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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癥因解及擴展

2012-07-14 14:19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湘潭大學易億
中國商論 2012年31期
關鍵詞:專利知識產權利益

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湘潭大學 易億

1 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在對應的研究領域,某些個體或組織通過一定的勞動之后取得對應的知識創新。但是對應的知識創新后社會對其進行過度的復制或濫用,使得該知識創新人的利益嚴重受損,久之便影響了知識創新人的創新積極性。因此,為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知識產權的正常秩序,人民開始采取一些規則對知識產權進行對用的保護,并逐漸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但是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繼續實施,人們又開始發現,對知識產權進行全面保護具有雙面性,在遏制知識產權被侵害的同時,又衍生了知識產權被濫用惡果,部分知識產權人利用知識產權保護法,壟斷某一知識,嚴重影響了知識的自然創新規則。因此,不少學者提出應在知識產權保護間選擇一條均衡之路。

在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被認為是貿易成功的前提條件,國際之間只有對各自的進出口知識進行嚴格的產權保護,才能穩定合作者間的信心,從而加大貿易額度。然而,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畢竟屬于知識產權保護法,其亦存在雙刃效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降低對外貿易中的知識創新頻率的同時,又有利于知識創新方向取向多元化。當然,在對外貿易中如果不能均衡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還會存在利益轉移的風險。因此,為緩和以上問題,我們認為,首先應該將知識的自主創新引導成為對外貿易中知識創新的正能量,其次是積極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

2 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癥因解及影響

2.1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知識創新的正負因子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本意是通過規范知識產權歸屬,激勵知識產業的創新,以推動社會經濟的增長。但是由于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作為知識的一種壟斷手段,它實質是改變了知識競爭的自然規律,知識產權人通過壟斷的方式獲取長期的高額收益,而不再需要在知識產權的基礎上進行更多的創新。但其他人員需要借助該知識來創新時,需要付出高額成本。因此,知識產權制度實際是阻礙了知識的創新,削弱了知識技術創新的源動力,對經濟實際處于不利位置。在對外貿易中,各國都期望增大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而削弱它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便壟斷自國知識產權的長期高額收益。也就是說,在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越大,產權所有者的收益則越大。但是對于知識創新而言,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則削弱了創新動機,貿易之后的知識接收國苦于保護制度的約束,無法輕松創新,最終遏制或降低了知識創新的頻率,對知識創新產生負影響效應,背離于經濟增長。

盡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降低了知識創新的頻率,但它也只能在形式上改變了知識創新的數量,而對于知識創新的方向,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則起到積極影響作用。主要是由于知識需求國出于對知識的需要性,如果在原有知識的基礎上進行創新,成本相對較高。因此,他們更愿意在新的方向進行知識的研究,以創造新的知識理論。盡管這種創新方式的難度大于在原有知識基礎上的創新,但是一方面,相對而言,創新成本低于在原有知識基礎上的創新,另一方面,創新時不需要考慮是否涉及侵犯其它知識產權的問題。所以,從知識創新方向而論,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利于知識創新方向取向多元化。

2.2 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利益轉移風險

知識一般由企業創造,而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一般是由銷售政府執行。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利益轉移問題,銷售政府消耗執行成本對知識產權進行歸屬性的保護,以保證知識產權的正常運行。但最終受益卻并不是銷售政府,而是知識創造企業,企業通過增加知識稅收等手段來增加企業自身利潤。相反的,銷售政府為其付出的高額執行成本并未得到相應收報。在國內,政府為防止這種知識產權利益的惡性轉移,一般會采用一些轉移支付機制以保證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分配,以維持知識產權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性。但對于對外貿易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由于國與國之間很難達成某種轉移支付機制的一致性,國與國之間也就無法采用轉移支付機制對知識產權利益進行轉移保護,造成知識產權的最終利益惡性轉移化。而眾所周知,在對外貿易中,受益方一般都是主張對知識產權進行完全保護,以保證他們的利益最大化。而這樣一來,導致銷售政府處于被動地位,如果對其采取完全保護,則會造成國外企業與國內企業處于不公平知識產權保護下,國外企業將由于沒有轉移支付機制制衡而處于有利位置,國內企業將因為政府這種措施而不利。而如果不對國外企業的知識進行產權保護,將會降低國外企業的投資信息,不利于國際貿易合作。

3 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擴展與政策

3.1 自主創新應該成為對外貿易中知識創新的正能量

綜上所述,盡管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是出于良性,但是由于環境的復雜性,知識產權保護有時也會成為知識創新的壁壘,或者是導致知識不公正性。同時在對外貿易中,許多國外公司利用其在專利申請時間優勢性,向我國實施5年專利計劃,給我國的知識創新造成了許多專利陷阱。其于此,我國的知識創新應該既要尊重國外知識產權,對其進行相應的保護,同時又要加強自身知識產權意識,進行自主創新,以便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對外貿易中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并遏制競爭對手,從而實現我國知識產權能融入世界經濟的局面。

而在我國,企業目前面臨著嚴重的技術壁壘。從根本上而言,中國企業缺乏自主創新的能力,企業知識一般都是其于其它專利的基礎上而優化的結果。而由于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企業優化后的知識如果需要全面使用則會消耗較高成本,不利于企業提高核心競爭力。因此,在對外貿易中,中國企業應該將自主創新納入知識創新的正能量,通過完全自主創新的方式擺脫因非自主創新知識的禁錮,從而利用知識產權戰略謀取最佳經濟效益。首先,企業應該樹立自主創新的意識,認識到在世界市場全球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其次,企業應該加大自主技術研發投入,以增加自主創新的成功率;再次,企業需要與科研或教育機構建立聯合開發關系,利用不同領域的人才,對知識進行不同的創新,促自主知識多元化創新。

3.2 積極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

我國傳統理念認為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有損企業社會形象之嫌,再加上受理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在一定程度上有損企業發展進程。因此,在我國,大部分企業常常對知識產權侵權之訴避而不談,消極的處理因知識產權侵權而引發的糾紛,甚至有通過權錢交易平息知識產權糾紛。導致我國企業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或需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所以,我國企業應該積極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以改變目前這種消極局面帶來的不利,從而在企業界樹立一個有效的為維護知識產權的組織。為積極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首先要做的是深入解讀企業所貿易國的知識產權相關制度,最大限度地掌握貿易國知識產權的法律條文及運用,并對其相關法律的立法趨勢做出相應的判斷,以避免當前或未來撞入貿易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其次是企業在引進相關專利時,應當在初期與技術國進行嚴格的專利商定,避免后期因合同漏洞導致侵權糾紛,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分析專利是否是獨立許可,如不是獨立許可,應重點分析專利共享國后期是否會引進侵權糾紛,并且在合同中應注明,如有糾紛,應由技術出口國解決。而如果是獨立許可,則更應該在合同中表明,技術出國口只能將該專利出口本國,以防止專利在使用過程出現同類產品競爭的情況。再者,對于從事進口行業的企業而言,需要積極注意進口產品是否侵權本國專利,如發現本國已存在相應的專利產品,應采取不進口或取得本國專利許可后再進口的方式進行運作,以避免專利侵權糾紛。而對于它國一些利用申請事實標準的專利來壁壘本國貿易的,企 業可以國家手段或國際爭端機制進行訴訟解決,以保護自身利益。

[1]李汶奚.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中國商貿,2011(21).

[2]張志新,任啟平.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對外貿易影響及對策研究[J].經濟問題探索,2006(2).

[3]辛遠.我國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及對策分析[J].中國商貿,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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