國界”或“邊界”,故該定義用于國內移民尚可,用于國際移民則不夠準確?!稇脻h語詞典》對移民的解釋更有特色:①[動詞]移居到外地或外國去;②[名詞]遷移到外地或外國定居的人。[6]P1483該解釋首先將移民劃分成移居的行為及移居的人,即認為移民包括行為及行為主體兩個部分;同時,認為移民包括了國內移民和國際移民;至于移居的時間則沒有相應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英文里,移民也包括行為及行為主體兩個部分,“migration”指移徙行為,“migrant”則指移徙行為的主體——移民者。而在中文語境里,上述關于移民的解釋也包含這兩層意思,但在具體使用時要結合相應背景才能做出判斷。

從上述工具書關于移民的解釋可以看出,移民包括國際移民(或跨境移民)及國內移民,包括移居的行為及移居的人;至于移居的時間、移居時是否跨越界限、跨越什么屬性的界限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國際組織的定義

國際移民組織的定義:國際移民是指居民跨越國境離開出生國或原國籍國,以短期或長期居留為目的前往他國的遷移。游客、短期商務考察者、醫療或宗教朝拜等通常不計入移民之列。③該定義的特點是指明了移民跨越的是“國境”,居留的時間是“短期或長期”(據此可將國際移民劃分為短期移民和長期移民),并將“游客、短期商務考察者、醫療或宗教朝拜等”排除在移民范圍之外。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權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定義:國際移民不僅是指居住在非出生地國家,并在該國取得重要社會關系的人口,還包括以下三種情況的移民:(1)離開原國籍國不受本國法律保護,而處于其他國家領土內的居民;(2)不享受遷入國家法律識別權利(如被賦予難民身份、僑民入籍或其他類似單位)的居民;(3)不能基于外交協議、簽證或其他協議享有基本法律保護的居民。④該定義的特點是指出了國際移民不僅有合法的移民,還有非法的移民。其列舉的三種情況的移民既不受其本國法律保護,也不受遷入國家法律保護,還不能基于外交協議、簽證或其他協議享有法律保護。這種處于不受法律保護狀態的移民應視為非法移民。

聯合國的定義:除各國正式派駐他國的外交人員,除聯合國維和部隊官兵等跨國駐扎的軍事人員之外,所有在非本人出生國以外的國家居留一年以上的人口均為國際移民。[7]該定義有兩個特點,一是用排除的方式,將部分特殊的外交人員及軍事人員排除在國際移民之外,二是明確規定國際移民的居留時間最短為一年。

(三)學者的定義

澳大利亞移民研究學者斯蒂芬·卡斯爾斯(Stephen Castles)認為,移民是超越政治或行政單元的邊界,并至少定居一段時間的人。[2]P21著名移民問題專家托馬斯·哈馬爾和格瑞特·布羅克曼認為,移民是指移居到一個國家并在那定居超過特定的一段時間(3個月)的人。移民的遷入或遷出都是跨越國界的人口流動,移居一個國家并在這個國家居留超過一段時間(3個月)的人,對于接受國來說就是自外國遷入的移民(Immigrant),同時對于原籍國(出生國)來說,就是已移居他國的移民(Emigrant)。[1]P7這三位移民問題專家的定義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他們均指明了移民的遷入或遷出都是跨越國界、政治或行政單元的邊界的人口流動,并至少定居一段時間的人,后者則進一步指明定居時間不少于3個月。

我國學者能夠明確區分國內移民(如三峽移民)與國際移民的不同,關于國際移民的定義,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1)吳前進認為:國際移民不涵蓋從鄉村到城市的一國內部人口遷移,也有別于難民,屬于一種跨越邊界的國際人口遷移現象和運動,來自于個人和群體的自由意志,沒有政府的強制。[8]該定義具有三個特點,一是明確國際移民不包括國內移民;二是明確國際移民不包括難民;三是明確國際移民不包括非自愿移民——強制移民,僅限于沒有政府強制的自愿移民。(2)翁里認為:國際移民是伴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社會現象,是指一國公民依據其國籍所屬國和前往國法律以及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到前往國或地區長期或短期居留的出入境活動。[9]P20翁里的定義顯然基于法律的角度,但存在兩個明顯的問題。一是僅考慮到依法遷移的合法移民,沒有涉及非法移民;二是僅考慮到移民是一種行為——出入境活動,沒有注意到移民概念還包括移民行為的主體——移民者自身。(3)郝魯怡認為:國際移民是指在國籍所屬國或出生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作一定期限的居留而出入國境的自愿或非自愿遷移行為。他進一步指出,就名稱而言,國際移民可指遷移的行為(International Immigration),亦可指遷移行為的主體(International Immigrats);遷移活動的時間性對移民界定不再具有主導性作用,移民的范疇隨著時限的變化而不斷擴大,既包括永久性意義遷移,也包括一定期限的臨時性人口流動,如學生留學或期限較長的商務活動等。郝魯怡還認為,由于各國對移民時限規定各不相同,導致移民范疇不盡相同,從國別角度研究移民問題應當特別注意各國法律的不同規定。[10]P11-12如果僅從郝魯怡關于國際移民的定義看,該定義不夠完善。它雖然明確了國際移民包括自愿或非自愿兩種類型,但仍將移民限制在遷移行為一個方面。通過其進一步的說明,解決了移民既可指遷移的行為,亦可指遷移行為的主體。該定義對移民居留的時限進行了說明,認識到移民居留的時限因各國法律規定的不同而異,居留多長時間可認定為移民應該由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自行確定。當然,這并不影響一個國家自愿加入相關國際公約而認可該公約關于移民居留時間的統一規定,這實際上是一種主權讓渡的方式,是國家行使主權的表現。郝魯怡關于國際移民的定義及其說明比較客觀,但仍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四)本文的定義

本文對移民的定義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首先是以上述詞典、辭典等工具書的定義、相關國際組織的定義及國內外學者的定義為基礎,充分吸收各種定義的優點;其次,結合中國的國情,將中國因素植入移民的定義之中;最后,筆者認為,關于移民的定義必須針對我國不同的區域作適當變通,如云南邊境民族地區作為一個特殊的區域,該區域內的非法移民也應該具有特殊的含義。

“什么問題?對不起,我已經忘了?!痹胬溲源鸬?,轉身要走,張仲平急忙攔?。骸皠e啊,你可千萬不能把你的問題忘了,你一定得想起來,不然我會內疚的,我會遺憾終身的?!?/p>

移民包括移民者——移民主體及遷移行為兩個方面。就移民主體而言,一般是指具有外國國籍的外國人,他們從其國籍所屬國或出生國跨越國界遷入其它國家或地區;本文的研究對象排除國內移民,僅指跨越國界的國際移民,同時,本文研究的是單向的國際移民,對中國人遷出至其它國家或地區的移民、非法移民概念不予考慮,僅研究外國人遷入中國境內的移民、非法移民概念。嚴格來講,中國領土包括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本文所謂“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境內,本文所謂“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及港澳臺居民。

從主觀方面來講,要求國際移民有遷入他國行為的同時還應具有長期居留的目的。居留的目的屬于主觀意識形態,對其作出判斷的依據只能依靠兩種途徑:一是直接面對當事人的訪談,或者是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詢問;二是考察其客觀行為,依據“主觀見之于客觀”的原理進行判斷。從定義移民概念的角度,應該采取一種容易識別的判斷標準,因此,本文將外來移民界定為:

“移民”是指在我國境內居住三個月以上或能夠確定將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含無國籍人;港澳臺居民),但不包括出差、旅游等在境內短期停留的外國人;如就云南邊境民族地區而言,還不包括探親訪友、過境耕作、放牧、宗教朝拜、趕集及進行短期商業活動等沒有長期居留目的的人員。

理解該定義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該定義是僅針對外國人遷入我國境內的單向移民,沒有考慮我國公民遷入其它國家或地區的移民。如將兩者均考慮在內,則可以形成一個更全面的國際移民定義:國際移民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境內居住一定時間(三個月以上或能夠確定將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含無國籍人),但不包括出差、旅游、宗教朝拜及進行短期商業活動等沒有居留目的的人員。2.“居住三個月以上或能夠確定將居住三個月以上”的表述,既是判斷其是否具有居留目的的客觀行為,也是對居留一定時間的具體要求。將居留時間確定為三個月,是基于以下三個原因:其一,我國是人口大國,對外來移民必須保持高度的警惕,將居留三個月作為認定外來移民的時間標準,盡早將其納入管理范圍,有利于對其進行適當控制;⑤其二,相關國際組織、國外學者及部分國家法律在認定移民居留時間時,雖具體時間不能統一,但有將三個月作為時限的規定,如此界定中國移民的時限,有利于與國際社會的交流與溝通;其三,如前所述,國家統計局在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時,首次將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納入普查范圍,其普查標準時點是在我國境內居住三個月以上或能夠確定將居住三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但不包括出差、旅游等在境內短期停留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相關部門雖然沒有將這部分人員定性為“移民”,但本文采用三個月作為認定移民的標準之一,有可能暗合相關部門及學者未來的立法意圖。

三、非法移民概念的界定

移民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從是否跨越國界可分為國內移民和國際移民;從移民的合法性可分為合法移民與非法移民;從移民的規??梢苑譃閭€人移民、集體移民和大規模移民;從移民的時間長短可分為短期移民、中期移民和永久移民;從移民的動機可分為生存型移民與發展型移民等。[11]P6這些劃分方法可以適用于不同的研究角度,本文重點研究如何界定我國合法移民與非法移民。

徐軍華博士對非法移民的定義做了深入研究,列舉了國際移民組織(IOM)的定義、歐洲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后,又將國內學者的定義分為三種:其一是指行為主體;其二是指一種行為;其三采用混合定義,既指行為又指行為主體。他在分別列舉了三種代表性的定義后,認為“非法移民”應采用混合的方式,即包含行為主體和行為兩個方面,側重點在行為,對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側重于對其行為的控制。同時,對于非法移民的分類從主體和行為兩個方面進行,依行為的主體分可以分為非法滯留移民和非法偷渡移民兩種;從行為的角度可以分為非法出入境、合法入境非法居留兩種。[11]P6-8本文贊同將非法移民的行為與主體合二為一的定義方法,在此前提下,對非法移民的治理或法律控制也應同時“合二為一”,不應該再區分什么側重點??刂品欠ㄒ泼裥袨?,同時也就是控制非法移民主體本身,再去區分側重點,還是沒有真正理解非法移民的行為與主體合二為一的特征。同時,對于非法移民的分類也就沒必要從主體和行為兩個方面進行,可以將其劃分為非法(出)入境者及其行為、合法入境非法居留者及其行為兩種。但這種劃分方法沒有考慮非法(出)入境、合法入境非法居留的時間限制,容易與實踐中的所謂“三非人員”混淆。

學者郝魯怡將國際移民的主體分為四大類,即合法移民、非法移民、被迫移民及回歸移民。[10]P14-23郝魯怡認為,合法移民是指“基于國家的有關法律、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的規定,居民從國籍所屬國或出生地國前往遷入國作長期或短期居留,包括就業移民(或稱勞工移民)、技術移民、投資移民、家庭團聚移民等”;[10]P14而非法移民是指“在未獲得有效法律文件或未獲得遷入國許可的情況下,非法進入該國的居民”,并將非法移民分為兩種:一是“不按所在國的法律規定而進入該國國境的人,通稱為非法入境者”;⑥二是“雖然獲準合法入境,但其在所在國的居留已超過了合法的期限,成了非法逾期居留者,或者是喪失了合法身份(沒有有效的護照或類似的身份證件)者,通過使用涂改的證件,或他人證件而居留,被稱為非法居留者”。[10]P15-16郝魯怡關于非法移民的定義有幾個特點:其一,雖然是從國際移民的主體來進行劃分,但仍然沒有離開(也不可能離開)“非法入境”和“非法逾期居留”兩個行為要素;其二,對非法移民的時限仍然沒有規定。

本文認為,對非法移民進行界定,必須抓住三個關鍵點:其一,非法移民是相對于合法移民而言,即非法移民是移民的一種非正常狀態,非法移民仍然是移民,其定義必須建立在移民的基礎之上;其二,界定非法移民應該將非法移民主體及非法移民行為合二為一;其三,界定非法移民必須結合各國的實際情況、結合研究問題時特殊的語境,注意非法移民與相關概念的關系。

何謂“非法”?非法與違法是兩個不同但又有密切聯系的概念。非法是指某種行為的發生或某種事實的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受法律、法規保護;違法是指某種行為的發生或某種事實的存在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責任。非法行為不一定是違法行為(如非法同居),不一定受到法律的追究;而違法行為一般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人們往往對“非法”與“違法”的區別不很清楚,一般認為“非法”就是“違法”,非法移民就是“違法移民”,就應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對此實然狀態,本文所針對的非法移民,只能從廣義上來理解“非法移民”,即非法移民包括了“非法移民”和“違法移民”兩種移民主體及其移民行為。就移民遷入國來講,這里的“法”包括遷入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遷入國與遷出國簽訂的雙邊協議、條約;遷入國與遷出國共同參加的多邊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

結合本文關于移民的定義,本文所稱非法移民是指:非法入境或合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在我國境內三個月以上或能夠確定將居留三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含無國籍人;港澳臺居民);如就云南邊境民族地區而言,不包括探親訪友、過境耕作、放牧、宗教朝拜、趕集及進行短期商業活動等沒有長期居留目的、實際居留不足三個月的人員。

四、非法移民與相關概念辨析

(一)非法移民與三非人員

“三非人員”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及非法就業的外國人(含無國籍人、港澳臺居民,下同)。嚴格來講,“三非人員”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相關實務部門對特殊群體的習慣性稱呼。

筆者認為,“三非人員”的認定比較容易,只要具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及非法就業三種行為中任何一種或一種以上行為的外國人,即可認定其為“三非人員”。其中,“非法入境”最為重要,它本身可以作為認定“三非人員”的一個條件,而且一個外國人一旦非法入境,入境后的居留及就業就處于非法狀態。實踐中,還存在合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合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及非法就業;合法入境、合法居留及非法就業等情況。⑦非法就業的認定是基于就業者本身的身份,即其非法性是由于就業者非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或者雖然是合法入境、合法居留,但其簽證類型不允許就業而導致。

“三非人員”與非法移民具有密切聯系,可以說是一種包含關系: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及非法就業的外國人是“三非人員”,而非法入境或合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在我國境內三個月以上或能夠確定將居留三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就是非法移民??梢?,非法移民與“三非人員”的區別就在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時間不同而已,一旦“三非人員”非法入境、非法逾期居留在我國境內達到三個月以上或能夠確定將居留三個月以上,就轉變為非法移民;換言之,非法移民就是具有一定居留時間的“三非人員”,或者說非法移民是附時間條件的“三非人員”(如圖示)。

認識兩者之間的密切聯系,對治理非法移民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現行關于治理“三非人員”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應的實踐經驗,大多可適用于對非法移民的治理。當然,兩者之間仍然存在區別,特別是在國際交往中,非法移民的概念更能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在對非法移民進行治理時,應該考慮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二)非法移民與難民

難民與非法移民的關系較為復雜。郝魯怡認為,被迫移民是指難民及尋求庇護者,廣泛意義上還包括因環境惡化或建設工程失去家園而進行跨國遷移的人。[10]P18可見,郝魯怡是從移民的主觀方面來區分難民與合法移民、非法移民及回歸移民。筆者認為,這種區分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如何認定難民還是應該依據相應的國際公約。

1951年7月28日,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的解決難民和無國籍人地位的外交會議上訂立了《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首次以普遍性國際公約的形式對難民的定義和范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公約第1條的規定,難民包括兩類人:一是根據國際聯盟主持訂立的有關協議、公約和議定書或聯合國國際難民組織約章被視為難民的人;二是1951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事情并因正當理由畏懼由于種族、宗教、國籍、屬于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國之外,并且由于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愿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的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懼不愿返回該國的人。⑧我國于1982年聲明加入《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聯合國通過的《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在“難民”定義的確定上,執行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規定的標準。但由于我國至今沒有相應的國內法律法規,在難民的認定及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雖然非法移民與難民的定義具有較大的差異,即兩者在理論上的區別明顯,但在實際認定時則比較困難。除上述依據移民的主觀方面來區分難民與非法移民比較困難外,兩者還存在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的可能。如當非法移民進入目的國后,部分非法移民會向所在國提出虛假避難申請以換取難民身份。如申請成功,則由非法移民轉化為難民;而當其申請成為難民的虛假理由被發現并駁回申請后,身份仍然為非法移民。同時,從入境的行為方式看,難民一般也是非法入境,在其難民身份得到確認之前,一直處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狀態,除時限的區別外,其身份應歸屬于非法移民。

徐軍華認為,非法移民與難民除了概念上的差別之外,還有三個方面的區別:1.法律依據不同。難民的認定有相應的國際條約,即1951年的《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及1967年的《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由相關人員所在國或負責難民保護和救援的國際機構依據這兩個國際公約加以認定;而非法移民的認定沒有統一的國際標準、沒有相關的國際公約,只能依據各國的移民法或國內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來認定,認定標準并不一致。2.法律地位不同。非法移民是非法的,是各國打擊和防范的對象,除了基本的人權以外,在社會福利、工作保障等方面不受所在國的法律保護。而難民是國際法保護和救援的對象,國際公約和相關的法律文件給予難民以相應的法律地位。3.待遇不同。難民本人及其家屬可以根據上述國際公約在締約國境內享受所在國賦予的各項權利和待遇。特別是“難民不被推回的權利”;而非法移民就沒有這項權利,將被各所在國遣返至原居住國或國籍國。[11]P11-12

著名國際移民專家華金·阿郎戈提出:“移民的理論研究必須將難民作為它的基本對象之一”。[12]這里所謂“移民的理論研究”包括了合法移民的理論研究及非法移民的理論研究,也就是說,華金·阿郎戈認為非法移民的理論研究也必須將難民作為它的基本研究對象之一。筆者的這一結論來源于邏輯推理,學者田源也有相同的看法。田源首先將非法移民納入移民的范疇,[13]P15并進一步認為,移民概念確實不能將難民完全排除在外,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為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全球大部分難民人口中,只有相對較少的部分得到國際社會或輸入國政府的承認,其余大部分沒有獲得難民身份。而未獲得合法難民身份的跨國遷移人口并不享有難民的地位和權力,雖然他們中的有些人也居住在難民營中。很多難民逐漸轉化為以謀生為目的的外國定居者或非法定居者。如將這部分難民排除在移民范疇之外,顯然會影響對移民問題的全面審視和研究。[13]P14因此,在研究移民問題時,不應該將難民問題排除在外。

注釋:

①這里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我國境內居住三個月以上或能夠確定將居住三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不包括出差、旅游等在境內短期停留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熬硟取敝傅氖俏覈jP關境以內,不包含港澳臺地區。參見中國國家統計局網站: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qgrkpcgb/t20110429_402722560.htm.訪問時間:2011年12月20日。

②關于移民的定義的特征分析參見徐軍華:《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問題研究》,武漢大學2005年博士論文,第6頁;筆者認為,其他以客人身份居住在一個國家的人包括了出差、旅游等人群。

③該定義轉引自郝魯怡:《歐盟國際移民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頁。但在徐軍華的博士論文《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問題研究》(武漢大學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中,其寫到:國際移民組織認為,在國際層面上,并不存在一個被普遍接受的定義,“移民”通常被理解為涵蓋所有情勢下基于“個人便利”的理由并且沒有對外驅逐因素而自由決定遷徙的人,該術語因此也適用于個人、家庭成員,他們遷徙至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其物質或社會條件并提升他們或其家庭的發展前景。文峰在其博士論文《歐盟非法移民治理研究》(暨南大學2010年博士學位論文)第43-44頁中也有同樣的表述。筆者認為,在此問題上應該采用郝魯怡的最新資料,特此說明。

④參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http://portal.unesco.org/she/en/ev.phpl.轉引自郝魯怡:《歐盟國際移民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頁。

⑤關于移民“定居”或“居留”的時間沒有統一的規定,如聯合國把居留1年以上的移居者看成是永久性移民,而其它國際組織或國家規定的時間標準有5年、3年、半年或者3個月以上等不同時限,在筆者有限的閱讀材料中,3個月是最短的移民時限。

⑥梁淑英教授認為,非法入境的情形包括以下7種:1.持偽造或涂改證件,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逃避檢查入境;2.冒用他人證件或用他人轉讓的入境證件而入境;3.未經允許而入境;4.被所在國宣布驅逐出境者在被送上離境的交通工具后再登陸而不離境;5.不按規定的期間、地點(入境口岸)入境;6.逃避檢查而入境;7.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而獲得入境許可者。參見梁淑英:《非法移民的處理措施》,《太平洋學報》2007年第7期。

⑦合法入境、合法居留及非法就業的情況在我國已經出現,如外國人(含無國籍人;港澳臺居民)持學生簽證(港澳臺居民持簽注)、旅游簽證在我國大陸境內非法就業。這里的“非法”是指就業行為本身就是非法行為,而不是指其工作內容的非法性(如賣淫等)。筆者注。

⑧梁西主編:《國際法》(修訂第二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頁。1967年聯合國通過的《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取消了以上時間的限制。

[1] Tomas Hammar:European Immigration Policy——A Comparative Study,P.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Great Brochman,the Mechanism of Control.P.7,Berg Press,1999.

[2] 斯蒂芬·卡斯爾斯.21世紀初的國際移民:全球性的趨勢和問題[J].國際社會科學雜志(中文版),2001,3.

[3] 大美百科全書[M].北京:外文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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