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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司法化“:看得見的正義”?
——基于正當程序視角的分析

2012-12-21 15:56李立景
理論導刊 2012年11期
關鍵詞:正義糾紛當事人

李立景

(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南寧530006)

電視司法化“:看得見的正義”?
——基于正當程序視角的分析

李立景

(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南寧530006)

以幫忙類、調解類為代表的電視糾紛解決節目的風生水起,在預示著一種新生的具有媒介現象與法律現象雙重屬性的電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興起的同時,又因電視直接介入糾紛解決使其自身陷入倫理困局。以現代法治的基石——正當程序視角批判性地分析觀照電視司法化,倡導建構傳媒介入糾紛解決的正當程序是一條可選擇的破解困局的理論路徑。

電視;司法化;糾紛解決;正當程序;電視調解

在一個日益媒介化的社會,當下的傳媒正在突破大眾傳媒傳統的報道者和輿論監督者角色,以前所未有的態勢侵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傳統上糾紛解決這一司法主導的領域,在聲光電化中正在發生著轟轟烈烈的電視傳媒殖民司法運動。從媒介產品主要表現形態來看,一是電視以“傳媒雷鋒”的角色介入糾紛解決的幫忙維權類電視節目。另一類是以調解人的身份直接解決糾紛為目的的電視調解類節目。尤為值得注意的是,很多電視調解節目因獲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成立電視調解委員會,而使得當事人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這意味著電視調解已不僅僅是一種電視媒介產品形態,更意味著一種新生傳媒社會司法形態的興起。然而,遺憾的是,我國法學界當下方興未艾的關于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研究中卻鮮有將傳媒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納入理論議程。

正當程序是現代法治的基石,具有普適性的價值和模式,面對風生水起的電視替代性糾紛解決節目侵入傳統的司法領域,我們無可逃避地應以正當程序的視角審視電視司法化:電視是否應當直接介入糾紛解決,如何評價電視解決糾紛的程序正當性?理性使我們不得不回到問題的邏輯原點進行追問。

一、電視是什么:介入糾紛角色的復調變奏

電視作為糾紛的積極介入干預性解決者角色主要體現在“幫忙”類節目中,如安徽電視臺的《幫女郎幫你忙》、四川電視臺的《胖姐幫忙》、陜西電視臺的《周姐幫忙》、浙江電視臺的《范大姐幫忙》等。此類節目結構形態比較簡單,一般采取當事人爆料——記者采訪——主持人點評的模式,由于節目題材常常涉及產品服務質量、物業糾紛等日常糾紛,電視常以一種電視青天的情懷扮演傳媒江湖羅賓漢和一方當事人準代理人的角色去找有關當事人和部門評事說理。電視作為調解人的角色體現在近年來興起的電視調解類節目中。具體因節目的結構模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其一是采取主持人、調解員以及當事人的三方結構,如湖北電視臺的《調解現場》等等;其二是采取主持人、調解員、當事人以及現場觀察員的四方結構,如江西衛視的《金牌調解》。從調解員角度來劃分,可以劃分為由主持人、調解員、心理學專家、律師組成的團隊調解,如北京電視臺第三調解室,以及電視調解員單獨調解。在電視調解中,電視實際上復合性地承擔著調解場域的搭建者、調解人和報道者、輿論監督者的混合角色。

伴隨著傳播技術發展和社會變遷,電視的倫理角色一直在演繹著復調變奏,不斷創造著新的角色,突破著既往的理論腳本定位。然而,當電視一旦以糾紛解決者的角色介入糾紛,它便跨入了一個比報道更為復雜的價值場域和程序場域——客觀真實讓位于價值位階更高的終極目的——糾紛解決與程序正義。

二、電視應當是什么:作為糾紛解決者的倫理追問

關于電視倫理角色的認知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現實角色、規范角色和應然角色,即電視角色的理想定位。電視應當是什么的追問隱含著兩個層面意義的批判:一是立足于現行倫理規范立場的現實批判,二是立足于理想主義立場的對現行規范的批判。

現行的新聞倫理和法律規范對電視是否可以擔當糾紛調解人沒有明確規定。從媒介角色定位來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是目前最高層次的規范,該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廣播電臺、電視臺是指采編、制作并通過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敝行?、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亦將新聞采編人員定位為“從事新聞采訪、編輯、制作、刊播等新聞報道業務的人員”。同時,電視是否可以承擔糾紛解決者的角色也是頗有爭議的話題。有人認為,幫忙類節目延伸了媒體功能,不再局限于傳統的“耳目和喉舌”的范疇,而是成為群眾直接表達訴求的載體和平臺,最大限度滿足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1]也有人持角色越位說,認為媒體是負責報道的新聞單位,反映問題而不是解決問題,記者本身也沒有維權的職業要求。從輿論的 “監督者”變成了為百姓解決問題的“執法者”,造成監督越位;[2]還有觀點對問題采取了模糊主義,放棄了本質主義的追尋,認為無論是“維權”還是“幫忙”,都可視為一種媒體服務,而服務本來就應該是媒體天然角色的回歸。[3]

然長期以來我國大眾傳媒被視為黨的喉舌,具有意識形態宣傳的主功能,傳媒被淹沒在“為人民服務”的政治熱情中,使得它與糾紛解決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上個世紀50年代以來延續至今的我國黨報的群工部建制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在現行制度的語境下,不管電視傳媒的介入糾紛角色如何演變,它的政治意識形態屬性是不會改變的,故照搬西方新聞專業主義是行不通的。但是,傳媒作為糾紛解決者必須考慮到糾紛解決程序的正當性。糾紛是一種主體之間的關系和規范之爭,糾紛當事人向電視媒體的求助,是一種權利救濟,它與一般的幫忙求助有根本性的區別。媒介將“糾紛”納入幫忙的范疇,而未進行角色和程序自省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沒有認識到糾紛及其解決的本質屬性。

托馬斯·梅耶在他的《傳媒殖民政治》一書中指出:“在任何領域,由于容易被接受并致力于滿足廣大受眾的口味,傳媒的規則具有突入其他社會領域并在那里扮演更大角色的強烈傾向……”[4]從大眾傳媒誕生的那天起,傳媒就不斷地變換所扮演的角色,正如日本學者衫村廣太郎說,今日的新聞紙,不但是一個消息的機關,而是比學校還優的教育機關,比議會還優的立法機關,像施政敷治的政府,像傳道說法的教會和寺院,律師所做的事情也做,醫生所做的工作也負擔。它是這樣一個東西。[5]黑格爾曾言:存在就有其合理性。當公眾的媒介崇拜在遭遇司法精英主義、訴訟低效高成本、司法腐敗而影響到其司法接近性時,傳統人治化青天情結就會發酵,電視以其易接近性和視像的正義承擔了傳媒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滿足了社會的訴求,形成了一種新的文化控制范式,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治作為舶來文化而帶來的東西方文化沖突。于是乎,我們似乎應該轉變思維視角消解電視介入糾紛的角色倫理困局——問題的癥結不在于電視是否可以擔當糾紛解決者,而是應當擔當什么樣的糾紛解決者。以正當程序來關照,當下最突出的問題是電視作為糾紛解決者的中立性和糾紛解決程序中某些正當性程序規則的缺失。

三、電視ADR:“看得見的正義”?

羅爾斯曾精辟地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盵6]大眾傳媒作為一種組織化、制度化傳播,必然涉及傳播的正義問題。傳媒作為糾紛解決者介入糾紛,正當程序所體現的程序正義是其首先需要考量的問題。正如美國大法官道格拉斯 (Douglas)指出的那樣,“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7]盡管學者們在理論歸納上對衡量正當程序的標準表述不盡相同,但是,法律程序正當性的最低要求,如裁判者的中立性、當事人平等參與的主體性、程序的公開性、法定性等原則都已成為國際社會司法公正的最低標準。

糾紛解決從來都是一個實體與程序交織的領域,而不僅僅是一個實體真實發現的問題,適用什么樣的程序來解決糾紛至關重要。西方法諺曰:“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彪娨暭m紛解決節目似乎在以傳媒的范式演繹著“看得見的正義”,然而,電視ADR(ADR系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縮寫,意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或可選擇性的糾紛解決機制)果真是一種“看得見的正義”嗎?

資產結構調整促進了凈息差改善和利潤增長,也熨平了經濟周期波動和大企業定價低等不利影響。截至2018年半年末,案例銀行凈息差達到2.48%,高于系統平均水平0.01個百分點。新發生人民幣公司貸款平均利率為5.14%,環比提高0.09%。新投放個人貸款平均利率5.97%,環比提高0.02%。表內外資產風險權重為54.54%,較年初下降1.33個百分點。

1.從糾紛解決者的中立性來看,就“幫忙”類電視節目來說,首先,其節目定位即電視作為“幫忙者”已決定其主觀立場預設和作為糾紛解決者地位的非中立性,這使得公共空間的媒介救濟抹上了濃厚的私力救濟色彩,且電視作為調解人的地位也并非是中立的。調解人不應當從調解中獲取利益是國際通行的調解人倫理規范的基本要求。在電視調解節目中,電視作為調解人貌似無欲無求,實則在媒體市場化運作機制操控之下,追求收視率是其不二選擇,媒體自身的市場利益訴求被巧妙地包裝在服務當事人促進和諧的名目之下,中國特色的事業單位、企業化運作模式使電視調解衍生政治與商業的雙重矛盾性格,一方面,它以戲劇化范式架構電視調解節目以增加故事沖突,博取觀眾眼球,提高收視率,搶占廣告市場份額;另一方面,電視調解往往極力敦促當事人作出讓步,現場達成和解協議,使電視調解看上去很美,以滿足和諧社會的政治訴求,實則模糊了規范的界限,從而有損于公平正義。

2.從權利義務告知的角度看,各國調解立法均規定了對當事人的權利告知程序,如《加拿大調解人行為法典》規定:調解人應當在調解開始之前告知當事人其在調解中的角色,有權對事實作出決定的是當事人而不是調解人。[8]244《歐洲調解人行為法典》也規定:調解人應當確保進入調節的當事人都能充分了解調解程序的特征以及調解人和當事人在調節程序中的角色分工。[8]246我國調解法第23條也規定“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四)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狈从^國內目前的電視糾紛解決節目,一般都沒有對當事人進行權利告知,也因之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某些程序基本權,如申請回避權、當事人接受或不接受電視調解的權利,接受采訪和不接受采訪的權利,從而影響到電視調解程序中當事人的程序自主性,這些正當性程序權利的告知與釋明對于在電視調解場域處于被動地位、對媒介因籠罩著黨的喉舌光環而生媒介崇拜的中國語境當事人來說是很有必要的。從義務告知的角度來說,目前的電視糾紛解決節目都沒有告知當事人信息保密以及不得侵害他人名譽權義務,也沒有與當事人簽署相關協議。電視公開調解雖然因當事人的自我同意失去了個人隱私保護的必要,但是調解活動往往涉及他人隱私和名譽問題,共同隱私的公開需要有關當事人的共同同意,否則構成侵權,電視中暴露共同隱私后果不堪設想(尤其是直播)。電視臺如未盡到相關的告知義務和防范措施,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事實調查手段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現為:一是采訪突襲與糾纏當事人,呈現出新聞職權主義的糾問傾向,往往是記者在一方當事人的帶領下,攝像機一路追蹤逼視,找到另一方當事人,言辭犀利,窮追猛打,搞得另一方當事人措手不及,甚至落荒而逃,破壞了現代糾紛解決程序的平等武裝;二是缺乏糾紛解決的終極目的:促使當事人的證據交換,明確紛爭焦點,提高糾紛解決效率,而是采取戲劇沖突化敘事策略增加節目的可視性;另一方面,表現為秘拍密錄,采訪手段不合法,侵犯當事人的隱私。

4.私域糾紛解決的公共化。就司法的公開而言,涉及他人隱私、商業秘密是以當事人申請公開為必要的,電視糾紛解決往往涉及的是私人糾紛,采訪以對象的同意為條件,以隱私名譽為邊界,但電視糾紛解決以其視像霸權,將采訪異化為偵查,破壞了私域與公域的界限,侵犯了個人生活的自主性與安寧。

5.從程序的分權原則來看,“幫忙”類電視節目對糾紛的解決是一種非程序性的一攬子解決模式,電視同時承擔調查采訪者、糾紛一方當事人的準代理人以及糾紛是非曲直評判者的角色,這與中國古代社會偵、控、審不分的包青天式的傳統司法模式何其相似!這是一種媒介超職權主義的糾紛解決模式,它追求的終極目的是客觀真實,喪失的是程序正義。

需要注意的是,電視一方面作為糾紛的解決者,另一方面,它又是糾紛解決媒介場景的敘事、建構、再現者,這就決定了電視解決糾紛的過程難以擺脫“自編、自導、自演”戲劇化模式,這種電視的自我呈現注定了其對自身合法性的循環論證,違背了程序公正賴以存在的程序分權制約基本原則。

四、電視應當如何介入糾紛解決——傳媒正當程序之提倡與建構

1.傳媒正當程序:傳統媒介倫理規范的缺位。傳媒正當程序要調整的是傳媒介入糾紛解決的程序正當性問題。盡管傳統的新聞傳播理論注意到媒介的社會矛盾協調功能,但是,這種功能是附屬的和間接的。也因之,傳統媒介倫理規范也主要是以“傳者”——報道者角色為定位演繹其職業倫理規范體系,而且多數是抽象的實體性宣言式的規定,程序性的條款并不多見。

從知識考古的角度而言,彌爾頓的意見自由市場理論隱含著媒介正當程序的思想萌芽,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類似司法程序當事人主義的對抗式發現正義。平衡報道原則從報道的角度闡釋著當事人平等性的思想。1949年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規定的“公平原則”亦指出:“廣播電視媒介保持公正和平衡的標準為,在對公眾而言十分重要的議題上,為沖突雙方提供合理的辯駁機會?!盵9]美國自由論壇主席CHarles L.O verby也提出“新聞公正性公式”是準確+平衡+全面+客觀+倫理=公正。[10]但總的來說,在西方新聞理論的歷史脈絡中,盡管媒介追求實體結果正義的正當程序努力隱約可現,但并不全面系統。

與中國傳統文化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一脈相承,我國新聞學界關于新聞客觀公正的解釋歷來也是從實體結果公正的視角來進行的。關于西方新聞界平衡報道的引入還停留在作為“報道中的平衡手法”來關照,“平衡手法所追求的目標,是更準確地反映事物及其內外聯系,是表現令受眾更加信服的傾向性,是寓傾向性于全面、客觀、公正之中?!盵11]實際上這并未脫離本質主義實體真實追尋的窠臼,新聞真實往往被混同于公正;[12]總體來看,我國新聞學界對公正的關注,始終沒有擺脫“客觀公正”本質主義的影響,媒介正當程序所體現的程序正義以及它對實體正義的保障作用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而正當程序理念在新聞理論體系中的發育不足勢必影響到媒介倫理規范制定的完善,如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以及《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都規定了“新聞采編人員要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但是,以什么樣的正當程序保障新聞的“真實、全面、客觀、公正”卻沒了下文;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原則是著眼于新聞實質公正的新聞報道原則,而不是傳媒解決糾紛的原則。即便是隨后的新華社以及國家廣電總局的實施辦法和方案,對傳媒介入糾紛的正當程序性問題亦沒有作出系統規定。

2.傳媒正當程序提倡之必要。糾紛解決者是媒介以往從未擔當的全新角色,是以既往的理論和倫理規范苛求現實,還是面對現實發展完善理論和傳媒倫理規范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應當明確的是職業倫理與任何規范一樣,都存在立、改、廢的問題,新聞職業倫理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與任何規范因追求秩序所帶來的穩定性、保守性一樣,作為調整常規倫理行為的規范體系,都會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需要與時俱進;隨著傳媒角色的衍生和分化,我們必須從終極價值目標公正的角度完善傳媒介入糾紛解決的倫理規范。

現代社會是一個媒體化社會。更是法治社會;正義是法治的終極價值,它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如果說形式法治是現代法治社會的表征,那么,正當程序所體現的程序正義則是現代法治的生命線。蓋因傳播學與法學的學科藩籬阻隔,電視對糾紛的解決所訴諸的話語體系和思維理念基本上還是自說自話,缺乏與法學的對話與交流,以至于令人遺憾地像正當程序這樣具有現代法治普世價值的理念在電視糾紛解決節目中并未得到呈現和傳播。正當程序的功能不僅在于它對實體正義的實現上,更重要的是它本身對于程序性獨立價值的訴求。人們可能對實體正義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實體的爭議如果訴諸公開公正的正當程序來解決,使正義看得見,實體爭議的處理結果就可能更被當事人所接受。如果說正當程序所具有的控權功能、平等對話協商功能、糾紛心理疏導等功能使它已經根深蒂固、無可爭辯地成為塑造法治國家訴訟司法制度的靈魂的話,與此鮮明對照的是,電視解決糾紛作為一種新興傳媒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我們稱之為TVADR),卻呈現非程序特征。糾紛的本質特征是它的主體間性,它是作為主體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糾葛,而非人與自然、人與物之間的關系,也因之,糾紛的解決不同于自然科學是一個真理發現的問題,在很多情形下,糾紛解決與其說是一個規范性問題,不如說是一個心理性問題,衡量糾紛解決與否的終極標準是糾紛當事人各方的認同度。如果說新聞專業主義實體意義上的“客觀真實”訴求,在傳媒以報道者、監督者的局外人身份介入糾紛的時候與正當程序的倫理沖突還不足以引起人們的理論警覺,那么,當我們面對傳媒以糾紛解決者的身份介入糾紛時,對電視糾紛解決節目則必須以正當程序的視角予以考量。電視介入糾紛的目的是解決糾紛,訴諸媒介的正當程序,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得以伸張,才能真正平復疏解糾紛當事人的心理糾葛,維護傳媒的公信力。而以正當程序理念構建電視糾紛解決程序,還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公眾輿論本身的非理性恣意,實現傳媒正義。

3.傳媒正當程序之建構。隨著社會的媒介化,傳媒越來越多地介入糾紛解決,構建媒介的正當程序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它關乎媒介的生命線——媒介公正;盡管以嚴格的司法正當程序苛求電視替代糾紛解決程序可能影響其效率和功能的發揮并且可能傷害傳播自由,但是,考慮到傳媒作為社會公器介入糾紛的巨大影響力,電視替代糾紛解決程序至少應與司法程序共享最低限度的正當程序精神和原則體系:

中立性原則:傳媒應獨立于糾紛當事人的利益,不偏不倚。媒介的作用應該是提供理性協商對話的場域和客觀報道者,記者不宜站在爆料當事人一方直接與另一方交涉,節目可以提供援助律師與對方當事人交涉,記者仍然以中立的身份進行采訪;電視作為糾紛解決者不能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否則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親歷性原則:新聞采編人員采訪報道要實行實名制,堅持實地采訪、現場采訪,禁止傳聞證據,未經核實消息來源不得轉載。證據裁判原則:采訪收集證據應遵循全面客觀原則,新聞事實應反復求證、多方核實;對于與當事人一方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應審慎對待;注意證據材料之間邏輯鏈條的閉合性,如有合理懷疑應當在報道敘事中予以客觀說明。當事人主體性原則:尊重當事人,不得強迫接受采訪,電視臺負有對當事人的權利告知義務,如拒絕采訪權、隱私權等。平等參與原則:對當事人應當平等對待,給予其平等答辯與反論機會,當事人雙方的意見應當被平等地聽取。及時更正原則:如發現報道錯誤,應立即公開予以更正,確保錯誤與更正的傳播影響力相互抵消。采訪程序合法性原則:采訪須持有效新聞記者證,主動出示;尚未領取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不得單獨從事采訪工作,不得偷拍偷錄等。

當然,不得不指出的是,制度效率與公正的沖突在所難免,如何消解和平衡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抵牾是人類糾紛解決制度設計的永恒主題,傳媒糾紛解決正當程序的建構亦復如此。正如正當程序是一個需要不斷填充和解釋的范疇一樣,作為一個法學范疇它在何種程度上引入新聞學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不過不論怎樣,程序的比例原則是首先需要考量的原則,一如司法程序分為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一樣,傳媒的正當程序的設計也必須考慮到糾紛的不同性質、重要性與解決程序成本之間的關系,以求得糾紛解決效益的最大化。

余論

電視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者是與電視傳媒的公信力和傳播影響力分不開的。然而,隨著傳媒過剩,公眾媒介接近性和媒介素養的提高,傳統無冕之王的電視崇拜正在祛魅。當日益白熱化的傳媒市場化競爭所帶來的節目同質化、庸俗化、娛樂化的痼疾侵蝕著傳媒的公信力的時候,未來電視糾紛解決節目在多大程度上能真正解決糾紛是令人不無疑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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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04

A

1002-7408(2012)011-0099-04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新媒體生態下權利糾紛解決的法學與傳播學關系研究”(12BFX007);教育部規劃基金項目“權利的媒介救濟——新媒體時代糾紛解決的媒介化范式研究”(12YJA820036);廣西哲學社會科學“十二五”規劃2011年度項目“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法律問題研究”(11BFX002);廣西高等學校優秀人才資助計劃項目“糾紛解決的媒介化范式研究”(桂教人[2011]40號);廣西教育廳項目“新媒體時代的表達自由與名譽權、隱私權保護”(201010LX087);廣西民族大學人才引進項目“大眾傳媒與糾紛的解決”(2010QD005)研究成果。

李立景(1968-),男,遼寧大連人,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訴訟法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新聞傳播學博士后,研究方向:傳媒與司法關系。

[責任編輯:張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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