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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公民意識的碎片化及化解路徑

2012-12-21 15:56劉美萍
理論導刊 2012年11期
關鍵詞:非政府公民權利

劉美萍

(江蘇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江蘇徐州221116)

農民公民意識的碎片化及化解路徑

劉美萍

(江蘇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江蘇徐州221116)

當前,我國農民的公民意識不斷覺醒。但由于種種原因,農民公民意識呈現出碎片化的特征和傾向,在權利意識增強的同時,義務意識淡??;自我意識增強的同時,社會責任心和公德心不足。培育農民成熟的公民意識,應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農民公民意識的發展奠定經濟基礎;強化民主政治,擴大民主實踐,為農民公民意識的發展提供政治保證;發展農村非政府組織,培育農村公民社會,為農民公民意識的發展提供社會土壤;強化農村教育,提升農民素質,為農民公民意識的發展提供思想保障。

農民;公共精神;公民意識;碎片化;化解路徑

走向現代化是中國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國家的現代化首先是人的現代化,現代化的人需要現代公民意識。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一半以上,如何培育農民的公民意識,實現農民的現代化,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梢哉f,農民是否具有成熟的公民意識,將直接影響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

一、公民意識的內涵及構成

公民意識作為一種現代社會意識,是指公民個人對自己在國家中的地位的自我認識,即公民自覺地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以自己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中的主體地位為思想來源,把國家主人翁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權利義務觀融為一體的自我認識。[1]它體現著公民對待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個人與他人關系的正確的價值取向和道德觀念。公民意識蘊含著豐富而深刻的思想內容,涉及法律、政治、道德等各個領域,主要包括主體意識、權利和義務意識、公德意識和公共精神等。

1.主體意識。公民的主體意識是公民對自身與國家間關系的正確認識,即公民對自己在國家中的主體地位和主體性作用的認同和感知。[2]公民一方面要意識到自身的主體地位,明確認識到公民是國家的主人,是國家權力的源泉,無論在法律制度上,還是在現實生活中,都應該具有參與社會管理的獨立地位和人格尊嚴。另一方面要意識到自身的主體性作用,這種主體性要求公民在參與社會生活、政治生活時要充分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自覺、積極、主動地參與社會實踐,既不依賴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權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現實的政治力量。公民的主體意識是公民意識的基石,貫穿于公民意識發展的全過程。

2.權利和義務意識。權利意識是指公民對自己依法享有的各種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等的認知、理解及態度,具體包括權利認知、權利實現和權利救濟意識。權利認知意識要求每個公民對自己擁有的權利及其價值有充分的認識;權利實現意識要求公民積極主張和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是漠視自己的權利;權利救濟意識要求公民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積極地通過各種途徑尋求救濟。[3]義務是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公民應當或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義務意識則是指公民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對自己法定義務的認知和判斷,它要求公民明確自己對國家、社會及他人應承擔的責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應以不影響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為前提。公民的權利義務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也是公民意識的理性化體現。

3.公德意識和公共精神。社會公德是人們在社會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共同遵守的最基本、最起碼的公共生活準則,它規范和調節人們在公共生活中的相互關系。我們熟知的禮貌待人、尊老愛幼、誠實守信、愛護公物、保護環境等都屬于社會公德的范疇。公德意識則是指公民在公共交往中能夠認同并自覺遵守這些基本道德準則的意識,它是對公民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領域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理想和政治價值層面的以民眾利益和社會需求為依歸的價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負責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社會價值命題。[4]公共精神要求公民在參與社會公共生活時,超越自我利益的世俗樊籬,自覺尊重社會共同體中每個公民的權利和尊嚴,擁有善待他人的胸懷,積極關注公共利益,致力于整體公共利益的福祉。在具體形式上,公共精神可顯現為志愿精神、慈善精神、集體認同意識等。[2]公德意識和公共精神的本質特征是公共性,屬于公民意識的道德之維,是公民意識的升華。

此外,公民意識還包括與上述要素有關聯或者由其派生的相關內容,如參與意識、民主意識、平等意識、法治意識等等。公民意識作為一個多要素組成的系統,各部分之間相互依賴、相互作用,共同構成公民意識的結構框架。

二、農民公民意識的碎片化分析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農村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農民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和政治取向都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他們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開始復蘇,壓抑了幾千年的追求個人利益的欲望終于得到了合理、合法的釋放,農民的公民意識不斷覺醒。但是由于小農經濟和傳統文化的影響,加之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農民文化水平不高等原因,我國農民在權利意識增強的同時,義務意識淡??;自我意識增強的同時,社會責任心和公德心不足,公民意識呈現出碎片化的特征和傾向。

1.權利意識凸顯,義務意識弱化。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兩者相伴而生,密不可分,相互制約,互為前提,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因此,公民履行義務必須以享有一定的權利為保障,而公民權利的實現也必須以義務的履行為前提。

長久以來,由于主觀或客觀原因,包括農民在內的中國民眾割裂了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封建社會和計劃經濟年代的集權統治,盛行的是義務本位,對于民眾而言,義務是首要的、絕對的,它作為一種無形的指令,控制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因此,民眾形成了依附型的人格,缺乏足夠的權利熱情,權利意識極其淡薄。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不斷發展,法制進程不斷加快,公民的各項權利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其權利意識也開始增強。即使是在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比較淡薄的農村地區,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認識到自己享有的各項權利,參與村落管理的積極性也不斷提高。應該說,農民權利意識的覺醒是對傳統中國重義務、輕權利問題的糾偏,是中國歷史的進步。但隨之而來,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上,又出現了新的偏離,許多農民只熱衷于自己的權利,卻有意無意忽略了應盡的義務,出現了權利意識有余而義務意識不足的問題。一方面,市場經濟的發展把原本封閉的村落推向了一個廣闊的世界,農民開始從狹隘的地域中走出來,他們面臨更多的選擇機會,整個市場充滿了各種利益的誘惑。在這種多元利益的沖擊下,一些農民更傾向于謀求自己的各種權利,對自己應承擔的義務卻持一種消極或不滿的態度,甚至為了自身的利益而目無法紀。如:許多農民開礦辦企業,在獲取足夠經濟利益的同時卻偷稅漏稅,污染環境。另一方面,經濟調整帶來了利益格局的變化,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其合法權利不斷遭到侵害。伴隨著農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其維權意識也開始萌生,當權利救濟的途徑和維權的渠道不暢時,部分農民就采用堵路、圍堵政府機關大門、靜坐等制度外的方式來進行維權。近年來,隨著農村征地、拆遷等問題的出現,這種用違法手段來維護合法權益的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這些群體性事件體現了農民權利意識的增強,但也反映出農民義務意識的缺乏,甚至忘卻了最基本的守法義務。這種沒有義務制衡的權利是危險的,因失卻了對國家、對社會和對他人應盡的義務,公民自己的權利也會被虛化和懸空,其結果是公民在享有自己權利的同時,也成為了別人濫用權利的潛在受害者。

2.經濟權利意識趨強,政治權利意識淡薄。公民的權利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人身等各方面的權利,它們相互聯系,相互支撐,構成了一個統一的權利體系。但目前我國農民的權利意識呈現出不均衡的發展態勢,他們對不同權利表現出不同的興趣。尤其是在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兩個方面,其關注度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出現了重視經濟權利而忽視政治權利的失衡局面。農民對經濟權利的重視體現在社會的方方面面。對于大多數農民而言,他們清楚地知曉自己所享有的各項經濟權利,知道自己的土地承包權限,了解自身享有種糧、購買農機等各種補貼權,明白自己在征地、拆遷補償中所擁有的權利,等等。而且,一旦他們的這些權利受到侵害,大部分農民會通過上訪、訴訟等途徑去維護自身的權益。在許多地方,就出現了農民因為征地和拆遷補償款不到位、分配不公等問題而不斷上訪的案例,這說明農民非??粗刈陨淼慕洕鷻嗬?,經濟權利意識增強。與此相反,農民對自身的政治權利興趣較低,政治權利意識淡漠。部分農民甚至不清楚自己擁有哪些政治權利,有些雖然知曉自己的政治權利,但并不十分看重這種權利。政治權利意識的缺乏必然導致政治參與意識的欠缺,參與行動的消極和被動。選舉是農民最重要的政治權利之一,也是農民最主要的政治參與渠道,但許多農民在選舉問題上缺乏積極的態度。在選舉過程中,一部分農民直接放棄選舉,還有一部分農民即便是參與選舉,也是抱著隨大流的心態,別人選誰我選誰,缺乏應有的主見,更有甚者,部分農民出賣自己的選票,誰給的好處多就投誰的票,完全沒有行使自己政治權利的神圣感和使命感。農民在選舉中的這種消極和冷漠,表明他們根本就沒有意識到選舉是實現自己民主權利的重要途徑,是自己應該享有的基本的政治權利。

3.自我意識覺醒,公德意識淡漠,公共精神欠缺。中國封建社會的宗法等級觀念造就的是臣民意識和人身依附心理,農民自我意識極其匱乏。而計劃經濟年代強調集體主義至上,個人利益被壓抑、被犧牲,農民的自我意識淹沒于這種集體主義的洪流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促進了農民自我意識的覺醒,他們開始站在個體角度追求自身的利益和價值,這是歷史的進步,也是農民主體意識萌生的開始。但是,市場經濟的逐利特點使農民對個體權益的張揚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部分農民自我意識膨脹,過分強調自我,他們更多地關注自身的現實生活狀況,專注于實現所謂的“自身價值”,甚至為了一己私利而見利忘義、損人利己,只求社會對個人的尊重和滿足,忽視了自己對社會、對集體應承擔的責任和應具有的使命感。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中,一些農民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喪失了最基本、最起碼的道德和良知。假冒偽劣商品充斥農村市場;在訂單產品中,毀約、違約等失信問題屢見不鮮;使用違禁農藥現象泛濫成災;亂扔垃圾、亂挖濫采現象日益嚴重;自建住房時肆意侵占公共面積,等等。這些現象說明,許多農民在滿足自我要求、強調自我的同時,缺乏最基本的公德意識。另一方面,許多農民對村里的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沒有興趣,漠不關心,對于村莊的長遠發展和相關制度的完善,大都抱著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認為這些事情和自己沒有關系,始終把自己作為集體公共事務的旁觀者和局外人。即便在某些時候偶爾參與村里的公共事務,也大多因其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至于舍棄個人利益,為整個村落謀取福利,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情況更是少有。因此,從總體上看,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農民考慮問題更多的是從自身角度出發,以自我利益為主,缺乏良好的集體觀念,缺乏市民社會所需要的社會公德和公共精神。

三、培育農民公民意識的路徑選擇

解決農民公民意識的碎片化問題,培育農民成熟的公民意識,促使“農民意識”向“公民意識”轉變,應避免單一的路徑依賴,力求全方位、立體化、寬領域地推進。

1.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農民公民意識的發展奠定經濟基礎。物質決定意識,公民意識必然會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和制約。因此,離開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空談農民公民意識的提高,沒有任何實際的意義。盡管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市場經濟得到了較快發展,但總體水平不高,許多農民仍在溫飽線附近徘徊。物質生活不太豐裕的農民,他們更關心如何提高自己的物質生活水平,關注的焦點是物質利益和經濟權利,而對于政治生活、政治權利則無暇顧及。只有經濟發展了,農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無需為生存和溫飽而奔忙,他們才會去參與政治,才會有更多的參與熱情,其認識自我、明確自身權利與義務的意識才會更強烈。因此,農民公民意識的發展,必須有成熟的市場經濟為其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而且,市場經濟本身是一種開放型經濟,更是一種契約經濟和理性規則的法治經濟,它崇尚自由競爭和等價交換,這有助于培育農民的參與精神、守法精神和誠信意識,也有助于農民自由、平等和民主等政治理念的形成??傊?,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農民會逐漸明確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使命和責任,并形成穩定的觀念體系,最終發展為成熟的公民意識。

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發展農村市場經濟,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推進:第一,大力培育農村市場主體。一方面要在穩定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明晰土地產權,創新土地制度。農村現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沒有實際的所有權,這不利于農民市場主體地位的確立。因此,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調整農民和土地之間的關系,增強農民對土地的自主權,使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經營主體和產權主體,成為土地的主人,以提高其主體意識和競爭意識。另一方面要大力發展鄉村企業,有效引導農民直接進入市場。興辦鄉村企業,就地消化農村勞動力,不僅可以直接提高農民的收入,還可以使農民在與他人的合作中,增強其集體合作意識。[5]第二,加強農村市場體系建設。首先要健全和完善農產品市場。通過建立開放的農產品市場體系,打破地區分割和封鎖,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格局,提高市場運轉的效率和水平。其次要推進農村土地市場的逐步形成。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土地作為基本的生產要素必然要進入市場流轉,為此,政府應當制定相關的法規和制度,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強對農村土地入市的管理,使農村各種不同類型的土地以合適的方式進入市場,保證農村土地市場的規范運行。最后要培育成熟的農村勞動力市場。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政府既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取消二元戶籍制度,消除限制農村勞動力流動的障礙,又要加強對農村勞動力市場的宏觀調控,完善勞動力市場立法,加強對勞動力的法制管理。

2.強化民主政治,擴大民主實踐,為農民公民意識的發展提供政治保證。完善的民主政治和成熟的民主生活是塑造理性健全的公民態度和公民人格的重要環節。民主制度一旦在某個社會確立并有效運作,就會直接或間接作用于該社會中具有相應權利義務的主體,使其感受到民主制度與自身利益的關系,從而對民主制度的合法性作出回應,培育和催生出相應的公民意識。[6]廣大農民通過參與民主,參與政治,不斷滿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可以強化其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增強其角色認同感和社會責任感。因此,要強化民主政治,擴大民主實踐,為農民公民意識的發展提供政治保證。

第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鶎尤罕娮灾问侵袊裰髡伟l展的邏輯起點和現實基點。我國村民自治制度是農民依法自主管理本村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制度,其核心內容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則是農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農民通過村委會可以實現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我們應當完善村民自治管理的各個環節,在民主選舉中,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直接選舉的操作程序,對選舉過程進行嚴格的監管;在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中,要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推行“一事一議”制度和村級事務聽證會制度等,保證農民能真正參與村中事務的管理和決策,真正體現民主自治原則;在民主監督中,一方面要完善村務公開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使其更好地對村干部進行監督;另一方面要實行干部工作報告評議制度,村干部要定期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其民主評議,并實行問責制。第二,拓寬農民政治參與的渠道。公民意識的產生離不開實踐,通過拓寬農民政治參與的渠道,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徑,使農民的政治參與做到經?;?、制度化,可以為農民公民意識的形成提供政治實踐機制。因此,除了村民自治外,還應該健全縣鄉人大代表制度,提高農民代表的比例,增加農民代表的名額,并進一步完善農民代表的產生方法,確保選出的代表真正具有代表性。改革信訪制度,明確信訪問題的受理范圍,建立人大監察專員制度,建立科學的信訪激勵機制,引導訪民有序上訪,構建信訪網絡平臺,[7]使農民的信訪更便捷、更高效,為農民提供更順暢的政治參與渠道。完善輿論性民愿表達制度,大眾傳媒是民主社會政府與民眾之間不可缺少的橋梁,大大擴展了民眾了解政治運作過程的可能性,因此,必須采取措施,規范和完善大眾傳媒,為農民的政治參與提供對話平臺。具體說來,大眾傳媒一要增加涉農媒體,拓展覆蓋范圍,傾聽農民的聲音,為廣大農民搭建政治表達和政治參與的制度化平臺;二要加大介入力度,參與到農民利益表達的過程中去,強化輿論監督功能。[8]

3.發展農村非政府組織,培育農村公民社會,為農民公民意識的發展提供社會土壤。公民社會是公民意識產生的土壤,而非政府組織是公民社會的主體,因此發展農村非政府組織,培育農村公民社會,有利于培育農民的公民意識。非政府組織的成員按平等自愿的原則結合起來,按照一定的章程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他們不僅積極參與組織內部的事務,也積極參與政治生活,在這種參與和管理的實踐中,農民的主體意識和參與意識會大大提升。而且,非政府組織的使命大多是公益性的,作為一種具有志愿精神和濃厚倫理色彩的社會自組織,它致力于解決被主流社會組織所忽視的某些重大社會問題,能夠有效增進社會福利,促進社會公平,農民在這種社會實踐中可深刻感悟和體驗社會責任,深化對自身社會責任的認識。與此同時,非政府組織的志愿活動也會對社會產生一種道德倡導和感召力量,接受服務和幫助的人們也會潛移默化受到很好的道德教育和感化,這樣全社會的公德意識會得到有效的提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非政府組織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但還存在著諸多問題,而農村非政府組織,更是其發展的薄弱環節。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措施促進農村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為農民公民意識的發展提供有力條件。第一,轉變觀念,統一認識,為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成長空間。政府要改變過去那種把非政府組織視為政府的附屬物的觀點,對非政府組織進行重新定位,明確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之間是合作關系,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促使非政府組織功能回歸,并讓渡出足夠的空間和領域,使非政府組織發揮更大的作用。第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為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首先是放松規制,降低非政府組織的準入門檻,現存的法律對非政府組織的準入門檻設置得過高,阻礙了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而農村非政府組織因其資金少、規模小,受到的影響更大;其次是加快人事、社會保障以及財稅制度的改革,為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不能孤立進行,這些配套改革能為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提供充分的人力資源和資金支持;再次是建立健全非政府組織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優化其發展的法律環境,目前的工作重點是制定一部完整的非政府組織法和相關的單行法。第三,重點扶持培育農村非政府組織。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很不均衡,為農民服務的非政府組織不僅數量少、規模小,其實力和影響力也較低,這對于培育農民的公民意識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政府必須重點培育和發展農村非政府組織 。具體說來,政府要加大對這類非政府組織的政策支持,進行政策傾斜,在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進行更多的投入,促使農村非政府組織不斷發展壯大。當然,農村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也離不開自身的努力。

4.強化農村教育,提升農民素質,為農民公民意識的發展提供思想保障。公民意識不是天生的,是在后天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我國農民的文化水平總體較低,文盲半文盲還很多,這嚴重制約著農民公民意識的形成。列寧指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須先教他們識字,不識字就不可能有政治”,[9]當然,也不會有成熟的公民意識。所以,發展農村教育,提高農民素質,是培育農民公民意識的基本條件和手段。

第一,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較之城市,農村教育基礎比較薄弱,因此在教育投入上政府必須向其傾斜。一方面要加大對農村中小學基礎教育的投入,為農村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為農村教師提供優厚的福利待遇,使農村學校的硬件和軟件水平都得到較大幅度的提升,從而提高農村的教育質量。此外,政府還要采取更為積極和優惠的政策,吸引大學生到農村任教,為農村中小學提供充足的教師資源。通過高質量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可以避免新文盲的產生。另一方面要增加對其他各個年齡段和各個群體的教育投資,中小學教育的受眾是有限的,夜校、農閑學習小組等形式可以為成年農民提供更多的學習機會,提高他們的基礎文化水平,減少已有的文盲半文盲數量。第二,注重對農民的公民意識教育。在各類教育中,要把公民意識作為其重要教育內容,著重向農民闡釋權利義務統一觀念、法治觀念、公德意識等。通過系統的公民意識教育,使其懂得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既不能重義務輕權利,也不能重權利輕義務;培育農民自覺的守法和護法精神,將遵守法律內化為道義上的一種責任,變被迫守法為自覺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10]提升農民的道德水平,使其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中具備基本的道德良知,謀求自我利益時不損害他人和集體的利益,并形成良好的集體觀念和公共精神,關注農村集體事業的發展,積極參與農村各項公共事務管理。第三,創新教育形式和途徑。農村教育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提高其成效,必須創新教育形式和途徑,力戒空洞的說教。尤其是在公民意識教育中,應根據農村和農民自身的特點,采用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來宣傳公民意識的內容,以達到潤物細無聲的教育效果。在教育途徑上,要充分發揮現代傳媒的作用,利用電視、網絡、廣播、報紙等工具進行公民意識內容的宣傳,拓寬農民公民意識教育的范圍,把對農民的公民意識教育延伸到田間地頭、工廠車間、家庭院落等各個地方,使其無處不在、無時不在,從而幫助農民形成與現代化社會相適應的公民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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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22

A

1002-7408(2012)011-0074-04

江蘇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政治參與視角下的農村非政府組織問題研究” (2012S J B810002)的階段性成果。

劉美萍(1972-),女,山東諸城人,江蘇師范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政治理論及行政管理研究。

[責任編輯:張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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