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6月 17日,國家藥典委員會下發了關于對化學藥品、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相關要求的通知。目的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化學藥品、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工作。鑒于藥品注冊審批通過之前仍有相當一部分品種不能通過審批或其申報資料不予認可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保障藥品命名的科學準確嚴謹,經藥典委研究決定,自即日起,化學藥品、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申請原則上應在完成藥品注冊要求的臨床試驗后提交,在提交化學藥品、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申請時,需同時提交完成臨床試驗的相關說明,以便科學準確命名。詳情請登錄國家藥典委員會網站 http://www.chp.org.cn/cms/newscenter/news/000524.html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