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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律信仰

2013-04-29 22:11刁珊珊
群文天地 2013年8期
關鍵詞:法律信仰倫理道德起源

摘要:改革開放加快了中國法治化進城,法制觀念日益深入人心,但要真正實現法治,國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其主要障礙。文章從信仰的概念入手,洞察信仰背后的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探討法律信仰的概念及其一般意義。

關鍵詞:法律信仰;倫理道德;起源;培養

現今,我國已經建立了完備的法律體系,正在從傳統的人治型的規范體系過渡到法治型的規范體系,在這一過程中,法律制度的地位轉換就顯得十分重要。但遺憾的是,法律工具主義思維依然無處不在,國人仍然不能把法律當作信仰來看待。那么,什么是信仰?

一、信仰的一般概念及其發展受限的根源

信仰釋義?!稘h語大辭典》把信仰界定為“對某人或者是某種主張、主義、宗教極度的相信和尊敬,拿來作為自己行動的榜樣或指南”?!掇o?!酚职研叛鼋忉尀椤皩δ撤N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為行動的準則”。①另據學者所言,“人類的生命與其他生命形式質的區別在于,他能從自身的生理需要中解脫出來,為自身的存在和發展開辟新的領域和新的發展方向:精神的活動領域和精神的發展方向——超越包括自身個性在內的物質世界,以至于某種極境的發展方向,這就是信仰”。②基于此,信仰既基于主觀性又具有客觀性,是人內心所建立的一種精神秩序并對其行為的指引。

在歷史上,國民并沒有普遍的信仰價值觀,既不像西方國家那樣普遍信仰基督教也未像印度那樣普遍的信仰佛教,但千百年來我們都一直秉持著特有的傳統倫理思想。自先秦時期開創以法治國直到漢代漢武帝采用董仲舒的“罷黜百家”的思想以來,儒家思想滲透于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等各個領域。作為儒家學派的代表人物,孔子總體思想特征有四:一是崇禮;二是納仁入禮;三是德主刑輔;四是重視教化??鬃釉诜煞矫嫱瞥绲轮魏腿酥?。他曾提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國格?!彼J為人皆有仁心,此心是與天地之大德相通的,故良好的治理應該是仁心的運用,是仁政。他認為德治強調教化優先,刑威于后,把人看作自主自為的道德主體,而非國家暴力強制的對象。③至于人治,孔子提出為政在人,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儒家文化講求的是天大、地大、人更大,通過修身養性,一個人可以達到超凡入圣的境界,此時便可以上承天意、下化萬民??v觀幾千年的封建統治,筆者認為儒家所提倡的人治應是君主專制,始終認為個人的權力和力量是無窮的,在這個框架下,將中國的法治引入偏離的軌道,并使之越走越遠。無論是德治還是人治,儒家不重視法律的作用,這是法治發展致命的。瞿同祖先生說:“儒家為官既有司法的責任,可是它常于法律條文之外,更取決于儒家的思想。中國法律原無律無政不得為罪的規定,取自由裁定主義,伸縮性極大,這樣,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躍成為最高的原則,與法理無異?!雹鼙疚恼J為儒家思想是中國法律信仰發展受限的根源所在,也成為當今發展中國法治的一大障礙。

二、法律應當被信仰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⑤,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伯爾曼深刻闡述了法律與宗教的關系,其認為法律與宗教是兩個不同卻又緊密相連的事物,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為機械僵死的教條,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存在意義。根據伯爾曼的觀點,在所有的文化中,法律與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種要素: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這四種要素是法律于超理性價值聯系和溝通的主要方式,把社會的法律秩序與這個社會對于終極的超驗實體的信仰聯系在一起,也賦予了法律以神圣性,更重要的是強化了民眾的法律情感,把法律所體現的正義理想視為生活終極意義的一部分的充滿激情的信仰。用此種理論來審視中國的法律,也同樣可以說明中國的法律是能夠被信仰的。

上文中提及中國歷史上沒有產生過能讓全民普遍信仰的宗教,但是中國法律的產生已經由來已久。我國法律的起源之一是“禮”,“禮”是一種儀式及其莊嚴的祭祀活動,現代象征著法律客觀性的儀式在我國的法律程序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即使實際并未很好地去實踐。其次,我國當代法律也是歷史發展的結果和證明,由古代的“禮治”、“法治”到“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在中國古代不斷的演變和發展,雖然經過了近代的西方法律的沖擊,造成了一定程度對“禮法”的遺失,但不能否認我們的法律沒有延續性,因為法律就是一種不斷發展的過程,以及在延續中保留的法律用語和法律實踐。

三、法律信仰的培育

首先,我個人非常贊同蘇力先生的觀點——“能夠為人們所信仰的法律必須是能夠給人們或至少是絕大多數人帶來利益的?!北M管人們遵守或訴諸法律的直接動機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有時甚至可能僅僅出于習慣,但無論是出于何種動機,其中有一點是關鍵:法律必須能給人們帶來正義。如果法律只為少數人牟利,而給大多數人造成損害;如果運用法律還不如動用“關系”;如果人們從法律實踐中看到的僅僅是以法謀私、官官相護;如果法律的適用無法實現其可測性,無法實現公平正義,那么,即使得到強制執行,也并不能說明它得到信仰,相反地可能更加表明人們不信仰它。

其次,我認為中國面臨的問題不是單單依靠完善立法和執法本身就能解決的,歸根結底我國還是一個“人情社會”,什么樣的規則、機制被引進到這個環境中都有被同化、被打滑磨光的可能性。那么針對這個特殊的環境,我們必須采取與之相應的措施。上文也提到我國歷史上曾以“禮”治國,“禮”在國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岸Y”在古代意為“綱常倫理”,而在今天我們可以賦予其道德層面的含義。所以要想在法律實施順利進行,就要在其中考慮到大眾的道德評價標準。對于這種文化因素必須要加以重視。同時“禮”中的另一個精神原則就是“和”,“禮之以和為貴”,禮在協調處理人際關系中就提出這樣的要求,也是民眾心中對于和諧的要求,法律實施中就要考慮到這種精神因素,在參照大眾道德評價標準的同時努力協調人們的利益糾紛,順乎人情的解決問題。

這里需要說明的一個問題是,信仰法律并不代表成為法律的奴隸,“信仰法律并不要求我們成為法律的奴隸,恰恰相反,唯有信仰法律并在此基礎上采用護法行為才能成為法律的主人”。⑥也不說明每條法律都必須得到信仰。中國目前處于一個重要的歷史變革和以大規模立法為主要特征的法制建設時期,我們很難保證所立之法能適應每一個人的需要。應包括以下幾個層面的內容:首先,行使國家公權力者應當具備的基本法律信仰:明確權力的界限并在相應職權內依法辦事;以法律作為行為準繩,揚棄法律工具主義的思想,樹立為法律信仰而獻身的精神;其次,法律職業者應當具備的基本法律信仰:堅守法律防線,以理性來看待法律問題;再次,普通民眾的基本法律信仰:只需要對法律擺出一種“信仰的姿態”即可,也就是要求民眾能夠扭轉義務本位觀念為權利本位觀念,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就行了。猶如法律“種類繁多,案例浩如瀚海,必長期刻苦鉆研者始能窺其堂奧”。⑦

綜上所述,要想達到普遍的法律信仰其法律本身必須能為絕大多數人帶來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試想如果一個法律僅僅給人們帶來的是不便,甚至是損害,只要沒有暴力機器的監管,即使是被公認是法律也很難得到人們的普遍遵守,并進入人們的內心成之為信仰。只有在利益的基礎上,才能最終建立起普遍的、共同的法律價值觀。中國人歷來相信“天理昭昭”,對于國民將來是否能培養出對于法律的信仰,我個人并不悲觀。

注釋:

①《辭?!?,上海辭書出版社,1987年版,第565頁。

②馮天策.信仰導論[M].廣西人民出版社,1992.

③王世明.論論語之學而為政[M].甘肅文化出版社,1998.

④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⑤哈羅德·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⑥許章潤.法律的實質理論——兼論法律從業者的職業倫理[J].中國社會科學,2003(1).

⑦《聯邦黨人文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36-37頁。

(作者簡介:刁珊珊(1989—),女,安徽亳州人,漢族,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2012級碩士研究生,專業:法律碩士(非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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