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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衛生標準工作管理規范

2012-08-15 00:53
中國衛生標準管理 2012年1期
關鍵詞:衛生標準監督機構衛生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衛生標準工作,提高衛生標準化水平,適應衛生事業發展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地方衛生標準工作是指:

(一)根據職責,組織制(修)訂地方衛生標準;

(二)對衛生部制定﹑發布的衛生標準,組織學習﹑宣傳﹑培訓以及貫徹落實;

(三)督導承擔衛生部衛生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按照要求擬訂和上報衛生標準草案;

(四)對衛生標準草案組織研究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五)組織開展衛生標準實施情況的效果評價;

(六)對衛生標準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地方衛生標準工作。

第三條 地方衛生標準工作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導下,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承擔衛生標準管理職能的處室負責組織﹑協調地方衛生標準工作。

第四條 地方衛生標準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堅持衛生標準工作與衛生法制工作相結合,發揮衛生標準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

第五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地方衛生標準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衛生標準工作機構

第六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立本部門承擔衛生標準管理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衛生標準工作機構)。

衛生標準工作機構原則上應當設在法制工作機構內。

第七條 衛生標準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歸口管理衛生標準工作;

(二)建立地方衛生標準組織;

(三)組織地方衛生標準制(修)訂;

(四)組織協調開展衛生標準的宣傳培訓﹑實施評估和監督檢查;

(五)組織地方衛生標準重大理論問題研究;

(六)其他衛生標準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本業務領域衛生標準的貫徹實施,并對地方衛生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進行政策和業務把關。

第九條 省級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衛生標準工作處(科)室,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地方衛生標準工作,并負責開展對本行政區域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衛生標準培訓。

第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定與醫療相關的機構或者學術團體,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地方衛生標準工作,并負責開展對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的衛生標準培訓。

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的地方衛生標準專業組織可以申請成為衛生部相應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的通訊成員,參與相關衛生標準工作,并及時獲得相關工作信息和業務技術指導。

第三章 標準的制(修)訂

第十二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和承擔衛生部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并對項目承擔單位加強政策和業務指導,檢查工作進度,督促按時保質完成起草任務,必要時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

根據高速公路橋梁的荷載,可運用多種方法,比如表面處理法等增設縱梁結構,滿足其最大承載運輸量;還能夠運用表面噴涂等方法將橋臺改成具有更高承載能力的拱式或者臺式結構。

第十三條 對衛生部或者衛生部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征求意見的衛生標準草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相應的地方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進行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沒有建立地方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學術團體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衛生部相關業務司局或者衛生部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對收到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進行研究,并及時反饋采納意見和建議的情況。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責和需要,組織制定地方衛生標準。

地方衛生標準的起草和審查,參照衛生部發布的《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辦法》和《衛生標準審查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地方衛生標準發布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標準工作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及其電子版報送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應當在收到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及其電子版后5個工作日內,在衛生標準網上公布。

第四章 標準的宣傳培訓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標準宣傳培訓制度。

第十七條 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開展衛生標準宣傳培訓應當突出重點,區別不同對象提出衛生標準宣傳培訓要求,重點做好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的宣傳培訓。

第十八條 對衛生部下達的有關具體衛生標準宣傳活動及相關工作要求,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落實,并根據地方特點組織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九條 衛生標準的宣傳培訓應當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與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實施相結合。

衛生標準的宣傳培訓應當創新和豐富形式,重在實效。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業務確定本單位衛生標準宣傳培訓的內容,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標準的宣傳培訓。

對衛生部新發布的衛生標準,醫療衛生單位原則上應當在相關衛生標準實施前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據職責對管理相對人和服務對象開展衛生標準的宣傳培訓。

第二十二條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部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應當為省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開展衛生標準宣傳培訓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三條 衛生部網站和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網站提供衛生標準文本,可以免費下載。

第五章 標準實施的評估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標準實施成效評估制度,對衛生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第二十五條 衛生標準實施成效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標準學習﹑宣傳和培訓情況;

(二)衛生標準實施進展情況;

(三)衛生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四)衛生標準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現的衛生標準實施問題,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確保衛生標準貫徹實施;對評估發現的衛生標準本身存在的問題,應當立即報告衛生部相關業務司局。

第二十七條 衛生部相關業務司局接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及有關專家研究;對確需立即修訂相關衛生標準的,應當立即組織修訂。

第二十八條 省級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協助開展地方衛生標準工作的機構,應當結合本地區工作重點和實際情況,每年分別選擇至少兩項衛生標準進行重點評估。

對重點評估的衛生標準,應當確定部分地區或者機構實行全程監測和跟蹤。

開展重點評估的機構應當及時將評估情況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衛生部報告。

第六章 標準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衛生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建立衛生標準工作聯絡員網絡,及時傳達衛生標準發布信息,了解衛生標準學習﹑宣傳﹑培訓和具體實施情況,反饋衛生標準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標準的實施納入對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的監督評價中。

第三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標準宣傳培訓﹑貫徹實施和信息反饋工作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對業務工作范圍內新發布衛生標準沒有組織學習或者培訓的;

(二)對衛生標準實施工作不布置﹑不檢查﹑不落實的;

(三)對衛生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不主動糾正的。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衛生標準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和本單位預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地方食品安全標準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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