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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

2012-10-14 16:42劉文學
時代金融 2012年24期
關鍵詞:稅法系統性法律意識

劉文學

【摘要】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的核心問題是具有高度警惕的風險防范意識和樹立正確的風險控制理念?!邦A防為主,化解為輔”是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的基本指導思想,涉稅零風險是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的目標之一。為此,作為煤炭企業的管理者,了解本企業涉稅風險的主要影響因素和形成機制、掌握涉稅風險的基本防范措施、熟悉涉稅風險的常用控制策略是進行涉稅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關鍵詞】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

涉稅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任何煤炭企業都無法完全回避和消除涉稅風險,因此,煤炭企業一方面需要高度重視涉稅風險的存在,不能過于淡漠或聽之任之。另一方面,風險并不可怕,風險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煤炭企業不應當只是被動地承受風險,應當積極地應對和防范風險。力求把涉稅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或者從根本上預防涉稅風險的發生,這是涉稅風險管理最有效也最理想的方式。為此,遵循“預防為主”的涉稅風險管理宗旨,應當從基本思路出發去尋找切合煤炭企業實際的風險防范措施。

一、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的概念及目標

(一)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的概念

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是指煤炭企業對本企業涉稅業務所涉及的各種稅務問題和后果所進行的謀劃、分析、評估、處理等組織及協調等管理活動。涉稅風險貫穿于煤炭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也存在于煤炭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每時每刻。有風險的地方就需要風險管理,因此,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是煤炭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忽視涉稅風險管理,給煤炭企業帶來的可能不只是簡單的經濟損失那么簡單,許多時候可能是災難性打擊。

(二)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的目標

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的目標就是涉稅零風險。煤炭企業的涉稅風險不同于企業的經營風險或投資風險等經濟性風險,經濟性市場風險受許多系統性因素的影響,系統性風險是不可控的,是非法律性的。而煤炭企業的涉稅風險是法律性風險,是可控的非系統性風險。煤炭企業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涉稅風險就不存在。雖然法律修改和政策變更等系統性因素也會給煤炭企業稅負等帶來影響,但一般不會給煤炭企業本來沒有涉稅風險的業務帶來新的涉稅風險。因此,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管理的目標就是力求“涉稅零風險”。很多人以為煤炭企業的“涉稅零風險”就是簡單的“照章納稅”,其實這是誤解。照章納稅雖然不會給煤炭企業帶來稅收懲罰等災難性涉稅風險,但并不一定能避免煤炭企業的稅務違規行為發生。比如,由于煤炭企業業務人員沒能識別假發票,導致收取了假發票且已入賬而違規,或者由于管理混亂而導致某些涉稅的原始憑據缺失等,都會給煤炭企業帶來涉稅風險。所以,煤炭企業的涉稅零風險不是一個簡單的主觀上是否有依法納稅的意識問題,而是一個涉稅管理問題,是一個管理是否到位以及管理的素質和水平是否適應,管理是否規范等煤炭企業內部的系統性問題。

二、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的影響因素

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的影響因素一般有煤炭企業的主觀動機和法律意識、對涉稅管理的重視及管理規范程度、員工素質及職責明晰度、煤炭企業規模等。

(一)煤炭企業主觀動機及法律意識對涉稅風險起主導作用

首先,煤炭企業的主觀動機對涉稅違規行為的發生和性質起決定作用。偷稅、騙稅、抗稅等涉稅違法行為都是因納稅人的主觀故意而發生的,沒有故意,這些行為就不可能發生,風險也就自然消失。行為科學的研究表明:動機決定行為,自然人的行為規律如此,法人也如此。有了偷逃稅款的動機,就潛伏了稅務違法或違規的風險。

其次,煤炭企業的法律意識對涉稅風險的發生和發展起調節與控制作用。法律意識淡薄的煤炭企業,對法律約束和制裁不屑一顧,涉稅行為就可能鋌而走險或明知故犯,其可能受到的懲罰就必然加重。法律意識較強的煤炭企業,即使有某種主觀意愿,但其限于法律制裁的威懾力,可能自覺約束或放棄稅務違規行為的發生和發展。

(二)煤炭企業對涉稅管理的重視和管理規范程度對涉稅風險起防范控制作用

煤炭企業涉稅風險對煤炭企業內部來說,系統性風險要大于非系統性風險。如果煤炭企業領導人一向不重視涉稅管理,企業管理混亂,則稅務違規受罰是遲早要出現的,或者說其涉稅風險是累積的,一旦被揭示出來,其后果必然是嚴重的。這就是其系統性原因造成的風險累積效應。如果煤炭企業領導人對涉稅管理很重視,煤炭企業的經營管理都很規范,則煤炭企業涉稅行為的違規現象必然會受到遏制,即使偶爾出現也會得到及時糾正和控制,這樣一來,涉稅風險就可能有效地得到防范和控制。領導的重視,必然帶來有關規章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對法律法規的執行也就有了系統性保障,某些非系統性因素的影響也必然得到緩解和消除。因此,煤炭企業涉稅管理的關鍵在于主要領導者的重視程度。

三、煤炭企業涉稅風險的形成機制及可控性分析

(一)煤炭企業主觀形成的涉稅風險及可控性分析

因煤炭企業主觀動機驅使而導致的涉稅風險屬主動謀劃的故意行為,其可控性是顯而易見的。稅負支出對煤炭企業而言屬純現金流出,屬煤炭企業非自愿承擔的義務,因此,有些煤炭企業常常會千方百計地設法減輕這一義務,義務的減輕也就必然帶來利益的相應增加。為此,利益動機誘使某些煤炭企業企圖鉆稅法監管的空子,進而產生涉稅風險。這類風險往往具有涉案金額較大、處罰從嚴的特點。因絕大多數煤炭企業都不愿意故意違法,所以這類風險主要發生在少部分煤炭企業身上。多數煤炭企業會主動規避這類涉稅風險。

(二)煤炭企業在法律意識上形成的涉稅風險及可控性分析

稅收法規多種多樣,且各種修改補充條文層出不窮,加之宣傳普及力度不足,有些稅法條文的解釋性文件根本不公示給納稅人,這必然造成一些煤炭企業不可能對稅法的各類規定都十分熟悉。更何況稅法規定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即使是稅務專業人士也常常難以把握,對非專業的煤炭企業而言,要精通稅法規定絕非易事,所以難免會發生對稅法規定的理解偏差或適用法律不當等而導致的被動違法行為。這種被動性的違法可能導致一些煤炭企業多繳稅款而被視同權益放棄,也可能導致一些煤炭企業非故意地少繳了稅款而得益。但因這類行為具有非故意特性,即使被查出,也可能受到稅務機關的同情和諒解而免予處罰。但也可能因煤炭企業的辯解和不服而招致帶“教育性”的處罰。這類得失的不確定性也就滋生了涉稅風險。這種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它可以通過強化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和咨詢來減少風險的產生概率,也可以加強稅收法規信息的收集和研究來增強風險預防能力,還可以通過主動認錯和糾錯等良好的態度來博得同情和諒解而免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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