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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之我見

2013-01-30 04:51李松川李樹國
中國檢察官 2013年7期
關鍵詞:在押人員看守所檢察

文◎李松川 李樹國

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之我見

文◎李松川*李樹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監所處[750001]

20 10年以來,“看守所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試點工作先后在安徽、浙江、寧夏等三?。▍^)的部分看守所開展。寧夏檢察機關作為試點單位之一,在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理論指導下,從推進依法治區出發,立足寧夏實際,厘清思想認識,堅持在實踐中探索、在探索中創新,著力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配合和相互支持,努力促進看守所依法管理和在押人員人權保障工作,不斷推動看守所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的完善。

一、機制運行狀況

在押人員投訴,是指看守所在押人員對其生活待遇、人身權利、訴訟權利等享有方面有不滿時,向監管者提出并尋求解決的一種救濟方式。在原有的司法實踐中,看守所在押人員作為被監管者大多不會主動實施投訴行為,表現為,一是投訴麻煩不愿投訴,二是投訴無門不能投訴,三是“不服管教”不敢投訴,造成這些現象的主要根源是在押人員對監管機關的不信任和制度缺失,這也是長期以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權利構建不對等的產物。而投訴處理機制的設立就是以檢察機關為主導,采用在押人員主動參與的方式,賦予在押人員話語權,并通過引入權威第三方介入審查、處理投訴,為該話語權提供制度保障,由此打破過去權利義務流向不對等的絕對狀況,為在押人員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開辟新的救濟渠道。

(一)制度規范

根據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看守所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試點規則》,在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我院與市公安局聯合出臺《看守所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實施辦法》,《辦法》明確了投訴處理機制試行的基本法律依據、投訴主體、投訴方式,以及接受投訴處理的主體、對投訴的調查、處理期限和對投訴的保密、被投訴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并創造性地設置了對投訴內容的評估,制定了《對在押人員投訴的評估制度》,即根據在押人員投訴的內容,按照一般和特殊分為四類(A類:執法人員嚴重違紀、違法辦案,可能構成犯罪的;執法中利用權力索取、收受在押人員及親屬財物已嚴重違紀或構成犯罪的;相關人員對在押人員人身等權利嚴重侵害,可能構成犯罪的。B類:辦案單位執法人員違規執法辦案,不按規定告知、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以及其他違反辦案規定事項尚不構成犯罪的;看守所工作人員違規管理,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C類:在押人員在押期間破壞監管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D類:在押人員對執法人員的服務性需求和求助及人性化執法操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分類明確相應的審查、處理辦法及調查、反饋的時限等。制定了投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投訴處理辦公室、駐所檢察官、監管民警的職責等制度,明確了投訴接受主體與處理主體的職責和權限,設置了投訴處理工作的流程。

(二)主導機構

駐所檢察室會同看守所成立了投訴處理辦公室,辦公室設立在駐所檢察室,辦公室主任由駐所檢察室主任擔任,強化了投訴處理機制以檢察機關為主導的作用。成員分別由2名檢察室檢察官、1名投訴委員會委員、1名監管民警組成。明確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受理在押人員投訴、控告和資料的收集等,要求嚴格按照《評估制度》進行分類評估、作出處理意見后報投訴處理委員會審查備案。根據投訴事項的類別,屬于投訴處理辦公室的,依法做出處理,屬于其他機關或部門處理的,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移交有關機關或部門,確保在押人員的投訴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得到反饋意見。

此外,試點地區還組成了在押人員投訴處理委員會,其主要工作職責是對投訴處理辦公室上報的在押人員投訴事項進行備案審查,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提出書面建議并進行復核。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調查、查閱案件材料等方式,對投訴作出相應的處理。由委員推選出秘書長,負責組織各位委員入所巡察,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工作通報。

(三)運行效果

通過近一年的探索實踐,駐所檢察室在看守所的密切配合下,采取廣泛宣傳,制度跟進,依法處理,及時公開等有效措施,有效解決了在押人員不敢投訴、不愿投訴的問題,投訴案件數成倍上升。與去年受理投訴案件17件相比,截止目前,已受理各類投訴案件76件,同比上升347.06%。其中投訴處理辦公室受理49件,看守所受理25件,投訴委員會受理2件(口頭投訴16件,約見談話39件,書面投訴21件)。根據評估機制進行分類,66件已審查處理并回復,對投訴處理結果的滿意度達到86.2%。經投訴處理辦公室評估,A類投訴2件,轉至吳忠市檢察院控告申訴處,1件經調查已回復,1件正在調查過程中;B類投訴17件,其中由投訴處理辦公室處理12件,已回復,正在調查核實5件;C類投訴16件,其中由投訴處理辦公室處理10件,看守所處理4件,2件正在處理;D類投訴41件,其中由投訴處理辦公室處理32件,看守所處理7件,1件啟動了復核程序,1件正在處理。

二、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員投訴機制建設的建議

第一,規范投訴渠道,明確“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的權威性。近年來,我國在探索維護在押人員權益上做了很多探索,也形成了一些制度規定。僅在押人員投訴上,公安機關設有警務督查制度、信訪投訴制度等受理在押人員投訴;檢察機關有駐所檢察制度、檢察開放日制度、特邀監督員制度等負責處理在押人員訴求;部分地區還引入了社會力量的監督,可謂形式多樣。但過多的形式是否有職能重疊?是否有必要精簡?一些看守所一進各監室就能看到三個信箱,可整個所一年到頭也沒幾個投訴情況,而硬件設施更好、管理更具人性化的英國、荷蘭等地相同規模的監管場所,其投訴率遠高于我們。因此,應精簡統一看守所在押人員投訴的相似形式,讓“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獲得明確的法律地位,將在押人員投訴引入到一個權威的合法渠道。

第二,應明確投訴機制委員會的職能和委員的專業化組成。投訴機制委員會應定位成為一個由專業知識人才組成的專門機構。在檢察機關將投訴案件分類后,可授權其組成小組依托專業知識行使獨立的調查權和調解權。投訴處理機制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應包含以下五類人員:法律服務類人才,負責對在押人員投訴的涉法問題進行調查和解答,并可實施法律援助;醫學類人才,負責對在押人員投訴的涉及疾病、傷害傷殘等問題進行診斷和取證;心理學類人才,負責對有心理障礙的在押人員投訴進行疏導和危險性評估;婦女工作者,善于針對女性在押人員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能做好教育調解工作;社工團體人員,部分疑難工作更便于由社工完成,因為他們可以依托其所屬社團處理社會類問題,這些社團都是專業的、職業的提供社會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的非盈利組織。

第三,應納入檢察機關對下級巡視檢察機制內,并建立“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的救濟機制。上級檢察機關在對下級進行巡視檢察時,應把投訴機制委員會的運轉情況作為重要的檢查內容,在巡視檢察中發現問題的,上級檢察機關應立即啟動投訴處理機制。上級檢察機關也應成立投訴處理機制委員會,當在押人員對下級投訴委員會投訴處理結果不服時,負責進行復核與處理。

第四,應明確規定對被投訴的監管民警限制適用黨政紀處罰(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并對在押人員評議優秀的民警及投訴人實施獎勵。投訴處理機制能夠運轉良好的基礎在于監管民警,他們參與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在押人員投訴風險的大小,如果不嚴格限制對被投訴民警的處罰措施,民警對機制的抵觸必然轉化成為對在押人員投訴意愿的壓制。要發揮監管民警和在押人員參與的主動性還需要制定適應的獎勵措施,鼓勵投訴,鼓勵共同創造和諧監區,真正讓投訴處理機制成為一種良好的糾錯機制和維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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