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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二元結構論*

2012-01-28 07:09李新天
政法論叢 2012年4期
關鍵詞:銷售者責任保險保險人

李新天 印 通

(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二元結構論*

李新天 印 通

(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關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應當結合食品科學的研究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危險程度等因素,將轉基因食品、兒童食品等納入強制責任保險,不能籠統地將所有食品安全責任納入強制責任保險。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實行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二元結構。就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而言,強制投保的對象應僅限于生產者,在認定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時,應正確認定被保險人的“故意”。在食品安全責任自愿保險領域,針對投保率低的現狀,應當在稅收、食品營銷等方面采取相應措施,來推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義務僅限于損害補償部分,懲罰性賠償金的目的在于懲罰生產者、銷售者,因此不能通過責任保險來分散風險。

食品責任保險 強制保險 保險當事人 自愿保險 懲罰性賠償金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嚴重危及人們的生命健康權。如何防范和規制食品安全事故,已成為一個嚴峻的話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首先需借助食品科學的研究,其次政府部門應當完善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實行嚴格的管理。但在現代工業社會,無論制定多么完善的標準,風險仍然存在,食品安全事故也將不可避免的發生。而食品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對食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來說,無疑都是巨大的災難。因此從私法的角度,研究如何分散或者轉移食品安全事故所帶來的損害也不失為一種應對風險的有效措施。本文從責任保險的角度,論述食品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以實現對受害人的有效保障。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以食品責任的成立為基礎,因此討論食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以及免責事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①據此,食品不僅包括經過加工制作的能夠直接食用的各種食物,還包括未經加工制作的初級農產品。食品責任是指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因生產、銷售的食品致他人發生財產、人身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學界基本沒有就食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以及免責事由單獨加以討論?!妒称钒踩ā返?6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睂W者們在解釋該條時,認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包括食品經營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捏造虛假事實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以及食品檢驗機構的損害賠償責任。[1]P239-241因此該條不完全是關于食品責任的規定,試圖從這一規定入手分析食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行不通的。所以,在認定食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以及免責事由時,通常適用《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然而并非所有的食品均屬于《產品質量法》所稱的“產品”?!懂a品質量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因此,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食品當然屬于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未經加工、制作的傳統初級農產品顯然不屬于產品。有學者認為,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產品”之外,主要理由在于初級農產品是大自然的產物,經過人類漫長的歷史檢驗,一般來說沒有危險性,即使偶爾出現,其致害程度也遠遠小于工業品。②

因此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對于食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以及責任構成,應當區分加工食品和未加工的初級農產品。加工食品屬于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采危險責任原則。未經加工的傳統初級農產品致他人發生損害的,適用《侵權責任法》關于一般侵權責任的規定,采過錯責任原則。然新技術農產品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嚴格來說,新技術農產品也未經加工制作,屬于初級農產品,但是新技術農產品與傳統農產品有本質區別,是工業技術發展的產物,如轉基因食品,其危險性與一般工業產品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應類推適用《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的規定,采危險責任原則。

除《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一般免責事由外,《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筆者認為,《產品質量法》關于免責事由的規定有待商榷,首先將食品投入流通時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這一風險應當由生產者負擔,不能成為免責事由,因為生產者制造了危險源,并獲得利益,因此由生產者承擔責任,符合正義的要求。另外生產企業可通過產品價格機制以及保險制度予以分散技術風險;其次,即使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銷售者導致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仍不能免責。正因為如此,《侵權責任法》第43條第三款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p>

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應實行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二元結構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在性質上屬于廣義的財產保險,但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責任保險不是以被保險人的某一具體財產為標的,而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擔的保險。因此,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全部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傳統的責任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損失為基本目的,然隨著責任保險的發展,責任保險對受害人的保護價值日益受到重視,進而發展了受害人對責任保險人的直接請求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制度。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必熑伪kU的產生和發展,正趕上契約自由衰落的“痛苦”時期,又適逢以民事責任觀念轉化為保護受害人的賠償利益為重點的歷史時期,照顧和保護受害第三人的賠償利益,逐步發展成為適用責任保險的主要方面,使得責任保險具有維護社會第三人利益的公益性。[2]P71

根據是否自愿訂立保險合同可以將責任保險分為自愿責任保險和強制責任保險。自愿責任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而訂立的責任保險合同;③自愿保險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投保人有權決定對其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投保責任險,而保險公司則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對方的投保。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依照國家的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保險人必須接受投保的責任保險,④是一種國家為推行社會公共政策而規定的保險,是對契約自由的限制?!皬娭曝熑伪kU是建立在傳統的民事責任基礎上,通過國家公權力對保險政策的干預,把社會進步中難以解決的問題納入責任保險的運作體系中,這種基于公共利益的政策考量使得強制責任保險呈現出與其他類型保險不同的‘異質’性特點?!盵3]交強險是最典型的強制責任保險。但值得一提的是,強制特定人投保責任險,課予其投保并繳納保費之義務,系屬剝奪人民財產權。我國《憲法》第13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币虼酥贫◤娭曝熑伪kU法,必須有充分而堅強的理由,否則不免有違憲之嫌。另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自由為最基本的指導原則,契約強制為例外,“市場不受政府監管是一種常態,凡是鼓吹政府實行干預的人,必須證明自由的市場無法達至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標?!盵4]P1。因此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對行為人的財產及契約自由加以必要限制。然在何種情形下有限制行為人財產及契約自由之必要?此涉及到法律價值的判斷和取舍。正如有學者所言,“對于如何設置強制責任保險,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或模式,各個國家或地區一般都是結合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來確定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盵3]

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食品生產經營者往往沒有能力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于是有學者建議在食品安全領域充分引入責任保險,分散風險,對消費者提供充分的救濟。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國食品責任保險采取自愿投保原則,食品生產者、銷售者自主決定對其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投保。然由于食品生產加工者、銷售者為了降低成本以及對風險評估不足等原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率非常低。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現行食品責任保險制度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對消費者保護不利,不能解決食品安全頻發等社會問題,特別是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人得不到有效賠償的問題。因此建議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實行強制責任保險。[5]學者們一般認為,將食品安全責任納入強制保險具有以下理由:第一,通過強制責任保險,可以使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時的賠償,特別是當責任主體沒有給付能力時,受害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順利實現;[6]第二,企業通過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分散損失;[7]第三,通過責任保險,使保險人參與到食品安全責任的預防中來,保險人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全方位的防災防損服務,使食品安全事故及其損害得以避免或者減輕,從而促進我國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8]第四,食品企業參加責任保險,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公司及時給予賠償,可減輕政府責任;第五,食品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僅在出口食品方面投保責任險,面向國內市場的食品行業投保率非常低,因此有強制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食品責任保險是否應當納入強制責任保險的范疇,應當具體分析。首先,盡管責任保險具有保障受害人、分散風險等優點,但不能因為其有這些優點就當然得出推行強制責任保險的結論。是否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納入強制責任保險的范疇,實際上關涉安全和自由這兩個法律價值的判斷和取舍。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行為人的財產及契約自由應當優先保障,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犧牲行為人的自由,強制其投保責任險,以保障潛在受害人的利益,否則有違憲之嫌;其次,強制責任保險的核心在于通過國家公權力對保險政策的干預,把社會進步中難以解決、大量發生的責任類型納入責任保險的運作體系中。因此只有在社會進步中無法避免、難以解決且頻繁發生的責任類型才有納入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然分析我國食品安全事故產生的原因,大多是生產者違法生產加工,監管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如三鹿奶粉案?!霸谖覈?,食品安全問題更多的不是由于技術層面的原因,而是人為因素造成的?!盵9]P311因此在我國大多數食品安全問題并非是社會進步中無法避免的,而是可以通過規范的操作和完善的監管可以克服的;第三,不同的食品行業,其危險程度不同,有些食品行業,基于現行技術水平,食品安全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在這些食品行業,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是因為生產者、銷售者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意摻雜有毒有害物質。因此對這些故意侵權的責任類型,責任保險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因為被保險人故意致人損害,屬于保險人的免責事由;最后,并非所有的食品安全責任均屬危險責任,正如前文所言,傳統初級農產品責任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沒有強制投保的必要;另外,食品供應者眾多,如城市小攤販,對其實行強制責任保險,缺乏操作性。因此,將所有的食品責任納入強制責任保險的范疇,不僅不科學,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有學者認為,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可選擇在部分重點省市先行試點,待試點結束后,在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展開。⑤筆者認為,食品行業推行強制責任保險不能以部分重點省市先行試點,因為以部分省市優先試點,會增加試點地區食品生產企業的成本,進而影響該地區食品企業與其他地區企業的競爭,有失公平原則。食品行業與機動車不同,食品行業內部的不同領域危險程度并不相同,有些行業危險程度非常低,只要稍加注意,損害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而有的領域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即使嚴加注意,損害也不免發生,因此有實行強制保險的必要。

綜上所述,筆者不贊同將所有食品責任納入強制責任保險的范疇,應當區分對待不同的食品行業,結合食品科學的相關研究成果以及食品行業發生安全事故的頻率、危險程度、損害范圍等因素,對部分食品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如轉基因食品、兒童食品等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其他領域仍然實行自愿責任保險,即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領域,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和自愿責任保險二元結構。轉基因食品是指利用轉基因技術在物種基因組中嵌入外源基因的食品,包括轉基因植物食品、轉基因動物食品和轉基因微生物食品。轉基因作為一種新興的生物技術手段,具有不成熟和不確定等特點。因此將其納入強制責任保險的范疇,實有必要;將兒童食品納入強制責任保險的范疇,主要基于對兒童特殊保護的需要,因為兒童身體易受侵害,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支付巨額的治療費和后期相關費用。這一方案恰好可以調和安全與自由的法律價值沖突,既保障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財產以及合同自由,又有效的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正如前文所說,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主要原因不是食品生產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克服的技術問題,而是生產者、銷售者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從事違法生產、銷售活動,因此解決問題的根本措施在于加強和完善監督管理,完善市場準入機制。

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

(一)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當事人

經加工、制作的食品屬于產品,因此加工食品致害責任屬于產品責任之一,當然適用于《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肚謾嘭熑畏ā返?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2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3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备鶕陨弦幎?,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均為食品責任的主體,食品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對于受害人來說,無論其有無過錯,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自愿責任保險領域,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投保責任保險。然在強制責任保險領域,強制投保的對象是否包括生產者和銷售者?則不無探討的余地。筆者認為,強制對象只能限于食品生產者,因為從本質上來說食品銷售者最終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只要其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就不承擔最終責任,受害第三人向其請求賠償的,其在賠償后仍然可以向生產者追償,而生產者已經投保責任保險,此時保險人負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因此在實行食品強制責任保險的行業,強制投保的對象僅限于生產者,銷售者不應成為強制對象。當然銷售者可以投保自愿責任保險。

在強制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如何認定?換句話說,當生產者作為投保人時,被保險人是否包括銷售者?⑥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險中,投保人通常是機動車所有權人,被保險人則不限于機動車所有權人,還包括機動車所有人允許其使用機動車的人。⑦因此,在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中正確認定“被保險人”就顯得很有必要,當生產者投保責任保險時,如果銷售者也是被保險人,則當食品安全事故發生致他人受到損害時,無論是食品生產者還是銷售者的責任,保險人均負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并且如果是銷售者的責任,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以后,不能向銷售者追償;反之,如果銷售者不是被保險人,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責任屬于銷售者一方時,保險人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筆者認為,銷售者不能成為被保險人,因為銷售者與生產者屬于不同的利益主體,如果將銷售者作為被保險人,會降低銷售者的注意義務,反而不利于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生產者作為強制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時,被保險人僅限于生產者。

(二)食品責任強制保險的除外責任

在責任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并非承擔所有的因被保險人產生的責任,如果被保險人的責任屬于除外責任,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義務。除外責任或基于法律的規定,或基于合同的約定。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種類繁多,在此不宜展開,本文著重探討法定除外責任。法定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致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無需雙方另行約定而免除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侗kU法》第27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痹谑称坟熑伪kU中,一般也認為除外責任包括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而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產品責任。[10]

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放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損害后果,但仍然追求損害后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損害后果的發生,但是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中,如何認定和判斷被保險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至關重要。有學者認為,對于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是否屬于保險單約定的除外責任,適用從嚴解釋的原則: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僅以被保險人具有特定致害目的所造成第三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限,屬于除外責任。[2]筆者認為,作為生產加工食品的被保險人,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以特定致害為目的生產加工有毒有害食品,在實踐中極其少見。事實上食品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明知生產的食品有毒有害,仍然生產加工的,盡管沒有希望損害事故發生,但具有放任的主觀心態,即構成間接故意。因此只要食品生產者在生產加工食品時,明知生產加工的食品有毒有害,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仍然繼續生產加工的,盡管不以特定致害為限,仍可構成間接故意,此時可作為除外責任,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食品安全自愿責任保險

正如前文所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不僅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更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具有較強的公益性。大力發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有利于及時救治受害人、 轉嫁食品企業的經營風險,同時也可改變我國現階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政府承擔賠償的現狀,從而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另外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保險公司對食品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必將減少和有效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從而整體上提高我國食品質量,促進我國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我國現行立法實行一元責任保險結構,即食品安全責任采自愿投保原則。在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二元結構后,仍有部分食品行業將繼續采自愿投保原則。然現階段我國食品企業投保責任保險的比例非常低,在整個財產保險業中,責任險所占比例不到4%。[11]這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一種準公共產品,由于其最終目的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致使企業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動力不足。食品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并在生產經營中存在僥幸心理,所以往往不愿意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第二,我國保險公司提供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種類單一,不能滿足食品企業的差異性需求。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理賠、事故調查等方面設置繁瑣程序,這進一步挫傷了食品企業投保的積極性。

筆者認為,針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投保率偏低的現狀,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給予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食品企業稅收或其他政策上的優惠,以降低投保責任保險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提高他們參與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的積極性;[8]第二,參與投保的食品企業可在其生產經營的產品上標注“已投保責任保險”等字樣,以增強所投保食品的競爭力,同時加大宣傳力度,鼓勵消費者選購已投保責任險的食品;第三,保險公司應加大產品開發和創新的力度,豐富產品體系,以滿足不同食品企業轉嫁風險的需求。目前,我國責任保險的規模和功效并未得到長足發展,在經營中仍然存在業務規模小、新險種發展緩慢等問題,與現實的社會需求相比極其不適用。[12]P252因此,我國商業保險公司應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大保險產品的開發和創新力度,結合食品的種類、生產工藝、儲存方式等特點,綜合評估承保風險,確定承保方式,以滿足不同食品企業的投保需求。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當改善服務質量,簡化賠償程序,加快理賠進度。保險公司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應迅速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原因調查,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進行及時的賠償,充分發揮經濟補償功能,保障各方面的利益,樹立保險業在公眾中的良好形象。[8]

四、懲罰性賠償金

懲罰性賠償是指因行為人的特定行為,導致受害人的損失,法律規定應該由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的在受害人實際損失之外的賠償。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薄肚謾嘭熑畏ā返?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睉土P性賠償金的目的在于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主觀上故意或惡意的懲罰和制裁。在食品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是否對食品生產者的懲罰性賠償金負有給付義務?筆者認為,結合懲罰性賠償金的功能和目的,應當認為保險人對懲罰性賠償金不負有賠償義務。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懲罰行為人的故意行為,以彌補因行為人的惡性行為而導致受害人的損失,這種損失僅僅通過行為人的補償還不夠,通過懲罰行為人,使得受害人獲得補償性損失之外的損害賠償,來懲罰行為人,并且警示行為人和其他人不要從事類似的行為。[13]P497“懲罰性賠償就是要對故意或惡意的不法行為實施懲罰,這種懲罰與補償性損害賠償所體現的制裁作用有所不同。它通過給不法行為人強加更重的經濟負擔,使其承擔超過被害人實際損失以外的賠償來制裁不法行為?!盵14]另外,將懲罰性賠償責任予以保險,金錢給付人是保險人,而非行為人,其結果是直接懲罰了保險人,并把這種懲罰最終由廣大的投保人群體來承受,造成其他被保險人保費的增加,而非不當行為人。[15]“如果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為了懲罰社會不可接受的行為,那么懲罰應由犯有不可接受行為的人而不是保險公司承擔,因為保險公司并沒有參與該行為?!盵16]P393因此將懲罰性賠償金納入責任保險理賠的范圍,勢必導致以懲罰不當行為人為目的的懲罰性賠償,變成為處罰保險人乃至廣大被保險人的手段,使其本應實現的價值功能蕩然無存。[15]

五、結論

食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當區分加工食品和初級農產品而分別對待,將所有的食品安全責任納入強制責任保險的范疇,是不科學的,也缺乏可操作性。應當在食品責任領域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和自愿責任保險二元結構。結合食品科學的研究成果,對部分食品行業,如轉基因食品、兒童食品等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強制責任保險的強制對象應僅限于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不應成為強制對象,因為銷售者承擔的最終責任是過錯責任。針對我國自愿責任保險投保率低的現狀,應當在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投保責任險的企業優惠政策,同時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新產品,以滿足不同食品行業的需求?;趹土P性賠償金的性質和目的,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不應包括懲罰性賠償金。

注釋:

①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9條。

② 參見李曉安、幺家偉:《關于產品與產品責任的法律探析》,載《經濟與管理研究》,2003年第3期。但從各國的立法趨勢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特別是工業發達國家逐漸將初級農產品列入產品的范圍。參見張濤:《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頁。但從解釋論的角度,我國現行《產品質量法》所稱的產品不包括食品,卻是不爭的事實。

③ 事實上,在保險實務中,由于保險業經營的社會化和標準化,法律允許由保險公司提供格式化的合同條款或保險單,投保人無權就合同的基本條款進行協商或變更,因此自愿責任保險中投保人的“自由”主要限于訂立合同的自由,對合同的內容并無自治空間。

④ 強制責任保險并非絕對限制合同自由,在特定情形下投保人享有選擇保險人的自由。

⑤ 參見:《新食品安全法實施,食品強制責任保險應盡快出臺》,載《北京商報》,2009年6月1日。

⑥ 美國一般責任保險中,在被保險人是個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一詞是指明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當被保險人是企業時,責任保險僅為該企業提供風險保障。參見所羅門·許布納等:《財產和責任保險》,陳欣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9頁。

⑦ 參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4條。

[1] 信春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鄒海林.責任保險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 郭峰,胡曉珂.強制責任保險研究[J].法學雜志,2009,5.

[4] [美]小羅伯特·H·杰瑞等.美國保險法精解[M].李之彥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5] 盧燕.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商業時代,2008,32.

[6] 趙博晗.試論我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構建的必要性[J].現代經濟信息,2009,15.

[7] 段勝.構建我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之我見[J].上海保險,2009,1.

[8] 鞠珍艷.大力發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思考[J].中國保險,2009,11.

[9] 劉寧,張慶等.透視中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0] 鄒海林.產品責任保險的若干問題[J].法學雜志,1990,5.

[11] 李倩倩.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探析[J].西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8.

[12] 黎建飛,王衛國.保險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13] 江平,費安玲.中國侵權責任法教程[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

[14] 王利明.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3,5.

[15] 關淑芳.論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可保性[J].當代法學,2006,1.

[16] 所羅門·許布納等.財產和責任保險[M].陳欣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DualStructureTheoryofFoodSafetyLiabilityInsuranceLiXin-tianYin

Tong

(Law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

The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does not apply to all food safety liability.We may take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children’s foods and other similar foods into the coverage of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according to food scientific research, probability of food safety incident, degree of risk and other factors.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is made up of compulsory insurance and voluntary insurance. On the terms of food safety compulsory insurance, producer is the only subject to insure.When we identified the exception responsibility, the insured’s "intention" should be properly defined.Based on the fact that insurance rate is low in the field of voluntary insurance,tax, food marketing and other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basic function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s to remedy the damage, punitive damages is to punish producer and seller, so the insurer should be not liable for punitive damages.

food liability insurance; compulsory insurance; insured parties; voluntary insurance;punitive damages

DF414

A

(責任編輯:黃春燕)

1002—6274(2012)04—072—07

2011年度武漢大學人文社會科學自主科研項目《食品安全的私法規制》(106-27486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李新天(1965-),男,湖南邵陽人,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印通(1986-),男,貴州盤縣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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