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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文化轉型與我國憲法的實施

2013-04-10 18:03陳曉偉
實事求是 2013年2期
關鍵詞:憲政虛無主義憲法

陳曉偉

(中共新疆區委黨校政治學教研部 新疆烏魯木齊830002)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第五次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改了我國第四部憲法,即歷史所稱的“八二憲法”,全面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反映了改革開放以來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規定了國家根本制度,確立了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任務。如今,“八二憲法”已經頒布實施三十年,當代的中國正處于轉型時期,無論是經濟、政治、文化還是社會其他各個方面,都正在經歷著巨大的變革,同時轉型期的社會矛盾也愈發明顯,處于轉型時期的社會公眾,更是展現出了形形色色的生活觀念、道德觀念,一些較極端的政治思潮也隨之甚囂塵上,甚至企圖影響我國的政治發展進程??梢钥闯?社會文化的變化反映出了我國經濟、政治轉型時期正在經歷的一系列變革,更關鍵的,不斷發展中的社會文化又將對經濟政治的改革產生巨大的反作用。

一、社會文化對憲法實施的促進作用

憲法理念是對憲法、憲政以及憲法實施的理解和認識。在不同的特定時期,人們對憲法的認知、對憲法實施情況的評價、對憲法的訴求都不同。憲法及其實施,是我國未來發展中的關鍵環節,有著統領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全局意義。所以,我們必須科學地研究這一問題的現狀和發展。

我國的社會文化之中,包含了我國公眾對于法治和憲政的理念以及國民對于憲法的法感情。如果國民都發自內心地認為憲法的功能僅是一種工具一種形式,則憲法必然只能作為一種工具一種形式,而不能成為憲政之前提;相反,如果國民能夠擁有憲法理念,認識到憲法至上的原理,則憲法必然為萬法之統帥,憲政的實施必然暢通無阻。也就是說,憲法的實施歸根結底在于國民的“法感情”,取決于一國之國民對于憲法的理解和領悟,對憲政的渴望和追求,因此,社會文化的轉型對憲法的實施將產生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社會文化轉型與憲法實施的歷史經驗

1.從“法律虛無主義”轉變為“憲法法律至上”。所謂的法律虛無主義,其主要內容是認為惡法亂世,從而有法不依。建國初期,我國民眾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法律虛無主義”的思想。就社會公眾對憲法的態度來看,當時普遍認為憲法是強化國家權力的工具,而并非無產階級的意志。這種思想在武裝革命的時期,確實具有其合理性。建國之后,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這就導致了在社會文化領域民眾極度崇尚國家權力,并進一步異化為對領袖的個人崇拜。在這一時期,社會中的法律文化是薄弱的、扭曲的,法律首先成為了鞏固政權的工具。至“文化大革命”之后,由于政治指導的錯誤,“以階級斗爭為綱”“階級斗爭,一抓就靈”之類的偏激論斷進一步扭曲了社會民眾對法律的認識,鼓勵“大鳴、大放、大字報”,甚至鼓勵“造反派紅衛兵”不經任何法律程序即可任意剝奪個人的人身權利,甚至還出現了“砸爛公、檢、法”的口號,檢察院和法院都被迫停止工作。民眾的“法感情”完全被“法律虛無主義”所占領。

此外,我國古代社會文化中還長期存在“法律自然主義”的觀念,崇尚“則天立法”,將一年四季的氣候變更、天氣更迭以至于自然災害的發生,都被認為是“天道”之法對人間的獎懲,例如“秋后問斬”就是由于傳統文化認為秋天冬季為萬物肅殺凋零的季節,便于死刑刑罰的執行?!皠t天立法”的法律自然主義思想同樣不利于憲法實施,但它在我國人民的思想中卻是根深蒂固的,甚至“除四舊”、“文化大革命”等各式各樣的政治運動,也并不能從根本上去除這種傳統文化觀念。在改革開放以后,雖然我國自十一屆三中全會摒棄了之前“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錯誤,社會民眾也從之前的不信任憲法,不依法辦事,逐漸轉變為遇事后積極尋求法律救濟,但此時“法律自然主義”的觀念卻替代了之前的“法律虛無主義”,成為了社會文化中的主流,此時社會民眾對于法律的理解無法到達憲法的高度,而通常下意識地將法律等同于刑法,認為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規則,而沒有認識到法律以及憲法賦予自由,保障民權的作用。

直至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化,人們開始逐漸認識到了一國之法律對財產權利、政治權利的保障作用;隨著市場經濟中不可避免的壟斷行為和貪污腐敗行為的出現,越來越多的民眾亦了解到政治制度與防治腐敗、經濟制度與規制壟斷之間的關聯。目前我國在宏觀層面上建立了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憲法法律至上的高度統一關系,人們已然了解到實施憲政是我國未來的發展方向,實現憲政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梢?社會文化的轉型為憲法的實施提供了文化條件。

2.從相信“政府無限理性”轉變為了解“政府有限理性”。在計劃經濟時代,社會即國家,國家即社會,二者是完全交錯重疊的一個“連體嬰兒”,個人在計劃經濟體制內是不自由的,國家從根本上決定你的事業和發展,而這種國家與個人的關系延伸到了全國各行各業甚至每一個崗位,即國家被認為擁有一種無限的理性,可以熟知每個人的境況,可以解決每個人的問題,可以協調個體之間的矛盾沖突,因此此時的憲法根本沒有必要存在,這就為憲法虛無、法律虛無提供了經濟基礎。

至改革開放,“八二憲法”頒布和之后數次修憲,確立了市場經濟的的改革方向之后,人們逐漸從僵化自縛的思想中解放出來,希望國家賦予他們更多的權利和自由。而賦予人民權利的同時,就必然要求國家讓渡一部分權力。所以,人們在憲法理念中開始逐漸了解到了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政府并不能安排個體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資源的調配,主要還需依賴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就憲法實施來說,人們對市場的依賴,就必然需要憲法的授權和保護。

三、結論與展望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國社會文化對憲法的實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不同時期,不同思潮的影響下,人們對憲法、對憲法的實施擁有不同的認識,單純地追求完善憲法的文本,而不考慮社會文化現狀,無法保證憲法能夠有效實施。所以,為了促進我國未來的憲法實施,應當進一步做好以下兩方面工作,才能真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充分完善憲政,最終建成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一,我們應當進一步推廣“三個至上”的理念,應當讓更多的人了解到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之間的統一關系,清楚認識到三者之間的有機聯系,而不是偏向于某一方。我們不能再度重演“法律虛無主義”的教訓;也不能信奉“法律萬能主義”,不能抱有完善立法和司法就能解決一切問題的思想。相反,我們還應該以階段論的思想來看待憲法實施。在特定時期,人們對憲法的認識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在時機不成熟的時候就妄想實現理論上的高度憲政,但同時也不能在任何時候都拒絕談論憲法、憲政的實施和發展。

第二,我們應當在社會文化層面宣傳“政府有限理性”,應當讓人們了解合同制度在社會變革中的作用,力求在社會文化層面倡導契約的精神,全面實現“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只有人們完全了解了契約的精神,才可能實現市民社會的自治,國家權力也才可能從事無巨細的管轄中讓渡出來,憲法的實施才可能有更大的空間。

[1]杜承銘.社會轉型與中國憲法理念的重構[J].法學評論,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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