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誣告反坐”到“訛詐有罰”
——對被救助者誣賴救助者立法懲罰的再思考

2012-04-07 17:33馬運生
關鍵詞:救助者訛詐懲罰

馬運生,劉 陽

(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檢察院,河北秦皇島066002)

【法壇論衡】

從“誣告反坐”到“訛詐有罰”
——對被救助者誣賴救助者立法懲罰的再思考

馬運生,劉 陽

(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檢察院,河北秦皇島066002)

當下諸多被救助者誣告訛詐救助者事件的背后,無不折射出單純中華傳統道德訴求已經不能協調社會的健康發展。當道德的軟性約束作用無法發揮時,通過法律制度的建設懲罰誣告訛詐者就成為必要。然現代“訛詐有罰”并非簡單的懲惡揚善呼吁,也并非中國古代“誣告反坐”的直接過渡與順承。立法懲罰誣告者還需從制度淵源、現行體制、證據認定、責任承擔、懲罰措施等多方予以考慮。

“誣告反坐”;訛詐成本;救助

一、問題的提出——“誣告訛詐”現象頻發

所謂誣告訛詐,是指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借故誣賴敲詐他人的行為?!坝灐钡谋玖x為偽言。我國立法意義上的誣告陷害行為在《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以入罪和治安處罰的形式予以規制。對于日常生活中漸增的第三人在他人的人身、財產等處于現實危險中提供救助行為后卻被他人誣告為“肇事者”現象,單純從道德層面予以聲援和譴責實顯蒼白。在經歷南京“彭宇”、天津“許云鶴”、江蘇“殷紅彬”等一系列被救助者誣告救助者事件后,廣東佛山“小悅悅”事件再次引發了公眾對社會風氣、情感良知與道德底線的反思。

諸多類似案件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直接破壞社會的誠信危機?!氨热缥覀儸F在在街頭面對需要救助的人時,第一考慮的就是對方是不是個壞人,怎樣保護自己不受傷害?!保?]社會正義缺失、道德底線松動、投機風氣盛行的惡性循環,引發了社會各界對“見死不救犯罪化”是否入罪問題的深層次思考和廣泛討論的同時,對于被救助者誣告訛詐救助者的行為是否需要立法予以規制和懲罰,同樣遇到了觀點的碰撞。來自法學界的學者多認為上述問題屬于道德約束的自律范疇,不能依靠法律他律硬性壓制。為防止道德問題法律化,還是應該從倫理和道德的角度對該行為進行約束。也有部分學者及大多數社會公眾認為立法懲罰“誣賴”有利于凈化社會風氣,恢復由于個人功利主義過強而導致的道德逐漸滑坡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當下被救助者誣告訛詐救助者的行為已經嚴重破壞了基本的社會倫理道德及和諧穩定,有必要將其視為一個違法行為,綜合考慮各方面臨的風險、成本、責任和不利后果,實現立法層面“訛詐有罰”與現有法律制度的良好銜接。從制度和法律層面對被救助者誣告救助者的行為予以規制,以重塑、促進和維護社會良好道德風尚的形成。

二、對被救助者誣賴救助者立法懲罰的比較淵源

(一)中國古代的“誣告反坐”

誣告有罪,自古已然。故意捏造事實,無端增加正常人的責任承擔風險,不僅給被誣告者的人身權利造成嚴重危害,而且破壞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威,擾亂了封建階級的統治秩序。為了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維護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以達到封建統治者所提出的“省刑息誣”的目的,誣告行為一直以來都為封建社會刑事法律所禁止和嚴厲打擊。

“誣告反坐”成為中國封建傳統重要的刑罰原則,最早始于秦朝。經司法機關查實,如有人故意捏造事實控告他人,就以誣告他人之罪刑處罰誣告者?!肚睾啞し蓡柎稹酚涊d:“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審,以所辟罪罪之?!奔垂室庹_人,以其所誣告的罪反坐。這一原則就是以后歷朝歷代沿用的誣告反坐制度。漢朝關于誣告罪在立法上沒有太大變化,但漢統治者對誣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在法律上有了更嚴格的規定?!稘h書·宣帝本紀》曾記載,宣帝元康四年詔曰:“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佗皆勿坐?!卑颜_告規定為重罪,即使年過八十的老人犯誣告也不能寬肴要予以“反坐”之。魏晉南北朝時的刑律,大多也沿用漢律,把誣告謀反謀逆行為作為打擊重點?!段簳げ芩瑐鳌酚涊d:“宣王乃忿然白:誣人以反,于法何應?主者曰:科律反受其罪?!痹诜饨ǚㄖ埔掩呁陚涞奶瞥?,繼承和發展了漢魏以來關于懲治誣告謀反的立法,明確規定了其刑事責任?!短坡墒枇x》明確規定:“諸誣告人者,各反坐?!薄爸T誣告謀反大逆者,斬?!彼?、元、明、清的法律多采用唐律規定,對誣告者實行反坐,且明清法律又特別加重。隨著封建專制統治落幕,我國現代刑法雖設立誣告陷害罪,在原則上已完全與古代的“誣告反坐”制度脫離,誣告反坐制度自此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消失。

(二)域外比較——“救助者免責”

當我國還處在探討是否對被救助者誣告訛詐救助者立法懲罰的階段時,當代一些西方國家已經為救助者免責制定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條款,以保護那些救助者避免深陷訴訟。這些法律法案在歐美許多國家被統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即《志愿者服務法案》。這些法案規定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為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可免除責任。如果受救者認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指控他人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達到證明標準,則施救者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美國《搶救免責法》規定:“施救者對遇險者發生的事故不承擔責任;如果施救者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幫助,那么他不必為施救所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毙录悠路梢幎ā氨痪确次勖锼苏咭r償”。對于見義勇為者,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了保護施救者權益立場上。其懲罰機制規定,被救助者若事后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并被處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蔑罪論處。法國巴黎第一大學一法律系教師也表示:“對于救助他人者反被誣告,司法當局應該弄清真相,懲惡揚善。被救助者誣告訛詐救助者,就是犯了敲詐罪、欺騙司法當局罪和誣告罪,應該數罪并罰?!保?]西方國家這類救助者免責或者懲罰的相關條款,有助于喚起人們的社會責任感,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對陌生人給予援助時的擔憂。

(三)我國現行法律與地方立法規劃草案

關于對救助者免責的類似淵源,我國民法中有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因見義勇為等原因引發的無因管理行為,本人應該償還管理人因管理行為之處的費用、債務或者損失。這種規定實質上就是給予無義務的管理人施救行為的立法保護。在2011年度地方立法規劃草案中,深圳市政府已將諸如《助人為樂保護條例》之類的文件起草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有意從救助者的風險、舉證責任、對被救人反咬一口時的懲戒等方面,對助人為樂者加以保護。上海市也將在10月完成《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草案建議稿)。該草案將確定好心人免責規則,為救助人規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風險,從而促進社會善良風氣的形成。雖然上海、深圳等地方政府擬立法對被救助者誣告訛詐行為予以規制尚未出臺,但是立法保護救助者,對被救助者訛詐誣告救助者懲罰的實踐支持已有了實質性進展。

三、“誣告訛詐”的成本收益分析

根據“成本—收益”的理性行為分析,每一個理性人決定付諸某項行為的時候,其預期收益一定要大于其預期成本。從“彭宇案”等發生的諸多代表性案件來看,當被救助者脫離危險狀態,我們有理由相信其已恢復了理性人的身份,其采取的誣告訛詐救助者行為也必定在其意識中經過了完整的成本收益分析,雖然這種潛意識分析并非明顯顯之言表。

(一)弱化的道德與賠償責任成本

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崇尚的道德文明,諸如禮義仁智等善良風俗在《孟子·告子上》中就可見到:“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猶其有四體也?!保?]意即在人心意識的深處有一種超功利的善的萌芽,人之善會從內部自然發展出來。善良道德的內化約束作用成為指引個人的行為方式,并最終獲得他人良好評價的重要倫理標準。中國在經歷過改革開放后,經濟取得高速發展的同時個人功利主義思想急劇膨脹,這種唯物質化的后果使得中華傳統道德“知恩圖報”的內化約束作用不具備任何震懾力。被救助者內心應該確信誣告別人是不道德行為,但是在道德普遍滑落的社會風氣下,這些被救助者寧愿選擇相信誣告別人產生的后果遠小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此也引發后來者產生“爭相仿效誣告行為”心理的惡性循環。

在道德成本之外,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救助運行體系并不完善,整體處于一種結構性失衡狀態,涉及到全民醫療保險項目更顯落后。被救助者在發生危險時通常伴隨著身體損害,在這種情況下,高額的醫療費用刺激被救助者選擇轉移承擔主體,誣告救助者(這也是出現誣告的行為人通常是老年人的原因)。而誣告行為的責任成本更顯弱化,誣告者不會因此受到處罰,即使有公眾的道德譴責,但這種譴責在更多情況下不過是“一面遮羞布似的錦旗”。誣告者不會受到實質性利益損害。

(二)顯性的誣告收益

大量事實顯示,被救助者誣告訛詐救助者獲得賠償的幾率很高,而因此需要承擔的責任與道德成本卻相對低廉,也即因誣告行為產生收益的成功率很高。其原因在于救助者施救行為現場常常缺乏必要的目擊證人,而司法公權力也常常根據“經驗法則”,能動地傾向于同情弱者。如果沒有確實確鑿的反駁證據,救助者“百口莫辯”,往往被判承擔高額賠償醫療等相關費用。由此可見誣告救助者的確是一種收益明顯大于成本的理性行為。按照社會運行規律,社會整體的道德規范短期內不會取得實質改觀,但是對于被救助者誣告救助者的行為,我們有必要也可以在短期內提高其責任成本,對誣告者處以相應的譴責和處罰。

四、完善現代“訛詐有罰”制度的相關界定

(一)法理支撐——自由與控制論

個人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其在一定的社會群體關系中有條件地自由行使權利,繼而生產和發展,也決定了個人的言行、意志要遵循一定的社會群體規范,受到一定規范的約束,如此才能確保自身、他人以及群體利益得以實現和保障。[3]著名學者約翰·密爾在《論自由》中提出:“于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為,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并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假如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己的話。限制的方式主要是道德的非難和法律的懲罰?!保?]

自由的實現過程可以看作是人們自主地對行為加以選擇和控制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任何主體的行為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同他人發生關系,他既可能有意無意地妨礙他人的自由,也可能受到他人的有意無意的妨礙,這就需要有社會的正式代表——國家運用法律來對某些行為予以限制和取締”。[5]道德的內化作用本來依靠自律體現,不能強制被救助者在獲得救助之后以言謝意。維系個人在正常社會關系中的運行標準完全依靠剛性法治,從法律運行狀態來說這也許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可喜進步。但是因道德意識逐漸淡化導致道德的內化作用被架空,被救助者由此產生的誣告訛詐救助者行為卻打破了雙方平等主體的自由并行狀態。救助者依靠道德觀念指引,對被救助者實施救助行為旨在幫助被救助者脫離危險狀態,恢復被救助者正常的社會生活關系。立法懲罰被救助者的誣告行為,現代的“誣告有罰”并非要求全民皆需見義勇為,也并非削弱或者放棄傳統道德的內化作用。作為個體的人,有追求私利、追求個人自由的權利,但作為社會群體中的個人都對社會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對救助者予以立法保護的同時,“誣告有罰”旨在建立一種類似契約的社會運行秩序,要求社會中的個體并非絕對自由地遵守維持社會秩序良好運行的各種規則。在作為社會控制手段之一的道德無法協調社會秩序的情況下,通過必要的法律手段抑制被救助者無正當理由膨脹無限的欲望和追求,最終尋求和維持一種能兼顧和平衡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社會秩序,以達到國家理性社會控制的目的。

(二)“誣告有罰”的特征和證據認定

“誣告有罰”區別于我國刑事法律中有關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構成,或者可以寬泛理解為“誣告”的程度尚未達到刑法中誣告罪的構成程度。被救助者誣告訛詐救助者的行為具有如下特征:它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一方面侵犯了他人(救助者)的人身權利,另一方面妨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威信。在客觀上,它實施了捏造犯罪事實、虛假告發的行為;在主觀上它有虛假陳述、意圖使救助者無因承擔法律責任的故意。

立法懲罰誣告者,需要嚴密的執法來實現。在排除刑事誣告罪的具體案例中,如何認定“誣告”行為至為關鍵?!罢_告”的前提就在于明知不是對方所為而故意誣告對方為之。根據我國的立法原則,民事法律遵循“誰主張,誰舉證”規則。遵循法律推理邏輯,在案件未被判決之前,各方當事人都有“嫌疑”?!罢_告有罰”與正確認定肇事者一樣,不能僅憑被救助人的指認,也不能憑救助人自述,而是需要確鑿的證據。另外在舉證責任承擔主體上,被救助者如果誣告救助者,必須為其訴求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拿出確實的證據證明“誣告”事實,否則被救助者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機關從證據中形成待證事實存在與否的結論。確實依靠證據而非經驗,也是司法公權力維護其公正權威的重要表現。

司法機關根據被救助者和救助者雙方提供的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依據具體情況和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的情形去認定待定事實。當因證據不足出現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況時,事實也證明,無論是南京“彭宇案”還是天津“許云鶴”案,以及其他地方許多救助人與被救助人糾紛案件,除了部分案件因為現場視頻能夠還原真相外,最大的障礙就在于缺乏真實可靠的證據?!爱敺ü僖揽孔杂尚淖C證據制度尚不能明顯作出合理判決結果時,法官可根據民事訴訟原理拒絕裁判、駁回起訴、不予受理、調解解決、按心證的比例作出裁判、推遲作出裁判、降低證明標準、運用舉證責任作出裁判?!保?]但總體而言,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作出裁判才具有正當性和普適性。

(三)懲罰措施

立法懲罰被救助者誣告訛詐救助者的行為,要區分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標準和界限。中國古代雖有“誣告反坐”,但“訛詐有罰”并非“誣告反坐”制度的直接過渡與順承。筆者認為在確立證據決定“誣告”事實確已存在的前提下,可以參照“誣告反坐”而不是按照為之。根據“誣告”的具體內容區別對待,如被救助者“誣告”意在騙取經濟賠償,可根據事實判令被救助者返還救助者因救助行為支付的費用、債權等損失;承擔救助者因“誣告”行為發生的訴訟費用;同時承擔同樣或數倍“誣告賠償數額”予以救助者,責令其按照民事救濟途徑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行為恢復救助者的名譽。如若被救助者“誣告”意在使被救助者入罪,則此種誣告行為自然過渡至刑事法律犯罪構成范疇。另外,對于被救助人因虛假陳述、誣告救助者產生的擾亂司法秩序、浪費緊缺司法審判資源的行為,根據其情節和主觀惡性大小,筆者主張設立民事偽證罪予以嚴懲。

[1]黃俊華.是誰鑄就冷漠的心墻[J].青年記者,2010,(3):22-23.

[2]姚蒙.國外見死不救必受嚴懲[N].生命時報,2011-10-27(5).

[3]李進平.見危不救犯罪化的法哲學闡釋[J].河北法學,2010,(3):132-133.

[4]約翰.密爾.論自由[M].程崇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102.

[5]郭哲.對見死不救的法理學再思考[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5):74-77.

[6]李浩.事實真偽不明處置方法之比較[J].法商研究,2005,(3):104-111.

From“Sentencing False Accuser”to“Punishing Extorter under False Pretences”

MA Yun-sheng,LIU Yang
(Shanhaiguan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Qinhuangdao 066002,China)

The moment a lot of false accusations by the rescued reflect that pure Chinese traditional moral demands can no longer coordina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ety.When the moral role of soft constraints can not work,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the legal system to punish those who extortmoney under false pretences.However,modern“punishing extorter under false pretences”is not simply to punish evil and promote good,or is to directly transm it and continue the ancient Chinese“sentencing false accuser”.Legislation to punish false accuser needed analyzing from many aspects such as the system origin,the current system,the evidence found,responsibility,and penalties.etc.

sentencing false accuser;costs of punishing extorter under false pretences;rescue

D926.1

A

1672-3910(2012)02-0084-04

2011-08-23

馬運生(1968-),男,河北盧龍人,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猜你喜歡
救助者訛詐懲罰
論受救助者失信行為的法律規制
浣熊與救助者
危難救助中受助人的補償責任研究
神的懲罰
Jokes笑話
從《訛詐》中的語用策略透視權勢博弈
懲罰
真正的懲罰等
以盜竊機動車牌訛詐車主錢財的行為應定何罪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