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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羅的“亮劍”揭示羅·羅訴普·惠專利侵權案內幕的少數派報告

2012-05-03 02:40陸峰中國航空工業發展研究中心
電子知識產權 2012年7期
關鍵詞:亮劍單通道空客

文 / 陸峰 / 中國航空工業發展研究中心

羅·羅的“亮劍”揭示羅·羅訴普·惠專利侵權案內幕的少數派報告

文 / 陸峰 / 中國航空工業發展研究中心

首先從法律、技術、市場競爭等層面分析論證羅·羅公司2010年5月向普·惠公司發動的專利侵權訴訟,其實是一次“聲東擊西”的佯攻。然后對訴訟前后重大事件和重要細節進行重組和分析,從企業發展戰略、公司重組、型號產品技術發展、發動機市場競爭、技術合作等方面,論證了羅·羅公司發動訴訟本質在于:羅·羅公司利用普·惠公司亟需與自己合作應對單通道客機換發項目(A320NEO/B737MAX)激烈競爭的弱點,通過專利訴訟取得談判優勢地位,實現獲取利益最大化。比較全面、深入地分析了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在IAE公司(羅·羅公司和普·惠公司合資成立)重組、單通道客機換發項目(A320NEO/ B737MAX)、羅·羅公司與普·惠公司之間新合作關系等方面發揮的重要影響和意義。最后在借鑒學習羅·羅公司訴訟思路和方法的基礎上,根據國產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實際情況,提出了我方在專利預警分析、應對和知識產權應用等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建議。

2010年5月英國羅·羅公司(下文簡稱為羅·羅)在美國起訴美國聯合技術公司(普·惠公司的母公司),控告其與美國通用電氣(GE)公司合資生產的GP7200發動機侵犯羅·羅風扇葉片方面的專利(US6071077),同年8月羅·羅追加起訴控告由普·惠公司(下文簡稱為普·惠)生產的PW1000G及其他未命名的發動機也侵犯了其上述專利。2011年7月,涉訴當事人羅·羅和普·惠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了相關訴訟。發生在發動機制造領域兩大巨頭之間的訴訟一度震驚了整個航空發動機制造界,引發了廣泛關注和評論,可是時至今日人們仍然很少了解案件發生的真正原因,沒有意識到訴訟對IAE公司重組、羅·羅與普·惠建立新合作等重大事件產生的重要作用,忽略了訴訟對航空發動機制造業及大型客機制造業帶來的深遠和長期的影響。

一、羅·羅的佯攻

通常情況下,專利權人發起專利侵權訴訟主要目的是為了限制競爭對手,確認己方使用相關技術或產品的壟斷權,保持己方在相關領域的技術或市場競爭優勢;或者通過勝訴或和解,獲取較大數額的經濟賠償。然而在航空發動機領域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客觀上很難實現這些目的,因此羅·羅公司突然發起的專利訴訟更像是一場“聲東擊西”的佯攻。

(一)在市場競爭層面,羅·羅公司很難通過專利訴訟取得優勢

民機行業屬于高科技、高風險、高投入的尖端領域,進入門檻很高,經過上百年的市場競爭和技術發展,目前大型客機制造領域為空客、波音兩大巨頭所壟斷,飛機動力領域為通用電氣、羅·羅、普·惠三大巨鱷占據絕對優勢地位??湛?、波音公司研制的主要機型配裝發動機的情況見表1,從表1可以看出,發動機制造商與大型客機制造商早已形成了千絲萬縷的供應業務和合作關系。發動機制造商之間一般會盡量避免專利侵權訴訟爭端,因為他們之間發生專利訴訟戰就像核武大國之間爆發核戰爭一樣,訴訟強制禁令(包括臨時禁令和永久禁令)的強大殺傷力會造成波音或空客公司相關型號客機面臨重新配裝發動機、重新設計飛機、重新采購短艙等相關配套設備、延遲交付飛機、已交付使用的飛機停飛等一系列嚴重后果,導致大型客機制造商、航空公司以及產業鏈下游相關廠商等遭受嚴重損失,訴訟引起的連鎖反應最終也會波及專利訴訟發起者的自身利益。

表1 空客、波音公司主要機型配裝發動機狀況表

從表1可知,在超大型客機空客A380市場,通用電氣和普·惠公司共同研制的GP7200與羅·羅公司研制的遄達900已經形成了直接競爭關系,但是可能正是出于“投鼠忌器”的顧慮,羅·羅公司在專利訴訟中沒有對已交付用戶的GP7200發動機提出強制禁令請求,只對普·惠公司生產的PW1000G發動機(該款發動機將配裝空客A320NEO,計劃2013年投入使用)提出了強制禁令。由于羅·羅公司沒有在A320NEO或B737MAX飛機項目中推出配裝的發動機,在單通道窄體客機換發市場上,羅·羅公司與普·惠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因此訴訟中提出的禁令不能限制真正的競爭對手,也不能給羅·羅公司帶來直接的競爭優勢或利益。

(二)在發動機研制技術層面,羅·羅公司勝訴的可能性不大

航空發動機三大巨頭經過多年的技術發展,都已經具有了雄厚的技術基礎和自主研制能力,各型號發動機都體現了制造方各自的技術特點和優勢領域。由于性能指標、排放、安全、質量、可靠性、技術體系、適航等方面的嚴苛要求,航空發動機制造商在發動機上一般采用符合自建的標準規范體系、配套完整、可靠性高、技術成熟度高、經過長期試驗驗證、獲得適航認證或市場普遍認可的產品或技術,不會輕易在自己的產品上運用他方的技術。訴訟中涉嫌侵權GP7200發動機結合了通用電氣、普·惠兩大航空發動機制造商在GE90、PW4000系列發動機上的成功經驗和成熟技術,被指控侵權的風扇葉片是普·惠在頗受市場好評的PW4000系列發動機(該款發動機1987年就已投入使用)基礎上研制的。另外,各大發動機制造商一般都會事先重點研究競爭對手在相關領域的專利布局情況,及時采取相應的規避手段規避侵權風險。因此GP7200發動機侵犯羅·羅公司專利的可能性不大。

事實也正是如此,2011年5月受理訴訟的美國法院裁定普·惠公司在GP7200發動機采用的風扇葉片技術沒有侵犯羅·羅公司的專利,羅·羅公司在其發起的專利訴訟中一審敗訴。裁定是由資深法官在充分聽取辯控雙方律師意見陳述和認真審閱相關證據后做出的專業裁決,除非羅·羅公司能夠提出強有力的新理由或新證據,否則難以通過上訴程序撤銷該裁定。

(三)在法律訴訟層面,羅·羅公司很難在專利訴訟中占到便宜

多年以來,航空發動機三大巨頭在發動機領域早已囤積了大量的專利,配備了專利分析專家和專業律師團隊。任何一方發動專利侵權訴訟,在不和解撤訴的情況下,被控侵權的相對方一般都會采取請求原告相關專利無效、提起反訴程序等專業的應對策略,當事人還會對當局做出的不利于己方的裁決提出各類上訴,于是當事人之間會陷入多重訴訟連環、互為攻守、程序繁瑣復雜、進程曠日持久、費用高昂的訴累狀態,其結果往往是兩敗俱傷。

針對羅·羅公司的指控,普·惠公司方面立即組織了積極、強硬地反擊,其先指控羅·羅公司在申請涉訴專利過程中有不正當行為,因而該專利應是無效和不具強制力的;然后分別在美國和英國法院對羅·羅公司提出訴訟,控告羅·羅公司遄達900和遄達1000發動機上采用的風扇葉片侵犯其專利;再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請禁令,要求禁止進口為波音B787提供動力的遄達1000發動機。羅·羅和普·惠之間的專利訴訟爭端至此將進入漫長的相持階段。

老謀深算的羅·羅公司在長期沒有發生專利訴訟爭端的航空領域突然提出專利侵權指控,其事先應該預估到可能出現的上述的不利局面,羅·羅很可能不是為了專利訴訟而在進行專利訴訟,即羅·羅公司并不指望能夠通過勝訴來獲益,訴訟程序只是一次掩人耳目的佯攻,其目的是為了通過專利訴訟獲取其它方面的利益。

二、羅·羅訴訟的內幕

洞悉羅·羅訴訟的意圖和策略必須先明確羅·羅訴訟針對的真正目標,然后通過事件重組,分析訴訟發生前后的事件,發現和挖掘一些重要細節,研究羅·羅公司與其目標之間的利害關系,了解當事人之間爭執的焦點及其影響,分析羅·羅的弱點和優勢,最后以羅·羅的立場,結合其技術研制策略和發展戰略,從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出發,分析羅·羅訴訟的目的,了解其的策略。

(一)羅·羅的目標

羅·羅公司的訴訟涉及兩個當事人:通用電氣和普·惠(普·惠公司與其母公司聯合技術公司本質上是一體的,因此只算普·惠公司);主要涉及兩個型號的發動機產品:普·惠和通用電氣共同研制(通用電氣為主)的GP7200和普·惠公司制造的PW1000G。

1.通用電氣不是羅·羅的目標

如上文所述,專利訴訟只是一場佯攻,多年以來航空制造業普遍奉行的競爭法則是:保持技術創新,提升產品性能;不斷完善市場營銷和售后服務等,采用專利訴訟解決產品競爭問題,不是航空制造業通行的游戲規則。

羅·羅訴訟目的如果是打擊GP7200發動機而限制通用電氣公司(該款發動機的核心機由通用電氣提供),為了避免或減小因訴訟殺傷力過大對空客公司、航空公司等相關企業造成的間接性傷害,羅·羅公司應當盡可能早的起訴。羅·羅公司涉訴專利是風扇葉片設計方面的專利(US6071077專利,見圖1),其外在特征比較明顯,較容易發現和證明對方產品的風扇葉片構成侵權,因此羅·羅公司盡早起訴GP7200發動機專利侵權是可以實現的。然而現實情況是GP7200發動機早在2008年8月就開始在阿聯酋航空公司的A380飛機上服役,羅·羅公司時隔近兩年,在2010年5月才提出起訴。在訴訟中,羅·羅公司并沒有對GP7200發動機提出強制禁令的請求。

以上事實表明,通用電氣公司以及GP7200發動機不是羅·羅真正的目標。

2.羅·羅的目標是普·惠公司

圖1 羅·羅公司US6071077專利附圖

羅·羅公司唯一起訴的被告是聯合技術公司(普·惠公司的母公司),指控涉嫌侵權的GP7200和PW1000G發動機的風扇葉片均由普·惠公司生產制造,羅·羅公司還專門對普·惠公司進軍單通道窄體客機換發項目市場的“拳頭產品”—PW1000G提請了強制禁令,由此可以看出羅·羅訴訟針對的目標正是其在IAE公司的合作伙伴—普·惠公司。

(二)訴訟的起因

1983年12月,羅·羅公司聯合普·惠公司等公司成立了IAE公司,研制V2500型發動機配裝空客A320,在最大的民用航空發動機細分市場-窄體單通道客機發動機項目上,雙方經過近30年的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和研制工作協作關系。但是近年來,在對單通道窄體客機發動機市場格局產生重大影響的空客A320NEO和波音B737MAX換發項目上,普·惠和羅·羅的意見上產生了嚴重分歧。

普·惠公司的JT8D發動機曾在單通道客機發動機市場上占據絕對優勢,但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沒能及時推出換代產品,導致市場份額迅速喪失,此后普·惠公司曾數次試圖獨立重返這一市場,但都沒有成功。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普·惠只能通過IAE公司中占據32.5%的份額而維持在這一市場的存在。此次單通道窄體客機換發項目對普·惠而言意義非常重大,其迫切需要一款可以“改變游戲規則”的發動機來為單通道窄體客機這個市場重新洗牌,選擇了GTF(齒輪傳動發動機)技術作為自己手中的王牌。

羅·羅公司的發展戰略著眼于發展A320/B737替代機配裝的發動機上,采用雙轉子、三轉子以及開式轉子發動機分頭發展的技術研制策略。羅·羅公司對單通道客機換裝發動機(A320NEO/B737MAX)市場沒有興趣,也不看好GTF技術的發展前景,不愿意在IAE公司中為普·惠公司分擔發展GTF技術的研制經費和風險。

對羅·羅和普·惠的矛盾起決定性作用的是空客公司的態度。由于懷疑普·惠公司獨立供應發動機的能力(普·惠公司曾經單獨為空客A318提供動力,但在交付時出現了嚴重遲延),空客公司一度堅持普·惠公司必須以IAE公司的向A320NE0提供發動機,言外之意就是要求普·惠必須聯合羅·羅公司,但在IAE公司內部,兩大股東羅·羅公司和普·惠公司一直就下一代發動機是否采用GTF技術爭執不下。2010年5月,空客公司表態如果IAE成員在向A320NEO提供發動機問題上不能達成共識,空客公司將支持單獨與普·惠公司合作,這意味著普·惠公司已經獲得了獨立重返單通道客機發動機市場的“尚方寶劍”,志得意滿、雄心勃勃的普·惠公司隨即聲稱將脫離IAE公司,至此羅·羅公司與普·惠公司在IAE公司內部的矛盾沖突已不可調和。

于是,羅·羅公司當月針對普·惠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羅·羅公司先起訴GP7200侵權,再追加控告普·惠的PW1000G侵權,用意在于干擾公眾和普·惠的判斷,隱藏訴訟目的。

(三)羅·羅的目的

1.占據IAE重組談判中的優勢地位

由于羅·羅公司和普·惠公司的分歧,IAE公司沒有推出配裝A320NE0的新款發動機,意味著在單通道窄體客機換發項目之后,V2500發動機不會再有新的訂單,隨著V2500發動機生產的結束,IAE的業務將僅限于維修、維護和大修市場。面對IAE公司日益萎縮的V2500發動機市場和不斷惡化的合作關系,羅·羅公司決定退出IAE公司。羅·羅公司退出IAE公司的好處在于可以從其不看好單通道客機發動機換發市場全身而退,獲取巨額現金流,用來貫徹實施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和研制策略,集中精力研發面向一代客機的雙轉子、三轉子和開式轉子發動機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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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羅·羅在退出和重組IAE公司的談判中處于不利的地位。

首先,不能通過解散IAE公司的方式退出。在現有A320系列停產之前,根據訂單約定和市場需求,IAE公司大約需要再生產2000臺的V2500發動機,還要為服役的V2500發動機長期提供維修、維護和大修等服務,因此IAE公司的不能解散,羅·羅和普·惠公司之中必須留下一個主持IAE公司的大局。

其次,普·惠公司在談判中占據優勢。面對決心離開IAE公司和單通道窄體客機市場的羅·羅公司,普·惠公司在心理和談判地位上占據優勢,普·惠公司可以通過主張違約責任,延長談判周期,壓低羅·羅公司股權的收購價格、增加羅·羅公司退出后的義務等方式與羅·羅公司周旋,盡量從羅·羅公司的退出中獲取最大利益。

最后,普·惠公司也聲稱要退出IAE公司。普·惠公司的PW1000G除了被空客A320NEO選中之外,還將為三菱重工的MRJ支線客機、龐巴迪C系列客機和俄羅斯的MS-21客機提供動力,此時的普·惠公司早已羽翼豐滿、信心爆棚,完全有理由和實力離開束縛其手腳的IAE公司,撒開膀子單干。羅·羅公司最不愿意面對的局面就是普·惠離開而自己留下,這意味著羅·羅公司不但不能售出IAE公司的股權而獲利,反而還得花費巨資購買普·惠公司的股權,根據后來的股權收購金額估算,羅·羅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損失的現金流將高達30億美元以上。失去巨額現金之后,還要留在一個被自己視為“雞肋”的V2500項目里掙扎,這是驕傲的英國紳士們無論如何不能忍受的。

為了扭轉談判地位中的不利局面,羅·羅公司要趕在普·惠脫離IAE公司之前提出訴訟,通過訴訟與普·惠“決裂”,在一定程度上凍結兩者之間的關系,使普·惠公司暫時無暇考慮離開IAE公司。羅·羅公司采用專利訴訟的方式與普·惠公司攤牌和對話,改變了談判的模式、進程和節奏,為掌握控制事態發展的主動權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與普·惠新合作的談判中掌握主動權

從常理判斷,羅·羅起訴普·惠公司行為的過于草率和一廂情愿,羅·羅的做法很可能激怒正意氣風發、躊躇滿志的普·惠公司,從而遭受后者嚴厲的反擊,導致羅·羅公司在談判和訴訟兩條戰線上都陷入被動。如上文所述,普·惠公司的母公司聯合技術公司針對羅·羅公司的起訴,在半年內做出了一系列的反擊,反擊的規模和力度已經超過了羅·羅公司的起訴,如羅·羅公司沒有對已交付用戶的被告發動機產品提出強制禁令請求,但是聯合技術公司已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請禁令,要求禁止進口為波音B787提供動力遄達1000發動機。事態的發展似乎表明羅·羅公司的訴訟弄巧成拙,搬石砸腳了。

其實深謀遠慮的羅·羅在起訴普·惠公司之前,早已對單通道發動機市場的格局變化、各大制造商的研發實力、主要競爭對手的競爭趨勢、相關產品技術的發展前景等多方面進行了全盤分析和透徹研究。羅·羅預見到普·惠公司雖然開局良好,風頭正勁,但與習慣后半程發力的競爭對手—CFM國際公司相比,普·惠公司在市場競爭力、技術研制實力、產品性能等方面明顯遜于后者,長遠來看,普·惠公司在與實力強大的CFM國公司際的競爭中一定會處于劣勢,在殘酷的競爭現實面前清醒過來的普·惠公司必然會請求再次聯手羅·羅公司。正是因為掌握著這張“王牌”,羅·羅公司敢于起訴普·惠公司逼其就范。

羅·羅高明之處在于先發制人,發動訴訟使雙方之間的關系處于敵對緊張的狀態;條件成熟前,羅·羅不急于與普·惠公司開始談判,羅·羅靜觀其變等待其最強大“援軍”—時間的到來,等待時間去驗證羅·羅的預測,放單飛的普·惠公司果然在隨后與CFM公司競爭中吃到了不少苦頭,此時的普·惠公司想與羅·羅再次攜手合作,必須先達成訴訟和解,彌補雙方產生的“裂痕”,補償羅·羅的“損失”,普·惠公司不得不做出更多的妥協和讓步;羅·羅不會讓事態進程無限延長,由于訴訟的存在,記時的秒表始終掌握在羅·羅公司手中,普·惠公司在被訴侵權的負面輿論評價、空客公司的疑慮、嚴峻的競爭形勢等多重壓力下,迫切需要盡快與羅·羅達成訴訟和解,建立新的合作關系,因此羅·羅通過訴訟掌握了控制事態發展的主導權。

(1)目前PW1000G發動機的技術性能劣于LEAP-X發動機

兩款發動機的主要技術指標如表2所示,從表2中可以看出, LEAP-X發動機在推力、耗油率和NOX排放等關鍵指標上優于PW1000G,為此普·惠公司表示GTF發動機服役以后公司仍將投入精力對其不斷進行研制升級,發動機的效率每年仍可提高1%,至2017年下一代GTF發動機可使下一代單通道飛機的燃油效率提高22%~23%。在通常情況下,發動機效率每提升一個百分點,都意味著大量的研發投入、較長的研制周期和較高的研制風險,為了增加研制力量,降低風險,分擔成本,普·惠公司亟需尋找強有力的合作伙伴參與項目研制。當今航空動力領域為通用電氣、普·惠、羅·羅公司三巨頭占據壟斷地位,在單通道客機換發之后,普·惠公司的PW1000G發動機與CFM國際公司(通用電氣公司與斯奈克瑪公司成立的合資公司)的LEAP-X發動機已成為勢不兩立的競爭產品,所以普·惠公司潛在的合作伙伴只剩下羅·羅公司。

表2 PW1000G發動機與LEAP-X發動機主要技術指標比較表

(2)普·惠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弱于競爭對手CFM國際公司

單通道客機換發項目之前,普·惠公司聯手羅·羅等公司成立IAE公司,研制V2500型發動機配裝部分A320客機,但是該款發動機的市場的份額遠遠落后于CFM國際公司生產的CFM56發動機(該款發動機為B737客機唯一配裝動力,A320選裝動力),在已交付的發動機市場,CFM56發動機所占份額高達69%,客戶大都習慣了CFM56發動機的市場營銷及售后服務等運作方式。

單通道窄體客機換發項目之后,市場競爭格局對普·惠公司更為不利,CFM國際公司研制的LEAP-X發動機成為波音B737MAX項目唯一配裝發動機,在空客A320NEO項目上,普·惠公司推出的GTF發動機需要與LEAP-X發動機展開激勵競爭。CFM國際公司從2011年開始一路高歌猛進,將普·惠公司之前苦心經營的良好開局徹底打破。在殘酷的競爭現實面前,當初意氣風發的普·惠公司開始清醒地認識到僅憑其一己之力對抗實力強勁的CFM國際公司并不現實,為了扭轉較為明顯的競爭劣勢局面,勢單力薄的普·惠公司需要主動修補與羅·羅公司之間因訴訟而破裂的合作關系,以便再次聯合具有強大經濟實力、研發能力和市場號召力的羅·羅公司,共同抗衡強大的CFM國際公司。

(3)緩解來自空客公司的壓力

IAE公司為空客A320飛機供應了20多年的V2500發動機,空客公司對IAE公司成員的研制基礎和技術實力都非常了解,因此其一直很懷疑普·惠公司單獨供應A320NEO發動機的能力。IAE公司內部的兩大股東之間爆發專利訴訟,表明兩大股東之間關系已非常惡化,勢必對V2500的供貨和售后服務造成嚴重不利影響,加重了空客公司對普·惠公司市場控制能力和研制實力的擔心。由于空客公司A320NEO是普·惠PW1000G發動機最重要的客戶,為了在與另一個A320NEO發動機供應商—CFM國際公司的競爭中獲得支持,普惠公司必須想盡一切方法取悅空客公司。

為了有效解決V2500的供貨問題,普·惠公司必須收購羅·羅公司在IAE公司的股權,取得IAE公司的控制權。為了徹底打消空客公司的對普·惠公司研制能力不足的疑慮,普·惠公司可以采取的最好的辦法就是與空客公司非常熟悉和信賴的羅·羅公司再度聯手。

因此,普·惠公司根本不愿也不敢在專利訴訟中糾纏和戀戰,普·惠公司必須設法盡快與羅·羅公司達成撤訴和解,啟動IAE公司重組的談判,完成IAE公司的股權收購,與羅·羅公司再次建立合作關系。

表3 羅·羅、通用電氣、斯奈克瑪公司在開式轉子方面申請的專利狀況表

(4)羅·羅公司可能與CFM國際公司攜手合作

在單通道客機發動機領域,上世紀80年代普·惠公司就聯合羅·羅公司成立IAE公司抗衡通用電氣公司與斯奈克瑪公司合資成立的CFM國際公司;但是在超大型客機發動機領域,普·惠公司與通用電氣公司聯手成立了“發動機聯盟”(Engine Alliance)研制GP7200與羅·羅公司的遄達900展開激烈競爭。普·惠公司的做法表明在商業競爭中,沒有永恒的友誼,只有永恒的利益。羅·羅公司對單通道客機換發的興趣不大,并且不看好普·惠公司的GTF發動機技術。巧合的是羅·羅公司和CFM國際公司都非常推崇開式轉子發動機技術,認為其能夠實現兩位數的效益增長,才是真正的發動機游戲規則的改變者。

從表3可知,在開式轉子發動機方面,通用電氣公司的專利主要集中在2006年以前,斯奈克瑪公司和羅·羅公司均為2007年以后開始重視該領域的研發。相關公司關注和擅長的具體技術領域有所不同,因此技術互補性較強。比如羅·羅公司在葉片設計方面水平高超(例如GB2474553B專利,見圖2),但在復合材料技術基礎比較薄弱,而斯奈克瑪公司在復合材料方面技術實力雄厚(例如WO2012007682A1專利,見圖3),如果兩者開展復合材料葉片方面的技術合作,將會取得雙方共贏的局面。鑒于通用電氣公司和羅·羅公司有過共同研制F136發動機合作經歷,并且在發動機換發項目上羅·羅公司與CFM國際公司不存在直接競爭的對立關系,已與普·惠公司“決裂”的羅·羅公司完全可以考慮選擇與CFM國際公司共同研發開式轉子發動機。

如果羅·羅公司與CFM國際公司建立合作關系,對于本來就處于競爭劣勢的普·惠公司無異于雪上加霜,其必將陷入四面楚歌、孤立無援的困境。為了阻止潛在的合作伙伴倒向競爭對手,普·惠公司必須對羅·羅公司表現出足夠的誠意,提出足夠優惠的合作條件。

3.建立“進退有據”、“坐享其成”的合作關系

GTF發動機技術畢竟是技術實力雄厚的普·惠公司十多年來在商用發動機上最大的賭注,普·惠公司及其合作伙伴(Avio、MTU、Volvo Aero、Goodrich等公司)經過多年的GTF發動機研制,已取得了較大的技術成就,羅·羅無法預測到GTF與LEAP-X發動機競爭的最終結局,因此羅羅與普·惠公司建立以下的合作關系可以實現羅·羅的收益最大化:

圖2 羅·羅公司GB2474553B專利附圖

圖3 斯奈克瑪公司WO2012007682A1專利附圖

出于規避風險的考慮,羅·羅公司在單通道發動機換發項目方面不參與或者盡量少參與GTF發動機的研制。

出于戰略發展的考慮,羅·羅公司可以與普·惠公司合作研制下一代GTF發動機技術。如果普·惠公司的GTF技術能夠在競爭中生存并在以后的A320/ B737替代機配裝發動機市場上占據一席之地,羅·羅公司可以憑借與普·惠公司建立的合作關系重返單通道客機發動機市場;如果普·惠公司的GTF技術被市場競爭所淘汰,羅·羅公司也可以通過合作關系,接收GTF發動機的相關技術成果用于研制開式轉子發動機。

通常情況下,這種可以讓羅·羅公司 “坐山觀虎斗,坐收漁人之利”的合作關系很難建立,但是訴訟發生后,羅·羅公司占據了優勢地位,普·惠為了盡快結束訴訟達成新合作,必須做出較大的讓步,致使羅·羅公司與普·惠公司之間建立上述合作關系成為可能。

(五)羅·羅訴訟的本質

羅·羅的訴訟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談判手段和對話方式。一方面訴訟起著“催化劑”的作用,加快羅·羅公司與普·惠公司之間在IAE重組和建立新合作等方面 “化學反應”的進程,促使事態朝著有利于羅·羅公司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訴訟起著“功率輸出放大器”的作用,羅·羅公司通過訴訟可以提出更多的條件和要求,從普·惠公司那里獲取更多的利益。

羅·羅公司訴訟戰略的核心內容在于“破而后立,以打促合”。

“破而后立”是指通過專利訴訟打破羅·羅公司和普·惠公司在IAE公司內部相對平等的談判磋商的關系,使雙方進入一種對立、緊張的狀態,利用普·惠公司必須找羅·羅公司合作的弱點,使羅·羅公司占據優勢地位,掌握控制事態發展的主導權,加快談判進程和節奏,從而使羅·羅公司在IAE公司退出和重組方面獲益。

“以打促合”是指通過訴訟向普·惠公司施加壓力,迫使普·惠公司為了再次與羅·羅公司合作而做出較大讓步和提出較多優惠條件,使羅·羅公司在新的合作關系中獲取更多的實惠和主動權。

三、羅·羅的勝利

(一)訴訟的進程

2011年5月法院做出對普·惠公司有利的裁決后,普·惠公司沒有乘勝追擊,擴大戰果,而是立即與羅·羅公司展開訴訟和解的談判;2011年7月雙方達成和解,和解協議內容保密,雙方一致同意放棄一切訴訟手段,雙方的訴訟爭端結束;2011年10月,普·惠公司和羅·羅宣布宣布達成一項合作協議(合作協議自然是雙方訴訟和解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將重組IAE公司,普·惠收購羅·羅公司在IAE公司的所有股權,羅·羅退出IAE公司,普·惠和羅·羅建立一個新的合資公司重點研制下一代GTF和開式轉子發動機技術。

以上事實表明,訴訟的進程、IAE重組和新合作關系等方面完全實現了羅·羅公司的訴訟目的??梢哉f,從提交訴狀的那一刻起就已經大局已定,羅·羅公司通過訴訟精準、有力的擊中了普·惠公司要害而穩操勝券,始終牢牢把握著控制事態發展的主動權。普·惠公司在戰略上一直處于不利地位,一方面受困于被訴侵權的負面輿論壓力和空客公司的疑慮等負面影響,另一方面,為了聯手羅·羅公司,普·惠不得不做出較大讓步,滿足羅·羅公司提出的要求和條件。普·惠公司在專利訴訟取得的一審勝訴成果只是戰術上的局部勝利,可以適當增加談判的籌碼,不足以改變整個事態發展的走向和進程。

(二)羅·羅的全面勝利

對于羅·羅和普·惠達成的訴訟和解和新的合作協議,外界普遍評論認為這是一次雙方共贏互利的合作,雙方的再次合作會對未來航空發動機市場的走向產生重大影響,未來中型客機新型動力市場客戶也將因此而受益。實際上,通過分析可以發現,羅·羅公司獲取的利益和優勢多于普·惠公司。

1.在重組IAE公司方面

羅·羅公司將其在IAE公司中的所有股份作價15億美元出售給普·惠公司,此外羅·羅公司將在未來15年內從當前服役的V2500中根據飛行時數獲得相應的現金補償,羅·羅公司將繼續為V2500制造高壓壓氣機、風扇葉片和葉盤,并提供工程支持和50%的總裝工作,羅·羅公司將對PW1000G發動機研制項目進行適度金融投資。從2011年5月到2011年7月,只用了不到3個月的談判時間,羅·羅公司就成功甩掉了“雞肋”市場的包袱,獲得了巨額現金流和穩定的長期收益,實現了股權轉讓的利益最大化。

2.在技術合作方面

通過與普·惠公司合作,羅·羅公司至少可以立刻獲得開式轉子的三項關鍵技術的使用權:普·惠公司從GTF技術上得到的高扭矩齒輪系統(例如EP2048330A3專利,圖4);普·惠姊妹公司漢盛公司的可調槳距螺旋槳裝置,這項技術在控制雙對轉開式轉子的葉片槳距上非常有用;以及古德里奇公司的短艙技術。這些技術對開式轉子發動機都非常有價值,因為如果發動機與飛機不進行一體化的最優集成,油耗會不降反增。

普·惠公司雖然得到了羅·羅公司已經接近完成研究的開式轉子技術的使用權,但是開式轉子技術主要是面向下一代發動機,而普·惠公司最看重的是當前在A320NEO項目中GTF技術發動機PW1000G與CFM國際公司LEAP-X之間的激烈競爭,因此開式轉子技術對普·惠而言,只能是遠水難解近渴;由于開式轉子槳扇結構的特殊性,從表3可以看出,羅·羅公司在開式轉子方面的技術攻關方向主要集中在降噪(例如GB2483566A專利,見圖5)、發動機安裝(例如WO2012011996A1專利,見圖6)和防止異物撞擊(例如US7891163B2專利,見圖7)等方面,相關領域的技術成果對主要結構采用傳統設計的GTF發動機沒有多大的利用價值。

3.在成立的新合資公司方面

圖4 普·惠公司EP2048330A3專利附圖

圖5羅·羅公司GB2483566A專利附圖

新合資公司與IAE公司性質明顯不同,其不是一個針對具體市場產品的項目公司,新公司重點關注發展下一代GTF和開式轉子技術,新合資公司成為羅·羅公司的發展戰略的自然擴張和補充,羅·羅公司可以將GTF技術列為其長期發展戰略的一項關鍵內容,為中型客機研發的先進雙轉子技術和開式轉子技術的開發將因為普·惠的加入而事半功倍。羅·羅公司在新的合資公司里具有靈活的自主權,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戰略和市場需求,自由決定研究的方向和投入的力度,避免了與普惠公司再次產生激烈沖突的可能。羅·羅公司成功介入GTF發動機項目相當于自己購買了一份“保險”,羅·羅公司可以通過新合資公司再次進入單通道客機發動機市場,使公司保留了在這一利益巨大的市場中的存在。

一言以蔽之,羅·羅公司通過訴訟在很短的談判周期內從普·惠公司那里得到了所有想要的利益。

圖6 羅·羅公司WO2012011996A1專利附圖

圖7羅·羅公司US7891163B2專利附圖

四、啟示與建議

羅·羅公司頗具創造性的訴訟謀略極大地突破了傳統專利訴訟的應用范疇、常用套路和慣常思維,將專利訴訟與企業發展戰略、技術研制策略、競爭戰略、市場銷售策略等方面進行了完美的結合。通過洞察全局的戰略視野、深邃敏銳的觀察判斷、全面細致的分析研究以及過人的膽量和氣魄,羅·羅公司精心策劃的訴訟對兩大發動機巨頭之間的博弈起到了“四兩撥千斤”的奇效,對普·惠和羅·羅公司的經濟利益、產品研制、技術發展、產品銷售、企業發展、并購重組、技術合作、市場競爭等重要領域產生了重大影響,由于普·惠和羅·羅公司是航空動力領域的兩大巨頭,因此訴訟也會對航空動力和大型客機制造領域產生長期、深遠的影響。羅·羅公司的訴訟表現堪稱大師級,可以成為商界和知識產權學界學習研究的經典案例。

對于目前正處于研制階段的國產大飛機商用發動機項目,我方要高度警惕競爭對手可能發動的專利訴訟侵襲。羅·羅公司在多年“西線無戰事”的航空領域突然發動一場專利奇襲并斬獲頗豐,其已經打開了一個“潘多拉魔盒”,今后航空領域可能會出現更多的類似訴訟。雖然羅·羅公司這樣的競爭對手非常高明甚至可怕,但其也不是無懈可擊,不可戰勝。羅·羅公司在訴訟過程中給我方留下了許多可以用來分析研究的線索、思路和方法。

一方面,我方應當建立專利分析、企業發展戰略、技術研發、市場營銷等相關部門的協同工作機制,通過綜合分析競爭對手的專利布局狀況、發展戰略、技術研制狀況、市場競爭狀況、相關當事人利害關系、各方的弱點和優勢等因素,明確競爭對手的在特定時間和環境下的利益訴求,對競爭對手在相關領域采取的行動和方式進行預判、評估和應對。

另一方面,我方應當通過積極申請專利、收購專利所有權或使用權、建立專利聯盟等方式增加專利儲備,增強我方專利制衡能力。借鑒羅·羅公司的思維,拓展專利應用的領域和方式,加強專利策略與企業發展戰略、研制策略、營銷策略、競爭策略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專利在技術合作、并購重組、磋商談判、市場競爭、市場銷售、商業流轉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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