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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企業社會責任驅動分析

2012-12-29 09:53張修志
有色金屬科學與工程 2012年4期
關鍵詞:稀土驅動責任

朱 權,張修志

(江西理工大學,a.外語外貿學院;b.經濟管理學院,江西 贛州 341000)

稀土企業社會責任驅動分析

朱 權a,張修志b

(江西理工大學,a.外語外貿學院;b.經濟管理學院,江西 贛州 341000)

稀土企業社會責任對于解決稀土問題至關重要.文章設計并運用企業社會責任驅動模型對稀土企業社會責任驅動力進行分析.分析表明目前無論在利益還是倫理方面,稀土企業所受的社會責任驅動力都有極大可能被弱化或異化.要推動稀土企業社會責任的改善,并根本解決稀土問題,稀土企業、政府、社會的內在機制都必須有所完善,最終共同形成能夠產生良性互動的系統.

稀土企業;稀土問題;企業社會責任;CSR驅動;稀土管控

0 引言

隨著對稀土資源戰略地位的認識提升,國家自2000年來相繼出臺控制稀土的政策措施,不斷加強針對稀土產業的管控,以期解決“稀土問題”.所謂“稀土問題”即稀土生產、利用、貿易、保護過程中所產生的系列問題,特別是非法開采、產能盲目擴張、開采生產過程中生態破壞、資源浪費、出口秩序混亂等影響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問題.為尋求問題的解決途徑,目前多數專家選擇從政府規制的角度進行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績.這里筆者將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視角對“稀土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影響因素、相關對策等進行分析,并力求有所突破,因為我們不難發現,“稀土問題”與稀土企業社會責任之間有著緊密的關聯,甚至時常表現出互為因果的關系.

1 稀土企業社會責任與稀土問題

自謝爾頓1924年在其《管理的哲學》中正式提出以來,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簡稱CSR)這一概念就引發諸多思考及爭議,各相關理論模型對其內涵也進行了不同的闡述.層次責任理論認為盡管存在主次輕重,但企業應將經濟、法律、倫理、自由決定的責任緊密聯系在一起;三重底線責任理論認為企業不只追求利潤,也應考慮社會業績及環境業績,這三條底線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基礎;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企業不僅對股東負責,也應為那些對企業目標實現產生影響或會被企業實現目標的過程影響的個人與團體負一定的責任;企業公民理論則將企業擬人化為具有公民身份的社會單元,是將社會基本價值與日常商業相結合的行為方式,企業的成功與社會的健康與福利密切相關,其有責任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盡管各有側重,但學者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共識很明確,企業應以正確的方式為社會創造正確的價值,這里的“正確”意味著遵循符合法律、倫理的效率、效益原則.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頒布的ISO26000企業社會責任指南,企業應正確對待七個相互依存的核心主題,即組織管理、人權、環境、勞工實踐、消費者問題、公平運營實踐、社區參與發展[1].

對于稀土產業鏈中的企業而言,社會責任要求的表現至少應當有公平競爭、注重環保、關注社區(指位于組織所在地或其影響區域內物理距離接近的居民定居點或其他社區定居點.)建設.然而在現實當中,不少稀土企業只著眼于短期經濟利益,低價競爭、污染環境、私采濫挖、置社區利益于不顧,甚至用各種手段規避法律、法規.“稀土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供給成本偏低,而正是以上缺乏社會責任的行為加劇了生產成本的外部化,并使得稀土企業生產不合理低成本成為可能.這看上去像個惡性循環,置其他成本于不顧的生產造就低價,以低價為競爭標桿的供給使得作為供給方整體市場地位弱化,導致行業更激烈的競爭,而又使得各企業不得不加大成本的外部化,更加忽視社會責任.

為解決問題,政府采取了多種管控措施,的確在很大程度上規范、制約了企業的不良行為.但是由于稀土開采、生產等各方面有自身的特殊性,如南方礦區分散、技術簡單、進入門檻低等,另外考慮到政府的管控涉及到多方利益,這種來自行業外的驅動如果缺乏行業內部的配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所面臨的障礙必將弱化其效能,而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在既有政策效果和預期并不相符后,盡管貿易管制手段與世貿組織自由貿易原則間存在矛盾,致使其能否持久有效存在大的不確定性,政府還是選擇運用其加強對稀土行業的管控力度.貿易管制顯示了政府解決“稀土問題”的決心,在短期內也確有突出效果,但卻也隱含著一絲無奈.

管控給稀土企業發展環境施加壓力可促使其社會責任改進,而企業的社會責任水平將為企業在結合自身情況對管控反應時做出指引.因此從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只有將管控與促進稀土企業完善其社會責任結合起來,才能根本解決稀土問題.如果管控后稀土企業的社會責任水平并無提高,那么即使稀土價格上升,開采、出口被有效限制,那也只會成就扭曲資源配置后的低效.

2 企業社會責任驅動模型

既然稀土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是解決 “稀土問題”不可回避的,那么建立CSR驅動模型并借此分析稀土企業CSR驅動因素、驅動力,尋求其改善路徑就相當有必要.關于CSR驅動因素的研究很多,對于我們的分析而言,無疑可以從中找到很多可供借鑒的方法、結論.企業作為組織系統,其行為驅動力大體來自內、外兩個環境及兩者的交互作用.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楊春方(2009)構建了企業社會責任內外驅動模型,內部驅動被分為利益驅動和道德驅動,前者基于企業經濟效益創造與社會責任的一致性,而后者基于企業管理者自身的道德倫理判斷;外在驅動被分為社會反饋與政府壓力,社會反饋來自供應商、競爭對手、非政府組織、消費者、社區、公眾等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政府壓力來自于其作為公共利益維護者所必須履行的職責,體現在政府干預與法制環境[2].該模型很好地利用利益相關者理論將外部驅動力來源細致地明確下來,同時也考慮了內部經濟驅動與社會責任一致性,不過在體現內外驅動之間的交互作用及其介質、企業社會責任的動態性等方面有所欠缺.因此,這里我們對該模型進行改進,特別突出制度環境在驅動機制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模型見圖1.

圖1 CSR驅動機制模型

所謂制度環境是 “由組織所處運營領域的一系列如政治和法律結構、行為規則和一般信念體系規則體系等為社會行為提供穩定性和意義的認知性、規范性和管制性結構與行為組成的環境”[3].任何組織生存和演化的環境動因不僅來自于競爭壓力與技術原因,更是受到規范、文化、慣例等社會建構的信念和制度體系的控制,組織的生存發展需要獲得制度環境的認可和支持,企業是這樣,而政府、其他利益相關者也是如此.需指出的是,不少人容易將政府及其行為與法律、規則規范等同看待,將其本身視為制度化身,而忽視了其也不過是由人組成的組織.制度環境內部的組織受到強制同構力 (coercive isomorphism)、規范同構力(mimetic isomorphism)、模仿同構力(normative isomorphism)3種來源不同力量的影響[4].強制同構力來自于法律、政府政策、規則、標準等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源;規范同構力來自于社會規范、價值觀、慣例、教育等具有自愿性選擇的約束力源;模仿同構力的來源比較復雜,社會演進過程中可能出現多種制度模板的競爭與比較,在追求環境認同、支持過程中,組織決策者不同的選擇判斷后,其行為表現出各種差異,同時決策者也根據其他組織的行為結果進行某種模仿、修正,這種相互的效仿與示范形成在組織場域內的同構力.模仿同構力的方向可能與強制、規范力的方向一致,但也可能相反,當其強大到一定程度時,甚至將改變后者的方向.

3 稀土企業CSR驅動分析

運用前述模型,可對涉及稀土資源開采、加工的稀土企業CSR驅動進行分析.首先要說明的是,不管驅動力來自哪里,最終主要是作用于企業的利益觸點和倫理道德觸點,也即在可能影響企業的利益或給管理者道德感造成壓力,后者感知到后才做出反應,因此以下的分析主要從利益、倫理兩方面展開.當然,限于篇幅,我們的分析未面面俱到;限于研究資源,分析未做全面實證.

3.1 利益觸點驅動分析

不少學者把CSR作為企業競爭優勢的來源之一,“假如企業運用他們指導核心商業決策時所用的分析框架來分析他們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前景,就會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其實遠非是一項成本、一個約束條件,或者是一種慈善行為,而是一個孕育機會、創新和競爭優勢的源泉”[5],“將履行社會責任與經營戰略結合起來,對內可以促進企業的創新,推動企業文化的建設,對外可以形成企業與社會各方面的良好互動,贏得有利的發展條件.只要企業找到了自身與社會共同發展的契合點,就會體現更高的社會價值,從而踏上可持續發展之路”[6].獲取競爭優勢無疑將給企業的經濟效益帶來有利的保證,因此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在經濟驅動似乎很明顯.然而,將CSR轉化成競爭優勢的基礎是企業必須擁有某種有形、無形資源或者組織能力.例如以循環經濟著稱的江西銅業,之所以能夠充分利用含銅“廢石”獲得巨大經濟利益,在社會責任方面獲得好評,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其擁有并運用了世界上最先進的濕法提銅技術[7].對于稀土企業而言,關鍵資源缺失體現在技術方面,在客觀上影響其通過改善自身CSR尋求競爭優勢.比如:現有的南方稀土開采技術主要有堆浸及原地浸礦,前者雖然大規模、機械化、勞動強度小,稀土礦利用率較高,但易造成地表破壞、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尾沙問題;而后者雖然地表破壞小,保護植被較高,但受制于礦區地質條件,不當運用甚至適得其反[8].事實上,即使是先進的原地浸礦,也將影響礦區的水及土壤.此外,現實中的企業對于更優技術也并不一定樂于運用,除非市場及政府因素能有效地降低那些不使用好技術企業的市場地位,否則對既有設備的更新等成本并不能給企業帶有競爭優勢.比如:對于稀土冶煉企業,目前確實有更好的治污技術,很多企業并不愿增加投入減少三廢的排放,因為污染治理標準問題或政府執法存在彈性的可能.

我們再看稀土企業各利益相關者在CSR驅動機制中的表現.首先是稀土資源的需求者,理論上購買方購買決策對于企業而言生死攸關,因此其驅動能力應該很強.不過有意思的是,稀土資源需求者對稀土企業CSR狀況似乎不太關注,以國外消費者為例,我國稀土出口時并未如其他很多行業一樣面對諸如SA8000認證、碳排放標準等被視為“藍色壁壘、綠色壁壘、技術壁壘”的CSR要求(這些CSR標準在客觀上促進了我國企業CSR狀況的改善),甚至我們可以發現,走私稀土產品銷路似乎也不成問題.很明顯,稀土需求者并不愿運用其關鍵利益方的地位來影響生產企業改善CSR狀況,屬于弱驅動群體,其原因很簡單,主要因為稀土屬于高價值的不可再生資源.

另一主要利益相關方是稀土企業社區居民,如礦區居民、分離廠周邊居民.同樣,我們發現這也是個弱驅動群體,包括弱動機與弱勢.稀土礦區一般分布在邊遠地區,很多地區經濟并不發達,居民直接受益于土地出租、轉讓及礦區的就業創造.此外,《土地復墾條例》將治理礦區土地的責任交給礦業權人,但仍未對土地治理后的權利做出明確規定[9].因此,除非稀土開采、生產過程中出現嚴重影響居民生存發展的情況,否則其關注稀土企業CSR的動機是很弱的.另外,即使有問題,居民受限于其知識也未必能感知;即使能感知,相對于有組織的企業,如何在爭取自己訴求的對抗中成功,單個或小部分居民是無力的,更不用說出于各種考慮某些政府力量可能倒向稀土企業,在既有的礦業企業與居民糾紛的例子中不乏此類.

第三個利益相關方是競爭企業,不過基于前文分析,當消費者、居民對CSR反應不強,自身缺乏技術突破,在行業規范、模仿同構的作用下,最終博弈的均衡結果很可能是共同在 “向政府表現方面”競爭,以保證其生產許可,或是獲得更多的配額.如果政府嚴重關注環保、人權、社區,那這種競爭可能體現在改善CSR方面,如果政府關注經濟,則可能是在經濟方面,如上繳的稅收.此外,甚至還可能體現在對權力的尋租競爭方面.因此,競爭企業能產生一定的驅動力,但其方向與政府的取向有關.

當然,稀土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還有很多,如投資者、媒體、供應商、雇員、公眾等,但受限于社會制度環境,大多都不具備產生強大驅動的能力.如:我國社會責任投資還屬相對陌生的概念[10];媒體不具備獨立性,被公關現象頻發等.特別要提的是,在國外對CSR起極大推動作用的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并不成氣候,獨立性、公信力都有不足,如紅十字會.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在我國有動機且有能力影響稀土企業的主要是政府.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存在意義主要是糾正市場失靈,提高社會福利,這是其動機所在;我國政府掌握巨大社會資源,制定政策、執行法規,影響力強大,這是其能力所在.政府行為將影響其他主體的決策,直接、間接影響稀土企業利益,是驅動機制中的重心.然而,現實中也存在能夠弱化或異化政府驅動力的因素.其中被談論最多的是地方利益,“……當地方政府的監控導致了地方經濟受到嚴重影響時,當然得不到地方的全力支持,監控會大打折扣,地方政府對稀土的監管不力就是一種正?,F象……擁有稀土資源的地區就會千方百計在未來國家稀土產業發展的布局中占據有利的位置,在這場博弈中,做大稀土生產規??偸怯欣摹胤秸粫袆恿θブ鲃涌刂葡⊥恋纳a規模,反而會千方百計的繞開稀土的監管政策”[11].監管政策尚可規避,區域環保、生態恢復、勞動保護等CSR主題就更不用說了.委托代理理論指出政府公務員不是單純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人”,其同時也是“經濟人”,不斷在行為過程中進行理性選擇,追求個人利益,如:權力、地位、成就.“地方官員行為時會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出發,但也可能摻雜其他方面的因素,甚至利用委托人信息不對稱,隱蔽行動,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12].當其對公共利益價值判斷出現錯誤,或自身利益與公共利益實際不一致時,就形成了地方利益弱化CSR驅動的更深層原因.當然,這種問題并不只存在于地方官員身上,只要處于代理人位置,都有可能.這也引出另一個可能影響政府驅動的因素,即稀土企業的反作用,最可能的就是對各級政府的尋租,所謂尋租,即“個人或團體為了獲得自身利益而對政府決策或政策施加影響,以爭取有利于自身再分配的一種非生產性活動,即合法或非法權錢交易”[13].在政府有影響的領域,都有可能出現“創租現象”,包括無意創租、主動創租、被動創租[14].(稀土行業中政府干預力度大,自然出現“租金”的可能就大).當然,若在制度環境良好時,尋租將受到有效制約,但目前我國制度環境并不健全,如行政機制有待改革、有待完善等.

3.2 道德倫理觸點驅動分析

倫理道德的內涵在于反映什么是公平、正確的行為,是與經濟價值體系相區別的判別體系.理論上有效的道德驅動能產生超越經濟判斷的力量,不過其實際效果與很多因素有關.

首先是企業高層的道德觀,學者們將道德觀分為功利主義、權利至上、公平公正、社會契約四種道德觀,道德觀不同的管理者對于不同事件的敏感度是不同,行為選擇也不同.不過遺憾的是,要了解稀土企業管理者道德觀的實際可操作性較差.

另一個更實際的因素是企業所面對問題的強度,強度越大,驅動越大,管理者越傾向依據社會道德導向行為.所謂問題強度的特征是“影響的可能性、嚴重性、集中性,后果的直接性、與受影響者接近程度、社會反應程度”[15].目前的情況是稀土企業很多CSR問題強度不大或可人為弱化,如員工健康受生產環境影響可能要數年或數十年才暴露;污染對土壤、水的破壞短期可能只對某些特定地點如廢礦區產生影響,居民生活影響面??;其不良競爭行為如尋租、合謀具有私密性及對社會破壞不具爆發性.

第三個值得考慮的因素是即社會道德與CSR的一致性問題.一般而言社會道德與CSR一致且是后者的基礎,然而經常也有例外.首先,倫理道德是特定社會環境的產物,有時并不和CSR所蘊含的人類可持續發展導向一致,如某些國家的性別歧視;其次,倫理道德可能存在顯性與隱性差異.所謂顯性,即社會公開崇尚、提倡的標準,所謂隱性,即社會、行業內被認可但不公開的標準.前者與社會顯性契約如法律法規一致,而后者則與社會隱性契約如“潛規則”一致.在我國顯性層面的道德標準與CSR相悖的不多,但在模仿同構力作用下,在隱性層面形成很多不良共識、有的上升成“文化”,甚至影響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如此,則削弱了企業管理者由倫理觸點而來的實際驅動效力.

3.3 小結

通過分析我們可感知CSR驅動機制模型中各因素的交互作用.政府是重心,但政府官員也在制度環境中行事;企業有競爭,但更樂于追求權力的認可;利益相關者有述求,但接受現實即合理,這種種又影響整個制度環境.無論是基于利益或倫理的角度,稀土企業CSR驅動都面臨不少異化或弱化因素,這與在“稀土問題”中反應的情況是一致的.

4 改善稀土企業CSR的對策及分析

我們可設計很多解決問題的方法,如國家加大科研力度、突破既有稀土開采、分離技術,開發或購買稀土循環再利用技術等,但據前文分析,稀土問題及稀土企業CSR問題是整個社會系統某種問題的反映,因此需要針對系統問題的解決之道.為根本解決問題,這里有針對地提出促進稀土企業CSR改善的方向性對策,即完善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改革政府運作機制、發展社會促進機制.

4.1 完善企業內部管理機制

目前,在稀土行業國家的政策方向是通過整合形成行業寡頭.對外有助于減少內耗,改善市場地位;對內可便于政府監管,將分散的外部管制轉化為企業內部管理,降低成本.此外,寡頭有實力、技術適應更高的環保標準,提供更好的員工待遇等.毫無疑問,產業形態的改變對于改善CSR狀況有極大的促進.

不過產業寡頭并不一定意味著CSR改善,隨著實力增強,其社會影響力加大,客觀上對抗社會CSR驅動的能力也增強,特別是以國企為主的整合必將帶來和政府千絲萬縷的關聯.因此必須設計相應機制對其違背CSR原則行事的可能進行制約,特別是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企業必須在組織職能部門中落實CSR的職責,借鑒國際經驗必須有高層對自身CSR管理負總責,借鑒上市公司經驗,可專門設立CSR獨立董事,負責內部監督.為落實透明度原則及尊重利益相關者原則,企業應將其對社會產生影響的決策行動透明公開,定期發布CSR報告,聘請權威機構對報告提供第三方認證,以保證數據資料相關性、平衡性、全面性;企業應當設立公開溝通機制,便于自身與利益相關者溝通、協商,交換意見,必要時還應接受CSR的社會審計.

4.2 改革政府運作機制

政府是CSR驅動機制中的關鍵主體,政府應以公共利益為導向科學決策、嚴格監管、恪盡職守.就目前而言要做到這些,政府運作機制應有所改革,筆者認為可從績效評價制度完善入手.績效評估機制具有激勵、導向、測量、矯正、溝通、保障六大功能,與我們所面對的問題聯系緊密.比如:若績效評估指標著重于經濟增長,政府官員必將其作為決策導向而輕視環保等其他方面;若與政府職責相關的稀土企業CSR狀況不能成為衡量政府績效依據,則政府在監管方面將更懈??;若稀土企業利益相關者不能對政府施加影響,那么稀土企業將可能忽視他們的訴求.雖然“政府績效評估成為深化政府行政改革,改進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務質量的重要工具;評估內容也不再僅限于經濟領域,突出了社會職能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內容”[16],但在實踐中仍存在很多問題,如“多屬于自發狀態、價值取向存在偏差、指標體系設置不合理、評估主體單一”[17].這些都使評估的職能導向、價值、效益、公平、公共滿意度五大標準落實不到位,影響實際效果.因此有必要以建立服務型政府為導向,在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方面完善既有評估機制,將評估與問責制度結合起來,確保政府運作高效.

4.3 發展社會促進機制

縱觀發達國家CSR發展歷程,我們發現當CSR事件發生時,反應的不僅是直接受影響者與政府,媒體、非政府組織、公眾等社會力量也會做出基于其價值判斷的反應,或用市場行為逼迫,或輿論勸導,或督促政府立法等,這是一種全方位、多層次的CSR社會促進機制.這種機制實質和“群眾路線”是一致的,但我國處于轉軌時期,并非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公眾普遍認同的是“感恩型”國家觀念,繼而把所有責任指向政府,而自身缺乏維權意識及對其他群體利益的關心.

發展社會促進機制的要點在于健全公民社會,這首先要求政府轉變職能,逐步適當還權于社會,從實際法律操作層面保障公民監督政府及企業的權力,允許民間獨立監督力量存在,且對其合乎實際的意見給出有力的支持和反應;其次要改變既有的只強調義務而輕視權利的說教式公民教育,建立多樣化的公民意識教育途徑[18],讓群眾形成權利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責任意識,成為有參與意識、參與能力的社會力量.

5 結束語

如前所述,稀土問題及稀土企業CSR問題其實是當代社會問題的縮影.在市場經濟推動社會進步的同時,人們的信念體系已發生很大的變化,各種價值觀、思想不斷沖突,作為CSR驅動制約及中介因素的社會制度環境也逐漸隨之改變,這種改變造成了稀土企業乃至整個社會企業的CSR亂象.當然筆者相信這只是社會發展過程中必須的成本,經濟變革已給社會進步創造了諸多有利條件,如市場經濟下個人私域與政治公域的分離創造了遵循契約精神的公民社會基礎;政府在意識形態方面放松管制,激勵了思想解放,促進了學者、民眾對不合理舊有機制的思辨與挑戰;信息技術有助于公民掌握、交流信息,提高自身素質等.只要我們直面問題,促進新的制度環境完善,稀土問題及一系列社會問題將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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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driving force of rare-earth industry

ZHU Quana,ZHANG Xiu-Zhib

(a.Faculty of Foreign Studies;b.School of Economies and Management,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anzhou 341000,China)

Society responsibility of rare earth enterprise is very important to 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rare earth industr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ociety responsibility drive force for rare earth enterprises by designing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driven model.The results show that social responsibility driving force imposed on rare earth enterprises could be weakened or dissimilated,whether interests related or ethics-related.The internal mechanisms of rare earth enterprises,government and society should be reformed and improved by creating a benign interacted system.

rare earth enterprise;rare earth problem;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social responsibility drive;rare earth regulation

F272-0

A

1674-9669(2012)04-0082-05

2012-06-26

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11AJL006);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71061008)

朱 權(1976- ),男,講師,主要從事產業經濟學和管理學方向研究,E-mail:zqyther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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