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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農村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

2013-04-29 22:11王濤
群文天地 2013年8期
關鍵詞:調解機制糾紛當事人

王濤

摘要:人民調解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優化、迅速、低廉的民間糾紛解決方式。但是,在邊遠落后的農村地區,幾乎未建立專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而村民對法律的了解有限,建立并完善落后農村的人民調解制度已迫在眉睫。從農村人民調解制度存在的現狀和問題入手,通過必要性分析,提出完善農村人民調解制度的具體建議。

關鍵詞:農村;人民調解制度

一、我國農村人民調解制度的現狀與問題

1.現狀展示。從整體上看,在二十世紀80年代人民調解與訴訟的比例約為10∶1,1990年人民調解與法院民事一審的比例已降低為4∶1,1996年此比例約為1.8∶1,到本世紀初兩者在數量上已基本持平。很明顯,在整個民事糾紛解決體系中,訴訟占據著越來越重的地位,甚至于從當前趨勢上看,在不久的將來訴訟將是民事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①??疾烊嗣裾{解近20年的歷程,人民調解原有的社會功能正隨著解決糾紛數量上的下降而在逐步弱化。

2.原因分析。一是傳統思維已被弱化。因為農村人的“一村就是一家人”的傳統思維,人民調解就成了農村人一直以來的首選。如今農村人走出農村這一小圈子,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下,觀念也發生轉變?;氐睫r村,再遇糾紛時,因對其權威性和公正性產生質疑,他們不再會信服地找第三方人(或組織)進行民間調解,。

二是人民調解的解紛作用顯得力不從心。調解人員應具備高文化素質和專業法律知識,人民調解具有一定的法律權威成為新的需求。缺乏立法與程序制度設置的保障,缺乏有效的人力資源與物質保障,人民調解就顯得力不從心。

三是有的農村地區宗族勢力影響較大,許多糾紛帶有宗族色彩。宗族勢力影響較大的農村地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后,也往往不去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通過訴訟解決,或向基層法律服務組織、律師機構咨詢,而是通過宗族中的頭人,以強凌弱、以大欺?、?。

二、完善農村地區人民調解制度的必要性

1.農村矛盾糾紛的復雜化客觀上要求完善農村人民調解機制。農村民間糾紛的內容和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民間糾紛的主體多元化和內容復雜化。

2.農民對糾紛解決機制的偏好主觀上需要完善農村人民調解機制。村民對基層行政力量、家庭、家族、鄰里、村里有威望的人等資源是比較熟悉的,依賴感也比較強。

3.人民調解機制適合解決農村糾紛。一方面,多數農民居住比較分散,農業生產季節性又比較強,他們需要相對靈活的解決糾紛機制,農村人民調解機制可以采取當場、現場調解等多種靈活方式,能夠迅速有效地解決許多可能激化的矛盾和糾紛;另一方面,農村經濟糾紛中大部分都是標的額較小的糾紛,如果選擇仲裁、復議、訴訟等方式來解決,利益最大化無法真正實現。

4.人民調解機制符合“后訴訟時代”發展的要求。當前,世界各國日益重視非訟解決糾紛機制,強化解決糾紛手段和方法的多樣化,即開始進入“后訴訟時代”。這是因為人們已經意識到訴訟機制在解決糾紛方面的非完美性。它解決糾紛的成本高,周期長,剛性化③。即訴訟不應成為“第一選擇”,而應該是“最后的救濟手段”。

三、完善農村人民調解制度的可行性建議

1.加大對人民調解的宣傳、強化調解工作的開展。推廣適用人民調解,既可以便捷地解決糾紛,也可以緩解法院的工作壓力,逐步擴大人民調解組織的覆蓋面。人民調解委員會著重加強對農村糾紛的預防,及時進行事先的排查,避免矛盾的進一步激化。

2.調解過程的程序化。在程序化原則的要求下,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嚴格按登記、調查、取證、調解、達成協議等程序進行糾紛的調解。只有嚴格的程序保障,才能防止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中的恣意,同時,也能讓實力弱小的一方當事人處在一個平等的地位與對方進行交涉,實現糾紛的合意解決。

3.明確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解決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的關鍵在于通過程序的設置,使其如何更好地與訴訟相銜接。并在承認人民調解正當性的前提下,如何通過程序裝置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利益。

4.推動社會誠信文化構建,建立當事人誠信檔案。中國社會引發誠信危機的案件比比皆是,“以獎代補”制度促成了人民調解工作的臺賬化管理,通過案件記錄及協議履行情況的回訪工作,可以逐步建立當事人誠信檔案,為調解工作搭建平臺,促進調解工作的開展。

棚瀨孝雄教授說,“在社會生活的一切場合中,在人們之間無時不在進行的無數個自主處理、解決過程中,調解的功能應該只是對那些一時陷入困難的自主解決給予援助,并在當事人恢復對等對話的可能性之后使其重新回到社會中去。④”

注釋:

①劉行玉.轉型期人民調解制度解讀——基于農村基層治理的視角[J].社會主義研究,2010(3).

②張立平.我國農村法律服務的歷史與轉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③張衛平.我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重構[J].法律適用,2005(2).

④(日)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M].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作者簡介:王 濤(1988.8-),山西太原人,四川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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