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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期弱勢群體犯罪的刑法適用與民意

2013-02-19 21:31徐光華
江西社會科學 2013年2期
關鍵詞:民意個案民眾

■徐光華

司法與民意的關系是當前理論與實踐中的熱議問題之一。隨著社會轉型的加速、社會改革的深化,社會矛盾凸顯,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刑事司法由于涉及更為猛烈的對抗與沖擊,更易受到民眾的關注。我國現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由于利益分配不均、競爭機制不甚合理等因素的存在,造成了貧富差距逐漸拉大、社會弱勢群體增多等社會問題。社會經濟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人,更容易引起人們的關注。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雖然社會學、經濟學、法學、倫理學對其界定和研究存在差別,但大都認為社會弱勢群體是由于某些障礙及缺乏政治、經濟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群。①針對弱勢群體犯罪的刑事審判,民眾寄希望于通過典型的個案審判,改變中國當前社會現有的不合理格局,改變弱勢群體的地位。一旦判決結果與民眾的預期存在重大出入,未能較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便制造輿論影響司法??v觀近年來所發生的有影響的刑事個案,其中不少涉及弱勢群體犯罪或被害。一旦犯罪主體屬于弱勢群體范疇,普通民眾便會將過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主體值得同情的生存背景以及誘發其犯罪的客觀原因上,而忽略其犯罪行為本身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在報刊網絡上紛紛要求對其輕判或不判,試圖用輿論的壓力去左右司法審判,嚴重挑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1]

一、社會轉型與弱勢群體犯罪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在經濟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面臨著社會轉型時期所帶來的諸多問題。關于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等民生問題日益突出,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區域差距持續擴大,勞資關系等社會利益群體矛盾日益顯化,土地征用、房屋拆遷、企業改制等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問題凸顯。[2](P5)我國刑事犯罪率的攀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處于社會弱勢地位的群體,在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面臨生存的困境后,“理性”地選擇了犯罪。[3]近些年來,弱勢群體犯罪問題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社會轉型所引發的問題與弱勢群體犯罪之間的關聯性也引起了學界的重視。

(一)貧富差距拉大,易引發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的主體實施犯罪

我國貧富差距不斷增大,進入新世紀以后,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持續徘徊在3倍以上的高位,2004年以后達到3.3倍以上。若將城市居民的一些隱性福利和優惠折算成收入,中國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要大大高于賬面上的三比一,這個差距應該為五比一,甚至達到六比一。[4]有學者在擴展的犯罪經濟學模型中推導了收入差距對刑事犯罪行為的作用機制,并利用1988—2004年間中國省級面板數據對收入差距與刑事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展開計量分析。在控制了時間固定效應、省份固定效應及其他相關社會經濟變量之后,計量分析結果表明,相對收入差距每上升1%將導致刑事犯罪率顯著上升0.37%,而絕對收入差距上升1%,刑事犯罪率則顯著上升0.38%,這一分析結論在一系列敏感分析中保持穩健。[3]在貧富差距拉大的過程中,低收入群體數量也不斷增大,使其可能成為犯罪主體的數量也隨之擴大。低收入群體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無業人員和農民。以某市抓獲刑事作案成員的數據進行分析,2005年無業人員作案人數13 231名,比1996年的4894名上升170.35%。如果把農民也歸入低收入者計算,2005年無業人員和農民作案人數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員的69.94%,作案人數比1996年上升71.84%。[5]

(二)失業率呈上升態勢,失業群體犯罪現象較為突出

經濟的高速發展并沒有緩解我國的失業率,反而是失業率呈上升趨勢。[6]失業是滋生社會問題的一個毒瘤,失業率的增加,意味著一系列社會問題出現?!笆I不僅僅會降低個人收入水平,還會影響個人的精神狀態。過多的處于閑置狀態的個體存在于社會,不僅會影響個體的發展也會影響社會的發展?!盵7]失業率越高,失業人口收入減少,犯罪機會成本下降,尤其可能引發更多的財產犯罪。許多實證研究都發現,失業確實對犯罪產生了顯著的影響。[8](P259-283)我國當前社會背景下,由于社會保障水平還處于一個較低水平,不少失業群體由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為了維持基本的生存狀況,實施諸如盜竊、搶劫類的犯罪來維持其基本生存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9]有學者以我國失業率與刑事案件的立案數做了相比較后認為:相關系數為0.567,說明隨著失業率的上升,刑事案件(每萬人案件數)也是上升的。[10]

(三)城市化進程加速,處于城市邊緣的弱勢群體易實施犯罪

從農村社會向城市社會邁進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但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從農村社會向城市社會轉型,不可避免地存在觀念、文化、制度等的碰撞,不少群體在這種轉變過程中會存在一定的不適應性,易發生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進而滋生犯罪。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有一部分主體被邊緣化為弱勢群體。此類弱勢者尚未從原有的生活方式和權利義務的慣性中解脫出來,又要在很短的時間里適應新的角色要求,需要一定的心理調適過程,易引發諸如緊張、焦慮、茫然的心態,并引發情緒性行為。[10]這些心理的出現,會導致弱勢群體實施相應的犯罪行為。較之農村,城市有著更多的犯罪機會與犯罪收益,因此,城市更易吸引弱勢群體實施犯罪行為,實證研究也證明了這一現象的存在。[11](P225-258)

社會轉型時期所帶來的收入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擴大、失業率上升等社會問題,其極端的表現形式就是犯罪。當個體處于弱勢境遇時,社會地位的變化使他們在政治地位、基本權利、生活質量、競爭機會等方面處于不平等的劣勢,易引發各種不平衡心態,并在道德觀、行為模式、利益目標等方面與社會主流文化產生沖突,進而滋生各種越軌和犯罪行為的發生。弱勢群體中的犯罪問題,是社會轉型階段各種矛盾的集中反映,應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1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曾指出:弱勢群體犯罪人數逐年上升,2008年農民(包括農民工)犯罪人數達到52.96萬,占生效判決罪犯總人數的52.58%,自2004年來年平均遞增4.88%;無業人員犯罪人數27.45萬,占生效判決罪犯總人數的27.25%,年平均遞增10.38%;從罪犯身份來看,全部罪犯中,農民和無業人員占了近八成。

二、民眾心理與弱勢群體犯罪的刑事司法

弱勢群體犯罪引發了民眾的廣泛關注,民眾認為弱勢群體犯罪在相當程度上是基于社會不合理制度,值得同情,進而要求刑事審判中對弱勢群體實施的犯罪予以從寬處理,甚至要求做無罪處理。這種意見,在媒體的聚集、引導下,形成了強大的輿論壓力,客觀上對司法判決起了重要的影響。例如,近幾年在貴州和北京發生的兩起未經許可進入高爾夫球場“撿拾”高爾夫球案,貴州的“撿球”案中行為人是弱勢群體農民,受到了廣泛關注,法院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作了無罪判決,北京的法院判處被告人盜竊罪。[12]

犯罪并非孤立的現象,弱勢群體犯罪在相當程度上更是折射了我國轉型時期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問題。人們對弱勢群體犯罪的關注,更多的是注重犯罪背后的原因??v觀弱勢群體犯罪的影響性刑事個案,其犯罪原因有值得同情之處。而同情的基點也主要是因為社會轉型所造成的弱勢群體的“弱勢”地位,基于其弱勢地位而導致其在社會生活中的不適應性、邊緣化,這些因素對弱勢群體犯罪起到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民眾對當今社會制度所積壓的怨言,在弱勢群體犯罪的個案這一導火索之下,得到了更為充分的釋放。民眾對案件的關注并不是基于案件法律事實及適用法律本身,絕大部分民眾、媒體對案件法律事實本身的認識是不完整的,也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他們關注的焦點是對現行社會制度的反思。民眾對社會制度、社會矛盾本身有著更為直接的看法,因為特定的社會矛盾、社會制度本身而衍生的弱勢群體犯罪是他們評論社會問題最好的素材?!案鶕鐣W關于社會輿論形成的原理,社會輿論的形成是由于人們心里早就潛伏著對某些社會矛盾解決的需要與愿望,這些需要一旦遇到某種信息,就被喚醒進入意識領域,最后接受這種信息,并形成初步輿論,進而迅速地擴散與傳播,形成社會輿論?!盵13](P350)以時建鋒、時軍鋒偷逃天價過路費為例,兩位普通農民,在兩個月之內,使用偽造的軍牌車輛偷逃過路費360萬余元,但只盈利20余萬元。按照這種計算方法,如果合法跑運輸,將會出現巨額的虧損。即便再審時將詐騙數額認定為是70余萬元,這仍反映出我國目前高速公路收費制度的不合理性,弱勢群體不得不“違法”經營的艱難處境。從心理學上看,弱勢總能得到普遍的同情,尤其是弱勢本身的“弱”是由于社會分配、競爭機制等的不合理所造成的,更值得同情。改革開放以來的繁榮成果在社會成員和社會各階層中是不公平地加以分配的,許多弱勢群體沒有分享或只是分享了很少的成果,這種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必然會引起許多社會成員的不滿,使他們產生巨大的相對被剝奪感。與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相伴隨的是,部分高收入階層的財富和收入來源的正當性受到置疑。[9]有調查曾顯示,大約60%的被訪者認為,通過正當途徑致富的富人不太多或者幾乎沒有。[14]當人們對社會強勢群體持普遍質疑、憎恨的態度的同時,相應的,對弱勢群體犯罪的同情也就自然而生。人們更愿意從個案的審判中看到,司法機關是如何維護弱勢群體,如何懲罰強勢群體的?!安粴⒉蛔阋云矫駪崱?,針對的對象往往是所謂的“強勢群體”,如貪官、黑社會老大。而要求“法外開恩、刀下留人”的民意往往針對的是“弱勢群體”。[15]

在我國,民意可以在短期內予以聚集,并形成強大的輿論攻勢左右司法,新聞媒體的作用是尤為重要的,尤其是迅猛發展的網絡媒體。受習慣方式的影響,中國受眾素來都有“把報紙(自然也包括電視等媒介)當文件讀”的習慣。[16]媒介的參與會使一起普通的糾紛成為一個公共話題,或者將一個普通人推成一個公眾人物,并在廣大受眾(社會力量)的關注和參與下,重構了事件以及人物的細節,從而塑造了當事人在案件結構中的不同的地位,以及對案件結果具有決定意義的法律事實,最終推動著糾紛朝著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17]在對弱勢群體犯罪的報道上,媒體一改昔日只重犯罪事實的報道,在報道事實的同時,還注重對犯罪嫌疑人人生經歷、生存狀態以及生活環境等問題的挖掘,力求以人性化的角度進行多方位全景化關照。但是,在傳播過程中,由于傳播者過于想迎合受眾胃口,忽略對新聞原理和法則的把握,也會引發一些偏頗和失誤。[18]對于當代新媒體而言,其追求的和彼此間所競爭的主要是更快、更新、更有價值、更有吸引力的信息,對于新奇的追求甚至高過對法律的信仰。[19]新聞媒體對審判結果的預估,也不是建立在對案件事實及其法律適用的評判基礎之上,而是基于迎合民眾同情弱勢群體的心理。從傳媒自身的利益基點來看,傳媒本質上亦是公共選擇理論意義上的“經濟人”。在論說和評價司法的過程中,傳媒的這種利益基點客觀上對傳媒的行為選擇以及傳媒的具體認識和見解產生影響。在一定意義上說,傳媒是依自身意志而不是法治原則對司法實施監督的。[16]

三、刑事司法對民意的回應

在當前司法腐敗、司法不公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的情況下,一些弱勢群體犯罪的刑事個案,正是由于民意的影響,使審判過程、審判結果朝著更為公開、公正的方向發展,對司法公正的積極意義是不容忽視的。但同樣不容忽視的現象是,相類似的案件,由于受到民意的關注不同,形成的輿論壓力大小有別,審判結果可能存在很大差異。

早在2001年,與許霆案相類似的云南何鵬案,審判時沒有受到民眾的關注,被判無期徒刑。許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之后,2009年11月18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何鵬案件改判為8年6個月有期徒刑。對比民意在弱勢群體犯罪與強勢群體犯罪中引發的輿論壓力,可以發現,不同主體實施的相類似案件,會呈現不同的輿論導向影響司法審判,進而導致實踐中同案異判現象。對于弱勢群體犯罪,民眾一般要求輕判,而針對強勢群體犯罪,民眾則一般要求重判。以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分為例,實踐中,對于飆車撞人究竟以何罪論處,其實就是罪過形式的區分,即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分,這在理論與實踐中存在一定的模糊之處,也為民意介入司法提供了空間。對于弱勢群體實施的飆車撞人案件,民眾更傾向于要求定輕罪——交通肇事罪,而對于強勢群體實施的類似行為,傾向于要求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尤其是近些年來,社會轉型時期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引發了民眾仇官、仇富及同情弱者心態,再加上新聞媒體在輿論導向上的推波助瀾,這種傾向變得更為突出。以往司法實踐中,對于飆車撞人案件,由于過失與間接故意難以區分,一般傾向于定交通肇事罪。實踐中有代表性的因“飆車”撞人而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2008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的單向偉等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該案中,行為人主觀上間接故意的心態非常明顯,在飆車過程中撞上了他人汽車之后又繼續沖撞其他車輛,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疑問。[20](P121)但近些年來,對于強勢群體實施的飆車撞人案件,輿論要求判處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普遍呼聲已經逐步影響了司法實踐。

縱觀官二代、富二代等“強者”飆車撞人的影響性刑事個案中,被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有逐步增多的趨勢。自2008年以來,全國各地陸續出現了醉駕、飆車撞人被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案。筆者并非斷然反對法院的判決,但對于近些年來基于輿論壓力,以往較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的案件,現今出現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傾向,這一趨勢背后的原因值得我們反思。當前審判實踐中,基于輿論壓力的不同導致的同案異判現象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2012年全國人大會議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都指出要規范“同案不同判”現象。近年來我國“兩會”代表也連續就此問題提出議案和建議,多少反映了此現象的嚴重性。同案同罰強化著法律規則的確定性和行為法律后果的可預測性。作為潛在的違法者,人們只有借助前后一貫的司法先例才能在行為決策時預知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21]如果民眾選擇性地關注部分熱點事件、傳媒選擇性地關注典型個案,則會帶來較為嚴重的問題——懲罰的公平性問題。[22]

從應然性的角度看,司法作為中立的裁判機構,應排除民意的不當影響獨立審判,對民意的回應不應脫離法律的規定。但過度地批判我國現階段的刑事司法或民意也并非妥當,刑事司法排除民意的不當干預,也應該是在特定的社會文化、現實背景下考察。弱勢群體犯罪在相當程度上是社會矛盾的征表,轉型時期刑事司法可能面臨的不是孤立的個案,而是個案背景所折射的不合理的社會制度、民眾的利益訴求。民眾寄希望通過典型的弱勢群體犯罪的刑事個案,改變目前社會不合理的現狀,實現相應的利益訴求,但這顯然不是司法能夠勝任的,刑事司法與民意的沖突必然存在。從歷史的角度看,司法本身就是隸屬于行政的,司法的根本職能在于處理公共事務,作為行政權的一個附屬品,司法以滿足人民的民意為根本。在現今社會矛盾較為突出時期,司法機關的行政化色彩可能更為濃厚,如全國法院開展的“爭創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爭當人民滿意的好法官”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等文件說明了這一點。在關于弱勢群體犯罪的刑事個案中,犧牲法治順應民意是無奈之舉,不僅某些司法判決會引發激烈的社會爭議,司法機構甚至整個政權都可能喪失正當性和權威性。更具體地說,還一定會導致政治性部門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各種方式的干預,在這種壓力面前,司法很難堅持其獨立的判斷。[23]

四、如何營造刑事司法與民意的良性互動

我國目前情勢下,民意對刑事司法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甚至是無法避免的。但對于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不良影響,即使無法全部避免,也應最大可能地將其減低。[12]刑事司法與民意本身并非兩個孤立的問題,而是受制于多種因素。孤立地強調司法應完全擺脫民意的干擾在中國現實社會并不具有現實可行性,如何營造刑事司法與民意良性互動的環境,實現刑法適用與民意的高度契合才是關鍵。

(一)合理有序的社會制度有利于促進民意更為理性,可以最大限度減弱不理性民意對刑事審判的干預

縱觀弱勢群體犯罪的刑事個案,民眾對個案背后所折射的社會制度的關注甚于對案件事實本身的關注。心理學研究也表明,人的觀點容易在極端情況下變得相對不理性,得到更為大膽的、超出理性的釋放。社會經濟發展越不平衡、貧富差距越大、收入分配機制越不合理,民眾的心理就越不平衡,由此產生的情感及表達的觀點也就越不理性。[9]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說過:“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焙玫纳鐣?,對于預防犯罪是有積極意義的。同樣,合理的社會政策、社會制度,有利于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將使民意變得更為理性。

(二)進一步加強司法信息溝通機制,使民眾及時、準確掌握司法信息

縱觀民意較為集中關注的弱勢群體犯罪個案,之所以爆發司法與民意的沖突,不少是因為民眾通過正規渠道不能掌握到個案的相關信息。在我國現階段,司法信息并非十分透明,在案件審理階段,民眾很難通過正當渠道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即使是專門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對司法個案信息的掌握也不甚全面。不少民眾連判決書都沒有看過,就肆意批判司法。民眾對司法個案信息的掌握主要來源是媒體,媒體本身對司法個案信息的掌握也并非全面、及時。對當代新媒體而言,其追求的和彼此間所競爭的主要是更快、更新、更有價值、更有吸引力的信息,對于新奇的追求甚至高過對法律的信仰。媒體的信息來源比較廣泛,這就造成了某些案件信息存在不確實、被夸大等情況。網絡成為越來越重要的信息來源,使得信息的真實性進一步下降。[19]同一案件,我們發現,不同新聞媒體對案件事實的報道并不完全一致,這也說明我國目前民眾所了解的司法個案信息是十分混亂的。司法機關應及時發布司法個案信息,滿足民眾獲知信息的訴求,緩和司法與民意的緊張。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檢察院近來推行不抗訴答疑說理制度,要求決定不抗訴的案件,實行答疑說理,由承辦人詳細解釋不予抗訴的理由。自實行這一制度以來,沒有發生一起對檢察機關的決定不服的事件。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也有類似的做法。[24]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也下發了《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制度》,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實行定期新聞發布和日常性新聞發布相結合的新聞發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與新聞媒體及其主管部門固定的溝通聯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座談會或研討會,交流意見,溝通信息。這些做法及規定,其積極意義是不容置疑的,應逐步推廣。

(三)行政權力對審判的干預應避免,司法獨立性應進一步增強

民意、媒體及其引發的輿論壓力并不能直接作用于司法判決,在我國,不少個案都是因為民意、媒體所引發的輿論引起了黨政部門的關注,進而對個案的審判結果起到了直接影響。[19]我們在呼吁民意、媒體不要干預司法審判的同時,對于干預司法的直接力量——行政權力亦不容忽視。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是和諧社會構建的重要內容,而如何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尤其是針對弱勢群體犯罪的刑事司法,保障司法獨立而不受行政干預,是對行政權的一個嚴峻考驗。正如有論者所指出的,司法改革的政治化邏輯已成桎梏。司法體制是相對獨立的功能區域,屬于中立性、工具性、功能性的治理技術問題。改革應去政治化。司法的歸司法,政治的歸政治。維護公平正義才是最好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才是最大的政治。避免法律問題轉化為“政治”問題,即使“政治”問題也可納入司法體系并徹底解決。[25]

刑事司法與民意的互動達至良性狀態是一系統性工程。除了上述所指出的之外,還需認識到我國民眾法律信仰程度不高,實踐中的司法不公、司法腐敗挫傷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這會進一步加劇民意與司法的沖突。民眾的認識能力、認識水平還有待提高,并且容易受到媒體的不當影響,這也易引發民意與司法的緊張關系。要實現刑事司法與民意的良性互動,任重而道遠。

注釋:

①本文所研究的弱勢群體主要是就后一種意義上而言的,即經濟、社會原因造成的弱勢,如下崗、失業、受排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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