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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走出去”財稅金融政策研究

2012-03-31 17:54
長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10期
關鍵詞:走出去資助稅收

嚴 涌

(福建江夏學院 會計系,福建 福州 350002)

一、“走出去”戰略的內涵及面臨問題

(一)“走出去”戰略的重要性

“走出去”戰略可以大致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商品和勞務的對外輸出,指貨物、服務、技術、管理等商品和要素的輸出,主要涉及到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承包勞務等,第二層次是資本的對外輸出,即對外直接投資,主要涉及到對外投資建廠(綠地投資)和跨國并購等。筆者所研究“走出去”主要指第二層次的“走出去”。

“走出去”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實施“走出去”戰略,有利于我國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產業升級;有利于我國擴大出口、開拓國際市場,充分帶動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有利于加強境外資源開發合作與綜合利用,可以為我國提供相對穩定的重要資源來源,可以緩解我國由于經濟發展而帶來的資源供給不足的壓力;有利于培育我國自己的跨國企業,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1](P3)

(二)中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問題

對外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國際經濟活動,以往較少涉及國際化生產經營領域的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活動中必然會遇到一系列突出問題和困難。第一,是國際化經營和管理經驗不足,信息獲取能力較弱,盲目投資,不了解當地的政治、法律、稅收等環境,遇到“信息瓶頸”問題;第二,對外投資作為一種資本輸出活動,資金需求量大,投資經營期限長,資金供應普遍不夠充裕的企業往往都存在“資金瓶頸”問題;第三,對外投資又是一種風險高發的投資活動,除了一般投資活動中的商業信用風險外,國家風險因素對投資生產經營的成敗影響更為重大,即會遇到“風險保障瓶頸”問題。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對實力相對較弱的中國對外投資企業來說是一個較為關鍵的問題。

二、“走出去”政府的政策支持情況

首先是財政資助。財政資助是政府促進和扶持本國對外投資活動的重要手段,財政資助手段是指政府以財政資金對本國的對外投資活動直接提供資助,采取的方式多種多樣,如直接將對外投資的有關研發等費用支出和投資損失列入國庫支出范圍,或者是政府從財政中撥出一部分資金建立對外投資發展基金,用于資助本國企業的對外投資活動,凡是符合政府鼓勵政策框架下的企業對外投資項目,均可得到基金的資助;或者是通過財政補貼對本國企業對外投資活動進行資助,減少企業投資成本。其次是稅收政策激勵,減免企業所得稅是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如稅收抵免、稅收減免、稅收延付、虧損結轉,或者允許在稅前從應稅收入中提取風險準備金;避免出現企業在東道國納稅后又在本國重新納稅,本國政府通過與他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減少本國企業納稅負擔。最后,是金融支持,政府通過設立對外投資促進機構,如進出口銀行、對外投資保險公司等官方出口信用機構,為本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政策性融資服務和投資保險支持,解決企業對外投資中最為關鍵的融資問題和風險保障問題,金融支持是政府為避免直接的財政資助帶來經濟政治糾紛與世貿規則發生沖突而借助的一種重要經濟性手段,通過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的方式來達到促進對外投資的目的,具有間接性、隱蔽性、經濟性,是現代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條件下最重要也最普及的一種政府對外投資促進手段。

三、完善“走出去”財稅金融促進政策的設想

(一)明確“走出去”財稅金融政策設計的導向

政府設計企業對外投資的宏觀政策導向,應該從著眼于企業對外投資的管制、控制轉變為政府為對外投資活動的促進、引導、保護和監管上來[2](P253),在此基礎上,對現行財稅金融促進政策進行完善和優化。促進表現在從財政稅收、金融、政府溝通協調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和措施予以資助、扶持上;引導表現為采取不同傾向性的促進扶持政策,有意識地引導企業對外投資到國家需要的領域、行業、方式上;保護表現在政府以其國家信用和國家實力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保障;監管表現在加強對外投資的科學引導、審批和監控。

(二)完善和規范“走出去”財政支持政策

加大對企業“走出去”財政資助力度,同時應不斷完善和細化支持的方向。充分運用財政補貼、財政貼息等多種資助形式,支持企業“走出去”。財政資助政策制定應體現國家對外投資區域導向和產業導向,如對外資源開發類型的投資、對外市場開發、出口和勞務帶動型的對外投資項目等政府優先扶持的領域提供專項支持。我國雖設有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但得到這些資金的有相當部分只是一批大中型企業。在支持企業“走出去”財政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財政資助應向中、小企業對外投資傾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持企業“走出去”財政資助應相互配套、配合,除了中央政府的扶持外,各地方政府應結合自身的區位條件和已有的基礎,進行相應的財政資助方面的配套、配合。

(三)明確和優化“走出去”稅收激勵政策

企業“走出去”稅收激勵政策的完善思路是鼓勵和規范相結合,完善稅收政策和征管服務體系。第一,完善稅收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簡化境外投資所得的確認方法;改進“走出去”中國企業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法;明確間接抵免層次的相關問題,加大對企業境外投資的稅收優惠力度,研究設立對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第二,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和納稅服務體系。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納稅登記、境外所得申報、稅款繳納和抵免的稅收管理,稅務機關要切實執行促進企業境外投資的有關稅收政策,特別是關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和進出口退稅等方面的規定。第三,稅收協定的談簽和執行方面的完善。積極開展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簽訂工作,不斷擴大我國稅收協定網絡;根據國際稅收規則發展和變化,及時對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進行修訂;根據國際稅收形勢以及國際稅收合作的需要,積極探索并尋求與其他國家簽訂多種形式和內容的稅收協議;根據國際組織有關國際稅收原則、制度和方法的指南,及時調整國內相關稅收政策,參與國際稅收協調,順應國際稅收發展趨勢。

(四)加大對企業“走出去”的金融支持

企業對外投資需要大量資金,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對外投資的促進和管理經驗,在加強對外投資的保護基礎上,加大投資促進力度。第一,要加快和完善國內金融服務,為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對外投資提供項目融資、出口信貸、對外擔保與出口信用擔保、出口信用保險、官方發展援助、混合貸款等更多金融支持。第二,政府通過專門的進出口銀行進行政策性金融服務支持,如在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政策性金融引導和風險保障支持下,提供融資等金融服務,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增設保障。第三,發揮鼓勵商業銀行提供商業性金融支持,在此基礎上,以官方出口信用機構提供的風險管理作用為引導,啟動龐大的商業金融資源,綜合運用信貸、保險、擔保、官方援助等手段,與對外投資企業有機結合,形成以出口信用機構為核心。

[1]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企業“走出去”發展報告(201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嚴明.對外投資金融支持:以外經貿企業為對象[M].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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